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讲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第19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 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 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 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 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 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 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 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 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 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执法中,必须依法行政; 在司法中,司法解释必须合宪,在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可以依据宪法裁判
案例1: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 损害赔偿纠纷案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1986年11月17日,个体工商户业主张学珍雇佣的临时工张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 公德。
宪法的效力
宪法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立法、执法 和司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摘要:
1.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社会保险法则是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社会的保障,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参考答案

第一章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的概念在我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不仅包括《劳动法》,还包括与《劳动法》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规范性文件,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等。
2.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时、休息、休假关系,工资关系,职业培训关系等。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分类组合,形成结构严密、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
我国劳动法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和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1.答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时、休息、休假关系,工资关系,职业培训关系等。
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恒定。
一方固定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
平等性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
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必须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其支付工资等报酬。
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2.答案: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是所有部门法的渊源。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主要内容(一)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主要内容一、劳动法的概述•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劳动法的来源和作用•劳动法的发展历程二、劳动合同法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2.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 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类型和解决途径•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三、劳动用工与劳动保护1. 用工形式与用工程序•用工形式的分类和特点•用工程序的规范和程序2.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职业危害防护的标准和措施3. 特殊劳动关系的管理•学生实习与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与劳动关系四、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1. 劳动报酬的规范与支付•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工资保证和迟延支付的处理2. 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参保范围•社会福利的基本形式和政策措施3. 职工福利与企业承担•职工福利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企业的福利承担和责任五、员工离职与劳动保障1.员工离职的程序与要求•辞职和解聘的程序和方式•离职劳动者的享受和待遇2. 劳动争议的解决与调解•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流程•劳动争议的诉讼和执行六、劳动法与企业管理•劳动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劳动法在企业内部的应用以上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概览,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你将了解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用工形式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还将涉及到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障制度、员工离职与劳动保障,以及劳动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等内容。
这门课程将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劳动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管理水平。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2.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六、劳动法的理论基础1、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2、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
第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1、公民与劳动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保障权(这属于社会法范畴,是公民的社会权利)。
欧洲学者马歇尔归纳:民事权利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产生于20世纪。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该国国籍。
自然人包括单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还有双重国籍的人。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体力和脑力,主要包括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和义工)。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广义劳动者出现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狭义劳动者指宪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宪法意义的劳动者为公民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业愿望和不具有就业愿望的人。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我国年满16岁的公民开始享有未成年的劳动权力,年满18岁的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包括就业权(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和参与权(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2、公民与社会保障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风险包括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和家庭困难六类。
生存权是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
保障权是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二、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职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等七项权利。
结社权:工会和职工大会。
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可以代表企业职工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具有规范功能和教育培训功能。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一、劳动法劳动法是一门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劳动法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1.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劳动法的基础,指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解除方式等。
雇佣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达成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核心概念,是雇佣关系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3. 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享有的各种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4. 工资福利工资福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保障等。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计算方式、工资保障等,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经济待遇。
5. 工时休假工时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了最长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等,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益。
6.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指的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以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二、社会保障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是一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学科,旨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福利,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法学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
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学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由社会成员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以获得社会保险金或福利的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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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 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 关系。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 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 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 的成立。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 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 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 方权力。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 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 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尽到告知义务的,一旦发 生劳动争议,这些规章制度将和劳动合同一起作 为处理问题的依据。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 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 依据。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毕业生见习期要签劳动合同吗
见习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这是当下就 业人员特别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普遍关心的 问题。 先让我们了解一个案例:去年7月 份之前,宋某还是某大学的在校学生时, 被我市某企业看中并聘用,口头规定见习 期一年,从2008年3月起到2009年3月止。
2008年7月,宋某顺利拿到了大学本科毕 业证,于是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当宋 某的加薪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他一改以 往积极的工作态度,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 务推委,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核实 后,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宋 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从入职之日到离职之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该公司对刘某的要求感到十分困 惑。
【案例1】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2009年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 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受聘于一家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的 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见习期满后自行 恢复正式录用工资。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之 该工作比较适合自己,只好答应。2009年12月1日, 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赵菲等,将于2010年1月2日解除合同。赵菲 等人并不明白,这实际上是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 试用期,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 廉价劳动力。
见习期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签订合 同,合同应该从何时签起呢?见习期是对应届高 校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自上 世纪50年代起我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 习期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虽然国家并没有明文废止见习期制度,但高校毕 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由计 划经济的 “指令分配”变为市场经济的“供需 见面及双向选择”。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通过市场 招聘等双向选择建立的劳动关系,受现行劳动法 律法规和保障政策的调整,用人单位无法以见习 期制度为由免除法定义务和责任。
【案例3】拿霸王条款限制“跳 槽”
2009年9月1日,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 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公 司表示将由康玲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出于稳 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 公司10万元违约金。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 别人抢去该职位,没有多想便答应了。2010年1月, 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 业,而康玲通过了解、考察,也对该企业的前景及 自己在该企业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 了辞呈,明确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但公司 要其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予转档。康玲经苦苦 哀求,东拼西凑给公司6万元后,公司才算放了她 一马。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 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 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 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 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 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 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 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 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 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 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 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 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 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 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 组织。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11、工具、设备等等物 质的提供不同。 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 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 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 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 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 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 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 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 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 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 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 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 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 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 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 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 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 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 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 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 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 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 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 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 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 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 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 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 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 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 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 营。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 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 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毕 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 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 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点评】
姑且不论公司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仅就纠纷的 发生而言,关键在于赵菲等人未能区分见习期与试用期, 以致上当受骗。见习期是国家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至少1年的考查期限;试用期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查期限。其区别 在于:一是见习期的期限为1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则视 情况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二是见习期是国家对 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转正之前执行的考核期限,试用 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考核期限。 三是见习期只约束劳动者,用人单位认为其在见习期内不 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将其辞退。试用期则能约束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可随时 辞退;若劳动者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四是见习期是 强制性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试用期不具 有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设立与否及具 体的试用时间。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 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 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 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 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 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 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 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 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点评】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 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有着严 格的规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 合录用条件”。就此而言,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先公布 “录用条件”,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劳动者在 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也有权提出疑义。其次,用人单位还 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预先公布的录用条件,如劳 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等。本案中, 姑且不论公司是否事先向朱婷公布过录用条件,但公司至 少不能说明对朱婷为什么“不是很满意”,更不能提供证 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