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 慈善法解读

2023 慈善法解读2023年慈善法是中国慈善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接下来我们将对2023年慈善法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影响。
首先,2023年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设立、登记、运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这有利于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提升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增强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其次,2023年慈善法对慈善捐赠的激励和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慈善法规定了慈善捐赠的奖励和激励政策,为慈善捐赠者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同时,慈善法还加强了对慈善捐赠的监督和保护,保障慈善捐赠的合法权益,防止慈善捐赠中的不当行为和乱象的发生。
第三,2023年慈善法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扶贫济困的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慈善法要求政府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慈善资金和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推动慈善事业与扶贫济困工作的有机结合,助力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实现脱贫和改善生活。
总的来说,2023年慈善法的出台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健康进步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慈善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慈善法的引领下,我国的慈善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征求《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征求《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相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民福慈字[2013]35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3.06.24
【实施日期】201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征求《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相关意
见建议的通知
(民福慈字〔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更好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我司组织起草了《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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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应急慈善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促进措施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X府发〔XX〕31号)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依法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教育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XX年,全县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
慈善组织和服务覆盖城乡,全县每10万人至少拥有5个慈善组织,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至少建1个慈善组织。
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县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5%,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全县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县、乡镇互联互通,各类慈善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社会捐赠积极踊跃。
慈善事业发展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慈善宣传教育。
广泛宣传慈善法规。
大力宣传《慈善法》,每年9月集中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民政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宣传部门要制定慈善公益宣传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辟慈善公益专栏、策划专题节目,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纳入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教育部门要把慈善教育纳入德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慈善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动慈善教育制度化和经常化;全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慈善法

《慈善法(草案)》有待完善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
慈善法要系统规定基本的慈善法律制度,包括慈善概念、慈善机构、慈善政策等。
慈善法是公益慈善,是公益事业法,是推动整个公益事业的,要变成人人有义务、人人有责任的法律。
读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及说明,草案确实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针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明确了很多新定位、新领域、新规定、新举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台的慈善法一定会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仍然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一、个人募捐制度应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我国个人募捐在慈善事业捐赠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我国个人募捐存在着不透明、监管难的问题。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的慈善热情和参与度都大大提高,个人捐款受募捐人的个人道德水平影响,陷入诈捐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慈善公信力造成损害,也大大消解了公众的慈善热情。
此前,这些问题存在法律真空,与组织募捐不同,个人募捐相当于赠予,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
随着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个人募捐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和监督,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慈善助人的正能量,需要从立法上来给予明确。
虽然慈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个人,但调查显示,这种“自救型”的个人募款行为,有六成网友认为不应该取消。
如果“一刀切”地禁止,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公众的期待。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规定需要更加完善,需要对于对个人募捐如何捐才合法,需要对捐款怎么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募捐应该适应互联网的时代特点3 月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新当选会长讲话稿6篇

新当选会长讲话稿6篇新当选会长讲话稿6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讲话稿的情况越来越多,讲话稿一般是开会前或出席重要场合前准备的发言稿。
那要怎么写好讲话稿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新当选会长讲话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当选会长讲话稿1尊敬的会长,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共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大计。
承蒙各位会员的信任和重托,推选我担任市慈善总会会长,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也深感责任重大。
我将与各位同仁一道,紧紧围绕总会的宗旨,严格履行总会的章程,务实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市弱势群体服务,为宿迁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借此机会,我也代表新当选的理事会全体成员,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陶会长和各位领导,向积极参与支持慈善事业的企业家和各界人士,以及全市的慈善工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作为新一届理事会,我们将以本次大会的胜利召开为契机,按照陶会长、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提升慈善救助运作力。
完善组织网络和运作机制是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关键。
我们将牢牢把握当前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慈善工作环境越来越好的大好时机,进一步健全市、县(区)慈善组织机构和基层慈善网络,完善内部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加快形成与宿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相适应的慈善工作体系,以完善的机构网络、规范的组织运作,为各界爱心人士投身慈善事业搭建良好的平台。
第二,抓好慈善资金募集,壮大慈善救助硬实力。
募集慈善资金是开展慈善工作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也是慈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资金募集机制,健全完善募集形式,坚持企业、社会法人单位捐赠与群众捐赠相结合,在采取“每年一日捐”、“定向捐助”、“设立冠名慈善微基金”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捐赠的同时,促进更多企业采取“留本付息”、“一次认捐分年支付”、“定向捐赠”、“设立冠名基金”等形式积极参与到慈善募捐活动中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下级对上级慈善工作的建议

下级对上级慈善工作的建议
1. 加强宣传:慈善工作需要充分展示其价值和意义,可以通过举办慈善活动、制作宣传片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慈善工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2. 高效管理资金:建议上级机构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捐赠资金能够最大限度地用于慈善事业,避免浪费和不当使用。
3. 深入了解需求:为了更精准地开展慈善工作,建议上级机构积极与受助人群沟通,了解他们的真正需求,通过科学调研和实地考察,确保慈善资金和资源能够真正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4. 制定长远规划:慈善工作需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建议上级机构对慈善工作进行规划和战略安排,确保慈善事业能够持续发展,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
5. 合作共赢:鼓励上级机构与其他慈善组织、企业、公益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慈善工作的发展。
通过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可以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6. 加强监督和透明度:上级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慈善资金的使用合规、透明,并积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增加社会对慈善工作的信任度。
7. 鼓励创新和试错:慈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尝试新的工作模式和方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上级机构可以鼓励下级组
织进行创新实践,并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培训。
8. 定期评估和反馈:上级机构应定期对下级机构的慈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下级机构不断提升慈善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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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鼓励和规范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和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慈善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下列慈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支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上述慈善活动为唯一宗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发展方针和原则】发展慈善事业坚持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多方协作的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
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并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公安、审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加强协作,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成立慈善行业协会。
慈善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表彰奖励】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慈善商业活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财物部分或者全部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鼓励基金会专业化】本市鼓励基金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资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
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分配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财产合法、有效的使用。
第十条【联合募捐规范】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
公募基金会与其他慈善组织开展联合募捐的成本负担由双方约定,可以从募捐活动所得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捐赠财产使用规范】慈善组织使用捐赠财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组织章程、募捐活动方案和捐赠人意愿;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公益支出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
(三)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得捐赠人意愿的,应当按照组织章程用于与捐赠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
第十二条【慈善信息公开原则】慈善组织应当向社
会公众公开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管理】本市建立慈善组织信用管理制度,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应当将监督管理的信息通报市民政行政部门。
市民政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管理信息对慈善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慈善组织信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应当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慈善信息。
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第十五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年检情况等;
(二)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的种类与价值,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三)募捐活动信息,包括:募捐方案(活动名称、地域、起止时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募捐情况信息(募捐活动总
收入、捐赠人姓名或者名称、捐赠款物种类与价值、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决算)等;
(四)捐赠与募捐款物的使用信息,包括:拟资助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捐赠与募捐款物的拨付与使用时间和数额,捐赠与募捐活动年度总成本,慈善项目受益对象,款物使用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五)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慈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内容】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向慈善组织申请获取第十五条之外的相关慈善信息,并依法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捐赠人信息查询】捐赠人有权依法查询其捐赠财产具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合法合理的查询,相关部门和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不予公开内容】对下列慈善信息不予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或者他人隐私的;
(三)捐赠人与受益人不愿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慈善信息。
第十九条【灾害救助中的政府服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市和区、县民政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为社会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提供服务:
(一)根据灾情及时发布救灾需求信息;
(二)公布具有救灾宗旨的慈善组织名录;
(三)协调慈善组织自主认捐慈善项目;
(四)统计公布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五)其他有利于开展慈善救灾活动的措施。
第二十条【慈善信息统计】民政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信息统计资料。
慈善行业统计信息是开展慈善活动和规范促进慈善事
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财政税收政策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流程,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税收优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
政府支持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应当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购买限额标准、购买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对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慈善文化建设】本市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慈善文化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加强慈善文化研究和提供政策咨询。
第二十四条【监督举报】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民政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政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法募捐和违法使用募捐财产的责任】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
自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由民政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将非法募集财产限期返还捐赠人;确实无法返还的,由民政行政部门转入与其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民政行政部门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由民政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民政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部门或者监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