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反避税规则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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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背景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思考

新税法背景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思考
融 危机 背 景 下 , 国家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避 税 与 反 避 税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方面 世界 各国 税 务 管理 机 关通 过 反 避 税 工 作 维 护 各 自国 一
家税 收 主权 和 税 收 利 益 , 另一 方 面 跨 国 企 业 为 追 求 集 团在 全 球 的利 益 最 大 化 , 用控 制 与 被 控 制 关 系 , 过 转 让 定 价 等 避 税 利 通 手 段 转 移 利 润 达 到 少纳 税 或 不纳 税 的 目的 。2 0 0 8年 开 始 实 施 的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下 简 称 “ 税 法 ”对 反 避 税 工 作 尤 如 雪 以 新 ) 中送 炭 , 对缓 解 财 政 困 难 意 义 非凡 。与 旧 的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相 比 , 新 税 法 是 对 反 避 税 全 面 立 法 的 一部 税 法 , 就 成 本 分 摊 、 约 它 预 定价、 提供 资料 、 控 外 国 公 司 、 本 弱 化 、 般 反 避 税 条 款 以 受 资 一
行税 法 没 有 将 企 业 转 让股 权作 为 一 个独 立 的 关联 交 易 类 型 , 不 利 于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对 企业 股权 转让 定 价 的 分 析和 调 整 。 ( ) 税 行 为 处罚 规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失 。我 国现 行 税 收 法规 中没 有 明 三 避 确 规 定 企业 利 用转 让 定 价 而 少缴 税 款 属于 何 种 性 质的 行为 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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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

在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

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

合理避税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合理避税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合理避税的心得体会和感悟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缴税款的行为。

这与逃税或偷税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是违法行为,而合理避税则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以下是我对合理避税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感悟。

首先,合理避税的前提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

税法是复杂且不断更新的,因此,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掌握其精神实质是进行合理避税的第一步。

这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库,以确保我们的避税行为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合理避税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务规划能力。

这包括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把握,对税收政策的敏感度,以及对各种税务筹划工具的合理运用。

例如,通过合理安排资产配置,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合理利用税收抵免等手段,可以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效降低税负。

第三,合理避税需要有前瞻性和计划性。

税务筹划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企业或个人需要根据未来的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提前进行税务规划,以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这要求我们具备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

第四,合理避税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税务机关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可以及时了解政策动态,避免因误解政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同时,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可以更好地理解政策意图,找到合法避税的最佳途径。

第五,合理避税需要注重风险控制。

虽然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政策变动风险、操作失误风险等。

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税务筹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合理避税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避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是为了逃避社会责任。

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我们需要坚守诚信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

总之,合理避税是一项需要专业知识、前瞻性思维、风险控制和道德自律的综合活动。

反避税工作的感想

反避税工作的感想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深感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和经营日益增多,逃避税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税收公平,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不断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参与反避税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以下几点:一、反避税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虚列成本、虚假交易等,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

反避税工作通过对这些企业的调查和查处,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二、反避税工作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逃避税行为导致税收负担不均,损害了税收公平。

反避税工作通过对逃避税企业的查处,使税收负担更加合理,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

三、反避税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反避税工作对企业合规经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逃避税企业的查处,企业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四、反避税工作需要创新工作方法随着经济发展和税收环境的复杂化,反避税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排查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五、反避税工作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我们要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注重选拔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的人才,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之,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逃避税行为,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税收公平作出积极贡献。

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我将继续努力,为反避税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思考

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一个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平分配有着重要影响。

在我国,政府和税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避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一些思考:
1.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和相关法规在防止避税和打击非法避税方面不断完善。

政府应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弥补法律漏洞,提高反避税的有效性。

2. 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税务机构应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高风险行业和大额交易的监控力度,减少避税行为的空间。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3. 提高税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同时,加强税收教育,提高公众对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的区分能力。

4.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共享,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税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避税挑战。

5. 创新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发现和预测潜在的避税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 增加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积极性。

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和减税政策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操作。

总的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税务机构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合作、提高税收意识和宣传、运用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反避税工作是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根本任务之一。

避税是指当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技术手段和财务工具等途径,在合法范围内避免或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从宏观层面来看,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形成,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蔽的威胁。

如何开展反避税工作?首先,需要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着手,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控,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逐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

其次,在立法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避税的漏洞,加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在实施反避税工作中,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不将合法的减免税行为误认为避税行为。

还需大力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税收征收工作。

针对当前的反避税形势,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优化反避税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其次,需要深入推进“情报化税务”,加大税收执法力度,采取更多科技手段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

此外,还需积极推广落实国际反避税计划,参加国际反漏税税收合作组织等国际合作,拓展全球税收监管联络网络,促进全球反避税事业的发展。

总之,反避税工作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正义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实现税收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

全社会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反避税工作,为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三、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四、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方案五、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实施效果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避税现象愈发突出。

国际避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会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和竞争规则,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

因此,各国积极加强反避税力度,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国际避税是指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业务模式和不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比如将公司营业利润转移至税负较低的国家,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降低税收负担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却会导致税收漏洞,损害国家利益。

国际避税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更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避税破坏了税收公平性,使得财富分配更加不平等。

其次,通过国际避税行为带来的资本流动,会导致资金流向不稳定,给经济发展带来风险。

此外,国际避税也会对国际税收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税收大战,破坏国际税收秩序。

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反避税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规定,我国可以依法对跨国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征收。

然而,目前我国反避税法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条文的不明确。

我国反避税法规中,有些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时的具体操作及解释较为困难。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财产对外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境内财产的定义及计算方法,需要依赖于具体的政策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执行执法部门能力的提升。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部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致使许多反避税行动最终难以得到顺利实现,部门间的合作耗时较长,情况比较复杂。

完善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之构想

完善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之构想

法治国家一切法律问题最终都要由法院来解决。嘞口强税
收司法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然命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 有忽视税法和税收诉讼专业技术性要求的倾向,缺少专门税收 司法机关。一方面法院缺少专门的税法人才.处理税务案件的 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法院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实际 上无法对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予以审查。 限制了法院在推进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鉴于我国税务 司法现状。我国税务征管的很多案件实际上并不进入司法领 域,而是更频繁地发生于日常的税务主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 因而造成我国司法反避税缺失的现状。
晡关税收征管、税收逸避的经济模型分析表明,查获比例和罚款比例的提高将抑制避税交易的产生。而这两方面主要取决于行政效
率和避税信息的获取o Aui蚴ha砜M.G.,s如dmo.A.IIlcon址乜x
e、,asion:a dleoredcal
analj,啦二Ioumal“Pubhc Eco∞mics.1972:323—338.
o司法被认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像社会的镜子,镜子若看不清楚,社会正义就会出问题。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历程中,司 法座扮演稳定社会秩序、带动社会进步的角色。在法律文化启蒙方面,的确只有法官才能最终使国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参见韩世远.论中 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4:30 ̄34。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就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合并拟定了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分13幸。120条。
万方数据
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业的伦理规范同时适用。在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税务从业人员 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当长时期内。三大职业税务从业人员在遵守 统一税务代理规范的同时.不应排除各自职业伦理规范的适 用.而且应该借鉴成功的职业伦理规范充实税务从业人员执业 行为规范。 I二)反避税行政措施的完善 1.改革反避税行政机构设置,逐步实现集中统一领导 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 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 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因此,应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 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 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 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 能力。建议在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地市州涉外机构中增设反 避税调查科I或反避税调查组)。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组织领 导。另外,随着我国反避税的推进,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国 家税务总局设立避税分析办公室。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 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威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采取 应对措施。@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专业人才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制约条件之一。反避税涉及 经济、法律、税收、信息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且知识更新迅速。需 要形成专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国家 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定期集中 学习交流机制,除对现有反避税工作人员进行新税法及其相关 业务的培训,包括其他国家反避税技能的学习外,还要定期组 织反避税工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探讨与交流,分析 反避税工作中的难点、疑点。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反避税专业能 力;另一方面。要加大专业储备人才的培养。建议与大专院校合 作,共同设立税法专业学位。除教授相关理论知识之外,还选派 税务系统专业人员传授反避税业务技能等。在高等教育阶段的 专业训练,将为专业人才的更新提供保障。 3.整合信息,确保反避税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我国反避税的综合信息基本是各为其用,利用率不 高.服务面不广。异地协查、价格查询等都是通过实地调查或函 寄的方式进行,远远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可比性分析需要。 针对这种状况。要分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要建立充实信 息库.运用科技手段,实行微机监控。二是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 交流中心,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 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患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 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三 是要加强情报搜集和交换。各地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要由 专门机构负责。要由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 程>来操作。情报搜集与交换应采取网络交换形式,加速交换, 【◆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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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完善我国反避税规则的几点思考【标 签】反避税规则,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提 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反避税规则,这些反避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比较一致。

但是,我国的反避税规则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继续研究、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本文简要分析了转让定价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程序的完善以及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改进等内容。

关键词:转让定价 受控外国企业 一般反避税规则我国的反避税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设立的“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其他涉及反避税内容的相关规定中。

应该说,在借鉴相关国家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我国的反避税立法还是相当成功的,对有效防范和规制避税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过,我国的反避税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对转让定价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程序和一般反避税规则的改进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扩大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范围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则赋予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价格予以调整,其内容主要涉及关联方的认定、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转让定价的适用范围上有从关联企业交易扩展至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倾向。

(一)从关联企业交易扩展至非关联企业交易1.我国对关联关系的认定。

与许多国家相同,我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只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关联方的认定给出了基本标准,即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办法》第九条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给出了八项具体的定量标准,包括股权控制、融通资金依赖、特许权依赖、高管委派、高管兼任、购销控制、劳务控制以及其他实质控制关系。

因此,我国在反避税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着重强调实质控制和利益相关的标准,尤其是实质控制标准。

2.非关联方之间避税行为的存在。

传统关联关系的认定已经成为转让定价规则适用的障碍。

因为实践中,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存在较多形式的避税行为。

对此,一些国家对转让定价制度进行了调整,不再以联属企业为限,而是规定凡不符合公平独立原则的跨国交易,一般均应受转让定价法规制约。

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跨国交易是否具有以避税为“目的”的“实质”,而不仅仅关注其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形式”。

[1]不过,有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下,转让定价规则不必强行扩展至非关联企业,可以寻求民法上的支持。

非关联方之间的此类行为可以根据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予以规制即可。

虽然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值得商榷。

首先,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尽管限定在避税这一目的上,不过,应该注意的是“非法”一词。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避税的合法与否须依法律、行政法规判断。

在我国,这一判断标准基本上只体现在相关的税收立法上尤其是反避__税规则当中,既然如此,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就毫无必要。

其次,在民法上,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果是被认定为行为无效的。

而转让定价规则的适用不是单纯认定交易行为的无效,而是赋予税务机关调整避税目的下的交易价格。

两相比较,后者更能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的精神,也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本文认为,非关联方之间的避税行为也应当明确纳入反避税规则的调整。

(二)对关联关系的再认识有学者建议扩展传统“关联关系”的定义,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商业目的”原则,将“所有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以及有避税倾向的跨国交易都纳入我国转让定价法规调整的范围,以对付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

[2]事实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赋予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予以调整。

《办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这两条都没有特别指出审核的对象仅限于关联企业。

也就是说,与其他特别反避税规则相比,一般反避税规则规制的范围扩大到了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因此,尽管我国也规定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这只适用于一般反避税管理中,而不适用于关联方转让定价制度中。

关联方转让定价的规制主要还是适用独立交易原则。

同时,即使转让定价规则没有扩展适用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避税交易,根据现行立法,也可以根据一般反避税规则加以规制。

另外,《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将“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认定为关联关系,但《办法》第九条却没有给出更明确的界定。

综合来看,《办法》第九条给予解释的应该是第八项规定:“……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对这一规定,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两种解释:第一,如果把“包括”后面的内容理解为纯列举性的,实际上仅仅是重复规定,而没有给予解释。

那么就可以这样理解:非关联方之间具有避税目的的交易构成利益上的关联关系。

因为在这一避税交易中,双方可以形成共同的利益联系,尤其是获取税收上的利益。

这就扩展了传统意义上关联关系的界定,从这个层面来看,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规则还是仅规制关联关系,只不过关联关系的界定范围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非关联方之间具有避税目的的交易。

第二,如果把“包括”后面的内容理解为限定性列举,即双方之间存在持股利益或家族、亲属关系上的利益联系,那么,若将“非关联方之间具有避税目的的交易”解释为“构成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就有些牵强附会。

因此,本文认为,《办法》第九条实际上并没有对《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做出有价值的解释。

而且,如果严格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不应作出第一种解释。

所以,还是应通过明文规定将非关联方之间具有避税目的的交易纳入转让定价规则的规制中,而不是通过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规制。

二、完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程序近几年我国资本输出逐年增多,据商务部《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2~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65.7%。

而且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超过5亿美元的七个国家中就有五个是国际避税地。

2008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二十位的国家(地区)中前三位就是传统避税地的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

尽管这些投资并不都是基于避税目的,但实践中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还是大量存在的,通过在避税地或低税国设立子公司并对涉税事务进行安排,使所得由子公司纳税以获取税收利益。

因此,对受控外国企业的延期纳税或避税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对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具有重大作用。

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对象进行严格的界定,一方面可以有效打击具有避税目的的对外投资,切实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能避免打击范围的扩大,鼓励和保护我国企业对外正当投资的积极性。

(一)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和《办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对象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中国居民股东对该外国企业构成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实质控制;第__二,该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第三,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同时,《办法》第八十四条又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的三种例外情形,即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而例外条款的制定又可使征纳双方的成本达成某种平衡。

不过,例外条款所规定的“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还应进一步细化。

参照国外立法,积极经营活动所得达到何种程度才符合“主要”的要求,关系到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与否。

例如,阿根廷、芬兰、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和英国,要求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中超过50%以上部分属于积极营业活动所得;澳大利亚和葡萄牙要求受控外国公司的营利性活动所得占全部所得的比例至少是95%和75%;丹麦规定,受控外国公司所得或资产的2/3以上不是金融所得或金融资产时方可得到豁免。

[3]因此,我国也可以对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与全部所得之间的比例做出规定,以此判断其所得是否主要来自于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同时,还应要求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必须主要来自受控外国企业的所在国,对此,也可以作出一定的比例要求。

(二)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程序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作为转让定价规则的备用措施,其比较不利的是低税国家(地区)可能抵制转让定价的调查。

因此,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中国居民股东提供的相关对外投资信息资料、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对象的认定标准,纳税人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在我国对外投资逐年增加的背景下,税务机关的此类审查核实工作将十分庞杂。

因此,如何提高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程序的效率,避免税务机关陷于过多的资料审核事务,许多国家通过制定“黑名单”、“白名单”或“灰名单”来简化审核程序。

“黑名单”一般把低税负国家(地区)列入其中,包括一些因实行优惠税收措施导致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

但考虑到我国以前也曾为吸引外资而大规模实行税收优惠措施,如果现在也把为吸引外资、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实行低税负优惠措施的国家(地区)列入所谓的“黑名单”,似有不妥。

实际上是有些国家将此列入制定的“灰名单”中(我国也可以通过与之签订相关税收协定等途径加以解决)。

不过,对那些传统国际避税地,尤其是OECD相关报告指出的符合国际避税地判断标准的国家(地区),我国可以根据受控外国企业积极经营活动所得的来源情况进行对比,将那些特别是当地企业没有任何经济实质或当地不可能存在实质性交易活动的国家(地区)列入“黑名单”。

凡是中国居民股东实质控制的外国企业位于这些地方,可以直接按照《办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税收上否认该企业的法人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要制定“黑名单”,应在对当地企业的经济实质有较高要求的基础上,严格限定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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