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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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1.涉及境外研制现场的,核查中心结合境外检查工作安排,在当年接收的资料中选择不低于30%的企业列入第二年的境外检查计划,组织研制现场核查。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开展我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升级,提升质量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市场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一、一致性评价对象和时限(一)评价对象。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二)评价时限。

1. 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一2. 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一致性评价。

自第一个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之日算起,满3年后不再受理其他企业相3. 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逾期未完二、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一)药品生产企业对拟进行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61号)要求选择(二)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将选择的参比制剂向国家食品(三)参比制剂由企业自行购买,并须具有合法证明文件。

购买已在中国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参比制剂,企业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0号)要求进口,获得参比制剂的批次和数量应满足企业自身研究及药品检验机构复核检验的需要。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1.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的指导原则在进行核查时,应完整准确地获取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等相关信息。

核查的样本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并严格按照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方案的要求进行采集和选择。

同时,对于未按研究方案要求纳入样本的情况,核查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2.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指导原则核查现场的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核查人员应对环境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3.样本管理的指导原则4.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指导原则核查人员应对数据采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查人员应对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操作规范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质量控制和监督的指导原则核查人员应加强对核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监督制度。

对于发现的不符合评价要求或存在疑问的情况,核查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调查,并记录下相应的处理结果。

6.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价的指导原则核查人员应对数据分析和结果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分析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核查人员应参与数据结果的解读和评价,对于结果存在的问题或疑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讨论。

总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是核实和确认评价结果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核查时,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并加强对核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只有确保核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才能保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7.05.16【实施日期】2017.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77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指导原则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因检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5月16日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5月25日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申报流程,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评价品种名单的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种名单,对所生产的仿制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

二、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

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

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

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体外评价等)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和数据可靠性,以及研制过程合规性的过程。

二、组织(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内研制现场进行核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研制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仿制药品的研制现场核查。

三、程序(一)国内仿制药品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研制现场核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情况申报表》(附1)、《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等内容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2.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至少有1名检查员具有药品质量控制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报告》(附2)。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4.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一、为便于企业选择参比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 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所附289个品种的原研企业药品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供企业选择参比制剂 时参考。清单分为已在中国境内上市和未在中国境内上市两类。建议企业按以下顺序选择其一作为参比制剂备案:
(三)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经临床研究证实无种族差异的,可使用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 究、药学研究数据等技术资料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可能存在种族差异的,应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审评通 过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上述技术资料,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包括药学研究数据、生物等效性试验 资料等,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 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7-08-25 21:10
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 2017年08月25日 发布
为做好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十七、对企业申报的一致性评价申请,审评结论均向社会公开。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向社会公开其产品说明书、企业研 究报告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涉及企业生产工艺及其参数等技术秘密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 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另行规定。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在公布不予通过决定的同时说明不予通过 的理由。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公告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总局和省局党组关于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引导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

通过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品质量,满足人民用药需要和“十三五”规划要求,推动医药行业供给侧改革,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

二、工作措施(一)企业开展评价。

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省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择优分步实施评价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评价。

要准确把握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范围和时限要求,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二)建立工作程序。

按照国家总局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要求,建立省级层面工作程序,明确程序中的各工作环节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的受理、审查及审批,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受理、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送检、临床研究数据核查以及资料汇总报送等工作,严格工作标准,确保申报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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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
(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
一、适用范围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并采用同一生产线同一处方工艺生产的品种;
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已在中国上市但采用不同生产线或处方工艺不一致的品种。

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在欧盟、美国或日本上市但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上市申请。

二、资料接收/受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简称总局受理和举报中心)接收/受理。

三、申报资料基本要求
(一) 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表三份,一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82号)要求,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

(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MRT文件。

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所有页码应加盖各申请人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1.申报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保持完全一致。

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

2.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

档案袋封面应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机构名称,并由申请人逐袋加盖公章。

3.申报资料首页应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均应按照《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0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100号公告)等有关公告通告中规定的要求提供。

4.套内各项申报资料应设独立封面,标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研究单位及人员有关项目(如适用)、各申请机构名称等。

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并由申请机构逐项加盖公章。

5.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申报资料所附图片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格式体例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体例与整理规范》(食药监办注〔2011〕98号)。

6.申报资料中的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参考文献至少应提供中文摘要及相关部分内容的全文翻译),译文在前,原文在后。

申请人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凡必须提交原件的资料,应保证原件提交份数满足要求。

四、申请表审查要点
1.其他特别申明事项:申请一致性评价,需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共线生产一致性评价申请,生产线处方工艺有变更”或“共线生产一致性评价申请,生产线处方工艺未变更”。

2.申请事项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注册事项”的有关要求选择“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其他”。

3.规格: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多个规格的,一表一规格。

4.提出现补充申请理由:该项应同时提供生产地址的详细信息并具体到生产线,承
诺在国内外上市的该产品均采用同一生产线,且原辅材料的来源与质控、处方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等均保持一致。

5.申请表中信息应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改变处方工艺的除外。

6.缴费信息: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申请人应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并在相应位置勾选“本机构负责缴费”。

7.申请机构签章
7.1审核各申请机构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7.2申请机构加盖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7.3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如有),签字形式应为亲笔签名。

需要由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

五、申报资料审查
1.申报资料要求
应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提交。

其中信息汇总表需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同时提交电子版。

2.资料审查内容
2.1证明性文件
2.1.1再评价品种已上市的相关证明性文件,含变更的最新有效证明性文件(如有)。

国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及其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国外上市批准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欧盟、美国或日本药品管理机构批准的药品上市证明文件,相关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有),且需提供上述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如有)。

2.1.2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1.3提供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

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文件的,其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交所用原料药、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已在欧盟、美国或日本合法使用的声明(或由制剂企业代为提交),及不能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原因的说明。

2.2 技术性资料
资料项目应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提交。

其中,提交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议(ICH)规定的通用技术文件(CTD)境外技术资料的,应为符合ICH M4格式要求的全套、完整技术资料,并应提供《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20号,以下简称2016年第120号通告)资料项目所对应内容的详细目录索引;提交境外上市申报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学研究数据的,应是用于向欧盟、美国或日本监管部门申请上市的完整研究数据,应符合中国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并需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检查。

六、接收/受理审查决定
(一)接收/受理
1.接收通知书/受理通知单:符合形式要求的,填写《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表》,并出具《接收通知书》(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或《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存入资料。

接收号/受理号赋予原则:未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赋予CYHBXX(年份,两位)XXXXX国(4字头,五位大流水)的接收号;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一致性评价赋予CYHBXX(年份,两位)XXXXX国(5字头,五位大流水)的受理号。

2.2.缴费通知书:未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不需要缴费;改变生产线处方工艺的,参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需技术审评)收费标准,需要缴费。

(二)补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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