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十一章临时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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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诉讼法中的维权措施

解读民事诉讼法中的维权措施

解读民事诉讼法中的维权措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基础,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权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维权措施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维权措施的阐述。

首先,诉讼请求是维权的核心手段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请求是原告维权的首要途径。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核准其权益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诉讼请求的提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诉讼请求的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其次,判决或裁定也是一种常见的维权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或裁定,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相关争议。

判决或裁定作为司法机关的正式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临时措施也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或销毁证据等行为。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强制执行也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决或裁定作出强制执行,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

当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被告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拍卖等方式,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施加压力,保护维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维权措施涵盖了诉讼请求、判决或裁定、临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多种方式。

这些维权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最新民诉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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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全文新民诉法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导读: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当中的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现,执行标的与自身有关,并且存在异议,那么是可以提出出书面的异议的。

法院在审查过程当中理由成立的情况之下,裁定中止执行。

一、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民诉法解释》按照两类申请主体分别规定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进行阐述。

一、宪法地位民事诉讼法具有宪法地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而民事诉讼法则是具体实施这一原则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因此,民事诉讼法产生的一切规定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并服从宪法的规定。

二、原则性制度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合理、便捷、廉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法权利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传票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裁决和上诉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证据规定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提供、质证和采信等方面作了规定。

它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力量,保证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确凿、合法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制度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执行作了规定,包括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和拍卖等。

执行制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他们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七、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临时救济措施、行政赔偿、国家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这些救济方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或其他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基本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民事诉讼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样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1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1. 受诉法院取得了该案的审判权。 2. 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4. 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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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对于下列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一)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其任务是保证开庭审理能 够顺利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 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2. 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3.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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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开庭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在进入法庭调查之前, 审判长的工作主要有:
4.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 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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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 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 法院应当受理。
6.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 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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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审判人员通过对起诉状和答辩状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并明 确案件的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调查收集。调查收集时,应当制作调查 笔录,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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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临时性救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财产保全 诉前禁令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第92条) 条件: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 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 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后,立即受理 了案件,并派审判员赶赴淀粉厂了解情况, 并询问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明亮。李承 认给淀粉厂停电是事实,但同时提出要求 李保伟立即交付1991年的承包费及其逾期 的利息。 [问题]:1.对于原告李保伟的诉讼请求,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种诉讼制度? 2.受诉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应当怎么做?

《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 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 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四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 用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民事审判 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 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7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 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 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 费的。




[案情] 2000年8月2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电 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韩 国产 三星 6277彩色电 视机 1000台,每台价格 为 5600元人民币,总货款为56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 应当在收到电视机后10日内向乙公司付清全部货 款。同年9月1日,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向甲公司交付了1000台彩电。9月8日, 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的货款未在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经乙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 总以部分彩电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 在不付款的同时,正分别同丙公司、丁公司协商 彩电买卖事宜,准备将该1000台彩电倒卖给丙公 司和丁公司。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才能保证自己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 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 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 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103条)
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 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 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 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 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 者其他财产。 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4)适用的效能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多 为预防性措施,其适用的效能在于防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等逃跑、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民事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排除措施,其适用的效能在 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其适用须以妨害民事 诉讼或行政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 (5)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最 严厉的强制措施是逮捕,其次是拘留,经过审理,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间即 可以折抵刑期;在民事诉讼中,无论何种强制措 施的适用,都和判决结果不发生任何关系。 (6)适用的种类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 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 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7)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强制 措施的适用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 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1、开始: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裁定和执行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 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拘传 1、必须到庭的被告 2、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二)训诫 (三)责令退出法庭
(四)罚款 (104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 的时间不同 对申请人是否 提供担保的要 求不同。 作出裁定的时 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 在案件受理后、 请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 法院可以责令申 担保 请人提供担保 必须在48小时内 情况紧急的,在 48小时内做出
第三节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于执行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 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五、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1、申请错误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赔偿保全 错误造成的损失。 2、人民法院依职权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第104条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 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适用民诉意见》116、因哄闹、冲击法庭, 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 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 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 当解除拘留。 11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 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 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 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 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 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 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 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先于执行的程序 1、开始 当事人申请:书面或口头 2、审查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先于执行的裁定与执行(法律规定) 四、先于执行错误的补救(法律规定) 五、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 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 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 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 施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在民事诉讼中,由人民 法院依法适用。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适用对象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他们都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民事诉 讼适用对象则较为广泛,包括妨碍诉讼行为的当 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强制 措施适用于案件的侦查和审判阶段;在民事诉讼 中,强制措施可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判 阶段和执行阶段。





(二)诉前财产保全(第93条)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 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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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村民李保伟与村民委员会于1990年签订了承包 经营邯山淀粉厂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按照合同的规定,每年年底,李保伟向村委会上 交承包费5000元。1991年12月9日,村长李明亮召 集村干部开会,以“淀粉厂逾期3天未交承包费” 为由,作出切断淀粉厂用电的决定。随后,李明 亮带领全体与会人员和4名电工来到淀粉厂,强行 摘走了变压器上的跌落开关。此时,淀粉厂的生 产车间有几万公斤玉米正在浸泡池中发酵,如果 断电势必造成玉米霉烂。承包人李保伟心急如焚, 于12月10日上午找到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责令村委会立即恢复供电,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 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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