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由赵作海案反思我国的检警关系

二 、 检 警 一 体 化 ” 构 我 国检 警 关 系模 式 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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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文至 此 , 们 非 常 赞 同借 鉴 国外 的“ 警一 体 化 ” 重 构 我 国 我 检 来 的检 警 关 系 。这 里 的“ 警 一 体 化” 并 不 是 强 调 检 察 院 和 警 察 机 关 检 ,
身 , 察 院 是 法 定 的侦 查 权 主 体 、 式 上 的 侦查 机关 ; 警 察 机 关 形 而
作 为 实 质 的 侦 查 机 关 , 是 为 帮 助 检 察 院 行 使 侦 查 权 而 设 的 “ 助 仅 辅
关 , 别 对公 安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这 是 我 国 传 承 前 分
在 检 警 一 体 的 机 制 中 , 察 机 关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引导 、 导 甚 至 检 指 指 挥 公 安 机 关 的 刑 事 侦 查 活 动 , 其 是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尤
监督 , 由此 可 提 高 在 侦 查 活 动 中人 权 保 障 的程 度 。 同 时 , 警 一 体 检 化 模 式 的建 构 必 然 要 求 刑 事 审 前 程 序 的 诉 讼 构 造 , 由法 院对 侦 即 查 行 为 进 行 同 步 的 司 法 控 制 。 通 过 这 种 审 前 程 序 的构 造 , 理 地 合 限制 了 国家 追 诉 权 力 , 然 比 目前 的 审 前 程 序 更 利 于保 障 犯 罪 嫌 显 疑 人 的权 利 。 因此 , 警 一 体 化 的 引 入 需 要 相 关 完 善 的 配 套 制 度 检 随之 建 立 , 则 闹 “ 虎 不 成 反 类 犬 ” 否 画 的笑 话 。 不 可 否认 , 警 一 体 化 改 造 涉 及 到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和 程 序 的改 检 革 问题 , 是 一 项 系 统 的 、 大 的 工 程 , 非 是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可 这 宏 决 以完 成 的 。但 是 , 并 不 能 成 为 我 们 坚 定 改 革 目标 的借 口 和 托 词 , 这 相 反 , 认 识 到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艰 巨性 和 长 期 性 的 同时 , 们 应 当基 在 我 于人 权 保 障 理 念 构 建 坚 定 的 改 革 目标 , 妥 善 处 理 好 改 革 目标 的 并 坚 定 性 和 改革 过程 的 渐 进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我 们 认 为 当 务 之 急 必 须 树 立 并 加 以 践 行 的 理 念 是 , 重 和保 障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公 尊 诉 职 能 。我 国宪 法 第 第 一 百 三 十 一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 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 受行政机关 、 不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 干 涉 。 如 ”
赵作海案件的启示

赵作海案件引起的思考在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司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视频,备受国人关注的赵作海冤案在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看完了视频,我心中也有千头万绪的思考。
这样的案件的再一次发生,明显地会使我们心中的阳光地带又蒙上厚重的阴影。
作为政法系的学生,我们对法制社会充满憧憬的过程中,目睹又一桩公民权利被严重损害的案件,不能不引起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
赵作海冤案是因失踪11年的赵振棠“死人复活”现身村里而浮出水面,此时的赵作海已蹲监狱11年才因祸得福而升冤,不仅洗刷了罪名,从获新生,无罪释放,而且还得到了国家赔偿65万元。
这不是天方夜潭里的神话故事,而是活生生的真人真事在中国接二连三的发生赵作海案的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公然违反司法准则和办案原则,践踏人权,蔑视法制,通过刑讯逼供非法地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办案人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到了非法的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了案件中的问题,多次退查,如果这一阶段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也还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可案件最后却由政法委来拍板,把不该起诉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
这种行政干预执法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这是我们追求法治进程中的悲哀。
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
而所谓的的D NA鉴定更是荒唐至极。
在严刑逼打下,受害人赵作海的心里已经负重太多,无力承受,说话的可信度还有待商榷,可是办案人员却“秉公执法”,造成了如此惨剧。
赵作海一案,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首先,赵作海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而赵案中在基本证据不足证实犯罪事实的条件下被提起公诉,被认定有罪显然没有脱离“有罪推定”的影子。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

从“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冤假错案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
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
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上课时我们看了一个案例,这是一个“凶手”服刑十年后被害人“复活”的案子,这个被认定的“凶手”是一个叫赵作海的人。
他和被害人赵振晌是同村的村民,十多年前被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因涉嫌杀人逮捕,随后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关押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完发无损的从外地回来了,当时村里人听到这个消息都惊讶不已、难以置信。
当看见赵振晌本人时才相信了这个事实。
然而羁押十多年的赵作海,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四个孩子2个带走了,落下个妻离子散、家破人流的悲惨现状。
看了案情综述,我哭笑不得,受害人没死却有人承认自己是凶手,并被关在了监狱,一关就是十一年。
这荒唐的一切是怎么造成的,到底这其中还有什么隐情,我详细了解了这个案子的缘由。
首先是什么因素使公安部门把赵作海认定为第一嫌疑人继而定罪的呢,这得从1997年10月30日讲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亮向警方报案,说自个的叔叔赵振晌突然失踪了。
直到两年后有村民在挖井时发现了一具无头无肢的男尸,警方经过调查,认定了这具男尸就是失踪了的赵振晌,而警方更是把与赵振晌有过矛盾的赵作海列为了重点嫌疑人。
其实赵作海和赵振晌原是前后院邻居,两人从小一块长大,还曾经一起出去打过工,矛盾也就在这时候产生,赵振晌认为赵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钱,导致两人积怨越来越深。
法律翻案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2年,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发生一起命案,死者赵振华的女儿赵某某失踪,其丈夫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5年1月,赵作海被送至河南省监狱服刑。
然而,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这一发现使得赵作海冤案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赵某某失踪案2002年5月30日,兰考县赵某某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怀疑其丈夫赵作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3年,赵作海被认定为凶手,并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赵某某生还2006年2月,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侦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失踪多年的赵某某还活着。
警方立即对赵某某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其与赵作海无血缘关系。
3. 赵作海翻案得知赵某某生还的消息后,赵作海提出了翻案申请。
经过调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决定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4. 再审结果2007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作海案件进行再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司法公正、执法公信力等问题。
此案也使得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关注度提高,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推动。
2. 法律影响赵作海冤案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认识更加深刻,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此后,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案件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不严、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为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机关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强化人权保障赵作海冤案提醒我们,人权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

对赵作海案的几点反思当年在赵作海案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一个只有28岁的公安局副局长因为一己私欲而置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击毙”了身怀六甲的妻子,并杀害了这位受冤的母亲和三名婴儿。
赵作海的命运牵动着全国千百万百姓的心,也牵动着党和政府以及中央领导的心。
赵作海案件曾经轰动全国,甚至惊动了北京的高层。
但当时公安部只做了简单的内部处理,草草地判处这位副局长无期徒刑,其余的“办案人员”一概得到了轻判。
这样的结果在老百姓看来是极不公平的。
一个副局长竟然以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执意为他的情人谋取非法利益,难道就没有人出面检举揭发吗?赵作海被逼到死角之后,也曾经试图“反击”。
但公安局不仅从内部保护“罪犯”,而且竟然让在押的他去为刚生完孩子的同监室女犯送衣服,让人吃惊的同时更加痛恨他们的徇私枉法!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要求其具有较强的保密性,需要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赵作海被抓获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外界的知情者和接触者。
如果那些参与办案的干警能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那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而实际上,他们却丧失了职业操守,牺牲了法律的尊严,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击毙”他的妻子。
刑事追诉程序是不应该打断的,犯罪嫌疑人“自首”也好,坦白交待也罢,都属于案件审理的范畴。
正是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无视法律,放纵犯罪,才使得赵作海案变成了一起人间惨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们的社会究竟怎么啦?某些官员和干警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越俎代庖”,以致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
是否也应该检讨一下,我们的侦查人员是否应该学学法律呢?尽管目前对赵作海案还缺乏足够详细、客观的调查,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事件的爆发与官场的腐败、干警的渎职、执法者的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
这样的“官”应该拿掉他的乌纱帽!但愿赵作海能早日洗刷清白,还人民一个公道。
赵作海案

关于赵作海案的宪法讨论一、案情“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二、各方评价1.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
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2.中国的很多事情尤其在司法领域,一切活动都要和政治有关。
政治意识与官僚体制的结合,已经深入到社会机体的每个细胞,司法工具主义在服务大局的召唤下愈发获得了合理性。
法治这套西方的话语看上去很美,但正义其实并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
连司法工作者都不相信法律,而只能听从政法委的协调,连案件承办者都不把促进案件的正确办理作为工作的信条,而只希望赶快了事,不得罪上级,这样的社会中又怎样让民众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权威。
赵作海案中进一步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司法独立是一句空话,整个司法体制的运作就不能让法官根据法律说话。
一起案件特别是大案发生后,关心的人太多,可惜这些关心都没在点子上,到头来越帮越乱,损害了法律应有的价值。
整个刑事诉讼构造存在着很大矛盾,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公安的强势地位和办案程度直接影响着后续的审理,流水作业式的互相配合得到了只能是公安机关的结论。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

看了关于赵作海案视频后的反思赵作海案同不久前的披露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这样的悲剧肯定不止一件,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看了这个视频,不禁让我感觉到我们的社会的法治的进步和公务员队伍水平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从这个冤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的”余毒”尚存。
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却屡禁不止。
这其中的原因有:①警方在羁押、审讯的过程中一家包办缺少监督;②刑讯逼供中存在的巨大的小团体利益,迅速破案对于那些单位和个人的邀功请赏至关重要,上级也是受益者,乐乎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次,有关方面对司法独立强有力的干扰。
在视频中有一个关键的细节,赵作海案在多次被检察院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却因为一次会议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
政法委,这样一个本来应该仅仅提供指导性意见而不能给司法机关施加过于明显和沉重的压力,但这只是应然。
政法委实际上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掌管着司法系统的人事以及其他大权,影响之大难以想象。
从政法委的决定中我们似乎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作为其领导下的司法机关自然努力“超额”的完成任务。
第三个大问题是司法观念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落后。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给我们彻底的展现了美国人的法律观念。
什么事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无论受害者还是被疑者,都要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甚至要保护被疑者,因为此时他是弱者,更容易收到伤害,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抓一个。
然而在我们的司法理念中,形成了一种传统的惩恶扬善的理念,表现出突出的伦理化和人治的特性,而且由于其他方面对司法机关不恰当的指导,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司法依据和处理的方法不同。
将公民至于一种时宽时紧的司法体制当中,无疑是可怕的。
另外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职业素养不够理想。
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务员,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体系的公务员必须要有一种公正执法的、依法执法的观念,否则制度层面的如何完善也是不可能达到目标的。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从赵作海案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摘要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
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
而该案与五年前的余祥林冤案如出一辙,两起雷同的冤案绝非巧合。
笔者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对策刑事错案是近年来我国社会领域中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冤案的昭雪却是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
究其原因,无非有二:一类是真凶出现,如杜培武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类是“死者复活”,如佘祥林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以及最近出现的赵作海杀人案都是此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这些冤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痛定思痛,我们必须理性地指出,刑事错案带给司法的影响是双重的。
它一方面必然会损害司法尊严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为改革司法体制提供了标本和契机。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加以改善,刑事错案才能产生对司法改革的积极意义。
下文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探究冤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进行一些思考。
一、刑事错案的判定标准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然而对于错案的判定标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分歧。
传统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凡是裁判所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都是错案。
除此以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刑事错案的概念表述还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强调某一案件是否属于错案,关键要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情况。
认为司法机关最终作无罪处理或者进行刑事赔偿即为错案。
第二种是“主观说”。
即是司法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强调对司法人员的监控。
第三种是“主客观统一说”。
即认为刑事错案的界定应当坚持法律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相互统一。
这种三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基本证据采信错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管活动的裁判、决定或者措施发生错误,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造成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后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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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赵作海案后的感想
案件回顾:
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头、膝盖以下部分缺失的男性尸体。
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死者是该村1997年失踪的村民赵振晌,并认定赵作海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讯逼供下,赵作海在公安机关做了9次有罪供述,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
2010年5月10日晚7时,赵作海终于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之后,赵作海释放日被定为河南全省法院“警示日”。
感想:
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
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
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因为,赵作海一案并不仅仅与赵作海一家相关,它事关我们所有“围观者”的幸福感、安全感与尊严感。
首先,我认识到了无罪推定的重要性,虽然“无罪推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刑事审判工作影响最大的,是“有罪推定”,比方说在很多刑事法庭在中间位置有一个囚笼,被告人孤零零站在那里,和公诉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实质上还是被当作犯罪的人来对待。
再看本案,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中,赵作海9次供述自己杀人,所以法官就认为赵作海杀人无疑,赵作海的翻供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都被认为属于狡辩,不予理睬,这就是有罪推定的恶果。
其次,我认为,命案必破的观念应当废除,因为这常常导致公检法人员结案心切。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公安局有破案率,检察院有起诉率,法院有审结率,命案一发生,这几个率一个追一个,公检法上下级相互催促,相互施压,疑犯不招就来点“硬的”,证据不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凡是大要案发生后能够顺利破获,有关人员不是立功就是受奖,如果破不了案就不好向上级交待。
就这样,赵作海就被定为有罪了。
再次,我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十分重要的。
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将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可能性大大减小,警方刑讯逼供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这将促使其改变原先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并以其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这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有利于避免赵作海悲剧的重演。
另外,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也是十分关键的。
1996、1997年,全国人大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重要修订。
修订后的两部刑事基本法,除了对追究犯罪、惩治犯罪的机制予以完善外,还把人权保障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对这些原则恐怕是毫无了解,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与法盲无异,赵作海一案是在《刑诉法》和《刑法》修订之后发生的,该案的办案人员却坚信不疑地认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而法检两院在证据不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然将之起诉并宣判,这不是典型的疑罪从有又是什么?
最后,我不得不说,赵作海无论拿到多少赔偿或补偿,都不足以弥补他们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与伤害,赔多少钱只是一种形式,赔多少都挽不回国家机器无辜碾压公民人权的暴戾。
而且,我要说,这些款项表面上由国家机关拿出,事实上却是公职人员犯错,纳税人买单,
这样做导致了办案人员的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
我想,能不能修改关于刑法中刑讯逼供罪的处罚方法,实行惩罚性赔偿,让公职人员为自己犯下的罪行买单呢?
以上的一些观点有参考了相关新闻评论和一些民间的评论,加上了我个人的一些观点。
记得当时看到赵作海案时,颇为震惊,故浅谈了一下感想。
我希望我们的法律法规、公检法部门能多重视一些人权,少一些功利,积极保护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的现象,多做一些未雨绸缪的事,少做一些亡羊补牢的事。
另外,还是因个人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望老师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