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宅贷款有关政策操作细则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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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购房借款管理实施细则

购房借款管理实施细则

购房借款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购房借款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购房借款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购房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合于购房借款行为的管理。

二、借款资格1. 借款人应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借款人应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3. 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严重的逾期还款记录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申请1. 借款人应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购房意向、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

2. 借款人应提供购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产证明等。

3. 贷款机构应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向借款人提供审核结果。

四、借款审批1. 贷款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和购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借款额度和利率。

2. 贷款机构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借款审批,并向借款人提供审批结果。

3. 借款审批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不通过的原因应向借款人进行明确说明。

五、借款合同1. 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2. 借款合同应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并提供一份副本给借款人。

3. 借款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借款发放1. 贷款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生效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借款人应及时核对借款资金是否正确到账,并向贷款机构确认。

3. 借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

七、还款管理1.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 贷款机构应提供还款提醒服务,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3. 借款人如有还款难点,应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并提出还款延期、部份还款或者其他还款安排的申请。

八、违约处理1. 借款人如未按时还款,贷款机构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法律诉讼等。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首先,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明确对贷款利率的规定。

目前,我国普通住房贷款的利率是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银行不能随意提高贷款利率。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借款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购买住房。

其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规定对贷款额度的限制。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购房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并且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的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因个人贷款额度过高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再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明确对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期限。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根据个人的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与个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这样可以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避免因贷款期限不合理而导致的债务问题。

此外,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还应规定对还款方式的规定。

目前,银行普遍采用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的方式,即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支付方式不同。

个人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以便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

最后,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应规定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如果个人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采取合法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催收债款、提起诉讼等。

同时,银行也应该尽力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总之,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保护个人购房权益和银行的风险防范。

只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个人来说,购房贷款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决策,应该谨慎对待,并积极了解相关制度和规定。

对于银行来说,发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一项风险管理的工作,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并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使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更加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以上所提到的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规定外,还应该对其他关键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保障个人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年期(不含)以上的按揭贷款。

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适用于一般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条、按揭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项目准入操作流程1、业务发展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客户经理进行现场调查,同意后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议。

2、业务发展部对客户经理调查意见进行审议,同意后上报联社风险管理部;3、风险管理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上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转交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批;4、经审批后业务发展部执行;第五条、业务发展部准入操作流程对新增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与按揭贷款业务相关的其他合作机构的准入,由联社业务发展部负责调查、并按程序转交风险管理部及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2、客户经理受理申请并调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部审查;3、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上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4、贷款发放: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主任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后,按合同约定要素打印借据,然后由客户、客户经理、主任依次签字、分发凭证。

借据不得手工填写。

贷款发放后及时打印全部还款计划表交付客户。

6、贷后管理按联社有关规定执行;7、贷款收回。

第七条、上报材料1、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业务发展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企业各一份;2、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联社、企业各一份;3、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一式二份,联社、合作机构各一份;4、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业务发展部、借款人各一份(相关证明应粘贴,);5、谈话笔录:一份,审批后业务发展部保管,可粘贴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内。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健发展个人一手购房贷款业务,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个人购房贷款楼盘准入”包括住房楼盘准入和商业用房楼盘准入。

土地用途主要为住宅的,按住房楼盘准入规定执行,土地用途主要为商业、商住、综合的,按商业用房楼盘准入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审批个人一手购房贷款之前,有权准入行须对按揭楼盘履行准入程序,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按揭楼盘准入基本条件:(一)开发商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合作申请时没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二)项目合法。

(三)项目可分户(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分户(套)设定抵押。

(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销售价格合理,销售前景良好。

(五)项目尚未竣工的,工程进展顺利,无非正常停工现象;项目已竣工的,商业用房楼盘原则上已竣工验收时间在3年以内,对竣工时间已超过3年的,商业用房楼盘正常营业的面积不低于整体可运营面积的85%,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由总、分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开发。

2.位于城市商业(商务)核心地段。

(六)符合银行关于按揭楼盘准入的规定。

第五条我行发放住房开发贷款的住房楼盘准入操作流程经营行收到住房开发贷款审批同意的批复后,客户部门提出按揭楼盘合作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在开发贷款发放前与开发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以约束开发商与我行开展住房按揭合作。

在受理首笔贷款申请前,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有权审批人核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按揭合作,受理单笔贷款申请。

第六条其他住房楼盘准入操作流程有权准入行为二级分行及以上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经有权人核准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审核,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直接或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

有权准入行为经营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开发商签署合作协议。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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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贷款有关政策操作细则简表政策分析(2010.5.4修改版)
银行关于高档住宅标准规定(任意达到其中一条都是属于高级住宅): 1.鼓楼、台江区每平方米8500元以上(含8500);2.其他城区每平方米7000元以上(含7000元)3.土地使用为2007起的商品住房项目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4.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
(建行)贷款政策一览表(此表仅供参考)改认可的评估公司:建科/建融/光明/正德/华泰/信源
备注:1、高评低报首次普宅款步可贷8成,只能贷7成;2贷款年限:男;贷款年限≦69、女:贷款年限≦65(贷款年龄+楼龄不超过30年); 3签申批时卖方要到场(拆迁房、房改房集资房夫妻双方到场带结婚证);4买方做委托公证,签审批时主借款人到场,并带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5、房要双证齐全
6要特别注意:双方首付款的成熟决定贷款所享受的利率,首付越高则利率相对下浮越多(最低利率下浮底线为70%)7垫资解押,可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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