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
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近年来,中国司法界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其中赵作海案件被称为其中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以赵作海为名的个人,他因涉嫌多项严重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广泛的调查和审判。
赵作海案件于2020年初被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赵作海是一名年过五旬的男子,曾经在地方政府担任过要职。
然而,他的职业生涯迅速遭遇了巨大的转变,当地媒体开始报道他涉嫌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这些指控引发了对他的调查和进一步的审判。
赵作海案件的调查工作由中国的反腐败机构领导,在其主导下,专门组成了一个由精英调查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
这个团队花费了数月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审查文件和取证,以对赵作海的指控进行确认和证实。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赵作海案件的指控被证实属实。
他被控涉嫌贪污数百万人民币,同时还涉及多起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案件。
据报道,赵作海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之处,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大量的个人财富。
这起案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愤慨和不满,因为它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
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赵作海案件成为了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缩影。
赵作海案件的审判于2021年初开始,并持续了数个月。
期间,赵作海对其指控进行了辩护,并争议了其中的某些细节。
然而,他最终无法否认卷入了这些犯罪行为,最后被判处了重刑,并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一方面,它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问题发出的强烈信号,对于那些有意滥用职权和贪污的人来说,它是一次震慑。
另一方面,一些人对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许多高层官员和权贵仍然逍遥法外。
赵作海案件的曝光和审判过程,使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呈上升趋势。
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反腐败机构的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建立更为透明和廉洁的政府机构。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赵作海案

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 签字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 赵作海失声痛哭
案情介绍
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 补助费共65万元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鞠 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赵作海案
案情介绍
“案发”时间
1999年5月的一天
赵作海
赵振响失踪
赵振响
案情介绍
一年之后 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 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在一番匪夷所思的审讯与审理之后……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 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 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
赵作海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介绍
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 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9年。
就在2010年5月2日
死者赵振响
奇响称自己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 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 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 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 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 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 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13年来, 他以捡破烂为生。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 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30天,死者的身份确定 了,犯罪嫌疑人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抓获了,作案动机搞清楚了,作 案过程搞明白了,头骨也找到了。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案件回顾: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作海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案之一,该案于1996年发生,赵作海被错误地指控并判处死刑,经过多年努力,最终于2010年得以平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证据认定、程序违法、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1996年5月28日,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望庄村的赵振裳在自家地里收麦时,发现一具男尸。
警方经调查,认定赵振裳为凶手,并将赵振裳抓获。
1996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振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7年,赵振裳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2004年8月5日,河南省监狱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裁定核准赵振裳死刑。
2005年2月8日,河南省监狱执行了死刑。
2006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赵振裳案件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此案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2006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2006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
2006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暂停审理此案。
2006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此案。
2007年3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此案。
2007年5月,新密市公安局重新侦破此案。
2007年6月,新密市公安局将嫌疑人赵志勇抓获。
2007年9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志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志勇案件时,发现赵作海案存在重大问题。
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赵作海案。
2010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赵作海案时,认定赵作海无罪。
2010年6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赵作海无罪。
三、案例分析1. 证据认定问题在赵作海案中,新密市公安局在侦破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新密市公安局提供的DNA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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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引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审判长宣布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
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商丘中院在得知赵振晌在本村出现后,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赶赴赵楼村,经与村干部座谈、询问赵振晌本人及赵振晌的姐姐、外甥女等,确认赵振晌即是本案的被害人。
同时并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农历9月29日)夜里,其对赵作海到杜某某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案件缘由村民们称赵作海的冤案都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而这个女人名叫“甘小花”(化名)。
10多年前,甘小花是村里的“一枝花”,丈夫长年在外打工,甘小花带着3个小孩过日子。
村里的“强人”赵作海和村里的老光棍赵振晌同时喜欢上了她,而且好像都“有一腿”。
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还经常一起外出打工。
可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此时早已反目成仇。
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工钱1800元。
赵振晌多次找赵作海要债,但却遭到“强人”拒绝。
1997年10月,赵振晌察觉赵作海与甘小花好上后,于是在10月30日的深夜,赵振晌将赵作海和甘小花捉奸在床,并操起菜刀朝赵作海脑袋砍了下去。
以为杀了人的赵振晌连夜出逃,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活。
赵振晌失踪后,被他砍伤的赵作海便成了重点怀疑对象。
案件人物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现在生活在这里。
赵小齐说,她改嫁后已将与赵作海生的4个小孩3个送人。
目前,一个女儿已抚养成人,并已成家生子。
赵小齐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小儿子,还在上中学。
赵小齐说,赵作海的女儿和女婿在六庄村开了家小卖部。
赵的女儿说,父亲准备提出国家赔偿100万元,目前已有湖南来的律师找到他们,愿意免费为赵作海打官司。
赵振晌和赵作海是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
后来,因为赵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钱,两人关系恶化,加上两人同与杜某某有私情而结怨。
1997年10月30日深夜,赵振裳发现赵作海在杜某某家过夜后,回家拿来菜刀,趁赵作海熟睡,对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然后将凶器扔在村东小庙后的路边,身揣400元钱和身份证,骑着三轮车,带着被子,逃离了家乡。
这些年,赵振裳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家乡周边100公里的地区活动,其中在仅在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
13年来,他以捡破烂为生。
这些年,他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换二代身份证。
他的一代身份证曾经用过两次。
一次是1999年,他在郸城县住旅店时,被郸城县南丰镇派出所查过。
另一次是2003年“非典”期间,他作为流动人口,被鄢陵县马栏镇派出所查过。
但公安机关都未发现他是一名已经“死亡”的人。
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姐姐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告诉他赵振裳“复活”的事。
听完以后,赵作海先是沉默了好一段时间,随后失声痛哭。
真相大白后,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情况正相反,应该赵振裳去服刑才对。
5月9日上午8时许,赵作海狱警的带领下,走进了省法院设立在监狱的庭审现场。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以后,面对迟到的公正,赵作海忍不住失声痛哭。
[1][2]重审决定5月5日下午,省法院在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5月8日下午,省法院张立勇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张立勇院长要求,省法院要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全省法官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裳突然回家。
此时,赵作海已经被判服刑11年。
此事被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称其为“佘祥林案”翻版。
5月7日,记者前往商丘市采访事件的最新进展。
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告诉记者,5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获悉赵振裳“复活”一事后,当天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开展了行动。
目前,公安局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认赵振裳的身份,目前已经确认无疑。
二是对无名尸体开展侦破。
现在无名尸体的DNA 已经送往公安部进行检测。
三是做好双方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
赵启钟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该案肯定是错案。
”据悉,5月1日,赵振裳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记者就此采访了商丘市检察院和法院,但两部门未表态。
案件调查重查无名尸案当事人称曾遭刑讯逼供,警方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刑讯逼供亦是调查内容昨天,柘城县警方表示,赵作海一案正在侦破中。
现在调查组在找新的证据对无名尸体案进行侦破。
警方称,无名尸体案件破获之后,赵作海一案才会真相大白。
而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警方未给出明确答复。
昨日上午,在赵楼村的水井旁,两辆挖掘机在施工,将水井挖出了一道深沟。
这个水井就是当时发现无名尸的地方,该尸被认为是赵振裳。
现场一位民警说,挖井是从昨日早上开始的,目的就是寻找早前“无名尸”的有关证据和线索。
他说挖水井是希望能找到无名尸残留的骨骸。
他说,案子已过去多年,找到新证据可能性不大。
他还表示,但是压在无名尸身上的石磙也没有找到。
这次挖掘也希望能找到石磙线索。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部张股部长表示,现在第一位的就是将无名尸的案子破了,破了这个案子,赵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
他说现在此案还在侦破排查中,目前还没有新的线索。
另外成都商报称,一位村民称,赵作海的弟弟叫赵作星,在25年前跟别人打架被杀死,案件至今未破。
前妻称曾遭逼供昨天,赵作海前妻赵小齐(音)表示,井里尸体被发现后,她曾经被警方关在乡里一个酒厂一个月,受到很多折磨。
“用棍子打我,让我跪在砖头上,砖头上还有棍子”。
她说,民警一直问她是不是知道赵作海杀人。
“我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一直被打。
她说每天只能吃一个馒头,还经常几天不让睡觉。
从酒厂出来后,赵小齐知道赵作海被确定杀人。
她带着两个孩子改嫁到外村。
两个孩子现在一个在外地打工,一个已经出嫁。
这十几年她没有再回去,也没有去见过赵作海。
现在即使赵作海回来,她也不想再回去[3]。
当时办案者已不在岗而被称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表示,她也曾被警方审问,被棍子打过,让她直起腰,屁股不挨地地长期跪着,致两个膝盖直不起来。
公安局张股长说,他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
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他表示,省市已组成调查组,对于刑讯逼供是否存在也是调查内容之一。
摘要:10年前,河南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
1年多后,村民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
家属报警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后来赵作海以故意杀人罪获刑29年。
10年后,赵振晌回到村里。
家属希望警方早日还赵作海清白。
行政反思三大部门一错再错公商丘市一些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有些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一是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这些,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定性的要求。
二是当时尸体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
所以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晌,有主观色彩。
三是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
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晌身高只有1.65米左右。
检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后,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
而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的鉴定。
但由于DNA 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进行了公诉。
对于这一点,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广军说:“我们检察院最大的错误,就是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
”法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
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在法院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都否认了杀人一事。
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笔录,所以当庭否认未杀人不可信。
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
案件时间表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裳因琐事打架后,赵振裳不见了。
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曾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