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知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要点释义】(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不加刑的例外情形有三:1.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自诉人提出上诉。
其中,第一种是原审法院加重的情形,第二、三种情形是二审法院加重的情形。
此外,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法庭总结的审判经验总结

法庭总结的审判经验总结在法院工作多年,我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审判经验。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深感法庭是公正、公平审判的重要场所,也是公民权益得以保护与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
以下是我对于法庭审判经验的总结和思考。
一、审理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证据是审理案件的核心,其严谨性和充分性直接关系到判决的公正性。
在证据收集阶段,法庭应加强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
同时,在证据分析过程中,法庭要注重综合分析,避免仅凭部分证据得出错误的结论,确保审判裁判公正合理。
二、公正平等的审理原则作为司法工作者,必须时刻提醒自己,法庭是平等公正的庭堂,不应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法官应该秉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或社会背景如何,他们在法庭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理。
三、法庭的言行举止法庭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
法官应该以身作则,注重形象和修养,规范言语和行为,不得有偏颇、不公或不当的行为。
与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者的互动应该建立在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言行要得体、恰当,维护法庭的庄严和尊严。
四、清晰准确的法律逻辑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律逻辑,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清晰准确的法律论证和判断,做出明晰的判决。
五、有效沟通与信息透明法庭审判需要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法官应注重与当事人、律师等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相关事实和法律观点的准确呈现。
同时,法庭也应对外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保持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
六、专业知识与学习能力的提升法庭审判是高度复杂的工作,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法官应不断深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七、个人修养与情绪管理作为法官,个人修养和情绪管理直接关系到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

法律知识: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针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在民事审判中,司法解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分析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1.填补法律空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民法相关的法律条文虽然相对较为完备,但仍然存在许多无法具体说明的问题,容易造成法律裁判的不确定性。
而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往往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规范解释的细则,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依据。
尤其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形出现时,司法解释可以迅速填补法律空白,为民事审判提供法律支持。
2.补充司法裁判的规则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根据其对实际案件所处情况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判。
但是,由于民事审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免出现一些模糊的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司法解释通过对规则的详细陈述,增加规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可帮助法院更好地完成裁判。
3.统一法律应用标准在司法解释的帮助下,法院可以更好地统一裁判的准则和适用标准。
与传统的判例法相比,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表述,可以更好地规范底层法院对某一类案件的审理。
二、司法解释的影响1.增加法律认同感司法解释的规范性作用和权威性质,可以增加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对于一些民众来说,司法解释更便于理解和适用,因此能够更好地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2.规范司法人员的判决司法解释对于法官来说可以是很好的裁判指引。
如同规章制度,它们可以在监管内部法院进行的庭审操作时调节工作,从而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靠性。
3.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可以规范底层法院的审判行为,还可以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
因此,它与民事审判的紧密联系,也为司法界的法律实践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发展。
综上所述,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
它们通过填补法律空白、补充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应用标准,促进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增加公众的法律认同感。
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审判的概念经济审判是指对经济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权益关系密切,涉及的主体众多,因此需要特殊的审判程序和专业知识来处理。
在经济审判中,法院需要审理各种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纠纷、金融纠纷、投资纠纷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经济数据、法规和实务问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和财务知识,以便正确判断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规定。
经济审判的特点之一是专业性强。
经济案件往往需要法官对相关行业的政策、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等有一定了解,以便正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大环境下的合理性。
另外,经济审判还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以便对财务报表、会计核算等进行审查和解读。
同时,法官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经济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便正确适用法律条款。
经济审判的另一个特点是调查取证难度大。
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复杂的经济数据和证据,例如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电子邮件等。
这就需要法院在取证过程中充分发挥调查权力,通过协助性调查措施收集相关证据,例如书面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
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案件中,还需要通过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以便查明事实。
经济审判还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
经济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相关方的利益,例如合同纠纷中的买卖双方、金融纠纷中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等。
法院需要权衡各方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寻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
在经济审判中,法官需要根据经济和法律的规律,准确评估各方权益的大小和合理性,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经济审判中,法官还需要注意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经济案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判决结果可能对相关群体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法官需要拿捏好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以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经济审判是对经济案件进行审理的特殊法律程序。
它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法庭知识点大全

法庭知识点大全本文旨在介绍常见的法庭知识点,帮助读者了解和理解法庭程序和相关法律概念。
以下是逐步思考的法庭知识点大全。
第一步:法庭的定义和职能法庭是司法机关的工作场所,是审判案件和解决法律纠纷的地方。
法庭的职责包括听证、审判和判决案件,以及解释和执行法律。
第二步:法庭的类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庭的类型可能有所不同。
常见的法庭类型包括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
每种类型的法庭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
第三步:法庭程序法庭程序是指法庭处理案件的过程。
法庭程序通常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法庭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过程。
第四步:证据规则在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规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呈递和审查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鉴定证据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性来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第五步:法庭判决和审判程序法庭的最终目的是做出公正的判决。
审判程序是指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辩论和判决的过程。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判决,并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
第六步:上诉和复议当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不满意时,他们可以通过上诉或复议来寻求司法救济。
上诉是指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复议是指请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上诉和复议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第七步:法庭的权力和限制法庭作为司法机关,虽然具有很大的权力,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法庭的权力和限制包括法官的独立性、审判公开原则、证据保护、当事人权利等。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
结论通过逐步思考法庭知识点大全,我们对法庭的定义、职能、类型、程序、判决和审判程序、上诉和复议、权力和限制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理解这些法庭知识点对于公民了解和参与法律系统非常重要,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讲义: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司法考试刑诉讲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 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 基本上以苏联的模式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 而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庭前审查为实体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全案移送案卷和证据。
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不仅阅卷, 还要预先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 而且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一系列补充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活动。
2.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法庭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法庭调查以法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出示证据、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为主。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 或者发现新的事实, 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调查。
3.被告人诉讼地位弱化, 辩护权受到抑制。
被告人实际上成为法官的审问对象, 负有回答法官提问、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作用受限, 辩护权受到抑制。
4.控审不分, 法官协助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由于法官积极履行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职责, 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的前提是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 一旦决定开庭审判, 法官便更多地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履行证实犯罪的控诉职能。
法官与检察官实质上站在同一方共同对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传统的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存在严重弊端, 如庭前审查为实体审查, 混淆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的任务, 造成了法官先人为主、先定后审的现象, 使开庭审判成为走过场;法官控审职能不分, 使得辩护权萎缩, 审判的公正价值受到损害。
法律知识:当事人在审判中拒不答问的处罚及规定

法律知识:当事人在审判中拒不答问的处罚及规定当事人在审判中拒不答问的处罚及规定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的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有义务诚实陈述自己知悉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审判中拒不答问或作虚假证言,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法律对当事人不诚实陈述真实情况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及规定。
一、当事人在审判中拒不答问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时会面临向法庭提供很难回答的问题或者担心证言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拒绝回答。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拒不答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00条规定,“被传唤的人拒不到达、拒不作证或者做假证言,可以强制传唤和传讯。
”这个规定表示,如果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或者拒绝作证,法院可以强制传唤当事人到庭作证,或者强制传讯。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进行监禁或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的行为被认为是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监禁或罚款。
例如,在美国,当事人拒绝回答和作证的行为被认为是藐视法庭,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禁或罚款。
2、采纳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或者作证,法院可能会采纳对方当事人的证言作为事实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会面临被对方当事人证明有罪的风险。
3、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不利推论如果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拒绝回答问题,法院可能会对其行为作出不利的推论。
这意味着,法院认为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的原因是因为它对自己是不利的证据。
二、当事人虚假陈述当事人不诚实陈述真实情况的行为称为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可以极大地影响审判结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及规定。
1、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虚假陈述被视为对法庭的藐视行为,一旦证实,当事人将会面临监禁或罚款的处罚。
例如,在美国,虚假陈述被认为是藐视法庭,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禁或罚款。
2、证实案情如果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证实后,将对案情造成影响,法院将会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对其诽谤行为进行处罚如果当事人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诬告,法院可能会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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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业知识》包含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诉法内容。
一、考察特点的分析
定义判断题在命题过程中意在考察两个方面的知识,一为法律概念,一为对定义外延和内涵的把握。
曾经做过类似测试的考生都有这样的感觉,与其依靠内涵外延的比较去排除定义判断中的各个选项,不如掌握相关知识来得准确,扎实。
因此要在常识部分和定义判断部分得到理想的分数,对于法律,尤其是行政法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不能不引起考生的充分重视。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一)行政法和宪法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
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
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
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
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
首先刑法总则部分只考察基本制度和原理,分则部分主要考察与公务员旅行职责有关的犯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另外有一些罪名要适当注意,如叛逃罪、妨害公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诉讼法
诉讼法的考察内容不多,也主要停留在对基本制度的考察上,主要有:民事、刑事诉讼管辖,诉讼参加人、文书送达方式、反诉。
(四)民法
民法虽然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反倒不是考察的重点,考生只要大概了解其重要知识点和基础概念就可以了,大家要掌握以下内容:不当得利概念、无因管理概念、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监护制度、什么是合伙(特别是个人合伙)、代理制度(什么是代理,代理的种类)、法人的定义和分类。
三、备考建议
在最后的复习备考阶段,考生要扎实掌握历年考试的知识点,因为依据对历年题目的分析,相关知识点有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重复考察,如果考生经过前一阶段的复习,对基础知识已经有所把握,那么接下来要在此基础上做一做历年真题,并应进一步着重基础概念和知识点的把握,掌握各重点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相互的联系;对于还没有系统复习法律的同学,一定要牢固记忆相关重点法条,即使不能完全记忆也应对主要内容有大致的理解,仍然要坚持做历年真题,对重复考察的内容要记忆下来。
在这个阶段同学们一定要切忌盲目练习,搞题海战术,做题要精,做过后注意总结出题规律和自己的薄弱环节。
公务员考试对于法律知识的考察,在题目的命制上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还是看重对法律条文的掌握,不会出现偏、难、怪的题目,相信只要大家在最后阶段保持冷静,注意将真题和法条结合起来,把握重点,是完全有可能拿到不错的分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