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研究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浅析

补偿形 式 单一
根 据 现 行 的 相 关法 律 规 定 ,
土地征收的补偿形 式过于单一 , 主 要是 一 次性 的金 钱 补 偿 .对 于 征收补偿后农 民的重新就业 、 生
补 偿 。所 谓的原有 用途 , 是指原 土
地 用途 :对 于农 民的土地 来说 , 就
是种植农作 物的用途 。 这种规 定对 于被征地 的农 民来说 明显不 合理 。
失 地农 民的安 置 、 业 问题 , 免 就 避 把 失 地农 民直接 推 向市场 ,造 成
农 民对 新 环境 的 不 适应 ; 时 , 同 也
减 轻 了政 府 因征 收 土地 所 筹 措 资
失 去土 地 后 的生 产 、生 活 水 平 不
因征 地 而 降低 。应该 探 索 新 的补
第 一 ,农 民在 土 地征 收补 偿 过 程 中参 与 程度 低 。我 国 的土 地 所 有 权 为 国家 或集 体 所 有 ,政 府
第一 。 国是 人 口大 国 , 均 我 人
制 度存 在 不足 与 缺 陷 ,土 地征 收 补 偿 问题 成 为社 会 关注 的热 点 问
题 之 一
活 方式 的转变 等 问题考虑 不 多 。
一
次 性 的 金 钱 补 偿 有 其 好
可耕 地 面积 少 。土 地 本 身就 是 一
处, 但弊 端也 是显 而易见 的 。
园 RS 00 D 21 J 19 .
研究 与探 索
程 序 可以 限 制土 地 补 偿 的 权力 滥 用 ,而程 序 不 完善 正 是 我 国 土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主 要表 现在 :
我 国现 行 的 土地 征 收 补 偿形 式 多为 金 钱补 偿 ,对 失 地 农 民的 长远 生 计 缺乏 保 障 。为 保 障农 民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论文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研究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因征地造成的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重,社会矛盾增多。
文章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入手,研究征地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主要问题1.1 征地补偿、安置不合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土地问题中的重点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占信访总量的33%。
主要表现是:1.1.1 征地补偿标准低,损害农民利益。
(1)法定的补偿标准过低。
按《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在目前情况下,远远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虽已按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执行,但每亩地费用仅在两、三万元左右。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普遍偏低。
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高速公路及铁路土地费用占工程投资一般在50—60%,而国内远远低于这个比例。
因此,近年来因公路、铁路、水库征地信访量所占比重较大。
1.1.2 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
(1)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的方式,没有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联系起来,不能真实反映出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实际价值。
同一块土地,作为农用地补偿和作为建设用地开发,价值相差巨大,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潜在的经济利益。
(2)补偿重点与补偿主体错位。
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中土地补偿倍数高于安置补助倍数,对集体补偿高于个人补偿。
这在传统的农村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年代较为合适,但现行的农村经济主体是个体经济,征地补偿费用留给集体过多意义不大。
1.1.3 安置途径和形式单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方式上多采用货币安置与农业安置两种方式,且以货币安置为主。
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原有就业技能的条件,征地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能得到长久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1.2 执行落实土地法律、政策不到位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没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是从部门利益,其它利益考虑,主要体现在征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克扣。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所需用地也不断增加。
农民的土地在被征收和征用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涉及农地征收补偿的行政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本文对现有中国农地征用补偿机制进行剖析,得出一系列存在的问题,并对征地补偿机制的重构作出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制度重建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农地征收势将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虽然我国实行着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农地征收涉及到地方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能兼顾公平、合理、规范,那么会造成三者间的矛盾,甚至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
现有的征地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小、补偿方式单一,只有从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本身进行重构改进,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征地的社会公平程度和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内涵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具有几项特征:一是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驶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二是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三是土地征收的对象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可以直接行使土地的处分权利;四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五是土地征收必须进行补偿,土地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个人有权取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现有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虽经过多次的修订,但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征地补偿缺乏法律支撑虽然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确了相关补偿条款,但是对征地补偿的原则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法律对补偿的主体没有明确划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法律对农嫁居、入赘婿、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实践中,各地只能够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方案,随意性比较大。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

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研究——以四川泸县土地征收改革实践为例陈 诺 刘昊狄摘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为2015年国家进行的三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土地制度体系构建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影响重大。
当下农村征地工作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结合泸县征地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公平补偿为切入点,对农村征地公平补偿问题的解决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构建土地征收全流程监督体系,与“党政一把抓”共同把控征地进程;(二)拓宽农民信息交流渠道,保障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三)丰富征地补偿内容,保障农民合法利益;(四)创建新型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增强补偿效果持久性;(五)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商机构,解决争议、保障救济。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国计民生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2-0037-05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农村被征土地数量逐年增加,出现农民补偿款事项不公平、因征收不当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等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对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的探索具有必要性。
总结征地制度改革宝贵经验,将土地征收补偿公平机制落实落细,规制征地程序,保证农民应得补偿足额发放,构建征地后民生保障体系,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与集体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泸县征地机制改革为例,分析总结泸县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及仍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法对征地新举措及需完善的空间,探讨土地征收的制度完善,以期为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征地公平补偿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地区为建立农村征地补偿公平机制做出不少尝试,创立了诸如“湖南咸嘉模式”[1]“上海分红模式”[2]“浙江嘉兴模式”[3]等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征收补偿安置模式。
但这些模式均以地方性试点政策的面貌出现,处在未得到法律支撑的状况,因而大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我国征地补偿机制研究

我 国 《土地 管 理法 》第4 条 第2 7 款规 定 : “ 收 耕地 的补偿 费 征 用 包 括 土 地 补 偿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以及 地 上 附 着 物 和青 苗 的 补 偿 费 。” 由此 可知 ,我 国 的土地 征收 补偿 在纵 深上 的局 限 ,只包 括 了 上面这 三大 类 。 目前 这种 情况 不仅 对一 些难 以量 化 的因为 征地所 造 成 的 的 相 关 的 的 损 失 没 有 包 含 在 受 补 偿 的 范 围 之 内 , 并 且 对 于 某 些 可 以量化 的财产 上 的损 失 ,例 如残 余地 分割 的损 害 、经 营损失 、租 金损失 等通 常所 受 的损失 ,以及其 他各 种 因征地 期 间所导 致 的相关 的费用 ( 如 临时 租房 费用 ),这 些必 须 的费用 而且 又能 提供 证据 例 的 ,具 体的损 失也 没有列 入我 国征地 补偿 的范 围之 内 。 23 国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及 问题 .4 我 国现行 《 地管理 法 》 、 《 土 土地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等对 于补 偿标 准作 出 了相 对 比较 具体 的规定 :被 征 收耕地 的补 偿 费用包 括土 地补偿 费 、安 置补 助费 以及地 上 附着物 和青 苗 的补偿 费 。其 中土地 补偿标 准 为 :该 耕 地被 征收前 三年 平均 年产 值 的六 至十倍 。安 置补 助费 的标 准则按 照 征收 土地所 涉及 的农 业人 口来 计算 。而 需要 安置 的人 口数 则这样 计 算 ,被征 收的耕 地数 量 除 以平 均 每人 占有耕 地 的 数量 。相 似 的 ,每 一个 被安 置 的人 的补偿标 准 为该 耕地 被征 收前 三 年平 均年 产值 的 四到六 倍 ,但最 高不 能超 过十 五倍 。而 对于被 征 收 土地 上 的附着 物和 青苗 的补 偿标 准 ,则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自行 规定 。从 以上 的规 定 中 ,可 以看 到 ,我 国现行 的征 地补偿 标 准 出现 了以下问题 : 第 一 ,补 偿标 准确 定 的方法 不合 理 ,未体 现被 征用 土地 的市 场 价格 。违背 了市 场交易 的 “ 等性 ”原则 。 平 第二 ,征地 补偿标 准低 。 第 三 ,具 体操 作 困难 。现实 巾,有些 地方 政府 为 了减轻 财政 压 力 ,千 方百计 选择 那种 低水 平 的补偿 标准 ,有 的甚 至 以财政 创收 为 目的 ,故意 降低 补偿标 准 ,压榨 失 地农 民的征 地补 偿款 ,极 大地损 害了失 地农 民法 的利 益 。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研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un lfS ax giu ua S i cs o ra o hn i r l rl c ne A ct e
构建 了新 的土 地 征 用 补偿 标 准 。 关键词 : 土地 ; 用 ; 偿 标 准 ; 场 价 格 征 补 市
中图 分 类 号 : 3 1 F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2 8 ( 0 1 0 — 5 9 0 1 0 — 4 1 2 1 )6 0 8 — 6
Absr t I h sp pe ,c re tIn c uiiin c tac :n t i a r u r n a d a q st omp ns t n sa a dswee su e nd i wa o cud d ta ,c re t o e ai tnd r r tdid a t s c n l e h t u r n o
( .olg f su cs& E vrn n , h n i r utrl ies y T iu0 0 01 C ia; 1C l eo o re e Re n i me tS a x Ag c l a v ri , ag 3 8 , hn o i u Un t
2O f eo rhv s S a x A r utrl nv r t, ag 3 8 1 C ia . fc f c ie , h n i gi l a U i s y T i 0 0 0 , hn ) i A c u ei u
l n c ust n c mp n a in i h n a n h c s d “ p ca x e s ”a h h o ei a g i e a d d sr u e n t e a d a q ii o o e s t n C i a w s o e w i h u e i o s e ile p n e s t e t e r t l ud n i i td o h c tb p n i l f“o e r e n “ o nieyc mp n ain I h se i ig p o lmsa h o o i g t e lw o p b i itr ss i r cp eo lw d g e ”a d n t t l o e s t ” t a xs n r b e st ef l w n :h a f“ u l ne e t ” e r o t l c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

长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a n g c h u n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土地 的安 置补 助费用 。但 是许 多农 民 , 没有 其他 生存 的技
能, 失去 土地就不仅 仅意味着失 去 了生产 资料 , 也 意味着失 去 了就业机会 , 依靠 一次性 的安置补助 费用 , 根本无 法为农
的做法 , 在一定 程度 上损 害 了权 利人 的利 益 。因为在 实践
中, 许 多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的人 民政府授权 市 、 县 人 民不 会超 出《 土地管理 法》 这 一标准 。对于处 于弱势一方 的土地
使用权 人而言 , 他们 只能被动 的接受 , 这是对 权利人 的一种 无形掠夺 。 ( 二) 政府负责规定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不科学
标准的原则 这就使得我 国的土地征 收补偿标准无据可依 , 随意性 比较大 , 而且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 , 比较混乱。
( 三) 城 乡二元结构体制导致同地 不同价现 象 征 收补偿 中为什么会有同地不 同价现象存在 , 其最本 质
一
、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征地补偿测算标准不合理 , 补偿标准偏低
兰
不 同价 , 对被征地农 民有失公平 。例如 山东省南 水北调_ T程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收耕地 的土地补偿费 , 为该耕地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及完善

农集体 )意思表示 ,而作为农户只根据 有关规定接受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机制包括 以下三个方 权人 ( 相应 “ 法定 的” “ 固化的”补偿 。在征地 过程 当中 ,叉突 出 面: ( 1 地征 收是 为 了 “ 共利 益 ”或进 行 城市 建设 ; )农 公 “ 共利益 ”为核心的政府意 志 , 公 将土地征收权演化成为一种 ()农地征收 必须符合 法律规 定的程序 ; ()征 收必须是 2 3 具有强制性 的行 政权力 ,使得农户与 国家 之间在土地让渡过 然 而利益 的补 偿并不能掩盖农户权利 的缺失所带来的一 程 中的博弈机制无从实现 。 ( 农户对政府征地行为不能提 出抗辩 ,征地行为合 一) 些弊端。其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弹『过大的补偿标准使得被 生 征收 的农地 能否得到合理补偿饱受质疑 ;更为重要的是 ,补 法性缺乏 来自农 户的外部约束 。在我 国城 镇化的进程 中 ,国 偿制度诚然为保护农民经济利益计,但在明规则下却催生了 家 是农地转 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唯一提 供者 。而政府的征地项 条 潜规 则 :即农 民手 中的农地使 用权在补偿的前提下可被 目的启动缺乏 来 自被征 收方 的监督与抗 辩 。在征 地实践 中 , 有偿的 ,征收补偿是法定的义务 。
国土地征收补偿机制评析7 完善 i l
◎王
摘
伟
程
亮
要 :土地征 收补偿是 土地征 收过程 中最突 出的问题 ,我 国现行 土地征 收补偿机制土地补偿机制和 土地征收救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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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不下降 。这样 的原 则有 明显 的计划 经济烙印 ,只 限于被征用客体 直接关联 的经济 损失 ,具体表现 为
补 偿 费 用 低 ,这 也 是 由 于 一 定 的 历 史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可 见 ,在 确 定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构 成 时 要 考 虑 我 国
的 实 际 国情 ,不 可 盲 目扩大 。
属 于 民 事 案 件 为 由不 予 受 理 , 司法 保 护 不 能 实 现 ; 现 有 的 土 地 征 用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对 裁 决 不 服 的救
的 ,将 征 地 分 为两 类 :一 是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征 用 ; 二 是 经 营 性 用 地 。根 据 这 两 类 不 同性 质 征 地 行 为 ,采 用 不 同 的 补 偿 标 准 。 政 府 为 了公 共 利 益 进 行 征 地 ,
资源部 统计 数据表 明 ,农 民群众反 映征 地纠纷 、违 法 占地等问题 占信访总数的7 %,其中4 %是征地纠 3 0
纷 问题 ,这其 中又 有 8%是征 地 补 偿安 置 问题 ,这 个 7 比 例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 可 见 ,征 地 补偿 安 置 问 题 已 经 成 为 严 重 的社 会 问 题 ,迫 切 要 求 有 关 部 门尽 快 解
济途径 ; 《 土地 管理法 》第十六条规定 的主要是土 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 的权属 纠纷 的救济途径 ,而不包
括 土 地 征 用 补 偿 纠 纷 的处 理 ;根 据 《 地 管 理 法 》 土 的 规 定 ,征 收 各 方 不 能 对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由 征 用 部 门裁 定 , 而且 该 裁 定 为 终 局 裁 定 , 相对 人 不 能 向人 民 法 院起 诉 。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中 这 些 环 节 不 够 完 善 , 给 予 征 收 方 过 大 的 权 力 ,而 被 征 收 方 连 起 码 的 司 法 救 济权 都 没 有 ,双 方 权 力 对 比悬 殊 ,造 成 对 不 征 收 人 利 益 的
■ 重圜
WO KN EE R H R I G R SA C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 \ 岭市 国土 资 源 局 兰 铁
雁
随 国 化 镇 程 快 来 越 工地 为用 , 着 农 和 化 的 征 多 用化 设 ,过 我业 城进 加越 的 转建 地地
程 中各 种 矛 盾 日渐 突 出 。 同 时 ,失 去 土 地 这 条 生 存 底 线 的农 民 缺 乏 工 作 机 会 ,缺 乏 有 效 的社 会 保 障 来 维 持 基 本 的 生 活 ,处 于一 种 弱 势 生 存 状 态 。 据 国土
偿 ,会导致相邻地块补偿标准不一致 。
4征 地 补 偿 程 序 不 完 善 。 征 地 补 偿 程 序 的不 完 . 善 ,使 得 失 地 农 民 在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欠 缺 司 法 救 济 。主 要 表 现 在 :征 地 过 程 中 ,补 偿 方 案 制 定 后 才 公 告 告 知 农 民 ,农 民提 出 的 意 见 大 多 无 法 改 动 补 偿 方 案 ,这 种 公 告 及 听证 制 度 的 滞 后 性 ,使 农 民缺 乏
民来讲 是不公平 的 ,侵 害了失地农 民的权益 。在征
地 过 程 中 ,政 府 根 据 土 地 原 用 途 对 失 地 农 民进 行 补
收 的 目的 是 公 共 利 益 ,而 公 共 利 益 是 一 个 比较 抽 象 性 的概 念 。 为 了 防 止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意 性 扩 大 化 解 释 ,各 国在 立 法 中采 取 了概 括 式 、列 举 式 等 方 式 对
损害 。
宜采用 “ 征用 ”。政府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 公益性事
业 建 设 是 全 国 人 民受 益 ,所 以其 成 本 应 由 全 国人 民 来 承 担 , 而 不 只 是 农 民 自身 ,所 以进 行 征 用 时 ,应 以土地价值 “ 向后 看 ” 为原 则 对 农 民进 行 补 偿 。对 于 非 公 益 性 征 地 ,应 实 行 “ 购 价 ” ,按 照 市 场 价 征
花 园 、体育 设 施 、墓地 。但 我 国法 律 没有 对何 谓 “ 公共 利益”作进一步说 明 ,仅在宪法 和土地管理
实 际参 与 听证 的机 会 ,极 大地 限 制 了农 民的参 与
权 ;发 生 征 地 纠 纷 时 ,法 院 往 往 以 征 地 补 偿 案 件 不
5 国土资源 2 1年6 2 0 2 4号
法 中其 作 了 原则 性 的规定 。
2征 地 补 偿 范 围 过 窄 。 我 国现 行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
范 围较 窄 。 确 定 征 地 补 偿 费 的 范 围 主 要 依 据 补 偿 原 则 ,我 国 法 律 上 规 定 的 补 偿 原 则 是 ,依 法 按 照 土 地 的 原 用 途 给 予 补 偿 ,保 证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原 有 生 活 水
公 共利益进行界定 、解释 ,其 中尤 以列举式最为普
遍 。总 的来 看 ,在 大 多 数 国家 ,土 地 征 收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范 畴 通 常 包 括 六 个 方 面 :交 通 建 设 ;公 共 建 筑 ;军 用 目的 ;土 地 改 革 ;公 共 辅 助 设 施 ;公 园 、
3补 偿 标 准 不 统 一 。 在 征 地 补 偿 中 ,一 般 是 三 . 产 用 地 补偿 标 准 最 高 ,工 业 用 地 次 之 ,公 益 或 基 础
存在 的问题分析
1 公 共 利 益 缺 乏 统 一 、 明确 的 界 定 。 土 地 征 . 对
设 施 用 地 最 低 。 如 果 农 民 土 地 被 征 用 作 公 益 性 用 地 ,就 相 当 于 农 民承 担 了 一 部 分 建 设 成 本 ,这 对 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