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粤高法明传〔2023〕323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信访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高法明传〔2023〕32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按照《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要求,全面开展“有信必复”工作。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通知要求。
认真组织,确保规定要求落实到位;严格做好来信答复,提升办信质效;加强分析研判,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提升;强化督导问责,压实办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程。
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实际研究制定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并于近期下发执行,请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报省法院立案庭。
三、切实落实联络员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上下级法院日常办信联络工作,确保联络顺畅。
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更换联络员的,要及时确定新的联络员并第一时间将名单报送上级法院。
四、定期开展通报督办工作。
《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正式施行后,省法院将根据该规定有关要求,每月定期对各级法院办理群众来信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并对未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的,采取电话、发函、约谈等方式予以督办,保障“有信必复”工作落实见效。
各中、基层法院要参照省法院做法对辖区法院和本院各部门办信工作定期开展通报督办工作。
请各中级法院接此通知后,迅速转发辖区法院并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立案庭徐晓林************陶华金************智建处李文琦************技术人员余辉煌188****6061附件:1.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2.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31日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群众来信“有信必复”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3〕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8日至8月15日组织全国四级法院开展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管理系统“有信必复”工作专项演练。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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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通知(粤高法发[2010]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先予执行措施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
近期,我省有的法院因对该措施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在民商事审判中采用先予执行,引发暴力阻挠执行事件,造成人员受伤,个别法院在执行遇阻时,一次性拘留数十名参与阻挠的人员,引起社会关注和媒体披露,给法院工作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为了正确适用先予执行制度,防止类似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
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全国、全省政法工作和法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严肃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防止因审判、执行工作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
二、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先予执行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中,对什么是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七日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
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
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粤高法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我院在总结近三年来集中管辖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在2004年8月31日省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民一、民二、民三庭、立案庭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所提意见又再次对《意见》作了补充和完善。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意见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在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对这五类案件具体范围的理解不够准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集中管辖制度,现特对这五类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如下:一、由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没有按照争议的主体而是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应予集中管辖的案件种类,因此只要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上述五类案件的范围,则不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集中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粤高法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4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提出具体操作指引。
1.【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03【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3月3日)问题一、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是否应当提供等额财产担保?处理意见: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情形,酌情判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是否足以赔偿因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非要求担保人必须提供与执行标的额相等数额的担保。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按照此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暂缓处分而提供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暂停执行处分措施而产生的损失提供担保。
执行法院审查适用法律时应区别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规定。
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处理意见: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院也正在做相关问题的解答,基本的思路确定了,即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是有条件和要求的,在特定情形下要限制首封法院的处分权。
各中院、基层法院有此类争议的,可及时启动执行协调程序,尽快消除障碍,推进案件执行,按以下原则协调解决:第一、原则上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应及时依法处置查封财产。
第二、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首封法院案件依法暂缓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启动处置程序的,应由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财产处分后各法院依法推进个案后续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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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颁布时间】2004-1-12
第一条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