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法律意识层级”说在中国特色法治视角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

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论中国司法的局限性中国的发展已经驶向快速通道,快速的城市化建设,快速的法治并轨,但并不能全面掩盖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和行为,日渐加剧的利益关系失衡、结构失衡成为整体社会的共识。
在如此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国家治理方式也经历着深刻的历史转型,法治愈益成为社会治理机制的基本选择,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并且越来越多地汇集到司法机关,期待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
然而,实践中,由于司法内部自生性资源匮乏,司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也无法将其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司法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
尤其是现实中大量的涉法涉诉案件出现,在持续的涉诉信访高压面前,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出现了“司法信访化”的趋势,司法更加苍白无力,更加虚弱。
本文试图以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通过对司法局限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进而论证在中国现有权力语境下,司法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找寻出路,还原司法的真实面目,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一、中国语境下司法的局限性司法的局限性指,司法权运作是有范围或边界的。
也可以说司法是有限度的。
司法限度的核心命题是司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
对司法限度的准确把握,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诸多问题的切入口,如纠正法院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任意性,准确把握司法介入社会事务的程度。
当代中国,出于对法治社会的期盼,人们对法治功能的无限扩大,使司法的功能远远超出了它可以负担的程度。
然而,司法无法也没有能力承受这种信任之重,至少在“洪水般的诉讼”面前苦不堪言,司法的局限性暴露无遗。
(一)功能的局限从社会学角度看,司法的功能应该放在社会历史的大环境下考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该以社会为基础。
”司法权作为政治国家的三大权能之一,其本质任务并不在于具体纠纷的解决,而在于阐释法律原则,引导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形成,但司法权这种深层甚至浅层的功能却无法单靠自己的能力实现,包括提倡并宣扬司法独立性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依法管理”下如何理解法规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

“依法管理”下如何理解法规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王 璊倡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摘要】依法管理是我国党和政府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对人民对世界负责的眼光,提出的一种治国理念,依法管理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依法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如果没有依法管理,那么社会主义建设必然会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不仅危害我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亚洲乃至对全世界的和平都会构成威胁,不利于世界的和谐发展。
当然,国家层面坚持依法管理,这就要求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司组织都要在此基础上,坚持依法管理,把依法管理用在各个层面,用制度的力量杜绝腐败,杜绝低效率,杜绝人为的失误。
但是,任何法规都有不完美的地方,甚至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其中的漏洞和缺陷,那么我们又如何理解制度中的漏洞和缺陷呢。
【关键词】依法管理;制度;漏洞缺陷一、依法管理的定义和意义(一)什么是依法管理依法管理就是依靠法律的手段去治理社会,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犯罪的常用手段。
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成就,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为依法治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依法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具体体现,依法管理不仅是政府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社会管理,而且要求社会各组织也要坚持依法管理,就是要求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组织的运作。
(二)依法管理的重要意义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转变的必然结果和应然目标,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2]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基本目标。
依法管理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加强我党的领导作用,提高社会主义的完整性。
第二,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
第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四,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接轨,促进全球一体化和世界的和平。
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2019-07-27摘要:中国传统法律⽂化源远流长,但也存在⼀些与现代法治不相容的因素。
本⽂在明确法治及法律⽂化内涵的基础上,从中国传统法律⽂化的形成演变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临的法律信仰缺失、⽴法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正、司法监督部到位等问题。
关键词:法治;法律⽂化;司法监督虽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历史悠久。
尤其是近代以来,⼀些仁⼈志⼠为了实现法治理想付出了艰⾟的努⼒。
新中国建⽴后,对法治也越来越重视,甚⾄将依法治国载⼊宪法,作为治国的基本⽅略。
但在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的成就的同时也⾯临着很多问题,下⾯重点从⽂化⾓度剖析中国法治建设中⾯临的问题。
⼀、法律信仰缺失在中国,与权⼒崇拜相伴始终的就是法律信仰的缺失。
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益强化的社会背景下,社会⼤众所⽿闻⽬睹的⽆不是权⼒⽀配法律的社会现实。
加之中国古代“法”即“刑”,封建国家的法律均为刑事法律或是法律刑罚化,容易让⼈们觉得法律是⼀种⾎腥暴⼒的⼿段,⽽且由于封建司法⿊暗给社会成员带来的旷⽇持久的“讼累”,更加强了社会成员寻求更为便捷的纠纷解决⽅式。
建国后,我国在法制建设⽅⾯不完善,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只能通过法律之外⽅式来解决问题。
“⼈们习惯于⽤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与⼈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顾。
”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便更难确⽴了。
⼆、⽴法存在缺陷党的⼗⼀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法⼯作者的不懈努⼒,我国已基本做到了社会⽣活的重要⽅⾯有法可依,然⽽,在⽴法上仍有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第⼀,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些法律⼰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甚⾄⼰成为严重障碍;另⼀⽅⾯,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的⼴泛领域,⽴法⼜明显滞后,以⾄在某些领域⽆法可依。
第⼆,⼰出台的部分法律也不配套,未能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且,有些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
法治的局限性

法治的局限性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强调法治、倡导法治、向法治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
法治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治国方式,建设法治政府也成为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我国宪法确定为治国方略,但在法治推进中,简单的法治并不能切实地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简单的法治会陷入无所作为的境地,反而妨碍法治的进程。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以许霆案为例着重分析了依法治理与法治理想的背离,认为法治必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是依法办事也达不到法治的本意。
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制度,已经为当今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普遍接受。
但正如阳光下的阴影,法律作为一种人定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或谓之缺陷。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刚性因素,还有一部分则源于与其控制功能相关的限度”1 。
笔者试通过对法律涵盖社会生活的有限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反映的延迟性、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妥协性等方面的讨论,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对于法律是否是治理社会的最佳手段问题,早在古希腊就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
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是建立一个等级制共和国的依据。
这样的共和国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靠法律来管理。
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制定出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因此,“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
”2 。
同柏拉图的"人治"理论相对立,作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法律确实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但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法的局限性

浅谈法的局限性广义上的法是指一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立的规范、规则。
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影响,是你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雄伟方略,而厉行法治,就会必然倡导法律至上,法律是万能。
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伦理道德中,法的作用时常表现得十分无力。
二、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不少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宗教的信仰)或私生活(比如情感问题,人权中的隐私权等)方面,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又如,在法制史上试图以法律的作用来改变根深蒂固的社会行为模式曾付出荒唐和昂贵的代价,美国20世纪20年代和30 年代的禁酒令的失败,也很好的说明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三、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函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概括的、定性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商鞅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提出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商鞅的“法治”思想出发,分析其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以及历史局限性。
商鞅生活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是秦穆公时期的重要宰相。
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封建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但社会治理仍然以宗法制为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对薄弱。
商鞅主张通过法律来加强国家的统治和管理,对社会进行规范和治理。
他认为,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强盛。
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统治的合法性,使得政治权力不再依赖于个人的恩宠或者家族的世袭,而是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这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商鞅提倡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和管理社会事务,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商鞅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权威和效率,使得国家的统治更加有序和稳定,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存在历史局限性。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因为封建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的实施并不容易,政治权力过于个人化和家族化,法律的权威并不足以制衡。
商鞅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也遭到了阶级利益的阻碍。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和贵族阶级对法治的实施态度并不积极,他们更倾向于依靠法外之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商鞅的法治思想并不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因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并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法治社会,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
在总体上来看,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无法忽视。
商鞅的“法治”思想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但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商鞅的法治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发展,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清晰地表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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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B 2 6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3 6 5 ( 2 0 1 4 } 0 2 — 0 0 0 5 — 0 5
v i r t u e l e v e l ’ .T h i s he t o r y,b y e q u a t i n g v i r t u e wi h t l e g a l a wa r e n e s s a n d ie v wi n g‘ r u l e o f it r e s ’a s he t h i g h e s t p u r s u i t o f t h e r u l e o f l a w,s h o ws t h e l i mi t a t i o n o f b e i n g a mo r a l d o c t in r e u n d e r he t l e g a l s y s t e m wi t h C h i n e s e c h ra a c t e r i s t i c s .
Ke y wo r d s :Ta n g J u n y i ;L eg a l Co n s c i o u s n e s s L e v e l he t o r y ;l e g a l s y s t e m wi t l l Ch i n e s e c h a r a c t e is r t i c ;L i mi t a t i o n s
法治视 角下 的局 限性
肖德 芳 。
( 宜宾学院 a . 四川思想家研究 中心 . b . 历史与哲学研究所 , l  ̄ l J i f宜宾 6 4 4 0 0 7 )
摘要: 唐君毅 “ 法律意识层级” 说将 法律 意识分为畏罚的 守法意识 、 自觉的守法意识 、 自觉的立 法意识、 自觉的议 法意识 和含礼 的法律 意识五个层级。这一“ 层级 ” 说将 含礼南法律意识等 同于法治意识 , 视“ 礼 治” 为“ 法治” 的最 高 目标 , 表现 出了它在 当代 中国特 色法治
l e v e l s :‘ a b i d i n g b y t h e l a w o u t o f f e a r o f p u n i s h me n t l e v e l ’‘ c o n s c i o u s l y a b i d i n g b y t h e l a w l e v e l ’‘ s e l f - a wa r e d l e g i s - l a t i v e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l e v e l ’‘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t o p a r t i c i p a t e i n he t e n a c t me n t o f l a w l e v e l ’a n d‘ l e - g a l a wa r e n e s s o u t o f
Li mi t a t i o n o f Ta n g J u n y i ’ S L e g a l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Le v e l T h e o r y u n d e r t h e Le g a l S y s -
第l 4卷 第 2期
Vo 1 .1 4.№ 0 2
宜 宾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Yi b i n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4年 2月
F e b r u a r y,2 0 1 4
唐君毅 “ 法律 意识层 级” 说在 中国特色
当代 中国特色法 治建设奠定 在公 民法治 意识基 础之上 , 而公 民法 治意识 是 不 同层级 的法律 意 识所
要达到 的最 高境界 。法律 意识 作 为一 种 文化 意 识 ,
了唐 君 毅思 想 在 当代 中 国特色 法治 视 角下 的 局 限 性 。唐君 毅 “ 法律 意 识层 级 ” 说 的局 限性 主 要 表 现
t e m wi t h Ch i n e s e C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XI AO De . f a n g 。 . b
( 口 . R e s e a r c h C e n t e r o fS i c h u a n ’ s T h i n k e r s ; b . T h e I n s t i t u t e fH o i s t o r y a n d P h i l o s o p h y , Y i b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 Y i b i n 6 4 4 0 0 7 , S i c h u a n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Ac c o r d i n g t o T a n g J u n y i ’ S L e g a l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L e v e l t h e o r y,l e g a l c o n s c i o u s n e s s c a n b e d i v i d e d i n t o iv f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