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_俞风雷

合集下载

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高校协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
俞风雷
【期刊名称】《中国青年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高校青年作为创新活动的主力军,在开放创新环境下,需要将高校内在以及外部的关联性创新活动与创新资源进行整合,加强各创新主体的协同组合以及创新资源的加速流转.并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相对适应性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高校在协同创新模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总页数】4页(P102-105)
【作者】俞风雷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多主体参与的协同创新体利益分配机制研究--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中心视角
2.基于协同创新模式的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研究--以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为例
3.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4.基于协同创新模式的高校人才管理机制研究——以天津绿色建筑协同创新中心为例
5.地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及实现机制研究——评《地方高校产学研合作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财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对于创新者和创造者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这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专家辅助法官,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旨在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审理质量和效率,确保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而他们并非专业技术人员。

通过引入专家辅助人,法官可以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技术细节,从而作出更准确和科学的判断。

其次,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加强证据的审查和评估。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需要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专家辅助人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专业性的评估,从而帮助法官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确保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专家辅助人制度还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减轻法院的负担。

专家辅助人作为专业人士,能够在法庭上直接对案件进行解释和评估,从而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审程序的管理,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然而,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选拔和任命问题需要加强规范,避免人事关系和利益冲突的干扰。

其次,专家辅助人的工作范围和权力需要明确界定,避免超越法官职权和干扰审判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保障科学公正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建构李阿杰(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收稿日期:2020-08-05作者简介:李阿杰(1994—),女,河南驻马店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201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摘要: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上的模糊使学界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角色定位与鉴定人、证人混淆不清,也降低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

基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原意与庭审实质化下庭审制度对抗式诉讼改革的需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界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兼具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双重属性,在审查规则上从选任人群、资质及审查时间等方面予以规定,细化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推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良好实施。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参与人;质证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18(2021)02-0065-05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对专家辅助人仅有零星条文的笼统规定及模糊定位,导致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捉襟见肘,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远未达到立法者想要弥补控辩双方在科学事实鉴定方面结构性失衡的心理预期。

鉴于此,本研究在学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

一、专家辅助人之内涵界定 专家辅助人一词是我国在融合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新创的立法设计。

专家辅助人最初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概念。

准确来说,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称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仅作为学理上的概念被法学理论界认可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专家辅助人的实质词义在理论界颇有争议。

有学者将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明确定义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和司法机关委托就鉴定结论涉及的专门知识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科学理论和专门技术知识的人”[1]。

也有学者明确区分专家辅助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认为我国专家作证体系在总体上应当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和专家证人这三种主体[2]。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

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些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展开,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法庭在审理涉及专业领域案件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专家辅助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从而提高法庭审理的专业性。

2、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由于专家辅助人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增强法庭裁判的可信度。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家辅助人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审理专业领域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专家辅助人只是协助法庭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证明效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专家辅助人作证的豁免权: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可能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这也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专家辅助人一定的豁免权,以保障其权益。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为了克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提高其效力和权威性,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方案:1、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强化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明确其出庭作证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同时,法庭也应该加强对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2、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为了方便法庭选择和聘请合适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建立专家辅助人名册。

名册中应包括具备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并定期更新和扩充。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般由两名法官与一 名专家陪审 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62
同时为保证专业对 口, 通常 由承办法官在专家陪审员
名单 中指定一名相关领域专家陪审员 , 而未采用随机
院 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法院 、 法官的具体 工作有 了更深
地 了解 , 增强 了司法 的透 明度与公信力 , 分消除了 部 当事人对司法的敬畏感 , 使得司法更能 贴近公众 。另
审 比例达 9 .2 这一比例 , 1 %, 1 大大超过 了人民陪审员
参 审案件数 占应 参审案 件总数 8 %的工作要求 。专 0
家陪审员在参审时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 一是知识产
权 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陪审员 。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单位的决定》并选任了 l 名专家 、 , 3 学者担任特邀陪审
电子网络法律 、 国际法 、 涉外经济法 、 新型证据方面的
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进步 , 国家民主法制建设
的推进 , 这项制度又焕发了新的生机 , 特别是 20 年 05
正式实施的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关于完善人民陪
审制度 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 , )从立 法上对这 项 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 , 也赋予 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 力。随着 司法实践 的不断深入 , 专家陪审员作为人 民
善制度的一些思路。

人, 女性 1 人。这些在特定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 2 陪 审 员 , 知识 产 权 民 事审 判 中发挥 着 积 极 的作 在
用。
( ) 二 专家陪审员参审的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 , 笔者所在知识产权庭的专 家陪审 员 自2 0 年 以来 , 05 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16 件 , 6 4 参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一、简述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引入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并不平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A.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定义和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时候我们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而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一种特殊的律师——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他们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他们的存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对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民事诉讼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由普通律师难以胜任的问题。

通过引入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B.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话说回来我们这个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它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们的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你知道吧现在的专家库里头的专家数量是很多的,但是质量却是参差不齐的。

有些专家可能专业知识过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太懂得如何去运用这些知识。

这就导致了他们在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误导性的信息。

所以说我们需要在这个专家库的建设上下更多的功夫,争取让每一个专家都能够成为真正的“专业大咖”。

其次我们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运行成本问题,你知道吧现在请一个专业的律师给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费用可是不便宜的。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角度出发,探讨了该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改进路径。

文章先从理论基础着手,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定位和功能,进而深入探讨了目前制度的缺陷及优化路径,最终提出了对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专家辅助人是指根据案件需要,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专业意见的一种诉讼辅助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也不断增强。

然而,目前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一)定义及法律地位专家辅助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专业知识支持的人。

他们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主要职能是为案件提供专业的科学分析和判断,为法官决策提供依据。

(二)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专家辅助人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帮助法官了解案情,科学、合理地处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此外,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帮助,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不足(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专家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同时,对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存在缺陷,容易出现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同时,制定统一的专家辅助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专业人士的辅助,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或专业问题,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策略。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当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庭理解专业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家资质的认定、辅助过程的监督、以及辅助结果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专家资质的认定目前,对于专家的资质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导致专家的资质参差不齐,影响辅助结果的准确性。

(二)辅助过程的监督在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辅助结果的采信由于缺乏科学的采信标准,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策略(一)明确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应制定明确的专家资质认定标准,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就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专家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专家辅助人的辅助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专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

同时,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应制定科学的采信标准,包括证据的可靠性、科学性、公正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法庭在采信专家辅助结果时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

(四)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应加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结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准确的重要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天津300072)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俞风雷,杨再扬作者简介:俞风雷(1969—),男,天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文法学院副教授。

杨再扬(1992—),女,天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

2012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达100399件,①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类型,与科技创新关系密切,特别是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多,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需知晓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

在现行司法裁判机制下,非专业的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难以突破机制瓶颈,也难以适应城市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发展。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任命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已经完成。

今后所有中级法院将不再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而基层法院也只受理标的较小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是北京市高院人民法院。

一、现行专家辅助制度的法渊源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专家辅助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摘要: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作为保障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技术性难题判断愈显重要。

鉴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采用美国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而且行政机关的技术专业资源在数量和经验上都较为丰富,建议参照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法院调查官和专家委员会制度,探索中国专家辅助制度改革的新路径,以期在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中,通过完善专家辅助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专家辅助;技术调查官中图分类号:DF823;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5)02-0144-04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DOI :10.13660/ki.42-1112/c.013051 网络出版时间:2015-03-04 16:53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42.1112.C.20150304.1653.025.html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

我国一般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尝试了在审判实践中使用由法庭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

[1][2](p352)在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人员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技术和事实认定难题中的作用……”。

2009年12月23日,最高法对“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和事实认定”问题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需求,将广义的“专家”分作四类:第一类是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并给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第二类是受当事人聘请而出庭,并负责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专家辅助人;第三类是向法官提供专家咨询的技术顾问;第四类是同时具有专业知识优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陪审员。

可以看出我国专家辅助制度中使用的“专家鉴定人”概念,与英美法中专家证人的作用并不相同。

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是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美国法律辞典》指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

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

”我国鉴定人的选任,可从《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找到从事司法鉴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即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民31条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指出:“专家证人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证人与事实证人不同,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也可提供……”。

可见我国鉴定人的条件要比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的条件要高得多。

基于对中国新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第79条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将专家证人制度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的补充。

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是最高法院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初衷之一,由此可见,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司法鉴定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挥着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作用,是查明案件技术问题的主要制度。

[3]由于大陆法系强调启动鉴定程序为法院的职权或须经法院的同意,法院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一般也不会轻易地否定鉴定结果,事实审理者对鉴定人的依赖性相当强烈,鉴定人实际上起到了事实审理的辅助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达到了代替事实审理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地步。

二、海外专家辅助制度的比较如上所述,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英美法系概念是专家证言。

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

然而,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区别绝非仅仅体现在称谓上,而是深深根植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之中。

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分别是职权主义与对抗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

[4]英美法采用当事人主义,法官只须评估双方专家证人在提交结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律师的调查询问过程中呈现的证据的各个方面,从而最大程度地发现真实,增进裁判的准确性。

而大陆法系中鉴定制度对超出法官认识能力的事实认定,由鉴定人辅助法官进行,鉴定被视为是法官认识能力的延伸。

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的选任权掌握在法官手中,是法院职权行为的具体体现。

(一)美英的专家证人制度。

在美国专家证人有以下两种方式介入知识产权案件:一是由当事人自行聘任。

按照规定,一方被聘任的专家证人需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专家报告”,且需接受对方所聘任专家证人或对方律师的质疑,该被聘任的专家证人可无需适用回避制度而对该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型问题出庭作证、发表意见。

二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专家证人,但对被指定的专家证人,必须符合权威性、中立性的要求,且需适用于回避制度。

此外,美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规定较为松散,允许当事人聘任虽不具备较高教育背景却具有特殊经验的专家证人,在陪审方面,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陪审团由具备一定知识、经验丰富、并且受过专业训练的专家参与,形成了专家陪审制度。

目前,除专家证人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全职法官全都配备了技术助理,因此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12名法官中具有专业背景者不过一半,但却能够很好地进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英国与美国不同的是,该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得未经法庭许可传唤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也不可未经法庭许可将专家的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一定程度上,这种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方式实际上使专家加强了对法官和事实负责的倾向,有利于司法公正。

此外,专利法院还可以邀请相关的技术专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咨询。

对于陪审制度,英国法律规定可由法院委托一名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协助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二)德日的技术法官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德日配备了专门的技术辅助专家制度,德国甚至专门设立了联邦专利法院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技术案件的机构。

在该机构中,除法律法官外,还设有技术法官,技术法官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法律法官,并具有相同的权力与义务。

在专利技术案件的审判中,需要1名专业法官和2名以上的技术法官共同作出判决。

与技术人员在审判中的地位相对应的是对技术法官背景的较高要求:第一,具备至少5年从事职业自然科学或技术专业活动的经历;第二,在技术或农业高等学校、大学等教育机构通过了技术专业或自然科学的国家或大学的结业考试;第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在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由3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重案要案,有时也实行由5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制度进行审理。

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官自2004年10月开始已增至18人,并设置有技术型调查官11人,包括具有丰富审查经验的原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

日本采用的调查官制度,保证了专家参与诉讼以适应高度专业化以及日益发展的复杂技术问题。

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为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负责解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内涵,并进行对比,但不作判断。

对有关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案件中相关的必要技术事项进行调查。

2005年4月起,日本的法院调查官可以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专门委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专家委员会协助法官提供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的解释,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于澄清案件中的问题或者加快诉讼过程。

具体来说,当法院在证据调查、整理认定及对争议焦点探讨的过程中,可以决定由专门委员参与,并直接对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

专家委员会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职官员(任期两年),其中包括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

200名专门委员中,大学教授约占50%,公立研究机关及民间企业研究人员约占30%,专利代理人约占20%。

专业人才的集中,便于当事人依案情找到最合适的专家,并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专业解释,以促进法官裁判的公平、公正。

这些专家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适合的专家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在一个案件中指定多名委员(例如,结合一名专利律师和一名学者或一名研究人员)进行讨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