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合集下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沪教委财[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34号)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沪教委高[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二条教指委委员须政治立场坚定、热心人才培养工作、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思想活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作风正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教委高〔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68号市属各本科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切实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现将《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

各本科高等学校要深入研究,充分认识审核评估的意义,通过审核评估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2.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安排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附件1上海市属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一、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通知》(教高〔2013〕10号),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属普通本科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办法。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教育规划发展纲要和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以现代评估理论为指导,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沪教委财[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15号1997年3月13日)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61号、沪财综[1997]第10号《关于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复函》批复,从1997年3月份起,调整本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二级园所二周岁以下班级(婴托班、托小班、托中班):每人每月180元,家长自理8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150元,家长自理6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5元。

三至四周岁(幼小班):每人每月130元,家长自理5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40元。

四至六周岁(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100元,家长自理40元,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

二、寄宿制二级园所二至三周岁班级(托大班):每人每月34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95元,家长自理150元。

三至四周岁班级(幼小班):每人每月31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85元,家长自理140元。

四至六周岁班级(幼中、幼大班):每人每月250元,父母单位报销办法参照全日制园所,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父母单位可各报销65元,家长自理120元。

三、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全日制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寄宿制二级国所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收部分家长自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07‟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育创新项目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共印100份)— 1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2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我委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承担125名新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的任务。

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完成,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培训任务和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委委托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此项工作。

上海师范大学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
项目的开展情况。

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具体负责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希望依托相关部门和高校,全力以赴,从稳定大局、保证质量、各司其职、责任到位的要求出发,努力认真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附件:1.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3.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工作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教育教师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
常务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骏修
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尹后庆
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秘书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周国明
成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副主任凌加华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二处副处长张继富
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副局长徐云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副处长陈永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孙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后勤保卫处调研员沈永明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
附件2:
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成员: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
上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主任陆国平
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处长宋燕明
上海师范大学后勤实业中心党总支书记孙勇
上海师范大学对外汉语学院院长齐沪杨
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俞刚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化办公室主任高伟勋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陈永明
上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院长曹可强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院长郑珉
附件3:
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工作办公室
成员名单
主任: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副主任: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执行副主任: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副主任楼宁儿
成员:上海师范大学保卫处副处长郭文
上海师范大学后勤实业中心副总经理黄宪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苑梅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教务信息技术部主任钟二杨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干训部副主任宋薇雯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师训部副主任范瑞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