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股东的表决权
浅论股东表决代理权的撤回

浅论股东表决代理权的撤回【摘要】:表决权代理制度作为现代公司制度中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修改前后的《公司法》均有所规定。
但这些规定仅是原则性的,未具体规定表决权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期限、行使及撤回等相关问题,以致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操作缺乏统一规制。
文章在此拟从股东表决权代理的撤回角度出发,分析股东表决权代理具有其独特性,完全适用民法中有关代理的处理方式不妥,并提出有关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代理的撤回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代理;代理权的撤回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资合公司,股东出资将公司设立以后,便亲自或交由设立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公司在法律上虽然是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股东仍然是公司实际拥有者,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仍然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因此,股东表决权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1]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多变性,股东难免有不能或不愿意出席股东(大)会,同时为了保证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法律赋予了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及在受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由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代理问题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东表决权代理的问题以及已有规定内容过于简单、过于笼统,几乎到了没有实质意义的程度。
当然,对于股东表决权代理的撤回在公司法中更是只字未提,而是一味的适用民法中有关委托代理撤回的规定,忽略了股东表决权代理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之间有关撤回的区别。
股东表决代理权的设定目的便是方便股东,因此该代理权是否可以撤回,对代理关系双方有重要影响。
代理权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随时撤回有利于委托人随时获得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关于公司股东投票权和表决权的决议

关于公司股东投票权和表决权的决议【公司名称】【日期】关于公司股东投票权和表决权的决议一、前言本决议旨在确保公司股东拥有全面的投票权和表决权,并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在保障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权益的基础上,制定了以下几项决策内容。
二、设立投票权和表决权为了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公司决议设立以下两项核心权利:1. 公司股东拥有完整的投票权利,包括股东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中享有公平和平等的权利。
2. 公司股东享有完整的表决权利,即对涉及公司事务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可以通过表决对公司治理和决策进行有效监督。
三、投票权和表决权的行使为了确保投票权和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公司决议以下内容:1. 公司将在每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大会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2. 对于公司重大事务,公司将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策。
重大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合并、重大投资等决策。
3. 为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将提前公布相关决策议题的重要信息和文件,并确保股东充分理解决策的内容。
4.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5. 公司将设立股东投票委员会来监督投票和表决过程的公正性,确保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在股东大会表决中,股东应该行使合理而正当的判断,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权益保护本公司决议如下:1. 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股东平等对待,防止少数股东的利益侵害多数股东的权益。
2. 公司将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确保股东获得准确和充分的信息。
3. 公司将加强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监督,确保公司决策符合股东利益。
4. 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五、决议生效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公司决策的指导原则。
六、结束语本决议的制定旨在规范和保障公司股东投票权和表决权的行使,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决议要求开展工作,并持续改善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水平。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什么是表决权?

什么是表决权?一、表决权的释义有哪些法律常识:表决权的释义有:规定了股东持有的股份的表决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方法。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合资公司,由股东投资的资本组成,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投资公司的资本和股东在公司享有的权利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表示。
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体现。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持有每股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法16条中持表决权究竟是什么意思我们都知道公司的日常经营要遵守公司法来进行,但是大多数小的公司对于公司法都是不甚了解的。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规定定要求都是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下面我们就以公司法16条中持表决权来具体的了解下具体的内容。
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表决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法律规定的投票方式对大会审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的程序。
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限制的设计与规定,其目的在于为了使股东会形成公平、有效率的决议,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防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利。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设置了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1)有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限制;(2)公司或从属公司所持自身股份的表决权限制;(3)相互持股也称交叉持股时的表决权限制。
一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主要目的在于对大股东专权进行制约。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这一情形下的关联交易中,对于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规则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规则
股东会议的表决规则可能因国家、公司章程和当地法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股东会的表决规则包括以下几种:
1.普通表决制度:指每一股东均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在股东会上,每位股
东不论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2.比例表决制度:指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表决。
股东的表决权
与其所持股份成比例,持有更多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表决权。
3.特权表决制度:指某些特定的股东或股份持有人,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
规定,享有特殊的表决权。
这些特权表决通常与公司重要事项或关键决策有关。
4.决议方式:股东会表决通常通过举手、书面投票、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
有些关键决策可能需要在会议纪要中进行书面表决。
5.简单多数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决策可能以简单多数(超过一半)的股
东表决支持为准。
有时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更高比例的表决支持(如3/4或更高)。
6.平票处理规则:当股东会议上的表决结果出现平票(即赞成和反对票数
相同)时,有时会采用公司章程或主席的决定来解决。
以上是常见的股东会表决规则,但实际应用中可能还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等的影响。
在股东会议上,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证表决程序的公平、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浅议股东表决权代理

与 表 决 事项 具 有 特 殊利 害 关 系 的股 东 或 第三 人 不得 代 理 表 决权 信 托 毕 竟属 于 两种 不 同 的制度 , 因而 具 有 本质 的 区别 。 其 他 股 东行 使表 决 权 或 者 明确 公 司本 身 不得 作 为 代 理人 等 。 所 谓 股 东表 决 权信 托 , 指 股 东根 据 协议 将其 持 有 股份 的 是 ( ) 代理 的形 式要 件 作 出严 格 规 定 。 二 对
大会 决议 事 项作 出一 定 的意 思表示 , 因而形 成 公司意 思 的权 利 。 股东表决权根据其实现机制的不同, 通常可以分为两种: 股东 表 决权 的 直 接 实现 机 制 , 由股 东亲 自、 即 直接 的行 使表 决权 和 间接 实 现 机 制 , 由他 人 代 替股 东 行使 表 决 权 。股 东表 决 权 的 即 间接 实 现 机 制也 就 是 表决 权 代 理 。 表 决权 代理 , 名 思义 , 指 当股 东 不 能亲 自出席 股 东 会 顾 是 四、 完善我 国股 东表决权代理的建议 对 或 股 东 大会 时 , 东 以 书面 方 式授 权 , 托他 人代 替其 行使 股 股 委 对 于股 东表 决权代 理 制 度 , 国 《 我 公司 法》 由第 17条作 仅 0 东 表 决 权 的行 为 。我 国 《 司法 》 17条 己就 表 决权 代理 明 公 第 0 忽 而 股 确 规 定 :股 东可 以委 托代 理 人 出席 股 东大 会 , 理人 应 当 向公 出 了原 则性 的规 定 , 视 了股 东 表决 权代 理 的 运行 机 制 。 《 “ 代 票 发 行与 交 易管 理 暂行 条 例》 仅对 被征 集 人 数和 信 息 披 露进 也 司 提 交 股东 授 权 委托 书 , 在 授权 范 围 内行 使 表 决权 。 并 ” 行 了非 常笼 统 的规 定 , 对 诸 如重 复委 托 、 销 委 托 及有 偿 征 而 撤 二 、 决 权 代 理 与 表 决 权 信 托 的 区 别 表 集委托书等方面均未能涉及 , 造成 了表决权代理制度运行机制 表 决权 代理 和 表 决权 信 托 是 一 组非 常 容 易 混 淆 的法 律 概 在 立 法上 的空 白 。因 此 , 于 完 善我 国表 决权 代 理 制 度 , 当 对 应 念 。在 形 式 上 , 决权 代 理 和 表 决权 信托 都 是 为 了更 好 地行 使 主 要通 过 以下方 式 实现 : 表 股 东表 决权 而 设 立 的制 度 , 者 同属表 决权 间接 实 现 机制 , 两 即 ( ) 制表 决 权代 理 人 的 资格 。 一 限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在会议中进行表决,通过投票来决定与公司相关的事项。
2. 委托代理: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可
以通过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人投票的方式进行。
3. 邮寄或电子邮件表决:部分公司允许股东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
方式提前表决。
股东会收到有关议题的表决通知,在指定时间内将
自己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给公司。
4. 在线表决: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公司采用在线投票方式进行股
东表决。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在线平台,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投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股东行使表决权都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操作。
不同的
国家和地区可能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方法需根
据当地规定来决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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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的表决权
一、概讲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操纵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
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能够讲,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爱护亦将无从谈起。
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爱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二、股东表决权的意义与性质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right)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股东的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一)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
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二)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
表决权之行使当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合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定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
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三)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
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定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决权为一种专门的民事权利。
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
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阻碍和损害赔偿。
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及其例外
(一)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追随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此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特不是股份平等原则在表决权领域的必定体现。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逻辑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题中应有之义。
这是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与一人一表决权原则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资数额上的平等,而后者则置重于表决权行使主体人数上的平等.既然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资合公司不实行一人一表决原则,故贯彻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定结果是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非人头多数决原则。
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如限制或剥夺某种股份或股东的表决权,规定一股有数个表决权。
至于董监选任决议中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否为一股一表决权
原则之例外旧本通讲采取否定态度。
笔者亦持此观点,因为累积投票制度无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数个选任决议中对候选人所享有的数个表决权合并在一个选任决议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为基础。
(二)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
我国《公司法》就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例外,未作明文规定。
但解释上应予确信,在立法论上亦有加以研究之必要。
1.无表决权股份
所谓无表决权股份,是指不问股东为谁,股份自身即不含有表决权的股份。
是否同意无表决权股份,各国立法例颇不相同。
一种立法例对此持确信态度,如美国的《榜样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有关立法;另一种立法例则否,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荷兰和丹麦。
即使后一立法例亦非绝对地否定无表决权股份。
例如德国《股份法》第12条第1 项规定,优先股份可作为没有表决权
的股份发行,并自第139条至第141条就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51条曾规定,优先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适用一股一表决权之原则。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未置可否。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分为投资股东、投机股东和经营股东,投资股东只关怀股利之多寡,而不在乎表决权之行使,高利率的投资回报即足以对其投资产生较大的吸引力;投机股东只关怀股票市场中价格之涨落,亦无意于行使表决权;经营股东往往为公司之发起人,他们不仅关怀股利之多寡,且关怀公司之经营治理和进展前途。
若《公司法》同意无表决权股份之设立,则既可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提供丰厚的投资回报,又可强化经营股东对公司事务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可消除收购托付书所导致之流弊,从而使各类股东各得其所。
尤其是在我国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的今天,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减轻国家股代理机构在表决权行使方面的工作负担,幸免国家股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表决权,诚有必要将国家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可参加的累积优先股,但关乎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经济利益的公司中的国家股则不在此限。
故《公司法》应同意无表决权优先股
之存在。
无表决权股不享有表决权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形下发生表决权复活的问题。
所谓特定情形,是指无表决权股东未能依章程优先分取股利而言的,在此种情形下,此类股东的自益权未能获得满足,若不承认其表决权之复活,势必导致权利与义务失衡,从而使无表决权股之存在丧失意义。
所谓表决权的复活也是有期限的,一旦无表决权股东的优先股利分取请求权获得满足,其表决权之存在亦重新归于消灭。
《日本商法典》第242条和《德国股份法》第140条均对无表决股表决权复活的条件作了规定,颇值我国借鉴。
2.多重表决权股
所谓多重表决权股,是指一股享有多个表决权的股份。
是否同意多重表决权股,各国规定颇不一致。
日本一般不同意多重表决权股,而英美公司法则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多重表决权股。
如依英国1985年《公司准则表格A》第54条之规定,公司章程既可设立永久性的多重表决权股,亦可规定特定股东就特定事项享有
多重表决权。
前者能够Rights and issues in-vestment Trust Ltd诉Stylo Shoes Ltd一案为代表,在该案中的小股东凭籍多重表决权掌握公司经营重权 ;后者能够Bushel l诉Faith一案为代表,在该案中,公司章程给予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就将其解任的股东大会决议享有多数表决权,此规定亦被法院解为合法。
笔者认为,依照一股一表决权原则,我国《公司法》不同意多重表决权股份之存在,固无不当,但为充分发挥多重表决权股在特定紧急情形下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宜仿德国立法例,例外地同意多重表决权股之设立。
3.自己股份
公司就其持有的自己股份(含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之打算而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享有表决权。
这是幸免董事会滥用此种股东表决权、巩固自身经营者地位、削弱其他股东表决力、扭曲表决权本来面目的必定要求。
此种场合下的股份自体含有表决权,只只是当公司自己成为其持有主体时,公司必须停止行使表
决权而已,故与无表决权股的场合有所不同。
4.相互持有股份
我国《公司法》原则禁止公司自己股份之取得。
能够断言,许多公司将会通过相互持有股份的形式回避这一规定,从而产生与自己股份表决权之行使完全相同的弊害。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即可通过其持股支配乙公司的意思表示,若承认乙公司就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就难以幸免乙公司按甲公司经营者的意志投票,从而产生甲公司经营者支配乙公司股东大会之弊害,实与自己股份之情形无异。
在甲乙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的比例相当时,更易于为双方公司的经营者狼狈为奸制造方便。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应禁止相互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在这方面《日本商法典》第241条第31项颇值参考。
5.零股份
股东表决权之行使贯彻一股一权原则,若股东持有零股份即不足一股时,自然不能行使表决权。
此种情形与其讲是一股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