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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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XXX )。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 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

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

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

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X)万元。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幼儿园(培训机构);(二)学制: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

模:(幼儿园xx班xx人或x>培训班xx人)(五〉招生区域: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举办者(或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

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 / 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变更举办者;(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

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I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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