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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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丽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丽政发〔2004〕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做好我市市级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4〕119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级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基本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市级政府工作机构作调整:(一)市财政局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作方式。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划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承担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能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三)撤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建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加挂乡镇企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经济运行调节、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和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管理职能,乡镇企业局的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

(四)撤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建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有关贸易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

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

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823200101【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4日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促进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法治丽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对标一流,争先进位”,明确国家机关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我市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行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服务大局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法治丽江建设的目标任务,顺应形势发展和群众的现实法律需要,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党员群众掌握、遵守、应用,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丽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2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29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落实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高度重视,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落实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促使各级责任人尽职尽责。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认真研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分管负责领导要靠前指挥,重心下移,深入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二、完善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健全大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和处罚程序,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认真地查处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监管,重点监察,执法到位。

三、进一步形成合力继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的责任体系和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日——结束——。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丽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0日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丽江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一)年内启动项目(1件)1.《丽江市玉龙雪山保护条例(草案)》统筹协调单位:市司法局牵头承办单位:玉龙雪山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玉龙县人民政府。

具体要求:2024年4月30日前,玉龙雪山管委会组织完成立法调研并启动《丽江市玉龙雪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2025年2月底前完成文本起草,履行征求意见、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同条文注释、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局审查。

市司法局将《条例(草案)》列入2025年提请审议项目,及时完成审查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同时,做好《条例(草案)》制定施行和《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同步废止的衔接工作,做到施行和废止同日进行。

丽江市水利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丽江市水利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丽江市水利局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2008年3月20日)为贯彻丽江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8〕5号文件)精神,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促进公众监督,促进干部队伍的作风转变,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实施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和责任人首问责任制是指其他单位和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时,所接触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都负有接待、答询、处理、解决、办理或协助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一位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1)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处理人民来信,主动热情的接待每位来访人员,并向来访人主动告知自己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对本职工作范围和非本职工作范围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都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

3)要认真听取来信、来电、来访群众反映的意见、服务请求及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4)首问责任人对来信、来电、来访群众反映的意见、服务请求、投诉举报和咨询事项,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反映人讲明原因和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

责任人的答复应耐心、细致、充分、合理,以保证服务对象满意。

5)首问责任人对于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来信、来电、来访,但属于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来信、来电、来访群众的服务请求和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引导或帮助来信、来电、来访群众与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转交给相关部室负责办理。

6)对来信、来电、来访群众的服务请求和咨询事项,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向当事人提供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的建议。

丽江市档案局馆关于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档案局馆关于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档案局馆关于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一个办法、三项制度”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质量,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进行根本转变。

作为档案部门应达到如下预期目标:一是单位的工作作风有明显好转;二是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的提高;三是档案干部依法行政、诚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四是社会各界对档案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的提升。

三、组织和领导实施“一个办法、三项制度”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

各级档案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部门领导既是行政问责的重点对象,又是落实“一个办法、三项制度”的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一个办法、三项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以贯彻实施“一个办法、三项制度”为契机,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一个办法、三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丽江市档案局馆实施“一个办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杨湖江丽江市档案局馆局馆长副组长:陈怀贵丽江市档案馆副馆长成员:杨丽萍丽江市档案局馆办公室副主任马柏英丽江市档案馆管理科副科长李建萍丽江市档案馆业务督导科副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档案局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丽政办发〔2017〕140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丽江市市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0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7〕48号)精神,市政府于2017年10月26日印发了《丽江市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开展“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服务,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即办件现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联审件并联审批、代办件委托办理,通过“部门多流转、信息多跑路”,达到“群众少跑腿”,并依托快递服务,逐步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的目标。

目前,政务服务大厅升级改造和优化工作已完成,基本具备部门进驻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为扎实做好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确保事项进驻到位、人员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开展审批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进驻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既要实现便民利企,又要考虑部门的实际情况,将涉及投资审批、企业服务、为民服务的部门,合理安排进驻。

市发改委、市人防办、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民宗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司法局、市残联等20个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其它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入驻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顺利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前现行有效的2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丽江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二、修改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2. 将《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3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第1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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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方针,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范围、对象和内容问责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问责对象: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问责内容:(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对应由几个单位(区县)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区县)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区县)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4.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5.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2.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3.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臵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地和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2.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四、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体、方式和程序问责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问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问责方式:(一)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管权限,由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2.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机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已经引咎辞职的;4.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问责程序:问责程序要按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复查等程序来进行。

(一)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内容规定情形的,由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1.市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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