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比较与启示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各种制度和规则被制定出来。
其中,回避制度被广泛使用,以保证公正的判断和公正的决策。
本文将深入探讨回避制度的定义、类型、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职业人员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下,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保证公正。
二、回避制度的类型回避制度根据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法官回避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确保法官公正判断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2. 律师回避制度律师回避制度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律师行业规范和公正代理的重要保证。
3. 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仲裁公正和仲裁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4. 公证人回避制度公证人回避制度是指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公证过程。
这种制度是保证公证公正和公证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回避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职业人员,包括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利害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本人、亲属、近亲属、配偶、前配偶等。
如果职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
2. 利益关系回避制度适用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职业人员,包括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机构、团体等。
办案回避制度

办案回避制度办案回避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处理案件而主动申请或由上级领导指示回避参与某一特定案件或某类案件的处理工作,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办案回避制度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办案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事非法行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根据办案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在参与法律事务处理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避免与当事人或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办案回避制度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度。
办案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直接利益关系: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益关系,如亲属、经济利益关系等;2.律师、法律顾问:司法工作人员担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与案件有关;3.过去关系: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过去的恩怨、纠纷等;4.公开表态:司法工作人员公开表态,已对案件形成了主观偏见;5.其他具有影响力: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具有影响力的关系。
办案回避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的义务: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发现自己是否存在回避情形;2.申请回避: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向上级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事由和理由;3.审查决定:上级部门将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回避;4.回避确认:回避决定一经批准,司法工作人员即时停止与案件相关的一切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负责。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办案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是否能够真正主动、独立申请回避;上级部门是否能够客观、公正地审查回避申请等。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健全完善办案回避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办案回避制度的有效落实。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司法解释【回避制度】第一,回避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第二,回避方式和程序《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
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三,回避事由《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
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除了这三种情形,《若干规定》还增加了若干种情形,如担任过本案的*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同时还规定了参与五种不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
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特别有一个章节对回避进行了重点规定。
如果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和本案有直接关系,则应该主动回避。
对于没有主动回避的,法官也可以作出指令回避。
那么,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
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
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
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中鉴定人与本案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依法应当回避。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

民事回避制度的案例分析1. 引言民事回避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和客观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它要求参与司法程序的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情况下回避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引发公正和公平性疑问的利益冲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民事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2. 案例一:法官的亲属当事人之一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官的亲属作为被告方当事人之一参与了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处理此案件。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选择继续参与审理,并作出了有利于其亲属的判决。
这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被严重削弱。
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导致裁判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这个案例表明,在实践中,仅仅依靠法官自行判断是否回避并不足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客观性。
3. 案例二:律师的利益冲突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一位律师同时代理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他的行为引发了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民事回避制度的讨论。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保持独立、诚信和保密,但是在此案中,他在代理两个对立当事人的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冲突的情况。
这个案例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法律界对于律师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以确保律师能够保持独立和公正。
律师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其无法真正做到公正代理当事人的职责,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民事回避制度在律师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 案例三: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在一宗鉴定案件中,鉴定人在辩论过程中被揭示与被鉴定方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鉴定人的回避制度规定,他应该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回避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然而,在此案中,他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参与鉴定工作。
这个案例凸显了民事回避制度在鉴定领域的重要性。
鉴定人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偏袒和不公正。
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案例四:仲裁员的利益关系在一起涉及仲裁的商业纠纷中,某位仲裁员被发现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
论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回避制度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历来有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之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回避制度的司法实践运行状况与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标签:回避制度;不足;完善一、回避制度概述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它既是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基本保证,也是当事人司法保护权的应有内容。
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就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性,当事人就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一)当事人的知情权缺位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是以某种“关系”的存在为核心的,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知悉这些“关系”,就成为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然而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相应制度的约束,造成当事人知情权的缺位。
1.审判人员个人信息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律规定,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的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面对这份简单的名单,当事人难以知悉审判人员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因此在开庭审理时,当审判长询问是否要申请回避时,由于当事人不掌握相关信息,申请回避常常无从谈起。
2.当事人对法院内部的审批、讨论制度缺乏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一直实行着类似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
从最初的起诉是否立案受理到案件的最后执行,实行层层审批制度。
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往往还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庭长、副院长、院长,这些看不见的幕后人物往往通过审批、讨论加入到案件中,他们的把关甚至是一点建议都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但大多数当事人只知道开庭审理的程序,对法院的审批、讨论根本不了解,回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二)回避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应当回避的情形:一是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6.10•【文号】法释[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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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形式提交 , 而且应向法 院而 非向委托专家的当事人提交。
同时 , 还赋予了 专家证 人对 法院 的优先 职责 , 求专家证 人 要
“ 应立足于客观 事 实 , 用科 学知 识 , 运 为法院 发现客 观真 实 、 进行公 正裁判服务 ” 。u 大陆法 系国家 民事 诉讼 回避 制度 的适用对 象 与我 国相
福建论坛( 社科教育版) 2 9 第8 0年 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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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诉 讼 回避 制 度 比较 与 启 示
易继松 ( 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 , 江 杭州 浙 浙 3 02 ) 10 3
摘 要 : 民事诉讼 中实行 回避 制度是各 国或地 区的通行做 法, 在 但英美法 系国家与大陆法 系国家在 回避 的适用 对象、 回避 的方式和 情形 、 申请 回避的时 间及其处理 等方 面均存在差异 , 这些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 回避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 民事诉讼 ; 回避制度 ; 比较; 启示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1 D 1 .5 文献 标 识 码 : A
重司法结果。比较 各国或地 区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规 定的异 同, 于我国回避 制度 的设置无疑具有借鉴意 义。 对 关 于 回避 制度 适 用 的对 象
一
、
一
般而言 , 凡对案件处理 有影响 的审判人 员及其他 司法
辅助人员均应 当适用回避规 定 , 是现代各 国或地区 的通 行 这 做法 , 由于在审判组 织形式 、 但 证据制度 、 诉讼传 统等方面 存 在差异 , 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 系国家对待鉴定人、 勘验人的态 度 与审核方式截然不同 , 主要 表现为英美法系侧重于对鉴定人 、 勘验人证言的 当庭审核和审 慎采 用, 而大陆 法系国家 则在 法
了“ 当鉴定人有妨 碍诚实 的进 行鉴定 的情 形时 , 该鉴定 人 在 对鉴定事项进行陈述之前 , 当事 人可 以对 之申请 回避 。虽然
实行 回避 制度 , 既是确保审判 人员及其 他 司法辅 助人员在诉 讼过程中不偏不倚 、 保持中立 , 因当事人的身份、 不 社会地位 、 民族 、 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差别对待的需要 , 也有助于打消 当事 人的顾虑和不信任 感 ,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信任 司法过程 、 使 尊
定情形下直接令其退出诉讼 。
鉴定人 已经陈述 , 但之后 才发生 回避 原因或者 当事人 才得 知 其原 因时 , 同” 亦 。此外 , 由于根据该法第 2 3条规定 , 3 勘验一 般 由法院 、 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进行 , 勘验人也应属于回避 的 对 象。此外 , 国台湾地区民诉法规定 的回避主 体包 括法 官、 我
求某特定候 选陪审 员回避。另外 , 国第 三巡回 上诉 法院 在 美 16 “ 南诉范歇克 ( i nv V nS hl) 一案 判例 中, 9 5年 克 Ke . a ea ” ma k
经法院许可 , 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 , 也不得提 出专家报告 作为证据 ” 并规定除法院另有指 令外 , , 专家 证据 必须 以书面
要表现在全面限 制专家 证据 的使用和 证 据可采 性 , 定 “ 规 未
二、 关于回避 的方式和情形
英、 美关于法官和陪审 团成员回避事 由的规定 , 存在一定 的差异性 。关于陪审团成 员的回避 , 美国民事 诉讼中规 定 了 有因回避和 无因 回避 , 中, 其 当事入及其律师对陪审 团成 员提
文 章 编 号 :62— 87 2O )8— 3 O 17 6 4 (O 9 0 0 9一 3
【 作者简介】 易继松(91 ) 男, 北荆 州人 , 17 一 , 湖 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 法博 士生 ,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讲 师 , 究方向 : 研 诉讼
法学、 证据法 学等 。 源自在民事诉讼 中实行 回避 制度 , 确保 “ 任何人 不得成 为 自 己案件 的法官 ” 是 现 代各 国 民事 诉讼 中 共同 奉行 的准 则 。 ,
上述技术人员 , 根据该法第 2 4条规定 , 3 得依 申请法官 回避 之 相 同理 由申请回避 IⅡ 女所涉及 的是法人 , 申请回避 既可 以针对 法人本身提 出 , 也可针对法官认可 的自然人或诸 自然人提 出。 可见 , 在法 国民事诉讼中 , 回避的适用对 象包括法官以及由法 官委派的验证人、 咨询人和鉴定 人。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2 7条 规定了 “ 本法本 节 的规 定 , 准用 于法 院书记 官 。在 此种情 况 下, 由书记 官所属的法院作 出裁 判” 其第 2 4条第 1 ; 1 款规 定
法院书记官 、 通译和鉴定 人 , 中 , 院书记官 及通译 的回避 其 法 “ 准用” 法官回避 的规定 , 且当事人根据 第 3 1条规定可 以依 3 申请法官 回避的原因拒却 鉴定 人 , 因此 , 鉴定人也属于回避 的
适 用对 象 。 ’
在美 、 英等英美法 系国家 , 由于实行陪 审制 , 回避 的适 用 对象包括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但是 , 由于鉴定人、 勘验人在 英 美法 系国家被作为证人对 待 , 被视 为 当事 人的证人而 非国家 的证人 , 因而不属于回避 的对 象。但是 , 定人 、 鉴 勘验人 必须 出庭并接受交 叉询 问审查 核实 , 而且英 国新 民事诉讼 规则及 《 诉讼 指引》 规定已发生了一些有别于普通证 人的新变化 ,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