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简介之四设计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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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概况

核安全法规概况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

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

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

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

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

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

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09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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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平安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平 安监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 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方 案。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本钱。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方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 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 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 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 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展科学论证,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 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展核设施建造、装料、 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 施平安监视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 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后,方可进展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 等活动。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
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wèntí) (HAD101/05)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06)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7)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三页,共103页。
我国核安全(ānquán)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以下组成: 国家法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wūrǎn)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
第十四页,共103页。
部门规章
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 (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1985年 卫生部发布) 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shìgù)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 核事故(shìgù)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 (1995年 卫生部发布) 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3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核安全设计准则

核安全设计准则

核安全设计准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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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

核安全法规介绍概述核安全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重要领域。

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档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核安全法规,并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解析。

国际核安全法规1.核不扩散条约(NPT)核不扩散条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核安全法规之一。

它于1970年签订并于1975年生效。

核不扩散条约的目的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并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该条约规定核武器拥有国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核武器、核材料和核技术的非法传播。

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和加入国承诺不通过核扩散的方式获取核武器,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发展和使用核能。

该条约设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的监管机构,负责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核材料的监督。

2.联合国核安全公约联合国核安全公约(CNS)是国际上关于核能与核材料安全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公约于2005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核安全合作,预防核材料的非法获得和利用,防范核恐怖主义。

核安全公约要求签署国制定、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核安全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框架。

同时,该公约还要求加强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核设施的安全性、加强核安全培训与技术合作等。

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监督国际核能的和平利用,并负责核安全和安全监督等工作。

IAEA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材料监督,核设施安全评估,核材料的非扩散和核能安全的技术合作。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标准和指南,涵盖核材料的安全管理、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核辐射防护等方面。

4.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国际核事故应对公约是国际上专门处理核事故的法规。

该公约于1986年签署并于1987年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应对核事故,并减少核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根据公约规定,签署国应当建立国家应急响应机制,并进行核事故的预防、监测、评估和应对。

公约还要求签署国进行核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公众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意识。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核能是现代工业和生活的重要能源,但是核能的应用和发展必须伴随着核安全的保障。

为了保障核能的安全利用,我国制定了一套完整、严格的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是我国核能安全管理的基石,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从根本上要求核能的安全运用,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在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中,主要包括: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我国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规定。

我国核设施和辐射环境监管条例是我国核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它规定了核设施的建设、运营、退役和核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辐射环境的保护要求。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核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核设施安全运用,防止核事故的发生。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另一部重要法规,主要规定了辐射源的管理、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核与辐射事故的管理、核和辐射环境监测及报告等内容。

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对核和辐射事故实行及时、透明的报告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此外,我国核安全法也是推动核安全的重要法规,该法规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与辐射安全控制等方面,全面指导并规范核能的合理、安全、高效利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际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业务人员的培训,加大核安全科研、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投入。

总之,我国的核安全法规系统覆盖了核设施、辐射环境、核材料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核与辐射相关领域,在加强核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协作的同时,为民众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保障权益。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

《核安全法规介绍》课件

03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制定
我国核安全法规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审查,以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可操作性。
修订
随着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和国际核能监管趋势的变化,我国核安全法规也会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 的核安全监管需求。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的结构
核安全法规的政策发展方向
强化责任与问责
未来核安全法规将更加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确保 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执行。
促进公众参与
核安全法规将鼓励和保障公众的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核能 利用的信任和支持。
核安全法规的国际合作前景
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统一
随着全球核能利用的普及和发展,各国核安全法规将逐渐趋向统一,以促进国际 间的互信与合作。
核材料管理
01
02
03
核材料管制
对核材料实行严格管制, 确保核材料不被非法转移 或用于其他目的。
核材料库存管理
建立核材料库存管理制度 ,确保核材料的安全和保 密。
核材料进出口管制
对核材料的进出口实行管 制,防止核扩散和保障国 家安全。
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
辐射防护标准
制定辐射防护标准和规范 ,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 健康与安全。
环境保护要求
明确核设施运行过程中对 环境的影响和保护要求, 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 题,确保环境安全。
核事故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制定
应急演习与培训
制定详细的核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 急组织、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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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配套导则: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0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HAD102/0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核电厂防火 (HAD102/1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HAD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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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的设计基准
(7)设计基准事故:
设计基准事故从假设始发事件清单得出, 目的是为核动力厂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确定一套设计条件。
设计基准事故=假设始发事件+单一故障, 通常可将假设始发事件分类,取包络,并 不需要对每一个假设始发事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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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的设计基准
(8)严重事故: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配套导则: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 (HAD102/0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 级 (HAD102/0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
(HAD102/0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2/0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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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要求 2.经验证的工程实践 在核动力厂的设计中,应特别注意: (1)采用经批准的最新或适用的标准; (2)采用未经验证的设计或设施时,必须有适当的 支持性研究计划,或借助其他相关的应用证明其 安全性是合适的; (3)选择设备时要考虑到其误动作和故障模式,要 优先选择具有可预见和了解机理故障模式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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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防御概念
纵深防御概念在设计中的另一个典型 应用是多道屏障:
燃料包壳 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 安全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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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要求
设计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核动力厂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安全管理 要求将安全确定为所有从事安全活动的单位的最优先责任。安全管理 要求对如下方面提出了原则: 管理责任 设计单位必须遵循: (1)明确划分职责、权限范围、联络渠道; (2)所有层次拥有足够的受过适当培训并技术合格的人员; (3)明确不同设计部门之间的接口,并明确设计单位、用户、设备供 货商、建造单位和其他承包商之间的接口; (4)制订并严格遵守完备的程序; (5)定期审查、监督和监查与安全有关的设计事项; (6)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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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要求
1.纵深防御要求(续) (4)通过安全系统的自动触发和操纵员的动作提供核动力 厂的附加控制,应使假设始发事件早期内操纵员的动作 尽量减少; (5)尽实际可能提供控制事故过程和限制其后果
的设备和规程;
(6)提供多种保证控制反应性、排出余热和包容放射性 的手段,以保证各道屏障的有效性并减轻假设始发事件 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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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的设计基准 (3)厂址特征: 厂址特征包括人口、气象、水文、地质和地震等, 也包括核动力厂可依赖的外部服务,如电力供应 和消防等。厂址特征的许多方面也可作为外部事 件的输入。 (4)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应该是最新的或当前适用的,并经过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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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的设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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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深防御概念 (4)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 超过的严重事故的,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 实际可能的低。这一层次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包 容功能。 (5)第五层次,即最后层次防御的目的是减轻可能 由事故工况引起潜在的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的放 射性后果。这方面要求有适当装备的应急控制中 心及厂内、厂外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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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
总的核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 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总的核安全目标由两个具体的目标所支持:
(1)辐射防护目标: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 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 并且合理可行尽量低,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2)技术安全目标: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且一 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 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 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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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要求 1.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要保证:
(1)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在核动力厂整 个设计寿期内具有合适的性能; (2)满足了营运单位的要求,提供了充分的安全设 计资料和运行支持性信息; (3)考虑了确定论和概率论安全分析的结果; (4)采用了合理的设计措施以及运行与退役实践, 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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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要求
2.安全功能 核动力厂的基本安全功能可以划分为如下三项:
(1)控制反应性;
(2)排出堆芯热量;
(3)包容放射性物质和控制运行排放, 以及限制事故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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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要求
3. 核动力厂的安全特性可分为如下几类:
(1)利用固有安全特性使核动力厂在假设始发事件后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或只产生趋向于安全状态的变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现代核动力厂在 设计中通常还需考虑严重事故。严重事故的考虑 方式通常是采用概率论、确定论和工程判断结合 的方式对超设计基准事故进行研究,确定可能导 致堆芯严重损坏的事故序列,采取合理可行的预 防或缓解措施加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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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
除采用安全分级等方式提高部件可靠性外,还需在设 计中采取其他措施来提高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 (1)共因故障: 采取多样性、多重性和独立性原则防止共因故障。 (2)单一故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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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核动力厂设计要求 5.2.总的设计基准
为了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在设计上要确定 核动力厂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即设计基准。对 列入设计基准的情况,通常要采用保守的方法来 设计。为进一步改进安全水平,现代核动力厂通 常还要考虑严重事故,必须采用工程判断和概率 论相结合的方法来考虑这些严重事故序列,针对 这些序列确定合理可行的预防或缓解措施。
1.纵深防御要求 纵深防御概念在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可以包括如下方 面: (1)提供多重的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不受控制地向环 境释放; (2)保守设计和高质量建造,将核动力厂的故障和偏离 正常运行减致最小; (3)利用固有安全特性(例如失电后控制棒自动掉落和 自然循环)和专设安全设施控制假设始发事件后核动力 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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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管理要求 6.质量保证 (1)对核动力厂的设计管理、执行和评价必须制订 质保大纲; (2)设计、变更或改进必须遵照合适的工程标准和 规范所确定的程序; (3)设计的恰当与否,必须由独立于原设计的人员 或团体进行验证或核实。验证、确认和批准必须 在做施工设计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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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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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目标的理解 不排除人员受到有限照射,也不排除放射性物 质向环境的有限释放,但必须符合限值; 在符合限值的条件下,还必须贯彻合理可行尽 量低的原则;
核动力厂不保证绝对的安全,而是控制风险:
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事件的后果 所有的辐射源都必须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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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的风险水平 美国核管会在其安全目标的政策声明中提出: 由于核电厂运行导致其周围居民立即死亡的风险 不超过所有可能导致其死亡的社会风险的千分之 一; 由于核电厂运行导致其周围居民患癌症的风险不 超过所有可能导致其患癌症的社会风险的千分之 一。 研究表明,核电厂的大规模放射性释放频率于 10-6/堆年即可满足这两个风险指标。
(5)设计限值:
要确定在各种核动力厂状态下与每个构筑物、系统或部 件的主要物理参数相适应的设计限值。
(6)运行状态:
毫无疑问,虽然核动力厂设臵了诸多的安全系统,但运 行过程中任意超出许可范围或安全系统随意处于不可用状态 并不能保证安全,所以必须为核动力厂的运行确定一套要求, 如安全系统整定值、系统的运行限制条件等,这些要求集中 体现在运行限值和条件(即技术规格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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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的设计基准
(1)核动力厂状态分类:
通常分为正常运行、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 事故。
(2)假设始发事件:
包括内部事件和外部事件。内部事件的例子有设备故障 (如管道破裂及所导致的压力、湿度、温度、内部水淹、喷 射流、飞射物和管道甩动等)、火灾和爆炸等。外部事件的 例子有地震、洪水、风暴、海潮和飞机坠毁等。假设始发事 件的后继效应应视为事件的一部分。
(2)在假设始发事件后,核动力厂借助于非能动安全设施或 连续运行的安全系统即可控制事件,使核动力厂趋向于安 全; (3)借助于对假设始发事件响应的安全系统使核动力厂趋向 于安全; (4)借助于专门规程使核动力厂在假设始发事件后趋向于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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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技术要求 4.辐射防护和验收准则 必须为核动力厂确定放射性验收准则,这些 准则应遵守下述原则: (1)高概率事件,放射性后果应该很低;而放射 性后果较高的事件,则其发生概率应该很低; (2)为操作方便,通常仅列出有限数目的几组准 则,并与核动力厂的运行状态相对应:正常运行、 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
在设计基准事故的分析中,应保守地假设在对付某一 假设始发事件的安全系统或设备中发生了一个随机故障。 随机故障的后继效应应视为故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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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设计 (3)故障安全设计:
部件的设计应该在部件发生故障时处于对安全有利的 状态。 (4)辅助设施: 辅助设施应具备与其所支持的安全系统相当的可靠性。 (5)设备停役: 必须考虑设备的维护、试验、检查和修理对安全的影 响,为其确定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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