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建立我市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活动中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的方案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川价费[2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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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价费[2003]52号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检查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的装修工出入证押金及工本费、装饰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空调安装押金、均不是合法收费;建渣清运费应由环卫部门收取(可委托代收);施工监理费应由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收取;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不可重复收取。
——结束——。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各物业企业: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解决困扰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完善我市的物业管理制度,经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一个月内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认手续。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
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4、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物业服务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5、为鼓励先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6、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带有强制性的费用,业主需要物业企业提供合同以外特殊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实现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价格环境,现就本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2018年,扬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高于省定目标(省定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3%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1.坚持和落实价格调控机制。
制定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明晰相关部门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落实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形势研判和督查考核,形成调控合力。
加强和改进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落实稳价保供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保证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抓好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蔬菜、生猪种养基地,强化本地区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
3.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售后服务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售后服务)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 (柳价字[2009]1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且就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壹且遵照执行。
壹、凡从试行之日起未交付使用且未取得收费批文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于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确定本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报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
二、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或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于本通知实施后其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后,凡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可按《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俩年。
于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试行)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柳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共性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2.对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且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由业主大会委托原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提供服务。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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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14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四日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住宅以及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按等级收费。
我市物业服务共分五个等级,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制定,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指住宅非小区)。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核定。
五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四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三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40元;二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一级基准价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浮动幅度为10%(详细内容见附表)。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荆价房服〔2018〕43号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房产管理(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附后;荆州区、沙市区及功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咨询、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所辖行政区域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应自觉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不得扰乱正常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