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生产记录备案统计表(附件2)
食品企业批生产记录表

克。要求包装准确,标识、喷码日期、
包装密封性良好,(开机时及每1小时随机检查一次)喷码和标识准确性。
检查时间
(盒/瓶/袋 /桶)重量
喷码日期
生 产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过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程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检查时间
时分 时分 时分
(桶/袋/瓶/ 盒)重量
喷码日期
□正常 □不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正常 □不正常
XX食品公司
车间:二楼包装车间
生产任务单号
产品名称
外包装生产记录表
编号: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批号
规格
生产时间
时
分至
时
分
指
令
记
录
衡器效验
磅称、电子天平是否校正与在有效期内 □校正 □未校正 □有效期内 □非有效期内
包材信息
包材信息是否与生产任务一致
□正常 □非正常
生
文件
现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时分
□正常 □不正常
检查人:
复核人:
物料名称
供应商名称 生产批号/日期 单位 使用数量 损耗数量 不良数量
物
料
使
用
情
入库数量
样品数量
况
包装工序收率=(入库数量+样品数量)*标准重量/裸糖使用数量×100%=
%
包装工序物料平衡=(入库数量+样品数量)*标准重量+裸糖损耗数量/裸糖使用数量×100%=
□是 □否
产
食品生产企业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表格

表2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验货台帐******编制二0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验货记录(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销售台帐生产单位: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日期:年月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台帐表1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供方评价登记表*******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供方评价登记表(包括原材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增加剂包装材料等)表3 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使用记录*******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材料投料、使用记录(包括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表4 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工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记录*******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关键工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记录表10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使用台帐*******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使用台账表9 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台帐*******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台账表8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消毒剂、清洗剂使用记录*******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消毒剂、清洗剂使用记录表12 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记录*******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考核记录表6 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包装材料使用记录表11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编制二〇一二年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表5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编号:质量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台帐*******编制二〇一二年。
食品生产加工现做现卖小作坊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记录表小作坊名称:产品名称及品种:生产场所地址:核查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记录表依据《食品安全法》,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制定。
2.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3.本核查表分为原辅料、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要求、从业人员管理等8 个部分,共25个核查项目。
4.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细的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 分且总得分率≥90 分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现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分为0 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90 分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记录表序 项 评分标准号检查内容目采购的食品原辅料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原辅料有合格证明、有采购记录和凭准,要做好台帐登记,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 证1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 应保 原辅料有合格证明、采购记录和凭证存厂家生产许可证、 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不全无合格证明,无记录、无凭据有检验报告(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适 用)原有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全 (城市公2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共供水系统不适用)辅料 不能提供原水检验报告(城市公共供 要 水系统不适用)求能按规定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无“两超一非”行为核查得核查记录分42424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 用卫生标准》( GB2760)的规定,严禁使用非 3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齐全,管理较规范,无“两超一非”行为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无记录,管理不规范,存在“两超一非”行为2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4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 米以上,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和加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工场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所生产要求 ; 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5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求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 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应分离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 ; 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 墙壁应有6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 ; 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 ; 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符合规定要求周边环境符合要求,但厂区自身存在个浮尘、排水等污染源周边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符合规定要求个别设备设施略有不足,生产工艺略有交叉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生产车间硬件建设略有不足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规定要求424242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车间通风、排水状况良好,清洁度略7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有不足生产车间卫生状况差,严重不符合要求2 0应对厕所等生产区域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8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生产加工场所自然通风、采光良好,在自然通风、9采光不足的情况下,有辅助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备设施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10与设施及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设备器; 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要求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所使用的洗涤11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符合规定要求4有防护措施,但效果不明显2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符合规定要求4通风、采光略有不足,照明设施未防2护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符合规定要求4供排水略有不足,洗手更衣设施有缺2陷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符合规定要求4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等级略有不足,洗涤剂、消毒剂采购使用记录2不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符合规定要求412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腐、防尘、防鼠、蚊、2蝇、昆虫等设施防护措施略有不足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0符合规定要求413食品生产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健康证过有效期或无培训证明2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小作坊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食品小作坊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
项目排查情况
整治情况
查处情况
内容数量备注经摸底确认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单位数(家)
已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单位数(家)
已完成建档单位数(家)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小作坊(家次)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的小作坊
其中:无证生产(家)
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家)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家)
监督抽检食品(批次)
监督抽检发现问题食品(批次)
责令停产整顿单位数(家)
改造提升小作坊单位数(家)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家)
查处违法案件(件)
涉案金额(万)
移送公安部门(件)
查处取缔黑作坊、黑窝点(个)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
添加剂数量(公斤)。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围的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登记证书。
第五条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意见(见附件二);(四)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三)。
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四)。
第六条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
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问答正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问答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
《通则(2022版)》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出哪些新的要求?对食品生产者来说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即将施行的《通则(2022版)》。
一、为什么要修订《通则(2022版)》?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许可申请材料,优化许可工作流程;二是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以下称《许可办法》)相关要求,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与《许可办法》衔接一致;三是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需要,统一许可审查标准,规范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二、《通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通则(2022版)》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依据新修订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修订现行《通则(2016版)》中与之不相适应、不一致的内容;二是贯彻“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使条款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和政务服务等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充分吸收采纳地方经验做法,切实解决近年来地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四是细化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流程,增强《通则(2022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更加适用于新形势下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需要。
甘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及工艺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
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
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从业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

14
南宁市周氏食品加工坊
周彦霓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十一组南乡路65号1楼2号房
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类)、肉制品、糕点
2人
2014年10月10日
2014备字第0014-1号
15注销
南宁市梁宣哥烧卤加工小作坊
梁俊宣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新屋二里7号
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
1人
2014年10月14日2015年9月7日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信息汇总表
序号
小作坊名称
负责人
生产场所地址
生产品种名称
从业人数
备案时间
备注
1
南宁市冯品京烧卤店
冯品京
南宁市五一中路新屋三里8号
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
2014年9月1日
2014备字第0001-1号
2
南宁市韶妹腊味加工经营部
卢少妹
南宁市江南区淡村一队南江路西一里15号
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
5
南宁市石庄烧卤加工小作坊
石振宝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新屋二里32-1号
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
2014年9月1日
2014备字第0005-1号
6
南宁市忆乡里花生油坊
梁盛福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3号1栋
食用植物油
2人
2014年9月1日
2014备字第0006-1号
7
南宁市杨美沙糕食品加工坊
杨维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杨美解放街88号
1人
2014年12月24日
2014备字第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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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数量(公斤) 销售数量(元) 检验报告书编号 批 号
生产数量(公斤) 销售数量(元) 检验报告书编号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每月20日前上报县稽查局 企业法人或质量授权人(签字):
附件2 序号
静宁县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批生产记录备案统计表
品 名 批 号Biblioteka 内 容生产数量(公斤) 销售数量(元) 检验报告书编号 批 号
生产数量(公斤) 销售数量(元) 检验报告书编号 批 号
生产数量(公斤) 销售数量(元) 检验报告书编号 批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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