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地制度缺陷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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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征用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来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许多缺陷和问题,比如土地征用程序不严谨、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补偿不公等。

本文将对土地征用中的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土地征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土地征用中缺陷分析1.程序不严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导致土地征用的权力被滥用。

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征用不公的问题。

2.政府权力过大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强制推动土地征用事宜,使得被征地的村庄无法拒绝土地征用的程序,使得政府的权利过大,不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外,导致政府过分集中控制征地的过程,民众的意见无法有效整合到政策实施中,从而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政府补偿不公在土地征用实践中,政府往往通过对被征地村庄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来减轻民众由于土地征用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很少公平地给出补偿的原则,往往各村庄之间的补偿差异非常大。

而在土地征用中,政府使得部分地区得到夹带利益,而且会在征地后取得更大的收益。

二、改进方案1.严格规定程序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程序不严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规定程序,对于土地征用的标准、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性,最终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居民能够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2.确保民众参与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加强与地方协商和沟通。

需要加强民主监制机制,提高民众对土地征用政策和兴建项目的参与度,确保土地征用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与民众的合理意见顾虑相衔接,实现民主征用,降低征收成本。

3.建立公平的补偿机制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合理地给予被征地居民补偿。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各抒己见。

喇憝懿鬣譬互盏江魏谶隧辽赡熟黔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方法一、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相关法律中。

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李瑞英安祯光马宁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

是不能征收集体土地的。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收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

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土地权利的转移不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行为。

此时农民集体所有权表现为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收益权受到削弱。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心也是影响其积极性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而征地制度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方面。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征收大量农村土地。

征地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的热点和难点。

一、当前征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土地产权转移时利益分配不均2007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涉及农村征地纠纷的来访为887起3157人次,其中因安置补偿问题来访的为776起2757人次,分别占87.49%、87.33%。

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补偿标准偏低。

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主要是以种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和产值来计算的,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及征地成本中所占比重较低。

据调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被征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费用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16%、18%、12%。

二是有的地方的安置资金、住房等到位不及时。

三是安置方式单一。

以货币安置为主,农民可选择的安置方式少。

四是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缺乏考虑。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成了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部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大量动用征地权,造成土地征用后待价而沽,或低价招商争税源,因资金不到位而闲置土地,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据国土资源部概算,目前我国土地征用后的利用率只占征地总数的67%,30%以上处于“批而未征”、“征而未用”的状态。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近26.67万公顷(400万亩)。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点,而土地征收制度创新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

要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规范补偿费用分配程序,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缺陷制度创新一、问题提出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而提出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其实质是废除城乡不合理的土地剪刀差,树立新的城乡发展观。

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是破除城乡二元土地体制,建立符合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体系,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

这是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阐述了城乡发展一体化与破解“三农”问题的内在关系,从而显示了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战略价值。

但是,就像著名三农学者韩俊指出的那样:在统筹城乡的名义下,一些地方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从根本上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

因此,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城乡互动发展背景下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制度是当前的重要内容。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在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一环。

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必然对土地征收、征用产生持久、强劲的现实需求。

我国现行调整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制度规范还存有缺陷,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现实运行中存在范围泛化、规避法律、补偿严重不足、纠纷解决不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国家的长远利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依规对国有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以满足城市建设、公共建设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增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程序操作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有些征收对象因为信息不对等或者权益保障不到位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导致公平性受到质疑。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征收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缺乏公开透明度,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对于这些存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以及加强征收资金管理和公开透明度。

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 问题意识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问题意识十分迫切。

征收程序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谨、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征收补偿不合理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很多被征收者在面临房屋征收时,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权益受损,甚至引发纠纷。

征收资金管理不透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很多地方在征收资金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急需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征收程序和审批机制,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加强征收资金监管和公开透明度,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正文2.1 存在问题一:征收程序不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程序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征收程序的规范性受到质疑,给被征收人造成困扰和不公平待遇。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

一、土地征用的特征1、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当征用主体,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享有国家建设之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尽管直接需要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但是他们作为土地需要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并在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另外还要明确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但是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这是因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

对此,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

而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之需要,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里所讲的国家建设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均是从广义上理解的。

大体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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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及解决的途径摘要: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补偿及土地发展权分析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3.征地补偿不合理;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5.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针对缺陷提出了改革建议:1.明确公共利益范围;2.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3.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进行多元化补偿;4.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征地理论;征地改革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建设用地为主的土地资源消费需求急剧扩张。

在单一的政府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被大量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讨论的热点。

本文结合征地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其造成问题,就征地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二、征地理论基础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显然,政府的征地行为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即为公共利益需要和给予补偿。

所以公共利益和补偿是土地征用的理论基础。

公共利益日益受重视导致了产权由最初的绝对性向社会性转变,从而催生了政府的征用权。

而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由决定了补偿是征用实施的要件之一。

另外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即土地发展权。

土地发展权是土地变更为不同性质使用之权。

狭义的土地发展权主要指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之权利。

在我国,国家拥有狭义的土地发展权,即农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权利。

因为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镇土地国有制。

农地改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就必需转变土地所有权,也即国家把集体土地通过征地变国有土地。

三、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基于以上论述,政府征地实际上是建立在三个理论基础上的,即公共利益理论、补偿理论和土地发展权理论。

那么征地行为是否合理也就可以从这三个理论上来分析了。

下面就结合以上三个理论来分析一下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界限不明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

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据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如公路、学校等仅42项,占2l%;属政府机关的lo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n)。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并且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

但是,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法律对于农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大量现实中的情况是村委会行使所有者权利,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征用等事项都由少数村委会成员决定。

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者从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转移到了村委会少数人手中,而集体土地真正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知情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表现在没有流转权和土地发展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则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流转,而集体土地要进入市场,只有一种方式,即通过国家征地。

这样,征地与否,征哪块地完全由国家说了算。

这也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埋下了根本隐患。

3、征地补偿不合理3.1征地补偿范围太窄、补偿标准太低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残地损失和其它间接的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也没有考虑土地的未来升值潜力。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其征用前三年市场年产值的6~10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市场产值的4~6倍,两者加起来最高不得超过30倍。

”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

也即国家以10年农业产量的价值把土地的无限期的使用价值一次性买断,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3.2补偿分配不公在实际征地费用分配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就成了集体的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财产直接的处置,以至于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不知补偿费是多少,其中多大的比例是给自己的。

根据典型调查,在土地征用的利益分配中,县政府获得了52%的土地征用收益,县以上政府获得了15%的征用收益,而农民利益集团只获得了32%的土地征用收益,农民个人只获得土地转让收益的5%一10%,其他被村集体拿走。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征用一转让”这一过程,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大约2000亿元。

现在全国约有3000万农民因承包地被征收、买断而成为贫困农民,部分农民生活由小康返贫困。

3.3征地补偿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即一次性给农民以一笔钱后就算征地过程全部结束,以后失地农民自谋生路。

而在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她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但这些具体的补偿方式还在探索中,更没有以政策等形式形成对失地农民补偿的约束。

3.4土地征收程序的透明度较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征地完全是强制性的,征收主体为国家,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没有决策权和申诉权,不利于群众监督,所有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

另外,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然后让已经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来发表意见,已经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了。

四、征地制度改革途径与建议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缺陷的分析,作者认为,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问题根本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及产权主体不明确,实际上表现为农民手里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地位不对等。

而征地问题的主要表现在征地补偿上面,也即补偿标准太低。

下面我就征地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如下:4.1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公共利益是使土地征用权的行使合法的唯一条件,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

比如加拿大将公共利益限定为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方面;日本《土地收用法》规定,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并采取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公共利益用地可界定为:国防军事用地、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国家储备粮库等、水利及环境保护用地、其它公认或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4.2 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以及其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在清晰的产权安排下,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市场规律较为顺利的实施土地征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征地主体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纵观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土地属于个人所有,土地产权安排清晰,征地主体及客体都比较明确,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强调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弊端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产权主体不明确。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具体怎样改革,是一个很大的话题,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本文在此不多说,仅就其对征地改革有利的思路下提出一些改革原则。

即农村土地改革应当把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给农民,而且最重要的是还农民一个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尤其包括土地发展权。

国家可以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强制性征地。

4.3改革补偿制度在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和农村土地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以后,我们就可以有以下土地补偿的设想了。

首先,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

结合我国实际,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基础上,还应加上土地发展权价格,即土地改变用途以后的升值价格。

其次,根据“公平补偿”原则,按照市场标准计算征地的补偿费用。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除了考虑土地征用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区位、交通、环境、人口、市场供求现状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升值空间等因素,并以此作为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的依据,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价格的土地资本及预期收益,在征地中得到充分反映。

例如美国土地征用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时,不仅考虑土地现有价值,而且考虑土地未来价值,还考虑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还有就是,补偿方式多元化改革。

除货币补偿以外,落实国发[2004]28号文件中提出土地使用权人股等多种补偿方式,最重要的是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机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失地农民提高自身技能,以帮助失地农民完成从务农到务工、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

4.4 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征地从申请、核准审批到实施都应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我国现有的征地程序重形式、轻内容,不足以保证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民主权利。

因此,我们要在现有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征用目的审查制度,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健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公正参与、公开查询、举行听证和举报等制度,加强全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

参考文献[1]曲福田,《土地行政学》,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常红晓改写,土地解密,财经(J],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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