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
(完整版)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依据2017年新分类目录整理20181017)

Ⅱ
家用分子筛制氧机、小型医用制氧机、便携式制氧机
Ⅱ
09物理治疗器械
磁治疗机、电磁感应治疗仪、脉冲磁治疗仪
Ⅱ
磁疗贴、磁疗器、磁疗带
Ⅱ
超声理疗仪
Ⅱ
颈腰椎牵引仪、牵引治疗仪
Ⅱ
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笔式注射器、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硅凝胶疤痕修复贴、疤痕修复贴、疤痕贴硅凝胶疤痕修复液、疤痕软膏
Ⅱ
无菌橡胶外科手套、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Ⅱ
无菌医用橡胶手套、无菌医用薄膜手套、无菌给药指套、无菌检查指套、无菌橡胶检查手套、无菌医用检查手套、无菌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菌检查用乳胶手套
Ⅱ
20中医器械
经络刺激仪、穴位刺激仪电针仪、电子针疗仪、电针治疗仪、经络导平治疗仪
Ⅱ
针灸针、三棱针、梅花针
Ⅱ
22临床检验器械
血糖分析仪
Ⅱ
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器
Ⅱ
6840体外诊断试剂
早早孕检测试剂,排卵检测试纸,血糖试纸,尿糖试纸
Ⅱ
家庭常用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州局医疗器械监管科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整理,供学习和工作时参考,整理日期:2018年10月17日。
子目录代号及名称
品名举例
管理类别
07 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
体温计
Ⅱ
血压计、血压表
Ⅱ
脉搏血氧仪
Ⅱ
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
Ⅱ
16眼科器械
全息视力增进仪、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弱视治疗仪、弱视复合治疗仪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6820普通诊察器械
序号
名 称
品 名 举 例
类别
1
体温计
电子体温计、红外耳蜗体温计、 口腔、肛门、腋下体温计、皮肤体温计、液晶体温计、红外体温计
Ⅱ
2
血压计
无创性电子血压计、台式、立式血压计、血压表、小儿血压表
Ⅱ
3
肺量计
肺活量计、单、双简肺功能测定器
II
4
听诊器(无电能)
单用、二用、三用听诊器、额戴听诊器、胎音听诊器
Ⅱ
心房持针钳、胸腔止血钳、胸腔组织钳、三角肺叶钳、结扎钳、双关节肋骨咬骨钳
Ⅰ
4
胸腔心血管外科用镊、夹
大隐静脉镊、心房止血器、心耳止血器、凹凸齿止血夹
Ⅱ
胸腔镊、胸腔组织镊、肺组织镊
Ⅰ
5
胸腔心血管外科用钩、针
心房(心室)拉钩、二尖瓣膜拉钩、排气针
Ⅰ
6
胸腔心血管外科用其他器械
血管打洞钳(器)、心房打洞器、二尖瓣扩张器
动脉瘤针、探针、推毛针、植毛针、挑针、教学用直尖针、静脉拉钩、创口钩、扁平拉钩、双头拉钩、皮肤拉钩、解剖钩
Ⅰ
7
基础外科其它器械
刀片夹持器、照明吸引器头、粉刺取出器、黑头粉刺压出器、皮肤刮匙、皮肤套刮器、皮肤刮划测检器、皮肤检查尺、皮肤组织钻孔器、开口器、卷棉子、可重复使用活检器、术前肢体消毒抬升小车、塑型针、Y型连接器、扭转器
Ⅰ
7
矫形(骨科)外科用有源器械
风动开颅器、电池式自停颅骨钻、电动胸骨锯、电动骨钻
Ⅱ
电动石膏剪、电动石膏锯
Ⅰ
8
矫形(骨科)外科用其它器械
骨接合用金属钛缝线
Ⅱ
钢针螺钉定位架、定位外套管、骨锤、快换丝锥套、张力器、持针镊、测深器、攻螺丝器、人工股骨假体加压固定器、CD棒推进器、CD钩推进器、拔钉器、扳手、槌骨器、假体打入器、导向器、拔出器、骨旋凿保护器、骨压缩器、骨折固定夹、加压器、间隔器、髋关节成形钻柄、髋关节帽打孔器、人工髋关节臼定位器、人工肘关节关节杆退出器、三翼钉打拔器、石膏摊开器、湾钉器、膝关节加压固定器、植骨器、椎骨打孔器、椎间盘手术用导引钢丝、椎间盘手术用定位器、椎间盘手术用探棒、椎间盘手术用针套管、钻头限位器、骨起子、导板、槽柱、扣打器、可调式持扳器、弯压器、六角万向起子、钢板弯曲板手(器)、定向器、六角螺钉起子、粗钢针牵引器、股骨延长器、小切口牵开器、多功能牵开器、骨盆撑开器、胫骨牵开器、双关节深部牵开器、胸腰段牵开器、椎板牵开器、骨 、骨科牵引架、床头牵引架、骨科牵引器、胸背部矫正装置、可重复使用骨水泥枪、肢体延长架、多功能单侧外固定支架
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

登记编号:昆府登154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根据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我局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组织听证等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结合昆明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1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按照销售对象的不同分为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批零兼营,是指企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经营方式。
第五条从事零售业务只能经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品种范围设定可依照《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
该目录如有调整,由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布。
第六条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遵其规定。
2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主城区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的许可(含同时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以及零售医疗器械的连锁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城区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备案以及医疗器械零售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和备案。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7
矫形(骨科)外科用有源器械
风动开颅器、电池式自停颅骨钻、电动胸骨锯、电动骨钻
Ⅱ
电动石膏剪、电动石膏锯
Ⅰ
8
矫形(骨科)外科用其它器械
骨接合用金属钛缝线
Ⅱ
钢针螺钉定位架、定位外套管、骨锤、快换丝锥套、张力器、持针镊、测深器、攻螺丝器、人工股骨假体加压固定器、CD棒推进器、CD钩推进器、拔钉器、扳手、槌骨器、假体打入器、导向器、拔出器、骨旋凿保护器、骨压缩器、骨折固定夹、加压器、间隔器、髋关节成形钻柄、髋关节帽打孔器、人工髋关节臼定位器、人工肘关节关节杆退出器、三翼钉打拔器、石膏摊开器、湾钉器、膝关节加压固定器、植骨器、椎骨打孔器、椎间盘手术用导引钢丝、椎间盘手术用定位器、椎间盘手术用探棒、椎间盘手术用针套管、钻头限位器、骨起子、导板、槽柱、扣打器、可调式持扳器、弯压器、六角万向起子、钢板弯曲板手(器)、定向器、六角螺钉起子、粗钢针牵引器、股骨延长器、小切口牵开器、多功能牵开器、骨盆撑开器、胫骨牵开器、双关节深部牵开器、胸腰段牵开器、椎板牵开器、骨 、骨科牵引架、床头牵引架、骨科牵引器、胸背部矫正装置、可重复使用骨水泥枪、肢体延长架、多功能单侧外固定支架
Ⅲ
病人监护仪(监护参数含心电、血氧饱和度、无创血压、脉搏、体温、呼吸、呼吸末二氧化碳)、麻醉气体监护仪、呼吸功能监护仪、睡眠评价系统、分娩监护仪
Ⅱ
10
呼吸功能及气体分析测定装置
综合肺功能测定仪、呼吸功能测试仪、氧浓度测定仪、肺通气功能测试仪、CO2浓度测定仪、肺内气体分布功能测试仪、弥散功能测试仪、氮气计、微量气体分析器、压力型容积描绘仪、肺量仪
序号
名 称
品 名 举 例
类别
1
烧伤(整形)用刀、凿
辊轴取皮刀、鼻手术刀、鼻骨凿、指骨凿
2015五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附各省名单)

2015五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附各省名单)目前,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拟定主要依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结果以及产品风险程度进行调整。
2014年CFDA发布《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共有39款产品被列入重点监管目录。
2015年各省也相继出台各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其中,隐形眼镜护理液、外科手套、固定义齿、活动义齿等一些常见的器械也不断上榜。
近年来,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管越来越严格,各省药监部门也对医疗器械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企业要密切关注各省药监部门发布的监管信息,说不定哪天就“飞检”到你家了!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4年版)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0.医用缝合针(线)。
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3.金属接骨、矫形钉;4.金属矫形用棒;5.髓内针、骨针;6.脊柱内固定器材。
三、植入性医疗器械1.人工晶体;2.人工心脏瓣膜;3.心脏起搏器;4.血管内支架、导管、导丝、球囊。
四、填充材料1.乳房填充材料;2.眼内填充材料;3.骨科填充材料。
五、同种异体医疗器械1.同种异体骨;2.同种异体皮肤;3.生物羊膜。
六、动物源医疗器械1.人工生物心脏瓣膜;2.生物蛋白海绵;3.生物膜;4.异种骨修复材料;5.生物敷料;6.组织工程全层皮肤;7.生物粘合剂。
七、计划生育用医疗器械1.宫内节育器;2.橡胶避孕套。
八、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医疗器械1.空心纤维透析器;2.血液透析装置;3.透析粉、透析液;4.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
九、手术防粘连类医疗器械十、角膜塑形镜十一、婴儿培养箱十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浙江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2015年版)一、有创传感器(6821)1、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二、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1、胶囊式内窥镜系统2、隐形眼镜护理液3、隐形眼镜润眼液三、激光手术和治疗设备(6824)1、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2、准分子激光治疗系统3、掺铥全光纤激光手术治疗系统四、高压氧治疗设备(6826)1、空气加压氧舱2、氧气加压氧舱五、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1、人工耳蜗植入体六、输液辅助装置(6854)1、胰岛素泵七、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5)1、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2、外科手术用防粘连冲洗液江西省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一、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其他第三类产品:1、一次性使用连接管2、一次性使用医用阀3、一次性使用无针密闭输液接头4、一次性使用三通连接管5、一次性使用三通阀6、一次性使用延长管7、一次性使用肝素帽8、一次性使用输注泵9、电子输注泵1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活塞11、一次性使用血压传感器12、一次性使用中心静脉导管包13、吸收性明胶海绵14、冷光牙齿美白剂15、家用牙齿美白胶16、胃镜胶17、肠镜胶18、内窥镜润滑胶19、可吸收性外科缝线20、体外反搏装置21、高频喷射呼吸机2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二、部分第二类产品1、一次性使用导尿包2、外科手套3、一次性使用阴道扩张器4、固定义齿5、活动义齿6、壳聚糖敷料7、生化分析仪8、牙科X射线机湖北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⒈一次性使用采血针⒉一次性使用导尿包⒊一次性使用吸氧管⒋一次性使用医用垫单(手术单)⒌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二、体外诊断试剂三、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1.医用脱脂棉2.医用脱脂纱布3.壳聚糖类敷料⒋ 其他医用无菌敷料四、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1.家用中低频治疗仪2.高电位治疗仪五、医用激光仪器设备1.固体激光手术设备(如:Nd:YAG激光治疗机)2.气体激光手术设备(如:氦氖激光治疗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3.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六、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七、口腔科材料:定制式义齿八、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及以上条款中明确列示以外的其他所有第三类产品。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表2015版

3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5版)
6821 6822 6822 6822 6823 6823 6823 6823 6824 6824 6825 6825 6825 6825 6826 6826 6826 6826 6826 6826 6827 6827 6827 6830 6831 6831 6831 6831 6831 6833 6833 6833 6840 6840 6840 6840 6840 6840 6840 6840 6841 6841 6845 6845 6846 6854 6854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18 心电电极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4 眼科光学仪器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5 光学内窥镜及冷光源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6 医用手术及诊断用显微设备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3 超声母婴监护设备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4 超声换能器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5 便携式超声诊断设备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 超声理疗设备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2 激光诊断仪器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5 弱激光体外治疗仪器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1 高频手术和电凝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2 高频电熨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4 射频治疗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5 高频电极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2 电疗仪器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3 光谱辐射治疗仪器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5 理疗康复仪器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6 生物反馈仪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7 磁疗仪器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8 眼科康复治疗仪器 中医器械 1 诊断仪器 中医器械 2 治疗仪器 中医器械 3 中医器具 医用X射线设备 2 X射线诊断设备及高压发生装置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1 医用X射线管、管组件或源组件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2 医用X线影像系统及成像器件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3 X线机配套用患者或部件支撑装置(电动)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4 X射线透视、摄影附加装置 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5 X射线机用限速器 医用核素设备 2 放射性核素诊断设备 医用核素设备 3 核素标本测定装置 医用核素设备 4 核素设备用准直装置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1 血液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2 生化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3 免疫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4 细菌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5 尿液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7 血气分析系统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8 基因和生命科学仪器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10 临床医学检验辅助设备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1 医用培养箱 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4 血液化验设备和器具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3 人工心肺设备辅助装置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 体液处理设备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 5 器官辅助装置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5 输液辅助装置 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6 负压吸引装置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6821脉搏血氧仪,脂肪测量器
脉搏血氧仪,脂肪测量器
Ⅱ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6822-1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
角膜接触镜(软性、硬性、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角膜接触镜护理产品
Ⅲ
6823医用超声仪器
及有关设备
6823-6超声治疗设备
超声雾化器、
Ⅱ
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
6841-4血液化验设备和器具
采血针
Ⅱ
6846植入材料
和人工器官
6846-5器官辅助装置
助听器
Ⅱ
植入式助听器
Ⅲ
6854
手术室、急救室、
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6854-8医用制气设备
医用制氧机、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注:以上为小型家用)、制氧器耗材,氧气吸入器
Ⅱ
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6856-2病床
电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
6826-2电疗仪器
音频电疗机、差频电疗机、高压低频脉冲治疗机、场效应治疗仪(热垫式治疗仪)
Ⅱ
6826-3光谱辐射治疗设备
红外线治疗机、远红外辐射治疗机、光谱治疗仪
Ⅱ
6826-5理疗康复仪器
腰部保健带、非植入式止鼾器、医疗压力带、颈椎固定带、疗疝绷带
Ⅱ
6826-8眼科康复治疗仪器
视力训练仪、弱视治疗仪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输液针
Ⅲ
6866-3避孕器械
避孕套、避孕帽
Ⅱ
6866-2妇科检查器械
人体润滑剂
Ⅱ
手术手套
无菌医用手套
Ⅱ
Ⅱ
6826-4高压电位治疗设备
高压电位治疗仪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5)

6801基础外科手术器械
6802显微外科手术器械
6803神经外科手术器械
6804眼科手术器械
6805耳鼻喉科手术器械
6806口腔科手术器械
6807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
6809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
68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6812妇产科用手术器械
6813计划生育手术器械
6815注射穿刺器械
6816烧伤(整形)科手术器械
6820普通诊察器械
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6823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
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6826物理治疗设备
6827中医器械
6828医用磁共振设备
6830医用X射线设备
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
6832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833医用核素设备
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
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
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
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
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6855口腔科设备及器具
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
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6863口腔科材料
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
6870 软 件
6877介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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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昆府登154号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根据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我局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组织听证等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8号公告)等法规规章,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结合昆明市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方式按照销售对象的不同分为批发、零售和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批零兼营,是指企业同时具有上述两种经营方式。
第五条从事零售业务只能经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品种范围设定可依照《昆明市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5版)》。
该目录如有调整,由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布。
第六条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遵其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主城区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和批零兼营企业的许可(含同时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以及零售医疗器械的连锁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城区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备案以及医疗器械零售门店的许可和备案;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许可和备案。
第八条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签订行政审批(管理)委托书等形式确立行政许可(备案)委托关系,明确各自职权职责。
接受委托的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
第九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还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企业是否符合备案和许可条件,由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后认定。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企业内部和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职。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和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学、计算机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业务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需要验配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从事验收、售后服务、库房保管、销售等人员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上岗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二)质量管理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建立购买人信息登记的规定,保证销售信息可追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等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受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提供技术支持,并有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省、市人民政府对企业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不得兼作生活区域使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应配备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三)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四)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五)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从事验配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还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验配程序、验配人员资质、卫生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经营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验配角膜接触镜)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检查验光室、配戴台、洗手装置、干手器等,配备视力表、裂隙灯、电脑验光仪、眼光镜片箱(仪)、角膜曲率仪、焦度计、瞳距仪等眼部检查、测量设施设备。
(三)经营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助听器验配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应有符合要求的测听室、测听仪、验配室、效果评估室、电脑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