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试考试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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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综合被称为经济基 础。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
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间接决定法及其发展变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律的宗教化
宗教的法律化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我国的规定
社会主义社会为法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第五节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可以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
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 观念相适应之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概念上的联系
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功能上的联系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宗教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二、法对社会的调整【真题示例】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

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

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二、法与科学技术【真题示例】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法律的变化需要立法者进行废改立。

故A错。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考试章节重点

法理学第一章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有:(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2)阶级基础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所以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处处表现了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6、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2)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理论(4)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5)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6)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反腐倡廉和法制建设重在教育的理论(7)关于人权的理论(8)关于“一国两制”的理论(9)关于部门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理论(10)关于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加强和改善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的理论7、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理学0401

法理学0401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法理学第1页 专题四 法与社会一、地位分析法与社会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查中同样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其中的很多重要知识点与法的本体中的法的特征与本质知识点关系密切,只要掌握了法的特征和本质这个知识点,本专题中的许多知识点就会迎刃而解。

本专题中较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法与科学技术、法与原始规范、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等知识点。

二、考点剖析考点1.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律的功能与性质取决于社会,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进程基本一致。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3.法对社会的调整:协调利益冲突,诊疗社会疾病,形成社会秩序。

4.法有局限性: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5.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理性的法律制度、实质法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考点2.法与经济1.经济对法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但法律也受其他因素影响。

2.法对经济的作用:(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

考点3.法与科学技术1.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发生作用;2.科技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3.用法律管理科学技术,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

考点4.法与政治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法反映并服务于一定政治。

但法对政治具有相对独立性,并非每一具体法律都有政治内容,法亦有其自身属性的特殊要求。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法以规范性、程序性等特征赋予政治及其过程形式上的正统性与合法性。

3.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表一。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二、三、四节讲义第二节 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2)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3)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①确认经济关系;②规范经济行为;③维护经济秩序;④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1.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1)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①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②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③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①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②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

③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4)科技进步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①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

②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

2.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1)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013法理学试题A

2013法理学试题A

西南科技大学2013-2014-1学期《法理学》本科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判断题(正确的记作T,错误的记作F,每小题1分,共13分)1、法律条文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2、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3、法律既有社会管理功能,也有阶级统治功能。

4、法律规范包括事实构成和法律效果两部分。

5、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6、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种。

7、法制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按一定标准划分的诸法律部门组成的规范系统。

8、《民族区域自治法》属于行政法部门。

9、完整的法律规范包含指引规范和制裁规范两部分。

10、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引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

11、权利来源于权利人自己的选择,跟其它人没有关系。

12、公民积极行使权利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13、负有义务就是对一个制裁负责。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中国法不适用于()。

A、南沙群岛B、文莱C、香港九龙D、中国驻美国大使馆2、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制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是()。

A.宪政制度的建立B.法制原则的确立C.强调法律保护私人利益D.注重保护社会利益3、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分类是()。

A. 公法与私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4、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张某向律师刘某咨询,刘某认为根据合同法,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提起诉讼,有较大胜诉把握。

刘某的分析体现了法的()。

A.教育作用B.评价作用C.强制作用D.预测作用5、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哪方面?()。

A. 它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一体B. 它的内容过于野蛮粗糙C. 它不是用语言或文字表述的D. 它不是由国家制定并依靠法院、警察、监狱等机关来保证实施6、主张把正义问题从法学研究中排除出去的学派是()。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法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

认识法律,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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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一、基础理论知识
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法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

认识法律,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

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

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当然,法律毕竟不是上帝。

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
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如果硬要以法律进行控制,就可能导致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甚至造成法律的暴政。

历史上不乏此类教训。

如“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结果招致天下仇怨。

其次,我们还应当看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即使法律再完备,如果社会公众无动于衷,则法律仍旧游离于社会机体之外,难以发挥作用。

当然,一个社会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对不同的法律认知程度及使用能力参差不齐,必定会使不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中有着不同的实现效果。

所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号召民众守法,更重要的还在于教育民众“用法”。

只有人人都善于使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此外,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总之,法律渗透于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传承文明,沟通未来。

正是通过与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法律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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