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2010〕 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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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划分图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基础。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说明本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第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非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算补充规定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算补充规定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标准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督查厅?对于确实增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督查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里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21]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规定,联合镇江市实质拟订?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增补规定?,现予印发,请依照履行。

镇江市规划局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镇江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增补规定为标准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厅、督查厅?对于确实增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督查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里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21]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规定,联合镇江市实质增补以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所建筑阁楼其净高—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有构造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所建筑层高大于米、公寓建筑〔包含酒店式公寓〕、低层住所建筑层高大于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基层一般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倍系数计算。

商场大于1000平方米、商场大于6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别商业建筑除外。

4、住所建筑的起居室、客堂、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质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关闭的设施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米、进深小于或等于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露台,无论是凹露台、挑露台、关闭露台、不关闭露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1•【字号】镇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凡由政府投资的拟建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储备库。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1•【字号】镇政规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0〕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一日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丹徒区、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区安置房的建设,研究审议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计划,协调解决涉及安置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住建部门主管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物价、审计、监察、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拆迁安置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建设周期、安置房价格、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五条安置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集中布点,项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一、总则(无调整)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㈠、土地使用强度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低层不得小于0.5多层不得小于0.8(3)、增加附注: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㈠、建筑间距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单位:米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1、表3.1.3附注2补充: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增加:(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
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77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
通知
(镇政办发〔2010〕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物价局、拆迁办等5部门《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设置层差调节系数的通知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拆迁办。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安置进度,规范和加强安置房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就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0年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39个,615万平方米,64495套。

其中,2009年结转项目197万平方米,20985套;2010年新开工417万平方米,43510套;当年竣工交付179万平方米,19643套(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1.科学制定计划。

各拆迁项目主体和实施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制定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加快审批流程。

拆迁安置房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要在地块拆迁开始前进行。

涉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配套、验收、产权办理等各环节,一律实行“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办理。

3.集中建设安置。

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完善市区拆迁安置房布点规划,每个安置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鼓励打破项目主体和行政区域界限,确保相对集中建设和安置。

同时,设置拆迁安置房层差调节系数,鼓励一房一价。

4.确保建设质量。

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市政、教育、商业、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要按照商品房标准实施。

各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监理,严把设计图纸审查关、材料进场关和工序质量验收关。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镇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的通知(镇政发〔2008〕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修编)自2004年《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以来,镇江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加快镇江生态市创建步伐,镇江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最新修订的生态市建设指标,对镇江生态市建设规划进行适时修编。

本规划属于战略性、指导性的概念规划和目标建设规划,通过行政和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镇江市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全面指导镇江生态市建设。

一、生态市建设的基础条件(一)镇江生态市建设的优势1.丰富的自然资源镇江土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丘陵山区占51%、圩区占19.7%、平原占15.5%,水面占13.7%。

地表径流丰富,地下水蕴藏量充沛,全市可利用水资源总量为16.3亿立方米;拥有丰富的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镇江生物资源种类繁多,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

长江镇江段自然岸线较长,是江苏省深水岸线资源最丰富的市。

良好的深水岸线为镇江依江建港,依港兴市,提供优越条件。

2.独特的景观资源镇江北临长江,处于宁镇低山丘陵与长江三角洲平原两大地貌单元交界处,地形西高东低。

境内近东西走向、弧形分布的宁镇山脉和近南北走向的茅山山脉构成“丁字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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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2010〕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规划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计算补充规定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宅建筑阁楼其净高1.2—2.1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2.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1米、公寓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底层普通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5.1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超市大于60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殊商业建筑除外。

4、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封闭的设备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3.6米、进深小于或等于3.6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的飘窗其净高小于2.1米,宽度小于0.9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以上高度或宽度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8、车库、储藏室的建筑高度地面以上部分小于等于2.2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大于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9、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设置在门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设置在门外的建筑空间,按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10、建筑底层布置的架空层建筑高度宜在3米以上,无围护结构,视线通透,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11、建筑物底层被地形部分掩埋,其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容积率指标;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物外墙周长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指标。

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内的、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视为被掩埋。

12、临街建筑在建筑控制线以内沿公共空间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等架空层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3、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架空走廊、凉亭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4、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5、本补充规定由规划局总师办、建设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6、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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