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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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知识详解

一、法律行为理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

特殊情况下可以默示。

如果是默示的表示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一般来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1)《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免除债务、委托代理的撤销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行为、单方解除行为。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引言:在人类交流的过程中,语言是一种基本工具,可以传达意思并表达观点。

然而,理解和解释言语背后的意思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就需要借助于哲学解释学和修辞学的视角,来探讨言语意思的表达和理解的私法推理理论。

一、哲学解释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哲学解释学是研究解释现象的学科,旨在理解与阐释人与世界的关系。

在哲学解释学中,私法推理理论是指通过推敲个人意图、背景和语言表达方式,对言辞进行解读和理解的一种方法。

私法推理理论强调对背后意图和文化背景的理解,并试图将其与特定的社会背景联系起来。

通过私法推理理论,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别人的言辞含义,提高沟通的效果。

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私法推理理论。

假设一个人说:“我脑袋疼”,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私法推理理论来揣测其真实意思。

从私法推理的视角来看,我们会考虑这个人可能想要表达的其他含义,比如他可能感到疲倦、情绪低落等等,而这些可能是导致他脑袋疼痛的原因。

因此,私法推理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别人的意思,并避免误解。

二、修辞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修辞学是研究言辞运用和修辞技巧的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文本、口头表达和传播等方面。

在修辞学的视域中,私法推理理论是指通过分析语言修辞手法来理解言辞背后的意义。

修辞手法可以是比喻、夸张、反问等等,通过运用这些修辞手法,语言能够更富有表现力和感染力。

以一个简单的比喻为例,当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太阳”,我们可以通过私法推理理论来解读其意思。

从修辞学的视角来看,这句话使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表达了对对方的深情和依赖。

通过私法推理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到说话人认为对方是自己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给了对方一种特殊的情感寄托。

三、哲学解释学与修辞学的融合哲学解释学和修辞学作为两个独立的学科,都在探讨言辞的意义和表达方式,但两者的重点略有不同。

哲学解释学注重从个体的背景和意图出发理解言辞的意思,而修辞学注重语言修辞手法的运用。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摘要: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借鉴吸收域外成熟立法经验,从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形态完备化,错误救济合理化等七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立法用语精确化;错误救济合理化一、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意思表示,是指将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而言,完整的意思表示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该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二者合为一体,构成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内在要件和外在要件。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理想状态即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自由,然而由于诸多原因。

它的发生原因是由于表意人自己不知或误认而造成,与他人行为无关。

与真意保留、虚假行为相比,它不是表意人故意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为意思表示的同时,表意人对其意思表示的错误并无认识,事后才有所认识。

(三)解释先行于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乃解释问题,应先行处理,是为“解释先行于错误”原则。

也就是说错误存在与否只有在对民事行为解释后才能确定,解释与错误相比具有优先地位。

意思表示只有在通过一定程序解释后才能确立它的客观意思与主观意思,在两者不一致时,法律才有可能对此予以调整救济。

二、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一)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会经历下列过程:意思的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意思表达阶段;意思运送阶段;意思的受领阶段。

由于以上五个过程的存在都可能发生意思表示错误,因此可以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1.动机错误指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决定为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认识不正确。

2.内容错误指表意人未示其所欲为的表示,但误认其表示的客观意思。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民法总论讲义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教学博客:/kanqiaoshangfengjing课程说明“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一、基础观念(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二)批判性观念(三)惯性原理(四)一以贯之(五)问题意识(六)小心求证二、教学目的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四、教科书推荐(一)基础教科书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4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三)本校教科书1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15.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9元;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48元;17.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29元。

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

论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概述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彭万林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过程”;王利明学者认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魏振瀛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郭明瑞学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民事行为的行为人将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得方式表现于外部。

”本文以下的论述中,采用最后一种观点。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不是其自由形成的或者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与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及其效力(一)意思表示不一致及其效力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的表示出现差异。

不一致的情形可分为两类:1、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表意人明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故意造成的。

它分为两种情形:(1)真意保留也称为“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心中的真意,对外表示与真意不同意义的意思。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仍然有效,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之所以有效,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表意人为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无效。

(2)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的虚假的表示。

虚伪表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虚伪表示一律无效;二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虚伪表示原则上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也可主张行为有效。

2、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欠缺是过失造成的。

分为两种情况:(1)错误表意人不知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欠缺为表意人所不知晓。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1. 要按字面意思去理解呀!比如说,人家说“我今天真的好累”,那就是字面上表达他今天很疲惫嘛,可别去想成别的意思哦!就像说“苹果”,那就是指那个水果苹果呀!
2. 要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呢!假如有人先说“这天气好热”,然后又说“我想吃冰淇淋”,那很可能就是因为热所以想吃冰淇淋呀,可别单独理解哦!这就好比拼图,得把一片片拼起来才知道完整的画面呀!
3. 别只看表面,要探究深层含义呀!比如有人说“我不想去那个地方”,也许不是真的讨厌那个地方,而是有其他原因呢,得好好想想呀!就像冰山,看到的只是一角,下面还有很多呢!
4. 要考虑说话人的身份和处境呀!一个忙碌的上班族说“我没时间”和一个悠闲的人说“我没时间”,含义可能大不同呢!好比同样是说“饿了”,小孩和大人的感觉可能不一样呀!
5. 注意语气和表情呀!说“哇,这个好棒”和“嗯,这个好棒”,情绪可是不一样的呢!就像笑和哭,完全不同的表达呀!
6. 不要过度解读呀!人家简单说一句“早上好”,可别想成有什么特别深意,就是打个招呼嘛!就像路上遇到熟人点个头一样呀!
7. 要尊重说话人的意图呀!他想说的就是他想表达的,别去歪曲呀!好比人家要去东边,你可别硬拉着往西呀!
8. 要以善意去理解呀!别总往坏处想,也许人家就是好意呢!就像看到乌云,不一定就会下雨呀!
9. 对模糊的表达要谨慎呀!“可能吧”这种话,可不能随便下结论哦!就像雾里看花,得小心分辨呀!
10. 最后,一定要用心去体会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意思表示呀!就像交朋友,得用心才能懂对方呀!
我的观点结论: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真的很重要呀,只有遵循这些规则,我们才能准确理解他人的意思,避免误会和冲突呀!。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解释理论:理解人类沟通的关键当我们与他人交流时,我们通常会尝试理解对方的意图和感情。

然而,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以及个人经验和感知的干扰,我们有时会对对方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

解释理论,作为理解人类沟通的一种重要框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现象。

解释理论的核心要点包括编码、解码和反馈三个阶段。

在编码阶段,信息发送者将信息以某种形式编码,以便传递给接收者。

在解码阶段,接收者对信息进行解码,以理解其真实意图。

然而,由于存在诸如语言和文化差异、非言语线索缺失等问题,解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误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反馈环节变得至关重要。

在应用方面,解释理论已被广泛用于社交和职业领域。

例如,在商业谈判中,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可能对同一句话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读。

这时,运用解释理论去理解和解释对方的真实意图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外,在心理咨询中,解释理论也被用于帮助咨询师更好地理解来访者的非言语行为和情感表达,从而提供更有效的支持。

总之,解释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人类沟通本质的重要框架。

通过编码、解码和反馈三个阶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误解和挑战,并采取积极措施来减少误解,提高沟通效率。

在社交和职业领域中应用解释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当我们探讨法律行为时,不禁会想起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和决策。

然而,法律行为并非凭空存在,其背后隐含着人的意思表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阐述对这一话题的观点,并通过案例论证来增强说服力,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来定义一下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个体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图,而法律行为则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或决策,如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等。

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

其次,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

人们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通过意思表示来表达自己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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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解释作者:张驰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06期内容摘要:意思表示解释也称法律行为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意。

解释的客体应是表示行为,但要理解和判断表示行为的关键意义,使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则应通过解释的辅助手段充分考察各种构成表示内容的附随现象和事实,并合理运用解释方法。

唯有如此,才能在不破坏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到兼顾当事人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意思表示解释解释目的解释客体解释方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受各种因素制约和影响,当事人所为特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及其表示内容究竟为何等往往会形成疑问。

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解释意思表示来理解和判断。

这是因为,“解释”就是“理解意义”的意思,而理解意义是判断的前提。

由此说明解释既是法学工作者最重要任务之一,〔1 〕也是法律人必须学习掌握的能力、技巧和艺术,〔2 〕同时还彰显了法律确定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重要性。

但我国民事立法原本对意思表示解释关注较少,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设明文规定,只是在某些司法解释中略有涉及,以致实务中因解释不当的误判时常出现。

尽管近来合同立法意识到其重要性,已有所改观,在《合同法》中确定了相应解释规则。

〔3 〕但因有关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理论分析又有所欠缺,仍然会使人们产生认识偏差而影响实务的运作。

因此,对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作相应梳理和分析不容忽视。

本文欲在明确意思表示解释基本特性的前提下,分析讨论意思表示解释客体及其方法运用,以求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和定位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准确理解,既关乎其基本属性的认知,也牵涉到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及其运作流程的把握,其重要性无需多言。

但要达到准确理解之境界,首先取决于能否对意思表示解释有清晰的理解和定位。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意义所谓意思表示解释,顾名思义即确定意思表示意义和内容。

同样法律行为解释就是明确法律行为意义和内容,而考虑到法律行为内容就是依其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定,故不妨将法律行为解释称为意思表示解释。

〔4 〕意思表示之所以需要解释,根本原因在于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不同的文字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使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被掩盖或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同理解。

〔5 〕当然,其中也不排除表意人自身文化水平所限、法律知识欠缺,甚至是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以致真意不明等情况发生。

但无论何种原因所致,一旦某项意思表示在理解上发生疑问,就需要对该意思表示作出解释。

具体言之,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主要在于解决如下问题:〔6 〕一是明确有无意思表示存在,亦即行为人所用言语、文字或举动是否属于具有表示力的行为。

如对他人赠与的要约,相对人仅回答以“感谢盛情”,就需要解释是辞谢还是拜受。

二是明确意思表示的内容如何,如究竟表示的属于何种类型的契约,是有名还是无名契约,若是有名又需明确属于何种有名契约;若是无名则需明确是纯粹无名还是混合契约抑或准混合契约。

三是明确意思表示是否合理或有漏洞。

如德国民法界所讨论的以旧菜单点菜一例,就涉及该旧菜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依旧菜单点菜后,契约双方互相的表示是否合致?在契约成立与不成立两种情形下应如何解决?〔7 〕此例讨论不仅表明了意思表示解释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而且凸显了有关解释任务对于衡量各方利益的合理分配,因不同了解立场所生的不同认知危险的重要性。

四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别意义的特殊关系,若在当事人之间的表示用于特别意义的特殊关系,应以特别意思以为解释,如遗嘱人特用“马一匹”之语表示“金一千元”而立遗嘱,则应解释为遗赠“金一千元”而非“马一匹”。

归纳之,意思表示解释的任务,就是使那些暧昧或不完全的表示得以明了和完全,使那些不符合法律构成无法或难以适用的表示能进行法律适用。

〔8 〕当然,在意思表示解释时,可以仅是完成一项任务,也可是同时完成数项任务,关键是通过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使表示内容得以清晰和确定并在实践中合理运用。

需强调的是,尽管意思表示解释任务的完成需涉及不同问题的处理与解决,但归根结底还是要找出该意思表示究竟具有何种意义,亦即探究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9 〕这可谓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所在。

对此,大陆法系众多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均清晰地表明了这一态度。

〔10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定位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定位无疑将直接决定解释客体和方法的适用,而要达到准确定位的目的,关键在于明确意思表示解释自身特性及其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或区别。

具体地说,尚需明确以下三个问题:1.关于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的区别对于法学工作者而言,解释对象主要是法律和意思表示。

〔11 〕尽管意思表示解释的思考方法与法律解释相似,需要综合文义、体系、目的等因素,本诸经验法则和诚信原则为判断,并详为论证,落实于个案的检验。

〔12 〕但两者仍属不同事物有着本质差异。

一方面,作为抽象概括规范的法律系以不特定多数人为调整对象,而意思表示通常系对特定人为之。

这意味着意思表示解释须顾及相对人独特理解的可能性和当事人依该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契约)所欲实现的私法效果,而解释法律则不能进行类似顾及,否则法律可能因个体不同理解发生不同意义而失去普遍约束力。

同时,正因法律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在规范对象上的差异也使两者在解释方法运用等方面有所不一,有的只能用于意思表示解释而不能用于法律解释。

如前述基于特定人间而有特别意义的特别关系时,依其特别意思而为解释的做法;〔13 〕有的只能用于法律解释而不能用于意思表示解释或者应谨慎适用。

如现代法律通常旨在达到某一个目的,这就决定法律目的是最重要的解释标准;而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往往各自所追求的目的不同,此时目的有时就不能直接决定法律行为内容,或者作为解释标准时就需谨慎适用。

又如法律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法律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中即可产生体系解释标准;而意思表示往往不处在更为广泛的关系之中,至少不处在另一方当事人可资识别的某种关系中,故无法形成系统角度的解释标准,至多在合同的整体关系中(即上下条款之间)具有意义。

再如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若被解释为无效相关秩序会遭严重破坏,而法律行为仅局限特定当事人,即使无效也并非不可承受。

由此诸如合宪解释等法律解释规则,在解释法律行为时并不适用或不明显适用。

〔14 〕另一方面,在民法实务中为适用法律以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不仅应明确所适用法律的意义,以定逻辑上的大前提,而且需明确受适用的法律行为意义,以定逻辑上的小前提。

前者为法律解释问题,后者为意思表示解释问题。

〔15 〕法律解释是一种寻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欠缺进行漏洞或价值补充,其目的在于探究立法的意图。

意思表示解释仅是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意,是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明确适用何种法律的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具体意义,才能决定其为有效还是无效等,进而明确应适用何种法律。

因此,虽然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解释对于法律人同样重要,且都是为了正确理解客体而为解释,但仍不能混淆。

2.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之争毋庸置疑,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是,当事人因对法律行为内容理解不一而引发争议,法院受理案件后即需对意思表示内容进行解释和判断。

当然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也会提出各自不同解释,但最终作为判决事实依据的,是法院的解释即审理该案件法官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主体应是法院(法官),而非当事人。

〔16 〕那么,法官对意思表示解释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对此,学界始终存在争论。

〔17 〕的确,解释意思表示时,需涉及对当事人使用文字、言语或举动以及有无特定交易惯例存在等探究,这就容易使人将之归为事实认定问题,但仅依证据确定此种事实,仍不足以明确意思表示的内容,唯有在此基础上以合理判断才能决定行为内容,明确其意义,这意味着意思表示解释本身在于判断,即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故其本质上应属于法律问题。

〔18 〕也正是基于意思表示解释常常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交错一起的现象,他域实务中均将其作为第三审上诉的理由,〔19 〕而不单纯将之归为事实认定问题。

同样,我国大陆的实务基本上也持如此态度,认为意思表示解释既不是任何人均有权实施,也不是孤立的事实认定问题。

譬如,实践中经常出现将加工之实以买卖之名来表示、借投资之名表示借贷之实等现象,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名与实不符的较为复杂问题。

此处所言的“名”是指法律行为的名称,“实”应指法律行为的内容。

通常法律行为的名与实与任何事物的名与实相同,应是一种约定俗成。

一定的名总是反映具体的实,一定的实也总是通过具体的名表现出来。

虽然对事物命名,可视具体事物的特性而有所区别,但一经命名,尤其是该命名被社会公认后,那么事物的名与实就融汇一体,两者相依而密不可分。

这意味着在常态下法律行为的名与实是对应一致的。

但当名与实不相一致时,就会存在究竟是以名来定实还是以实定名的认定问题。

无疑,首选的方式是应以行为内容确定其效力。

因名与实的关系,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两者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内容而非形式。

故可不必拘泥于名称。

但若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认定也发生困难时,即当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容既可认定为此类性质又可认定为彼类性质时,通过法律行为的形式探究行为内容就有必要。

〔20 〕显然,这种探究决不是任由当事人自己解释的结果,而是法律赋予法官解释权的体现;这种探究也不是简单以法律行为的名称决定行为内容的事实认定,而是法官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表示内容的法律评价。

当然,若对意思表示解释不加相应限制,则必将形成司法专横,有碍公正审理。

为此,明确意思表示解释客体,规定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和方法,理应是法官判明和探究当事人真意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关于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关系比较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可见,各自对于解释规则的体例安排和具体做法并不相同,如法国立法无意思表示解释,仅有合同解释,而且其对合同解释的规定共涉及九条,较为细致的区分各种解释方法;〔21 〕瑞士债务法的规定与法国接近,仅规定了合同解释且解释方法较为简单;〔22 〕又如德国立法则区分意思表示解释和合同解释且体现了不同的解释方法;〔23 〕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仅规定意思表示解释且较为单一,但实务中却已将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解释准据。

〔24 〕他域立法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规定模式及其解释方法多寡等方面。

对于规定模式是采单一制还是双轨制,主要是受制于不同的立法体系,如法国或瑞士在其民法中本身就无总则,或无包含统帅各类追求私法效果的法律行为制度,由此当然导致其仅有合同解释而无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

对于解释方法是作抽象还是具体规定关键源自于不同的理解,通常认为对合同解释更需运用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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