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5)
安委办[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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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委办〔2007〕1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
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
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应急〔2018〕32号

1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第7号强热带风暴“海鸥”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疆克孜勒苏科尔克孜自治州“8·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的通报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应对第12号台风“鹦鹉”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7号 安监总明电〔2008〕30号 安监总明电〔2008〕31号
序号
文件标题
2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加油站)无证经营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前进式采煤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工企业工业废渣贮存场所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4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及其股份公司(总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 知
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 安监总危化〔2008〕40号
4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8〕54号
4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省濮阳市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3”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规划〔2008〕138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08〕71号 安监总厅规划函〔2008〕305号
安监总管一〔2008〕19号
序号
文件标题
3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
3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64号
8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及使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及使用摘要: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推动下,为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除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识外,建立完善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已成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引言: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但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47%的矿井属于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矿井.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推动下,部分煤矿存在突击生产或盲目超产现象,造成近几年矿井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为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除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识外,关键是建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形成煤矿井上、井下可靠的安全预警机制和管理决策信息通道。
所以当前现代化矿井的生产不仅要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生产自动化的问题、又要了解各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建立安全生产、调度和管理网络系统,对井上、井下安全生产全面了解,靠及时准确的信息指挥生产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已成为煤矿设计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
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内涵和作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气防爆技术和控制技术等多种技术在矿井安全生产监控领域应用的产物,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机电设备的利用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一般由三部分组成:①中心站(包括应用软件、计算机及外围设备);②信息传输装置(包括传输接口、分站、传输线、接线盒等);③传感器和执行装置。
具体来讲,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对煤矿的瓦斯、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等环境参数和矿井生产、运输、提升、排水等环节的机电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用计算机分析处理并取得数据的一种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可以为各级生产指挥者和业务部门提供环境安全参数动态信息,为指挥生产提供及时的现场资料和信息,便于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另外通过对被测参数的比较和分析,系统可以实现自动报警、断电和闭锁,便于制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指示最佳救灾和避灾路线,为抢救和疏散人员、器材,提供决策信息。
关于增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的请示

关于增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的请示请示:增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尊敬的领导:近年来,煤矿事故频发,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我公司特向您提出以下建议,请予以考虑和支持。
一、背景分析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煤矿事故时有发生,给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严重影响了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
目前,虽然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但是仍然难以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的投入和力度。
二、问题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人员不足:目前,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的人员配置不足,无法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2.技术水平不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存在部分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的情况。
3.设备老化:部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存在老化和故障的情况,需要及时维修和更换。
三、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增加人员配备:根据煤矿的规模和需求,合理增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人员的配备,确保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加强培训: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3.更新设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及时更新老化和故障的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实施计划为了确保上述解决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计划:1.制定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的职责和要求,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投入:加大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的投入,提供足够的经费和物资支持,确保解决问题的顺利进行。
3.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应急〔2018〕32号附件

安监总危化〔2008〕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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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标题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5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复函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气体输送管道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1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8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37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4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53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129号
安监总危化〔2008〕60号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82号
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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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安监总管一〔2008〕42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5号 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安监总管一〔2008〕221号 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为了监测、预警、管理和指挥煤矿安全工作而建立和使用的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涵盖矿井各个区域、各个环节的监测点,确保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二)实时性:能够及时监测、传输、分析和处理各类安全数据,及时发出预警和指令;(三)可靠性:稳定、可靠运行,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四)科学性:基于专业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具备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五)智能化:集成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进行自主学习和智能化决策。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科学规划:按照煤矿特点和安全需求,制定合理和科学的建设和使用方案;(三)分级管理: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和权限;(四)信息共享:确保煤矿安全相关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形成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五)应用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六)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和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方案设计:根据煤矿特点和安全需求,制定合理和科学的建设方案;(二)设备采购和安装:按照方案要求,采购和安装监测设备和相关设备;(三)软件开发和编程:根据煤矿需求,开发或购买安全监控系统软件,并进行编程和配置;(四)系统测试和调试: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五)培训和使用: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系统;(六)维护和保养:定期对监控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七)持续改进: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改进,提高系统的性能和效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解读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解读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煤矿正确使用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制定了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此标准于2007年1月4日发布,4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范》替代了原煤炭工业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安字[1995]第562号),与后者相比,一是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等要求;二是增加了甲烷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并补充了设置图;三是增加了其他传感器的设置要求;四是增加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信息处理和管理要求;五是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对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了细化;六是删除了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标准编制说明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煤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7项措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和联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到2006年底,高、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率分别达到了99%和67.5%。
有高、突矿井的67个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了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产煤县(市)中有165个实现了联网,山西、黑龙江、重庆等实现了全省(市)联网。
尽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近年来得到了迅速普及和推广,在现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加强监控系统现场管理,指导和规范煤矿正确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其检测仪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加强对安全监控产品的监管,制订和修改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煤矿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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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
导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委办[2006]21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话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与使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1.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矿井、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所有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属于原国有重点煤矿范围的,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属于原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范围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装备。
2.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
煤矿新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MA标志)。
相关制造厂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换标工作。
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MA 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告(网址:)。
3.逐步改造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原制造单位取得新的MA标志后,应与煤矿积极协商,共同制定方案,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系统进行更新改造。
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配置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元件或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更新改造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其他煤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
煤矿在用系统制造厂家未取得新的MA标志的,该系统应于2008年底前淘汰,在此之前,在用系统的制造厂家应继续为煤矿提供备件。
4.统一规划、严格准入。
地方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部门应统一规划和协调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对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应制订装备计划,规定不同类型矿井的装备期限;对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对每套监控系统都能做到科学设计、标准化施工、严格验收,合格一套运行一套。
二、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1.正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
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
2.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应当根据矿井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保证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地面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
各类小煤矿必须保证有专人负责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必须与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3.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
各省(区、市)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扶持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煤
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检修及申请承担安全计量器具检定等工作,同时为各类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已建成的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公司)检修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帄。
服务机构应依法运作,规范化服务。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依法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建立传感器及其他测控仪器的调校、检修、检定等台账,对不按期调校、送检的小煤矿,应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报告。
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须接受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三、做好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强化网络运行管理
1.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
目前,全国重点产煤县(市)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联网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省(区、市)联网工作牵头部门应继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在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有效推进其他产煤县(市)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
已完成联网且条件成熟的地区,应逐步开展低瓦斯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积极扩展安全监控覆盖范围。
2.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上传工作。
各煤矿对本矿监控系统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要按照有关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
网络正常运行。
3〃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管理。
实现区域联网的各产煤县(市)网络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制订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努力实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各级网络中心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确保与各矿调度室、各矿主要负责人间的通讯畅通,发现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4.建立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
各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系统运行和各矿井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
1.科学指导,严格监管。
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网络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章立制,推动各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要逐步推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年检制度,将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内容,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应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进行停产整改。
2. 依法监察、违法必究。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要认真分析网络中心上报的煤矿瓦斯超限情况月度报表,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检查。
对不按期将传感器送检调校的小煤矿,要重点进行监管监察。
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连续运行,传感器安装地点不对、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遥传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应依法严肃查处。
3.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地方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经常深入煤矿现场,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并积极总结好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建立示范工程,推动煤矿安全技术整体水帄的不断提高,进而促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文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