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32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系同村村民,平日并无矛盾。
2019年5月15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在冲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15日下午,张某与李某在村口相遇,因张某的摩托车停在李某的车旁,导致李某的车无法通行。
张某与李某因此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的胸部猛刺一刀。
李某被刺后,立即倒在地上,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身受重伤,需进行手术。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悔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3. 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张某在争吵过程中,因一时冲动,故意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5.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犯罪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被杀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嫌疑人张某。
张某,男,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
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二、案件经过据调查,张某与李某曾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2019年5月某日,张某持刀至李某家中,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动机根据案件材料,张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在案发前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心生怨恨。
这表明张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报复李某,非法剥夺其生命。
3. 犯罪手段张某在案发时持刀将李某刺伤,手段残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重,应当依法严惩。
4.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此外,张某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社会和谐。
四、判决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2. 社会意义本案的判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预防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加工贩卖医疗废物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
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
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
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
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
2010年,公司总经理乙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决定涉足非法经营业务。
乙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到,某品牌药品的市场需求较大,但该药品尚未取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
乙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商机,于是决定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
乙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市场调查,发现该药品在周边地区有很高的需求。
随后,乙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该品牌药品,并雇佣了一批销售人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在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通过非法经营该品牌药品获得了巨额利润。
然而,好景不长。
2011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公司确实存在非法经营行为,遂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三、案件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故意为之。
在本案中,甲公司总经理乙明知未经批准的药品不能经营,但为了追求利润,仍然决定非法经营,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2. 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3.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破坏了国家对药品市场的管理制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
4. 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
在本案中,甲公司非法经营未经批准的药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巨大,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触犯法律案例小故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某城市发生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为例,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后果,以期为防范和打击网络诈骗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城市居民张某,通过网络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女子,该女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张某投资某项目。
张某信以为真,先后投入了数十万元。
然而,当张某要求对方退还本金时,却发现对方已消失无踪。
张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1)诈骗手段隐蔽。
本案中,诈骗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身份,通过聊天、投资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信任危机,从而达到诈骗目的。
(2)诈骗金额巨大。
张某投入的数十万元资金,足以表明本案诈骗金额巨大。
(3)受害者众多。
本案中,张某并非唯一受害者,诈骗分子可能已经骗取了其他人的钱财。
2. 案件原因(1)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型诈骗手段不断涌现,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得打击网络诈骗工作面临一定难度。
(2)群众防范意识不足。
部分群众对网络诈骗的认识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3)诈骗分子手段狡猾。
诈骗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身份,采用多种手段进行诈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 法律后果(1)诈骗分子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害人可以依法追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诈骗分子返还被骗取的财物。
四、防范措施1. 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加强对网络诈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2.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学校、家庭、企业等应加强对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群众防范网络诈骗的能力。
3. 完善法律法规。
违法案例分析及启示
违法案例分析及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大部分人们都遵循法律规范,但仍有少部分人会违法犯罪。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违法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案情,探究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应该引起的人们的启示。
一、黑色资本案2017年9月13日,国家非常规出租车协会会长陆某、秘书长叶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经查,陆某等人通过违法操作向投资人高额回报来借此获取不当利益,披上了“非常规出租车配备电子租车智能终端技术”的噱头。
结果造成多位老年人和退休职工家庭失去全部积蓄。
分析:黑色资本案凸显了金融监管的不足和部分老年人的金融观念不升级,转而追求高息的投资策略。
此外,投资收益率高、文案看似合规,迫不及待的心态也是造成投资人被骗的原因之一。
启示:应该建立一套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力度;普及金融投资知识,提高公民金融风险识别能力,以避免被不法分子欺诈。
二、短信诈骗案2017年9月30日,短信诈骗案件引起全国转载。
犯罪团伙通过发送仿制银行信息的短信,引诱受害者点开链接,然后以“电脑远程操作,恢复被盗信息”等名义,诈骗了数百名失去全部积蓄的人。
分析:短信诈骗案的基础是受害人的信息安全意识欠缺和被骗者追求迅速解决问题。
此外,不法分子通过制造紧急情况、营造信任等方式,让受害人立刻点开链接,导致上当受骗。
启示:加强密码安全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收到短信后应先冷静判断,注意查看短信是否有错别字或者标点符号等错误;不要点开不知名链接或未经本人许可的链接。
三、医疗纠纷案2018年2月8日,一则“湖南杨晶医生简历造假举报”消息在网上热传。
据查,杨晶医生在简历中造假,而且在曾主刀的一例手术中,手术失败而被病人家属认为骗取医疗费用。
随后,医生被停医。
分析:医疗纠纷案的根源是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作风建设有待加强。
同时,医德医风的传承与学习应加强,安全的医疗依据应该具有科学性。
触犯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人员。
因生活所迫,张三在2019年5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
经过一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在2019年6月5日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张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客观方面:张三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1)犯罪次数:张三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恶性。
(2)盗窃数额:根据被害人陈述,张三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3)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犯罪动机张三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因生活困难、经济压力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2. 张三的犯罪手段张三采用夜间潜入居民小区,窃取居民财物的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这种犯罪手段不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3. 张三的犯罪后果张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具有悔罪表现。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2. 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犯罪案例分析【篇一: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加工贩卖医疗废物青岛即墨李某某等人自2012年8月起,多次从收集、储运的医疗废物中,盗取30余吨塑料医疗废物加工贩卖,从中获利2万余元。
经即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4日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170余吨废料污染环境贩卖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犯罪嫌疑人丛某某等8人自2010年起从潍坊、青岛、烟台及江苏省宿迁、睢宁等地医疗机构大量收购病人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管、针管等医疗废物,经过冲洗、分拆破碎加工后,贩卖到外省牟利。
徐某某等5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景区倾倒 200余吨废酸7月28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从江苏购买的废酸倾倒于嘉祥县卧龙山镇卧佛寺村卧龙湖景区,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
经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先后购进200余吨废酸非法处置。
本报记者杜洪雷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
事实充分说明,领导干部作风与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党性是作风的内在根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党性纯洁则作风端正,党性不纯则作风不正。
我们党始终强调通过加强党性修养来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始终保持先进性。
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关键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
积极投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砥砺意志、增长才干的正确途径。
---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一、贪污受贿案例相关链接贪污贿赂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
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贺煜受贿案。
1999 年至2006 年,贺煜在担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理事长和承德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理事长期间,多次为承德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借贷提供便利条件,先后为李某借贷款 5632 万元。
李为答谢贺的帮助,使贺煜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在李某的矿业公司拥有了100 万元的股本金。
贺煜还先后5 次收受滦平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杨某贿赂 12 万元,为杨在宽城农村信用社贷款 1670 万元;2 次收受双滦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贿赂4 万元,为李在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4500 万元;收受承德某洗浴中心经理王某贿赂2万元,为王在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800 万元。
此外,贺煜违反有关规定在多家矿产企业入股牟取巨额暴利370 万元。
2007 月29日,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贺煜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7 日,经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研究,并报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德办事处批准,给予贺煜开除公职处分。
2、保定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张建民受贿案。
2005 年10 月,保定市路灯管理处为组织本单位职工旅游,经集体研究,非法向他人索贿21 万元;2002 年至2006 其所管辖的相关工程中,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80万元;受某国有单位委托,在与他人签订承包协议过程中,收受承包方王某贿 401.09万元。
2007 30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张建民依法作出判决: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3、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李中华受贿案。
2004 年至2007 年,李中华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该县5 名无证矿主贿赂10.90 万元,为其非法开采提供庇护和便利;先后收受该县石门镇阎大岭村张某、鑫兴铁2.70万元,为其在铁矿管理、检查及矿区安全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该县鑫峰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用地的土地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收受现金10 万元;为该县永丰汽车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盛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工程承包中提供便利,收受贿赂2.50 万元。
以上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 次26.10 万元。
此外,李中华尚有 53.40 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7 11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中华依法作出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将受贿所得赃款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
2008 月14日,经秦皇岛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开除党籍处分。
2008 月17日,经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给予李中华行政开除处分。
4、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受贿案。
2006 月,在迁曹铁路征用土地过程中,乐亭县汤家河镇海田村支部委员霍焕增与他人承包的村中鱼塘和苇塘被征用。
为多得土地征用等补偿费用,霍焕增分别找到薛玉伟与海田村支部书记王海清,请求给予照顾。
乐亭县汤家河镇原副镇长薛玉伟利用职务之便,在丈量鱼塘和苇塘时,将实际面积增大至 10 使霍焕增多取得补偿费用6.7万余元。
事后,霍焕增为表谢意,分别送给薛玉伟和王海清人民币各2 万元。
2006 家河镇雷庄村村民李玉明、冯成志等人合伙承包的该村一块土地被迁曹铁路征用,在取得首批土地征用补偿费后,二人为答谢薛玉伟以及为今后领取土地补偿费能够继续得到薛玉伟的照顾,送给薛玉伟人民币1 万元。
薛玉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3万元。
2007 月13日,经乐亭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薛玉伟开除党籍处分。
5、承德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彦明索贿案。
周彦明,原任承德市规划局副局长。
经查,2004 月,周找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以其儿子的名字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楼房一套,付购楼款 20 万元。
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少付房款9.1 万元;2007 月后,周用以上手段先后又从个开发公司索要钱财29.68 有。
周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5年时间先后向7 家房地产公司索要和收受财物62.78 万元,侵害了企业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周彦明已被“双开”。
6、承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庭长刘海臣枉法裁判受贿案。
刘海臣、任志成原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民一庭审判员。
经查,2007 月,在平泉县圣岩旷野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鑫有色金属采选有限公司和平泉县洼子店村委会一组、九组、十组相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宝鑫”公司法人关某伪造林地使用证等证据,提供给平泉县法院,并送给此案的一审主审法官任其朋人民币5000 元,送给城关法庭庭长魏子国人民币 5000 元,主审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顾平泉县圣岩旷野有限公司提出的核实证据真实性的合理要求,判决“宝鑫”公司胜诉。
“圣岩旷野”公司上诉到市中院二审后,关某又分别送给二审主审法官任志成人民币20000元、刘海臣人民币10000 元,再次取得“宝鑫” 公司胜诉。
侵害了平泉县洼子店村委会村民林地使用权,造成损失 85 万余元。
刘海臣、任志成枉法受贿已被严肃查处。
7、石家庄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贪污受贿案。
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公路管理处处长杜国栋因贪污罪、受贿罪,近日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9 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查,2003 月,杜国栋在担任滹沱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与中益路桥公司总经理莫某合谋,将实际131 万元工程款,虚增50 万元给付中益路桥公司,后由莫某将50 万元转入杜国栋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上,杜国栋将此款用于消费和购买个人人身保 1995年至2007 年初,杜国栋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代表阎某、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某、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经 21人,在承揽张石高速公路工程、107 国道滹沱河大桥工程等项目中牟取私利,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 169.48 万元、港币100 万元和美金1.5 万元。
8、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 17日,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沙河市原副市长殷解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 自1997年至2006 年,殷解放利用任沙河市工商局局长、沙河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分别在沙河市工商局住宅楼建设工程、沙河市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沙河市某玻璃厂征地过程中,多次向当事人索取钱财,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3 万元。
2005 12月,殷解放还滥用其主管、协管城建和土地利用的职权,为其胞弟殷解路开办的河北路世通玻璃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提供方便,致使路世通公司逃避占地费用 205.0165 万元,非法占地 253.6 被占土地上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表植被已被毁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9、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常务副县长李福祥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福祥,男,1957 月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大专文化,1984 年12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 月参加工作,1998年2月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副县长,2003 月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05 年3月兼任孟村希望新区管委会书记、主任。
经查,2004 年至2007 年,李福祥任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孟村希望新区管委会书记、主任期间,在为辖区村庄和入驻希望新区的企业协调电力、交通、土地、城建等事项过程中,多次收受辖区村庄负责人和企业经理、董事长所送现金人民币17.4万元、美金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 万余元。
李福祥家庭财产和支出与收入严重不符,超出合法收入 85 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沧州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沧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给予李福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司法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福祥有期徒刑11 年,剥夺政治权利1 10、沧县建设局原副局长王建勋贪污案。
王建勋,男,1963 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大专文化,1992 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 年8月参加工作,2002 月任沧县汪家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5年5月任沧县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2006 经查,2004年3月,“引大入港”工程途经沧县汪家铺乡高辛庄村,该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汪家铺乡乡长的王建勋,让其帮助从沧县土地局把“超额拨付遗漏补偿项目款” 要下来。
后经王建勋协调,沧县土地局于2004年11 大入港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名义向汪家铺乡财政所拨付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