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适用缓刑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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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案例分析模板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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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案例分析模板简报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三,男,25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张三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缓刑期满后,张三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一家企业的优秀员工。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 案例特点(1)犯罪情节较轻:张三盗窃的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2)有悔罪表现:张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表示深刻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张三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未再犯罪。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张三居住的社区对其宣告缓刑持支持态度。

3. 案例启示(1)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关注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再犯罪风险:在审理过程中,要重视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综合评估其再犯罪风险。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作用: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加强社区矫正,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4)强化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定期考察,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不再犯罪。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张三因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三表现良好,成功融入社会,成为一家企业的优秀员工。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的人文关怀,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对张三的缓刑适用,成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3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适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内容提要:本文在对各国缓刑适用条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我国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

文章指出,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标准是犯罪情节,主观标准是悔罪表现。

最后,作者对缓刑适用与禁止重复评价、数罪以及缓刑期内又犯罪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思想,缓刑应该说是与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的观点相一致。

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

①正确缓刑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实现刑罚目的;可以使“少捕”的刑事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刑罚的社会化;可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但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势得其反。

因此科学地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充分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比较概述缓刑现已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

缓刑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刑罚暂缓宣告制(广义缓刑、宣告犹豫)、刑罚暂缓执行制(狭义缓刑、执行犹豫)和综合缓刑制。

②无论采用何种缓刑立法模式,各国刑法一般都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各国刑法对可判缓刑的刑期都有所限制,一般都适用丁•处刑较轻的罪犯。

俄罗斯刑法典第73条规定对被判处劳动改造、限制军职、限制军纪营管束或剥夺自由,不服刑亦可能得到改造的被判刑人,法院可以判处缓刑。

③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1年以下_由刑者或者被判处两年以下自由刑的具有特别情况的犯罪人。

④巴西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此外,法国刑法典第132—30条、第132—41条,⑤韩国刑法典第59条、第62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 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闫亚芹
摘 要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检察机关不断转变观念, 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细化的逮捕条件,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 捕后判轻缓刑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从某地区捕后轻缓刑案件特点 入手, 分析轻缓刑案件存在的原因, 提出降低捕后轻缓刑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捕后 轻缓刑案件 轻缓刑率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346 捕后轻缓刑案件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年中, 该地审查决 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判轻缓刑占 22.04%。从各年份来看, 2013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为 38.00%; 2014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 为 19.48%; 2015 年捕后判轻缓刑 7 人, 比例为 12.07%, 呈现出下 降趋势。轻刑主要集中于缓刑, 捕后判轻缓刑的案件中, 判处缓 刑的比重占到 85.36%, 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 二、 该地区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的原因 (一) 捕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变化导致判处轻缓刑 2013-2015 年, 判轻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 赔偿协议; 盗窃轻刑案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占盗窃轻刑案件总 人数的 71.54%;寻衅滋事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占寻衅 滋事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67.31%;故意伤害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 赔偿或谅解占故意伤害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91.26%。这些案件捕 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 具备了从宽量刑情节, 均被判处了 轻缓刑。 (二) 因维稳压力、 保证诉讼等原因, 个别案件未正确把握逮 捕标准 评查中发现, 部分办案人对不捕顾虑重重, 特别是有被害人 的案件, 对诉讼风险、 社会风险的把握上趋于保守。实践中为了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外地户籍人员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团伙犯罪的 从犯, 因为具有更大的逃跑或串供可能性, 该地区又缺乏考量外 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条件的评价体系, 一般都适用逮捕措施。 (三) 逮捕的刑罚标准把握不够准确 表现有三: 1. 逮捕的证据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一是逮捕前提 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与刑法分则中最常用的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之间存在着拘役、 管制的 “刑档真空” , 并 且前者只是一种可能性的要求, 在审查逮捕阶段, 较难根据案情 对审判阶段的宣告刑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导致大量出现捕后判 轻缓刑情况的现象;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同类案件因后期 赔偿被害人情况、 罚金缴纳情况等在批捕时无法预测的情况, 导 致判处结果大相径庭; 三是审查逮捕阶段的承办人大多缺少量刑 作者简介: 闫亚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研究

有工 作 单位 , 既不 利 于监管 , 不利 于改 造 。当然 , 也 有一 些 案 件 由于 以 上 原 因 ,法 官 只 好 放 弃 判 缓 刑 而判 处 实
刑 。 同 样 , 国 内地 公 民 在 港 澳 台 地 区 犯 案 后 , 中 内地 犯 案 者及 其 亲属也 极 其希 望案发 地 司法部 门在法律 规定 许可 的情 况 下 尽 可 能 适 用 缓 刑 , 送 回 内地 执 行 。 并 上 述 情 况 反 映 出 中 国 内 地 和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民众 都 有
定 数 量 的 涉 港 澳 台 刑 事 案 件 ,会 对 一 些 触 犯 我 国 刑 律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被 告 人 判 处 和 执 行 一 定 的刑 罚 。 有 些 案 件 依
从 现 实 来 看 , 们 认 为 , 国 内地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间 建 我 中 立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移 管 的 司法 协 助 有 着 重 大 和 迫 切 的 现 实

个 愿 望 ,那 就 是 内地 与 港 澳 台 地 区 能 实 现 刑 事 案 件 缓
刑 犯 移 管 问 题 的 司 法 协 作 , 以利 于 罪 犯 的 改 过 自新 和 重
新 回归社 会 。

问 题 的 提 出 — —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进 行 移 管 之 必 要
在 我 国的沿 海地 区特 别是 广 东 、 福建 , 每年都 受 理一
需要 : ( ) 现 国 家主 权 原 则 的 需 要 一 体
照 我 国《 法 》 刑 的规定 , 符合缓 刑 的适 用条 件 , 完全 可 以适
用缓 刑 , 由于缓 刑 的考 察监 管难 以落 实 , 法 执行 , 但 无 故 甚 少 适 用 缓 刑 。 而 不 少 港 澳 台 被 告 人 及 家 属 非 常 希 望 内 地 法 院能根 据案 件情 况 , 港 澳 台被告 人 能一 视 同仁 , 对 可 以适 用 缓 刑 , 且 能 够 实 现 区 际 间 缓 刑 犯 的 移 管 , 犯 人 并 使 能 够 回 到 自己 熟 悉 的 社 会 环 境 、 活 环 境 中 服 刑 , 便 于 生 也 社 会 和 家 人 对 其 感 化 和 帮 教 ,有 利 于 缓 刑 犯 的 改 过 自 新 。 据 了 解 ,中 国 内 地 特 别 是 沿 海 地 区 的 司 法 机 关 经 常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缓刑存在的问题【摘要】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人们对缓刑制度在观念上产生冲突,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具体问题。

缓刑制度往往该适用缓刑,不该适用的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人、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价值,缓刑滥用;监督机制一、缓刑制度的引论缓刑起源于19世纪的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

刑罚理念是确立刑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任何制度的背后都以一定的价值理念作支撑;而刑罚制度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实践刑罚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是检验制度好坏与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否合理的试金石。

作为行刑社会化体现的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也不例外。

缓刑制度长期饱受着报应刑论与刑罚目的非议。

“因为已经犯了罪,而且为使不再犯罪,所以进行惩罚”。

报应刑论与民众的伦理价值观相匹配,因而受众者广,影响深远。

[1]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本身并无意义,只有在实现预防犯罪这一目的上才具有价值。

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然而,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这样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缓刑制度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将缓刑视作为刑罚刑罚裁判和执行制度结合措施,[3]既表明其以教育、更生犯罪人为最终依归,又表明其惩罚严厉程度远低于刑罚的特点,进而表明缓刑在本质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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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适用缓刑问题研究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一语在我国自古就有,最早见于《周礼.大司徒》中,然此古之“缓刑”与今之缓刑非同义。

作为立法意义上的缓刑,在我国出现是在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但却没有采用“缓刑”之名,真正称之为缓刑的是在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中。

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言,则是在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中体现出来。

缓刑制度是一种个别化、人道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改造犯罪分子和让他们重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不仅是实现刑罚的社会化。

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更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

然而,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

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

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一、缓刑适用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

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

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

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

即刑罚条件是轻刑。

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缓刑是一种刑法执行制度或者称之为执行刑罚的制度。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这其中并没有将缓刑作为刑罚制度,而只是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具备什么情况下不再执行。

同时,缓刑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缓刑具有减缓性或称为附条件消灭性,这是缓刑制度最鲜明的特点。

即缓刑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对执行期间的延缓。

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其次,缓刑具有附条件性,即条件不实现缓刑不消灭,刑法仍可能。

也就是说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

最后,缓刑具有期限性,即缓刑是个考验过程,是有期限的,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增加,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日趋增加,缓刑案件的基础数字和比率也是逐年增加。

例如我院缓刑的判处是以平均每年将近三个百分点的增速递增。

一些专业人士也对缓刑做过详实的调查,表明缓刑制度已经广泛适用于刑法分则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各章犯罪之中。

据不完全统计,缓刑制度已经适用的罪名涉及60余个,当然,大多数还是一般性质的犯罪,但其中也不缺少像杀人、抢劫、强奸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被适用缓刑的。

在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中,财产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型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类犯罪的人数,占据适用缓刑的大多数。

缓刑适用罪名相对集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贪污贿赂职务犯罪。

例如,某市2006年至2009年所判缓刑的调查分析显示,盗窃案件占缓刑比率的24.1%,故意伤害案件的比率为23.5%,交通肇事占缓刑的比率为13.5%,寻衅滋事的比率占到7.3%,这几类犯罪适用缓刑占到缓刑总数的60%以上。

之所以这些案件会较多的出现缓刑的情况是由这些罪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这些案件是多发性案件在各类案件中本身所占比重就较大。

例如盗窃案件,几乎会占到所有案件的30%左右,并且青少年犯、初犯、偶犯占相当比例。

再者,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案件较多。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受害方得到了足额的赔偿,双方不再有特别大的矛盾,本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在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

过失性犯罪也是比较多的适用缓刑,例如,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过失性犯罪、主观恶性小,只要经济足额弥补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原谅,一般也是适用缓刑的。

但是有一类犯罪缓刑的宣判率较高则不属正常,那就是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其缓刑宣告率达到惊人的38%以上。

显然有些过高。

二、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缓刑的正确适用,可以主动地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可以充分地贯彻和实现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可以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感化教育犯罪人,避免许多罪犯因受狱内不良影响,再度陷入犯罪泥潭。

一味的强调从轻处罚尽量判缓刑,则无异于放虎归山,使其继续危害社会。

过多判处缓刑,势必造成对犯罪的打击不力,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也有碍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实践中,要结合犯罪事实,罪犯犯罪前的表现,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等因素正确把握缓刑的适用,把握好原则、掌握好尺度。

从大多数适用缓刑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当前缓刑适用的总体情况还是较好的,也是较为科学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要求的。

缓刑制度挽救了大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好的保障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纵观缓刑适用的各个方面,与法制现代化国家适用缓刑相比较,我国的缓刑适用问题还存在很多差距和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缓刑量刑标准,适用上凸显法官个人意志。

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笼统性,决定了在适用缓刑时伴随着很大的随意性。

各地对待缓刑的量刑标准明显不统一,例如盗窃案件,相同的犯罪数额,相同的情节,有的地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年以上,有的则可能就会宣告缓刑。

再如,有的过失性犯罪没有被判处缓刑,反而有的故意的恶性的犯罪被判处了缓刑,这就给犯罪人和大众带来的感觉是缓刑适用的不严肃,甚至会带来大众的合理怀疑。

(二>贪污、渎职类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率过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的判决结果,发现缓刑的适用的频率高于普通人,有关内部统计资料也表明了这一点。

”此类犯罪的比率甚至是其他犯罪适用缓刑比率的2倍,这不得不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

是因为这类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还是因为犯罪人主观恶性小,笔者不敢苟同,从这类型的犯罪往往是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是应当严惩的对象,然而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不得不让人深思其中的原因,恐怕者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吧,地方行政干预是否起到相当的作用。

(三>缓刑的适用缺乏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法官把握存在难度。

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缓刑的规定上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不应将缓刑的条件规定的过于具体,认为“把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的太具体了,一是不能穷尽所有情形、二是立法失去前瞻性和操作上的灵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把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更具体,增加操作性,减少适用上的随意性。

立法机关采用了第一种意见,从而也导致了不易操作的问题。

“确实不在危害社会”的标准过于笼统,描述过于抽象。

正因为如此,有些法院已经发现并正在逐步完善缓刑的使用,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对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内容很科学,笔者很赞同这样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同时建议最高法院也应出台这样的文件以例如缓刑制度适用更加科学、统一。

“即使是聪明的执法者,然而他是有感情的,因此会出现不公平,不平等。

”用制度的方式规范可以有效杜绝“感情”问题。

(四>对缓刑犯考察监管流于形式,缓刑实际执行难。

在我国,缓刑的执行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依照《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甚至疏于监管。

在缓刑期间犯罪的缓刑犯所占比率还是不小的,究其原因很大因素就是监管机关不力。

然而监管不力不仅仅是尽管机关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主要因素还是制度上的不完善。

第一,缓刑所给定考察内容过于空泛。

考察内容还不够全面,还有些可能导致缓刑犯重新犯罪的外界条件、因素没有列入考察范围,例如,缓刑犯不能出入特定场所,强制戒酒。

再如,必须履行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必须缴纳罚金的情形也未规定。

对于缓刑犯的的监管规定还很笼统,没有现实意义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二,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形同虚设。

由于刑诉法对监督考察内容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相比一些西方国家的缓刑社区服务、义工等制度相比,操作性相差甚远,有必要建立一套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矫正的机制。

最后,考察权问题,法定的考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所在单位及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然而由于规范上的笼统,基层组织如何“配合”成为难题,也就是说,缓刑考察义务无法做到社会化,缓刑考察无从落实。

就会形成在实践中对缓刑犯考而不验,致使放任自流的现象大量存在,使执行流行形式,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五>缺乏对缓刑裁量的监督。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法官在适用缓刑时,过程一般是不公开的,虽然会考虑社会影响及意见,但往往不能全面收集,例如,犯罪分子到底是真正的“平时表现良好”,还是本身就是个不那么“良好的”人,法院往往无从知晓。

社会公众往往会对这种其不知的裁量结果作出否定性的判断。

再者,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缓刑判决缺少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因为对某个犯罪分子不恰当宣告了缓刑而提起抗诉的案件是非常罕见,从而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三、对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思考缓刑制度是具有人道化、社会化、个别化的一项制度,其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特征,标志着其在教育、改造犯罪,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方面有着鲜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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