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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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

赵作海案件简介近年来,中国司法界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件,其中赵作海案件被称为其中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的案件之一。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以赵作海为名的个人,他因涉嫌多项严重犯罪行为而受到了广泛的调查和审判。

赵作海案件于2020年初被曝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赵作海是一名年过五旬的男子,曾经在地方政府担任过要职。

然而,他的职业生涯迅速遭遇了巨大的转变,当地媒体开始报道他涉嫌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这些指控引发了对他的调查和进一步的审判。

赵作海案件的调查工作由中国的反腐败机构领导,在其主导下,专门组成了一个由精英调查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

这个团队花费了数月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审查文件和取证,以对赵作海的指控进行确认和证实。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赵作海案件的指控被证实属实。

他被控涉嫌贪污数百万人民币,同时还涉及多起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案件。

据报道,赵作海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之处,通过收受贿赂、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大量的个人财富。

这起案件在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愤慨和不满,因为它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

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赵作海案件成为了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缩影。

赵作海案件的审判于2021年初开始,并持续了数个月。

期间,赵作海对其指控进行了辩护,并争议了其中的某些细节。

然而,他最终无法否认卷入了这些犯罪行为,最后被判处了重刑,并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

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一方面,它被视为中国司法系统对腐败问题发出的强烈信号,对于那些有意滥用职权和贪污的人来说,它是一次震慑。

另一方面,一些人对赵作海案件的审判结果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这只是冰山一角,许多高层官员和权贵仍然逍遥法外。

赵作海案件的曝光和审判过程,使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呈上升趋势。

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反腐败机构的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建立更为透明和廉洁的政府机构。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法律著名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赵作海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著名冤案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赵作海案件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冤案。

2002年,河南省柘城县发生一起命案,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2009年真凶落网,赵作海被证明无辜。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审理过程、案件影响等方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案件背景1.案件发生时间:2002年2.案件发生地点:河南省柘城县3.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4.被害人:赵振华5.犯罪嫌疑人:赵作海三、审理过程1.侦查阶段:2002年4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赵作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迅速进入起诉阶段。

2.起诉阶段:2003年6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2004年5月,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作海不服,提出上诉。

4.二审阶段:2004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再审阶段:2009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作海案进行再审,并宣布其无罪。

四、案件影响1.社会影响:赵作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质疑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2.法律影响:赵作海案件促使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反思和改革,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五、案件剖析1.证据不足: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证据为口供,而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对赵作海的口供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案发生。

2.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在侦查阶段,警方对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瑕疵,如未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真相难以查明。

3.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程序不规范,如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

赵作海冤案:案件始末2010年05月17日来源:新世纪关键词:赵作海赵作海案件赵作海冤案赵作海赔偿跟贴21 条“亡者归来”屡爆司法冤案遭错杀“死魂灵”仍待昭雪“死人”复活令蒙冤入狱的赵作海得以昭雪,而类似的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在“真凶”现身数年后仍在期待彻底清查案情的曙光□本刊记者王和岩|文如果不是“亡者”赵振晌突然归来,赵作海应该还是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的“杀人犯”。

今年57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

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

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今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

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

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46万元。

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冤案始末1998年2月15日,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亮报案称,叔父赵振晌失踪达四个多月。

他怀疑已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

随后,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作为重点嫌疑人,关押审讯20多天后释放。

1999年5月8日,该村一座水井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村民怀疑是失踪的赵振晌。

赵作海再次被柘城县警方抓捕,并被羁押三年多。

2001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了一个完整的犯罪情节—1997年10月30日夜,赵作海在与本村妇女杜某某私通时,被也与杜某某有私情的赵振晌发现,赵振晌持刀将赵作海砍伤。

赵作海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门后,等赵振晌追到后,赵作海用刀刺向赵振晌,致使赵振晌当场死亡,然后将赵振晌的尸体肢解、隐藏。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

赵作海冤案的前因后果作者:一剑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此案几乎是五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

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

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

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

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

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

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

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

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

反思赵作海案摘要:对于近年来刑讯逼供屡见不鲜,程序不公现象造成的冤假错案的问题。

本文从赵作海案为例,对中国现行司法程序机制存在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并参见英美法系相关程序法从律师制度,保护被告人权利以及证据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

旨在,能防止刑讯逼供和被告人权利被忽视,并对刑事诉讼中如何达到程序正义提几点建议。

关键字:程序正义刑讯逼供当事人主义证据规则案件: 1997年10月30日夜,河南商丘人赵作海与本村有过节的赵振晌互殴,赵作海被砍,赵振响逃跑。

赵振晌的失踪,被怀疑与赵作海有关。

1999年5月8日,村里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被认作是赵振晌,于是有嫌疑的赵作海就被抓判了死缓。

直到今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出现,赵作海才被洗冤。

自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司法在死刑复核这一环节上恢复了它应有的正义。

除此之外,我们在维护法律正义的同时应该在更多的司法环节下,坚固的维护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

从佘祥林再到赵作海等等一系列冤案错案,不是犯罪嫌疑人重新落网就是”死人复活”被告人才得以侥幸沉冤得雪,程序的公正性我似乎并未看到太大的曙光,频频爆出的赵作海类似的案件,影响了每一个公民对法律公正性评判,怀疑公权力是否可信。

赵作海的案子,是司法机关的病症,也值得我们对司法机制现存问题深刻反思。

一、机制漏洞层出不穷1、刑诉程序不公,刑讯逼供屡见不鲜1996年,刑事诉讼法再修订后,明确界定公检法三方侦查、起诉、审判。

相互监督的体系,然而至今并未出现实质性的变革,三方相互以沟通方式互相插足诉讼中的程序。

大多数公安系统对破案率大肆提倡,畸形观念冲破整个侦查系统。

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滥用羁押措施、超期羁押现象普遍。

限制刑事调查机构的权力过大,过于独立的状态使其纳入司法权的控制范畴,交给独立或中立的法官来判断。

2、法官生杀权利过大,法律辩护权利受限赵当年为何以缓刑告终。

1998年最高院未收回死刑核准权,赵案又是如何逃过当地高院的法眼而饱受冤屈至今。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误判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误判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或事实真相不符的现象。

法律误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以“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为例,分析法律误判的原因、过程及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法律误判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背景2003年5月,安徽省涡阳县发生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指控强奸一名少女。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判决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疑点,如现场勘查笔录缺失、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证据被篡改等。

三、法律误判过程1. 证据不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和部分证人证言,认定张辉、张高平叔侄犯强奸罪。

然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与现场勘查笔录不符、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

2. 关键证据被篡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出现重大失误。

现场勘查笔录中,被害人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存在篡改痕迹。

这一关键证据的失误,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3. 证人证言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其中,一名证人曾表示亲眼目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被害人,但在后续调查中,该证人又称自己并未看到强奸过程。

这种矛盾证言的存在,使得法院难以确定案件真相。

四、法律误判的影响1.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张辉、张高平叔侄被错误定罪,导致他们失去了自由,遭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

此外,他们的家人也因此背负了沉重的精神负担。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误判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3. 误导司法实践法律误判可能导致类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类似问题,从而误导司法实践。

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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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简介与分析---8栋408寝室杨岳城严翔汤进旷良勇熊超峰刘亮简介:——>1、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2、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3、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4、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6、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

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7、2010年 5月5日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8、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9、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随着赵作海收到了商丘中级法院交付的国家赔偿、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65万元的支票一张,其由地狱到天堂之路也算告一段落。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冤案错案。

通知的发出跟此案有无关系,不得而知。

但喧闹过后,我冷眼观察,该案同五年前的佘祥林冤案如出一辙,都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而使得“杀人犯”沉冤昭雪。

这两起几乎“雷同”的冤案,如果说纯属巧合,恐怕绝非这么简单。

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探究此类冤案的产生规律,看看冤案是如何炼成的,也为减少类似冤案提一些看法。

分析:一、两案形成的原因分析(一)侦查层面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的起因都是由于所谓“被害人”失踪,这之后又都有无名尸体的发现,而且都被认为是“被害人”,警方的DNA鉴定也未排除。

而“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生活上存在矛盾,也被认为是作案的原因之一。

这些表面情况被叫嚣的“民愤”无限放大,加上办案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酷刑,甚至两案的一些证人也被刑讯,那么产生的结果只能有一个--屈打成招,冤案产生。

而赵作海冤案中,警方也知道一些必须解决的疑点没有答案,如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

两起案件中的侦查人员对无名尸所做的DNA鉴定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所以最后只好做从轻处理。

这也折射出办案手段的落后,唯口供论,口供至上,其实DNA技术鉴定在当时应该已经成熟,如果认真负责,或保留样本,待以后复检,也存在纠正错案的可能。

(二)制度层面首先我们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在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公检法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司空见惯。

在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下,很难避免类似冤案的发生。

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际上这基本上是一句空话,所谓的司法独立,在中国根本就没存在过。

其次,政法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

赵作海一案中,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

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

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

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既然开会形成结论,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

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

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压力。

如果公安局长碰巧又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这种“协调”的结果更是可想而知的。

而现实情况是,在很多地方这种设置太正常不过了。

(三)司法理念层面先说说“有罪推定”。

两起冤案的形成,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罪魁祸首,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法律中。

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罪推定根深蒂固,想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更是屡试不爽,以口供为中心,通过口供再寻找其他证据已成很多地方办案的不二法门,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就能够成本很低地将案件“拿下”,然后就可以去喝庆功酒了。

其次再看看疑罪从“有”。

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而这两起案件中体现的却是疑罪从有,只是量刑从轻。

由于证据不太过硬,佘祥林和赵作海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赵作海案,杀人肢解,依法赵作海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正因为存在疑点,而判了死缓。

这种操作到还算积点德,留有余地的判决,救了他们一命。

二、减少冤案的对策构想关于如何减少冤案,国内很多专家都提出多一些方法或对策,比如确立一些基本规则或司法原则,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等,这些规则或原则如果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肯定会对冤假错案的减少起到作用。

尽管我国刑诉法在96年修改之后,对上述规则或原则有类似的规定,但给人的感觉总是扭扭捏捏,拿不出门,让人恨爱不得。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而言之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那是必须地,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致使辛普森逍遥法外,也体现了较为典型的程序正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上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辛普森要是生在中国,现在恐怕骨头都烂了。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

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正因如此,立法有必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

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这也许是中国最早了解无罪推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无罪推定好像一直与我们有仇,直到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

只要提议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肯定就会有一些人跳将出来(大部分是领导加法盲):“我们是讲求实事求是的国家,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之前,怎么能说是无罪的呢?至少有嫌疑吧?”我国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也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有罪”的认定。

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看来想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确立“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而更加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

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

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

(四)司法独立原则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地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看到司法独立有这么多内涵,怎么样,怕了吧,这的确是我们的一个梦想啊!以上的规则或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作出规定实不容易,即使有朝一日有了这方面的立法,而“徒法不足以自行” ,制度的构建更有待于司法的跟进,只有以上理念在办案人员心里扎下根,并自觉运用到案件办理过程中,才能有效减少冤案产生,而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的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絮絮叨叨说了这么多不成熟的感想,也希望不白之冤不会有一天陡然降临你我这样的人头上,人民的权利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尊重,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此为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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