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征地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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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一)摘要: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常年产值为依据,以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城市的发展建设,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借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可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式逐步完善。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Abstract:Ourcountry’scompensationstandardonexpropriatedLandalwaysonarequisitionbasisofave rageyearoutputvalue,gettingdevelopmentofcityinpriceoflandlosingfarmers’interests,itisill-adapte ndexpropriatedandcompensati onsystemofdevelopedcountriesprovidesacompletereferenceforourcountry.Ourcountry’sLandexpr opriatedandcompensationsystemcanbeimprovedbyenhancingthecompensationstandard、improvinglandexpropriatedandcompensationway、establishingandperfectingthesocialsecuritysystemoflandlesspeasantsetc.Keywords: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farmer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框架不完善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浅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之间,社会各界讨论纷纷。

笔者就新条例的优点及仍存在的弊端发表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弊端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

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间,从“拆迁”到“搬迁”的演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这仅仅是当局者简单的文字游戏,还是实质性的改变?再者,具体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新条例中关于搬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是“真正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民主”?均成为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新条例基本内容入手,对新条例进行简单的解读,从进步之处和缺陷部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总则由七个条文组成,明确界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条例的一个总结。

第二章规定征收决定相关问题,由八至十六条组成。

其中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是一个重要条款,下文将详细进行说明。

第三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偿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等。

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较为简单。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第一章引言我国土地资源是珍贵的战略资源,尤其是农村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划转为政府或企业使用,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议题。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土地征用补偿的概念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企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民或单位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购,并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对被征用土地的原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障被征用土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土地征用补偿的现状在现实中,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征地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不透明,导致农民往往感受到补偿不公。

其次,农民与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上存在信息不对称。

同时,农民往往对征地方式和征地之后的利益分配不了解,难以解决利益分配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滥用征地权,滥用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改进方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土地征用补偿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现计算标准透明化。

其次,应加强被征用农民的权益保护,防止滥用征地权和滥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同时,健全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制度,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局,让农民更有发言权。

最后,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章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与创新针对上述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与监管力度,确保土地征用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完善与创新,建立科学的补偿计算标准和程序。

此外,应注重农民的利益保护,确保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加强社会组织和监督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参与征地补偿决策的权利,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六章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土地资源的重要制度。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研究土地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生产资料,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一、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收回和统一管理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性质的行政行为。

土地补偿则是对农民因土地征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

通过土地征收,可以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土地资金和资源的集中配置。

最后,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

通过征收与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的恶性竞争和过度开发,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仍然不完善。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往往只注重土地的开发利用,忽视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明确,不同地区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再次,补偿方式单一,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单一的补偿方式往往无法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最大化保障。

三、改进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方向为了解决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和监督。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的论文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的论文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补助费的论文
土地补偿费
类别补偿标准
-----------------------------------------------------------------------------
国家建设用地征用耕地、菜地、鱼塘、籍塘、果园、苗圃地按该地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被标准补偿
征用苇塘、林地、砂石地等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地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被标准补偿
征用宅基地、积肥场、场院地该相连有收益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5被标准补偿
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5倍补偿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临时使用农村土地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说明:依据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毕业论文(本科)题目: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目录一、土地征收补偿概述………………………………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三)征地补偿矛盾解决机制不完善………………………………(四)土地征收补偿立法严重滞后…………………………………三、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拓宽补偿围,维护失地农益…(二)明确补偿收益主体,加强分配管理与监督…………………(三)完善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四)完善征地补偿方面的立法……………………………………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节新学号:1134001261630【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大量农民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作为土地“主人”的农民,由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尽合理,致使我国频频发生关于土地征收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使得土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对策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法律中已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收益主体不明、失地农民安置制度不尽合理、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征地补偿立法严重滞后等诸多问题。

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建设美好新农村、构建和谐稳定的美好社会。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失地农民浅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一、土地征收补偿概述土地征收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特有的权力,其核心在于对土地取得的强制性。

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收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非依正当法律程序,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土地供公共使用。

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研究论文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研究论文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研究论文【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非常狭窄,它存在三个方面的漏洞:未涉及间接损失的补偿、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以及没有全面补偿失地农民的社保权益损害,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应从这三个角度来完善补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范围间接损失土地承包权社会保障征收补偿的范围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种补偿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征收补偿范围主要解决的是应对哪些方面的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

它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集体组织丧失的土地所有权。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地上物的补偿费是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青苗被毁坏后给与未能获得可预期收益的补偿。

这种补偿也是农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补偿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都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民基于土地所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之损失补偿,体现了对农民生存保障的考虑。

但是,我国这种补偿范围立法规定,无论是与外国征收补偿立法比较,还是从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来看,都是值得仔细斟酌的。

我们认为,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之立法,基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从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权利体系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征收补偿的权利损失仅限于土地所有权,根本就没有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等土地他项权利之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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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公开中共XX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设计)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论文作者指导教师专业年级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论文题目: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策研究与完善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在这个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除个别省份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进入市场参与开发建设。

而正是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财产权益容易遭受到损失。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虽几经修改,但只是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仍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X围窄、标准低,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各种使用权的财产权性质没有得到正确认识,征地后得不到相应补偿;二是一旦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农民往往投诉无门,寻求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于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法律直接赋予农民的法定财产权。

按照权利平等保护的理念,应当将被征地上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用对象,并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受偿。

出于保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考虑出发,应当完善补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另外,征用的强制性并不构成剥夺被征用人发言权的理由,正当法律程序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要为权利人提供申述意见的场所与程序。

我国目前的征用补偿制度还不完善,无论是从具体规定的一致性、程序选择的灵活性、申请主体的合法性还是征用人和被征用人之间协商的平等性都欠缺明确的表述,不利于权利主体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国外征地制度公共利益一、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缺陷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各个国家都有严格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

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发,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对于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来说,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作了一些调整,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已有了不少进步的地方,为土地征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原有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几乎完全行政化,建立了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批制度。

但是严格的制度并不等于是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对土地需求日益增大,客观上要求土地的利用和流转市场化。

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折射出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已经很不适应。

我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纠纷很多,阻扰着土地征用的正常进行,纠纷集中体现为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认为其损失因补偿标准太低而未得到合理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中暴露出不少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合理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作出的解释是:“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

”从上述解释来理解的话,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补偿,但就上文所谈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来说,土地补偿仅对法律规定的土地上的投资和收益进行补偿,而且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起要承担维持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原有生活水平的责任。

因此,土地征用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补偿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中用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第二,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第三,物权法规定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而实际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做到“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物权法也仅仅是空泛地规定了要求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总之,现有的补偿,无法做到对被征地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有效保障。

在分批次征地时,地方政府需要向省政府、国务院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发展基金等还要向农民支付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与附着物补偿费等,但是目前财政有没有列支“征地专项基金”,因此让地方政府一次拿出征地资金难度很大。

因而造成了有关部门有意识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郝敬良,X国良,X绍良,2003)。

甚至个别单位将征地款挪作它用,长期不归还农民。

土地征用程序大致为: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登记→组织实施。

该程序看似合理,实质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显然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没有权力直接参与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方案中来。

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补偿安置落实后再实施征地行为,所以我国的征地程序缺乏对用地单位强有力的监督(仲济香,2003)。

(二)土地征用项目条目不明确,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称之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使这项公共目的的外延过于宽泛,标准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实际土地征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真正体现公共目的征用,如交通、水利、国防、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所需用地而进行的土地征用;另一种则是为满足土地市场一般需求而进行的土地征用,目前存在的许多成片土地商业开发出让就基本属于这种土地征用,名为公共目的,实际并非公共目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政府为建设用地市场供地,常常使用强制手段,从而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腐败现象在这里也表现得极为突出。

目前在征地过程中,政府以低价征用土地再高价倒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的情况比比皆是,屡禁不止。

这无异于是对被征用人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掠夺,因此土地征用中常常遭遇到农民自发的本能的抵抗,使这项工作受阻。

有些地方为使这项工作能进行下去,往往出现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以至被亵渎。

为此,必须合理公正地提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即逐步实现以接近市场地价作为征收土地补偿的标准,避免土地征用与地产经营中出现过大差距而引发的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

(三)征地补偿法律程序不完善法律权威的最终确立更多地需要依靠程序的力量。

因为“任何实体目标的定位都需要借助程序的技巧以安排和落实,也就是说,法律上实体性目标的追求只能被置于程序性的逻辑框架中,才能真正体现其现实意义。

”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程序在限制公权力运作方面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程序性法律规X本身有漏洞许多征地法律法规仅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土地治理法实施条理》25条规定,假如对征用补偿的标准有疑义,最终将由批准征地的机关裁量。

但是对裁量的程序和标准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再如,我国虽然对土地征用听证作了规定,但是在听证代表的选拔和总体名额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总之,关于土地的法律规X本身存在许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2、农民的程序性权利无保障,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现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公告农民,新出台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赋予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有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农民提出的意见确需修改的时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订,并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候附上相关意见和听证笔录。

但是程序规X的法律约束力不足。

我国的《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等的程序性规定本身仅仅属于部门规章。

二、国外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考察借鉴(一)外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1.美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美国在成立初期,征用土地是没有补偿的。

现在的美国,土地完全商品化,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非有合理的补偿,否则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根据美国财产法,“合理补偿”是指赔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根据征用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它充分考虑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仅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用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土地征地之日的土地市场价格、愿买愿买的现金额。

如果土地所有者对补偿金额不满意,还可以继续提出要求,从而获得较为满意的补偿,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但若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认为补偿金支付过多,也可以要求法院裁决土地所有者退还部分补偿金。

征地价格不是单方意志来决定的,征地双方均可以依据法律程序提出自己的要求,最终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土地征用在美国被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

(二)加拿大征地补偿制度概述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根据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种强制权利。

加拿大在征用土地方面一直进展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征地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X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被征用部分的补偿。

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②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

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

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③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为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④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加拿大对土地征用补偿是建立在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如果征用者于被征用者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出现矛盾,通常由专门的补偿委员会裁定。

如果对补偿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公平的判决。

(三)英国征地补偿制度概述英国对土地征用补偿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X围和标准、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补偿征用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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