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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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个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享有的自由权利。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隐私权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个人保护隐私的方法。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其重要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尊严和自由:隐私权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人和个人生活领域,而不受外界干扰和干涉。

隐私权使我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而不必担心被他人侵犯或观察。

2. 个人安全:隐私权保护个人的安全。

私人数据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身份被恶意使用,从而对个人的财产、声誉和身体安全造成威胁。

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免受这些潜在威胁。

3. 信任和互惠:隐私权是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

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个人与机构之间的关系,隐私权都是信任的基石。

当个人知道他们的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时,他们才会更愿意分享信息并参与社会交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 数据保护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了数据保护法,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

这些法律要求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并为个人数据提供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滥用。

2. 隐私声明和同意条款: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要求用户同意其隐私声明和使用条款,这些文件详细说明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用户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便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3. 监管机构和法院的保护:政府机构和法院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调查个人信息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对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实施规范和监管。

个人保护隐私的方法尽管法律为隐私权提供了保护,但每个人都应该采取主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华绿网(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私权。

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

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

隐私的内容(1)享有个人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又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身高、体重、病史、婚姻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二)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热门城市:湘西律师滴道区律师贵阳律师黔南律师阿拉善盟律师宁德律师栾城县律师乌伊岭区律师成都律师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这种权利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因此他人是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的。

那么具体说来,法律中规定的▲隐私权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保护

新闻侵害隐私权分故意与过失:有的是出
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故意侵害隐私 权,是新闻作者明知披露事件真相会给报 道对象造成伤害和名誉贬损,侵害其隐私 权,但仍然要如此报道,这在行为上就是 故意了。不过,在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 者,大多数为过失行为。一些新闻作者因 法律观念淡薄,无意间侵害了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对象是公民个人。
隐私权与其它权能的关系
与姓名权的关系:姓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
格权,受法律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 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三项。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干涉他人行使姓 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等 行为。从客体范围来说,隐私权要大于姓 名权。二者的联系是,姓名是人格的一种 识别标志,也属于隐私的内容。因此侵害 姓名的行为,可能同时也是侵害隐私权的 行为。
新闻侵害隐私权
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而
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权 利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不为人所知”, 而新闻报道的特点是“广为人知”, 这就构成了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的冲 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新闻媒体将这 种事实加以报道,必然导致权利人的 隐私权受到伤害。
侵权方式
主要是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包括录音、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规定,现行法律对其保护主要分三种情况: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和住宅等最基本 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宪法》、《刑法》、 《治安管理法》都有相关规定。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 保护法》都有有关的规定。 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都 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王春晖 ︱ 文隐私权得到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第二,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第三,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第四,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

由于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你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以前遇到上述情形,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或登门制止,没有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你就可以选择报警,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其次,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三私”)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

一是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二是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实践中,“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网络虚拟空间,如个人电子邮箱、个人云空间等。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隐私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怎么保护个人隐私安全(一)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应当注意或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保护个人信息:1、保护身世分量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不要随意把这些信息通过邮件、短信或电子话告诉别人,无论您认为这个人多么可靠。

2、保护私人电脑和手机安全。

如通过安装防火墙等方式,阻止入侵者远程访问个人计算机和手机;使用复杂密码,提高黑客破解密码难度。

不用电脑时,一定要关机。

3、合理清理“信息垃圾”。

丢掉含有私人信息的文件前,先清理个人隐私。

4、仔细阅读银行对账单、账单及信用卡报告,确认没有可疑交易。

5、网上购物需要注意:首先,在输入信用卡和个人信息之前确认网站是否安全。

如果发现有人利用您的个人信息损害您的任何权益,应立刻报警。

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世分量证号码和电子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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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隐私权——从“艳照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由“艳照门”事件引发的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的大讨论成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社会各个层面展开,从这次事件中凸现了隐私权保护在我国几乎只留于表面,原因是:隐私权在我国司法解释上含义模糊,司法上存在漏洞和弊端,无相关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在利欲熏心的部分个人、网站和媒体上只会被撕扯的支离破碎。

解决的方法有:在立法上作为单独的人权加以保护,使国家相关机关有法可依,同时规范网络和媒体的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关键词 ] 艳照门隐私权和谐社会法治论文的背景:今年1月28日,香港高登讨论区()惊现两张疑似影视明星钟欣桐、陈文媛与陈冠希之间的不雅照片,引发了香港娱乐圈迄今为止最为震撼的冲击。

然而随后几日,不断有更为不雅的裸照上传,而且涉及的明星多达20余人。

这引发了香港网民的激烈讨论,由于网民过多,高登讨论区一度被迫关闭,不过照片随即在其他海外网站上大量出现。

香港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随后几天陆续拘捕多名嫌犯,并封锁了1300张不雅照片。

经初步调查认定,事件的起因是陈冠希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香港中环一家电脑店维修时,被店员取出逾千张照片制作成光碟,发放给朋友及其他人士观赏。

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艺人、警方、网友、传媒等纷纷上阵,并有继续升级的危险,被称之为“艳照门”。

对于事件中的很多是非观念相信大家已经兴趣不大了,但这里面却有一个问题我觉得似乎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和重视:那就是关于隐私权的界定问题。

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

本人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及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

隐私权[注:1]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其特点是: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

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

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

此种行为是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隐私权也当然不能例外。

④隐私权范围大小因人而异,且不断变化。

如对于某公众人物而言,因其代表着公共的道德良心,从而导致其拥有的隐私权范围远远少于社会一般人,但如其恢复为社会一般人,其隐私权范围又会相对增大。

⑤隐私权具有真实性与秘密性。

只有真实且秘密的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⑥隐私权内容之主观性,即对于权利人之主观性。

如某人可能认为其某不堪回首的往事为隐私,尽管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来说是众所周知的,法律仍应认定其为隐私。

⑦隐私权具有波及性。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还可能波及其子女和配偶等亲属。

一.当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注:2]从我国目前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

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延安毗虼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看黄碟事件。

(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引起媒体关注的有厦门合资企业东龙陶瓷有限公司在厕所内装摄像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港资利祥表厂在男厕所安装探头等。

又如四川省泸州市中院审理的妻子雇人偷拍丈夫婚外情行为,误将其他家人洗澡的镜头拍入。

(3)窥视。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的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摄他人室内私人生活的照片或者录像片等,应当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城市,一般均为楼房居住,两楼之间间距较小,常有人利用望远镜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特别是窥视他人与性有关的活动。

(4)刺探。

故意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5)搜查。

在公共场所或者工作场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上海市一名女大学生在某超市购物后出门时,被男保安拦住,认为该女学生有偷窃行为,强行搜身。

(6)干扰。

非法干扰他人夫妻两性生活,利用电话等方式骚扰他人,应当被认为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如有一些人,以打电话骚扰他人为乐,经常在深夜打电话骚扰他人,他人生活安宁被打破。

(7)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属于受害人的隐私范围的一些资料、信息,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披露、公开或宣扬,都是向第三人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或信息,其具体做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如传真、网络)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进行。

如湖南外贸学院以六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

再如,孕妇到医院作人流手术。

新疆石河子市某女青年到石河子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当要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进来围观见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让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仍坚持让实习生围观,边手术边讲解。

上述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造成受害人精神和人身痛苦,长时间不能恢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就艳照门事件来看,首先是事件的制造者,他应该意识到关于隐私权的概念问题,不应该把很多“无私状态照”公开。

第二是传播和散布这些照片的人,相信所有人都明白,传播者这样做的目的和出发点绝对不会是传播艺术和文化,因为这些被传播的内容显然属于不得公开的。

第三就是提供传播平台的网站,虽然在很多网站的司法提示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提示,但并没有真正投入力量去监督这些行为,这就无形中提高了传播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二.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注:3]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现象,本人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隐私权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等。

(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作为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宪法和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消弱,如非法侵入住宅,刑法予以惩罚,但民事部分,特别是侵害隐私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就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虽然规定了保护,但是刑法与民法的规定相互冲突,法院没有办法解决,受害人还是不能获得救济。

这势必令人深思的是,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权利被侵害时不能获得救济,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法律的不信任。

为此,为了充分保护隐私权,使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受害人就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加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行为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先行一步,但是仍没有明确,只是对名誉权的解释范围进行扩大,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内容。

甚感幸慰的是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两个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隐私权的保护受到法律的尊重。

(二)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这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界定,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具体的内容与范围,对被侵害行为人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充分保护其权利。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但是规定其内容与范围也可采取灵活的方法,可在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中单列一项,即“其它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从而使隐私权的保护有明确的内容。

也使我国当前的间接保护转换为直接保护,让隐私权的权能与其他人身权一样受到重视和尊重。

但在确定隐私权范围和内容时,也要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应当明确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界定,也就是说抗辩权的问题。

如果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其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的隐私,根据自力救助的原理,相对方可因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其隐私侵权抗辩的应具有以下条件(1)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2)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已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3)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这是自力求助扩张解释的本质要求);(4)侵犯隐私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8)。

根据这些条件,如“捉奸”的偷拍人欲免责也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就构成对对方隐私权的侵犯:(1)隐私权人确实先有婚外情行为;(2)偷拍人偷拍行为仅以获取配偶婚外情证据为目的,而且拍摄到的配偶与第“第三者”的不轨行为不得传播、公开;(3)偷拍人通过其他途径确实无法获得充分证据证明配偶的婚外情行为;(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上海南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人格权案件中,妻子正与丈夫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妻子携亲戚至丈夫租赁的房屋,拍摄到丈夫与“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妻子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至此为止)。

但妻子仍不罢休,与亲戚一起将“第三者”内裤剥去,再行拍照,这后面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妻子搜集丈夫不忠的证据行为未尝不可,但其后的侮辱行为侵害了“第三者”的人格权,其妻子及其亲戚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确立一个责任原则,使当事人能够正当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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