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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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润滑油脂安全管理制度

润滑油脂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润滑油脂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润滑油脂的生产、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环节。

三、润滑油脂的分类与标识1. 润滑油脂分为易燃、不易燃两类,具体分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

2. 润滑油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成分、闪点、危险性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等。

四、储存管理1. 润滑油脂应储存在通风、干燥、阴凉处,远离火源、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 易燃润滑油脂应储存在专用储存间,储存间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 润滑油脂储存容器应密封良好,防止挥发和污染。

4. 润滑油脂应按照品种、规格、批次分开存放,不得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五、使用管理1. 操作人员应熟悉润滑油脂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2. 使用润滑油脂前,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加油。

3. 加油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4. 加油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油脂滴落。

5.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润滑油脂的配方和浓度。

六、回收与处理1. 润滑油脂回收时,应使用专用容器,防止泄漏和污染。

2. 回收的润滑油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3. 不合格或过期润滑油脂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润滑油脂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掌握润滑油脂安全操作规程。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润滑油脂的储存、使用、回收和处理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润滑油脂安全。

九、奖惩措施1. 对在润滑油脂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润滑油脂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经过多年的进展,已经成为国内石油化工行业的领军企业。

在中石化业务范围内,润滑油产品是其中的一个紧要领域。

然而,润滑油产品中通常含有不安全化学品,对人的健康和环境有潜在的危害。

因此,对润滑油产品中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基于此,中石化对其润滑油产品中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订立了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不安全化学品的数量和品质得到保障,安全风险得到降低,健康和环境得到保护。

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认真介绍中国石油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及其子公司的润滑油产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1. 中石化及其子公司领导应当承当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润滑油产品中不安全化学品的数量、种类和品质负责。

2. 润滑油产品的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环节应当分别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指派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订立润滑油产品中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培训,并保证不安全化学品容器的标识、标牌、标示和存储、使用操作的符合有关规定。

4. 润滑油产品的存储和使用地点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测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消防和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5. 润滑油产品的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安全化学品,并设有报警系统,确保安全风险适时预警和处理。

6. 外部承包单位应依照规定进行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与中石化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保持联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接。

7. 润滑油产品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依照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四、润滑油产品不安全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1. 润滑油产品中的不安全化学品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并标识于产品和容器上。

润滑油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润滑油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润滑油安全管理,保障润滑油库房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润滑油库房、润滑油使用场所及涉及润滑油安全的各项活动。

三、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1. 安全风险识别:润滑油库房及使用场所的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等。

2. 安全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安全风险控制措施1. 润滑油库房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防护规定,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禁带火种入库。

(2)油品库房应防雨、防晒、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

(3)油库内各种贮油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容器外表应标明所盛油品的名称和牌号。

(4)各油品需按标识牌有序摆放,干净整洁。

(5)开盖未使用完领油到桶不得长期敞口放置。

接下的残余油要及时清理,并作废油使用。

(6)未使用完润滑油和废油入库要求容器表面清洁,封盖完好。

未使用完的润滑油入库要求油品无污染,否则,不予接收。

(7)出入库润滑油需做好记录,领用人需做好领用后的清洁工作。

(8)润滑油库需双锁管理。

油库内除有人工作外,其他时间均须锁门。

(9)遇有对库房安全构成威胁的事和物,要马上予以制止,一时无法解决的要立即向上级汇报。

2. 润滑油使用场所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润滑油添加和使用,防止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发生。

(2)使用过程中,注意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3)使用完毕后,对设备进行清洁,防止油品污染。

(4)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五、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全部相关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生产作业人员、仓库管理员、物流运输人员等。

第三条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中可能对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产生危害的化学物质,包含但不限于润滑油、液压油、冷冻油等。

第四条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目标是防备事故、降低事故危害、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五条我企业应建立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工作岗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坚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紧要性,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全面负责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

生产作业人员应严格依照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规范作业、正确使用工具、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仓库管理员应负责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工作,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储存区域明确划分、标识清楚可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

第九条物流运输人员应严格依照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运输规定,做好装卸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设备完好、正确使用安全装卸工具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我企业应建立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进出库、使用、运输等进行记录,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

第十一条在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明确不安全性、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等,提示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我企业应建立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的启动流程、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事故应对措施等,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响应、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开展润滑油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确保员工能正确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润滑油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润滑油行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润滑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润滑油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目标的实现。

3. 所有员工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生产安全管理(1)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生产过程中,员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3)生产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严禁违规操作。

(4)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储存安全管理(1)润滑油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2)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入库。

(3)储存润滑油时应按照品种、规格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4)定期检查库房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

3.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严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

4. 销售和使用安全管理(1)销售人员应了解润滑油产品特性,指导客户正确使用。

(2)使用润滑油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避免误用。

(3)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润滑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特殊岗位员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布,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润滑油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润滑油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润滑油油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职责1. 润滑油油库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油库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油库全体员工应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措施1. 油库设施(1)油库建筑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2)油库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油库内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器,线路应按照防爆要求敷设。

2. 油品储存(1)油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确保油品质量。

(2)储存油品应使用合格的容器,不得使用渗油、漏油的容器。

(3)储存油品的容器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

3. 消防安全(1)油库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油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灭火、逃生能力。

4. 人员管理(1)油库员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员工进入油库应穿戴防护用品,如防静电服、防油手套等。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油库,非工作人员需进入油库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四、安全管理1. 油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油库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确保安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润滑油油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润滑油油库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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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43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第四条引用标准(文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

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储存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

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

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处置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

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

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

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图文设计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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