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健全改革建议(1)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 打破利益联结,确保公平公正: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打破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
益联结,确保补偿安置政策的公平公正性。
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
农民在补偿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
设置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损失,包括土地价值、农作物价值、劳
动力成本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合理地获得补偿。
3. 完善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完善安置政策,及时安排农民的生活和工作。
农民在被征地后需要有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房条件,政府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就业
和住房安排,确保农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问题解决机制。
对于征地补
偿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强化监督执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制
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依法严肃处理。
总之,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完
善安置政策,建立问题解决机制,以及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小议我国现行征地补偿

维护群众 合法权 益的紧急通知 ( 国办 发 E 2 0 1 0 3 l 5
号 ) ,通 知 中要求 尚未按 照有 关规定公布新 的征地 补 偿 标准 的省 、区、市 ,必 须于2 0 1 0 年6 月底前 公布实
施。
安置 补助费标准 ……四至六倍 ……但是 ……最高
定程度上 防止 了征地补偿 的随意性 。老征地补偿标
产值标 准和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 )转变 。新 征地 补偿标
准相对于原来老征地补偿标准 ,有 了如 下改进 : ( 1 ) 征地 补 偿标 准有 着 较大 幅度 的提 高 ,在 一定 程度上 解决 了补偿 标准偏低 的问题 。老 征地 补偿标准
具 有较强 的刚性 作用 ,必 须严格 执行 ,这有利于 防范
情况 ,造成征地 的整体补偿水 平偏低 , 已经跟不上 经 济社会 的发展 。新 征地补偿标 准则在制 定的时候就注 重考虑 土地 的区位条 件 、土地 的供求关 系 以及 当地 经 济发展 的水平和最 低生活 的保 障水平等 多个 因素 。因 此 ,新 征地补偿标 准测算更科 学 、更合理 ,同时也使 得其补偿 标准相对 原来 的单一 的年产值 标准有 了较大 幅度 的提 高 ,能在 一定程度上 解决征地 补偿偏低 的问 题 。以贵州省某县 为例 :2 0 0 4 年 申报 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某 水 电站 时水 田的综合 补偿标 准为 l 5 . 8 2 2 万 元/ 公 顷 ,2 0 0 7 年 申报某水 电站 时水 田的征地 补偿综合标 准 上升 到2 7 . 5 5 2 万元 / 公 顷 ,而 现在执 行统一年 产值后 其综合 补偿 标准为4 8 . 6 4 5 万元/ 公 顷 ,较之 以前有 了 大幅度 的提高 。 ( 详见表 1 ) ( 2 )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征地 补偿的公平性 ,做 到 了 “ 同地 同价 ”。原来老征地 补偿标准 (G I - 地管理 法 规 定的征地 补偿是 以被 征地前三年 主要农产 品的 平均产值 或产量 作为补偿依据 测算其补 偿的 ,因此不 同的地 类 、不 同的项 目之 间就 有可能存 在着征地 补偿 的同地 不 同价 的情 况 ,尤其 是在重点基 础设施建设 项 目与一 般建设项 目之间 ,其差 距较大 。这 就容易造成 被征地 农户互相攀 比,心理 不平衡 。新 征地补偿标 准 也就是 统一年产值 和区片价 后 ,在 同一 个区片 内 ,同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及对策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议及对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面临重新安置和生活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从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全方位加强保障,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政策方面建议:1.加强政策宣传:应加强宣传政策,增强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受的福利。
2. 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权利,形成制约征地政府和企业的法规和制度。
二、制度方面建议:1. 健全安置制度:建立完善的被征地农民安置机制,保障农民的安家立业,让他们能够在新的环境中有一个稳定的生活。
2. 完善保障机制:建立保障农民权益的制度,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三、资金方面建议:1. 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资金投入,确保他们在安家立业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2. 确保资金使用:对于专项资金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到位,避免滥用浪费。
四、教育方面建议:1. 加强职业培训:对于被征地农民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增强自立能力。
2. 积极推动教育均衡:政府应大力推动教育均衡,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五、就业方面建议:1. 提供优惠政策:对于被征地农民应提供就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用地等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2. 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医疗保障方面建议:1. 公平医疗制度:建立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
2. 增加基层医疗资源:加大基层医疗资源投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方便被征地农民就医。
对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在政策、制度、资金、教育、就业和医疗等方面全方位加强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关爱。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当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我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又能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同时要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法规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农民的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需要提高农民的参与和意识。
农民是征地补偿安置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他们应当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表,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
第四,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应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应多样化,既能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又能提供相应的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
最后,需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的审核和核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基层单位对征地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基层单位对征地的意见和建议范文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问题成为了基层单位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基层单位的代表,我们深感征地问题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合理确定征地范围和方式征地范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征地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征地范围,保留农田和农民生计所需的土地。
同时,征地的方式应公开透明,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征地补偿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应根据征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征地补偿中应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如提供就业机会、培训等,帮助农民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
三、加强征地管理和监督征地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征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加强对征地补偿款项的监管,确保补偿款项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四、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征地后,农民需要转变职业,融入城市生活。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帮助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和增加收入。
同时,应加强对农民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农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增强维权能力。
六、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征地后,应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案,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征地后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农民组织建设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民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力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社、农民工会等组织,帮助农民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开发商在开发新的土地项目时,需要征收原有村庄或者农田的土地,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安置和补偿。
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常常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赔偿不公、安置不当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1. 赔偿不公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很多农民常常遭受赔偿不公的问题。
有的农民明明是同一种类型的土地,但是在征地补偿中赔偿的金额却有很大的差距。
这主要是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执行,导致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在赔偿时存在任意性,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2. 安置不当在征地后,农民需要进行安置。
目前许多的安置地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离医疗点和教育机构远,在农民工转移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保障等方面也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3. 缺乏参与度目前,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民的参与度较低。
在征地补偿方案制定、赔偿金额确定等过程中,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导致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权益受损,缺乏公平和公正。
1. 规范赔偿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统一的赔偿标准,按照土地的类型、面积等因素制定明确的赔偿金额,杜绝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在赔偿过程中的任意性。
应该加强对于赔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公正。
2. 加强安置地建设在选择安置地点时,应该考虑农民的生活需求,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度、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应该加强规划和建设,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应该建立健全的安置地保障系统,提供就业机会和教育、医疗等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应该加强农民的参与度,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将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应该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协商机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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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健全改革建议(1) 【摘要】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
土地征收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
使我国本已存在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进一步固化,使得解决统筹城乡二元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大量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土地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各种不稳定因素和极端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探讨建立合理、公平、公正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对于我国的社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农民安置
土地对大部分的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
农民一失地,就成为“三无”人群,即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
失地农民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约有5418万。
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如何确保农民的命根子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换来对等的利益是广大农民的心声,所以加快征地补偿机制改革成为“三农”问题中的一个焦点。
研究征地补偿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不仅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国的土地市场,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提高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加快中国
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进而保持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我国征地补偿立法和社会现状
自建国初期,为国民经济基础建设,兴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在1950年就开始了土地征收和相关的立法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阶段。
中国土地制度实行国家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极为有限,很难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因此,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满足其对土地需求的主要来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土地大规模被征收,征地利益冲突问题日趋显著。
一方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失去的土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国家给予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却很少。
在农民集体征地所得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时,农民集体的代表——农村基层干部因其特殊性另成一利益集团。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征收立法尚存不足等的存在,便于他们利用其职权对农民集体的利益进行侵占,致使干群关系紧张,农民上访增多。
2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特别牺牲理论
特别牺牲理论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宪政原则出发,认为:第一,财产权虽负有社会性义务,但也应适用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征收的意义在于,允许国家运用公权力以合法的形式对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造成损害,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
结果责任理论
结果责任理论,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理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国家的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造成相应的损失,虽然这种征收行为是出于公益目的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其受到的损失和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是一样的。
公平负担理论
公平负担理论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
国家公益征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因此社会全体也应当承受国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缺陷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殊性
由于在征地实践中出现土地征收权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侵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对所有权主体多级性和不确定性的规定,反而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
即使属于村内小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乡、
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补偿费偏低且计算不合理
首先,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这样形成的土地征收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
其次,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
农地一经征收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
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
再次,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价差异上欠考虑。
征地补偿费分配混乱
目前,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什么情况应该给,什么情况不应该给,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实际补偿分配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的目的主要是用来安置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的,由安置单位享有,但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
征地补偿程序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补偿程序不完善,且失地农民在利益受到侵害后欠缺司法救济。
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
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
保护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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