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_湘建房[2010]295号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_湘建房[2010]295号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_湘建房[2010]29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房〔2010〕295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结合当前房产面积测量实务中反映的各类问题,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湘建房〔2004〕39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受理的房屋测绘项目,仍按湘建房〔2004〕39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房地产监管处。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

2.0.1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

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

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

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

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

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

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

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2.0.12技术设备层

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2.0.13假层

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2.0.14夹层

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5插层

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

2.0.16挑楼

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

2.0.17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18过街楼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19阁楼

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

2.0.20柱廊

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

2.0.21檐廊

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2.0.22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

2.0.23门廊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

2.0.24架空通廊

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

2.0.25门斗

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

2.0.26楼梯

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

2.0.27梯间

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

2.0.28屋顶梯间

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2.0.29屋顶水箱间

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

2.0.30凸窗

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

2.0.31幕墙

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

2.0.32阳台

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33封闭阳台

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0.34跃层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

2.0.35复式住宅

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

2.0.36错层住宅

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

2.0.37 多功能综合楼

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

2.0.38自有墙

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39共有墙

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

2.0.40借墙

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2.0.41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0.42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0.43房屋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

2.0.4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0.45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0.46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2.0.47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2.0.48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0.49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房产勘测

3.1幢与幢号

3.1.1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1.2幢的编号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3.1.3测量号

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

3.2房屋调查

3.2.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3.2.2房屋坐落

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

3.2.3房屋产权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3.2.4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执行。

3.2.5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3.2.6 房屋层数、层次

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2、3……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2、-3……连续编号。

3.2.7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3.2.8 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3.2.9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

3.2.10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

3.2.11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

3.2.1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3.3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3.3计算的结果。

表3.3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

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3.4 房屋尺寸丈量

3.4.1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

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

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

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

3.4.2丈量方法

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

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明。

3.4.3精度要求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0.005m,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0.01m。

3.5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3.5.1 无施工图的房屋,应按附录D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3.5.2草图内容及要求

1房屋测量草图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并标注指北方向。

2房屋外墙、权界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3注明房屋坐落、测量号、产权人、层数、层次、结构等。

4注记户室号、标明实际开门处。

5逐间实量时,应注记墙体归属和室内净空尺寸(以内墙面为准)、装饰粉灰厚度、墙体厚度,取至0.01m。

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墙体厚度量至0.01m,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

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注记。

7地下室、复式房屋、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

8丈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

9备注。

3.5.3用纸规格和绘制要求

测量草图纸可用787mm×l092mm的1/32、1/16、1/8规格图纸。

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

3.6 构筑物勘测

3.6.1 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名称、结构、建成年份、用途,以及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

3.6.2 勘测

1测量号:编制方法按3.1.3执行,但其幢号首位为“G”。

2坐落:按构筑物周边较为明显建筑物的坐落描述。

如:“×××号院内”、“×××号东侧30米”等。

3名称: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名称填写。

如:“×××烟囱”、“×××水塔”、“×××隧道”、“×××大桥”等。

4用途: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填写。

5结构: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

6现场拍照:拍照取景应清晰反映构筑物全貌。照片上应标注构筑物名称和拍照日期等。

7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按构筑物实地状况测绘平面位置和图形,并描述其空间尺寸,标注地物符号和构筑物名称等。

3.6.3 权证配图

权证配图包括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

3.6.4 测绘成果资料

构筑物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

4 房产面积计算

4.1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2.20m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2.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4.2.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3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4.2.4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2.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8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4.2.13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5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4.2.16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7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2.20m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4.2.19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4.2.20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4.2.21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2.22层高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4.2.23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3.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6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4.1层高小于2.20m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4.4.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4.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4.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4.4.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4.4.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4.4.8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4.9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4.4.10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4.4.11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4.4.12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4.4.13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4.4.14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4.15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4.4.16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

4.4.17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4.4.18贮水(油)池、化粪池。

4.5特殊情况处理

4.5.1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2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0.60m,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4.5.3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2.20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5.4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5.1一般规定

5.1.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5.1.2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5.1.3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

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5.1.4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

δS

i

∑S i

式中: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 i ——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δS i ——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 ∑δS i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 ∑S i ——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5.2.1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2.2 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5.3 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

5.3.1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 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

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

5.3.2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 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 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 5.4.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5.4.2.1功能区的划分

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

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

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5.4.2.2共有建筑面积划分

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

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3 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式中:

5.4.2.4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

式中:

层分摊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分摊系数

式中: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本层服务的内走道、层内公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5.4.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

摊。

6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

6.1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内容

1房屋调查表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房屋分层面积表

4房屋分户面积表

5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6成果审批表

6.2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成果实行三级检查。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填写房产面积测量成果的检查记录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作业人员及时修正。

6.2.1一级检查:是保证测量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作业人员实行自检和互检,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必须立即补上或修正。

6.2.2二级检查:二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

6.2.3三级检查:在二级检查的基础上,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对成果质量实行最终检查。

6.3检查项目及内容

6.3.1房屋调查的检查

1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与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2调查表中的房屋权界线示意图上的房屋权界线、房屋四面墙体归属,以及有关说明、符号是否正确。

3房屋位置是否与建筑红线图相符。

6.3.2房产面积测算的检查

1房屋尺寸丈量方法是否正确,采集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精度要求。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的绘制是否正确,其尺寸是否与工作草图上的数据一致。

3房产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4功能区的划分、共有面积的界定和分摊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6.4房产面积测量报告

6.4.1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内容

1项目概况

2委托书

3房产面积计算说明

4房屋调查表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6房屋分层面积表

7房屋分户面积表

8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表

9成果审批表

10成果使用说明

6.4.2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样式

房产面积测量报告的样式见附录E

附录A房屋产别分类表

附录B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表

附录C房屋用途分类表

附录D房产测量草图示例

测量单位测量员测量日期

镇规〔2010〕 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镇规〔2010〕40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的通 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规划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 计算补充规定 为规范容积率规划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和市政府《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镇政发[2009]3号)、《江苏省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补充如下规定。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住宅建筑阁楼其净高1.2—2.1米按1/2计算建筑面积、2.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视为利用)。 2、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1米、公寓建筑(包括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 3、办公用房、底层普通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大于5.1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1.5倍系数计算。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超市大于6000平方米、农贸市场大于2000平方米等特殊商业建筑除外。 4、住宅建筑的起居室、客厅、采光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厅、大堂,大型会议室等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5、有顶盖、不封闭的设备平台、入户花园,其宽度小于或等于3.6米、进深小于或等于3.6米时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大于以上宽度和进深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6、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指标,其进深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的飘窗其净高小于2.1米,宽度小于0.9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以上高度或宽度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8、车库、储藏室的建筑高度地面以上部分小于等于2.2米,该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大于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9、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门斗,设置在门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设置在门外的建筑空间,按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2019年柳州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doc

柳州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四章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第五章房屋产权面积测算 第八早房屋使用面积测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权属登记服务, 保证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屋登记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测算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为柳州市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为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房屋面积测算 时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 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的装饰厚度应计入使用面积。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之和。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阳台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在一栋建筑物内有多个权属单元时,各产权人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六)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的房屋套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建筑面积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的1/2之和。 第五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六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七条单产权的,独立宗地私有房屋和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 其房屋外墙体按实际尺寸全部归入 房屋建筑面积内。异产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书面指认确定。 第八条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第九条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623402987.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昆泛禄测[2018(房测)]字第001号 (一)基本情况 1、委托人:云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委托测绘事项: 委托人开发建设的云南昆明禄劝凤家古镇文化旅游综合体45号地块B区楼盘项目1~8、10、11、13~22幢,45号地块A区7、15幢共22幢楼房地产测绘工作,已于2017年12月02日书面委托我公司完成,我公司将按照委托时限及要求,组织专业测绘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施测。 3、施测日期: 2018年01月02日 4、施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施工变更。(二)测绘过程 1、测绘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2000》。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4)、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

(5)、《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2、使用仪器及软件: (1)、(TYPE):PD-56K手持测距仪﹑(南方S87492)全站仪 (2)、AUtoCAD房产测绘软件(2010)版天正建筑(2013)版。 3、作业方法: (1)、建筑面积利用全站仪自由设站量取建筑物外房角点坐标,平差、校核后取得建筑物外边长尺寸。 (2)、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利用手持测距仪结合相关资料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平差后取得各边长尺寸。(详见附件7和附件8) (三)房产测绘成果计算说明: 1、全栋楼建筑面积计算 (1)、地上层:1幢1至4层为商业用房,共19套,建筑面积为3996.05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999.01平方米;2幢1至3层1套为商住一体及4套为商业用房,共5套,建筑面积为905.22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301.74平方米;3幢1至2层为商品住宅,共1套,建筑面积为229.82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14.91平方米;4幢1-3层2套为商业用房及2套为商品住宅,共4套,建筑面积为2189.79 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729.93平方米;5幢1至2层为商品住宅,共2套,建筑面积为382.60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91.30平方米;6幢1至3层1套为商住一体及2套商品住宅,共3套,建筑面积为1879.16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626.38平方米;7幢1至2层为商品住宅,共1套,建筑面积为466.83平方米,各层建筑面积均为233.41平方米;

2010.11.03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 中误差:±(0.02S +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最强总结! 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计算数据比较多,很容易混淆,下面特找来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数据总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全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 2.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9.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

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1m 1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2.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 14.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15.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16.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 二、计算一半面积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 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4.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5.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 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11.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 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 14.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 15.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1.2~2.1m 16.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1.2~2.1m 17.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 18.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部分 1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 20.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 21.室外楼梯 22.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办理房屋预售。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1.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2. 建住房[2002]74号文 3.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钢卷尺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2.内业采用由系统软件进行计算和绘图,面积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1.量测工具经重庆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机构重庆市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检定。 五、此份资料共页,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1 页; 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 3 页; 六、其它说明 七、各负责人签名和公章: 测绘计算:年月日部门检查:年月日检查:年月日所检查:年月日 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a)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b) 建住房[2002]74号文 c)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2.内业采用由系统软件进行计算和绘图,面积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分摊系数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四、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1.量测工具经重庆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授权机构重庆市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站检定。 五、此份资料共页,包括: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说明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总表 1 页; 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汇总表 1 页; 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 1 页; ; 六、其它说明 七、各负责人签名和公章: 测绘计算:年月日部门检查:年月日检查人:年月日所检查:年月日房屋建筑面积量测和计算说明(变更) 一、本报告书的面积测算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由于本幢房系一个产权人,无共有面积分 摊,若需分层分零转让,应实施本幢房分户面积测算后方可依法实施该幢房的分层分零转让。 二、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依据 a)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 2000) b) 建住房[2002]74号文 c)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此份资料使用的长度单位为米,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外业量距采用经检验合格的量测,读数取位至0.01米;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产面积测算系统V.20》软件

《房产面积测算系统V.20》软件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及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房地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房地产作为一个长久耐用、价值巨大而又人人需要的不可移动的特殊商品进入市场,正越来越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人们对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现实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面积计算准确与否,不仅关系到房产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还直接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房产面积计算系统也应此呼声而产生,它使房产测绘人员从繁锁的面积计算中解脱,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提高了分摊准确度的计算精度,从而减少面积计算工作中不必要的错误。 我院于2006年5月引进了大连华图科技《房产面积测算系统V.20》软件,在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通过实际应用主要阐述该系统的设计思想、功能及应用的体会。 二、系统的设计思想 该系统针对房产面积测算业务进行剖析,面积测算业务最主要的需求有四点,一是测算要准确,二是要快速,三是能够对测算数据进行长期存储,四是能够对测算业务形成规范化的管理。 1.对于“测算准确”,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公用面积分 摊计算的方法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二是计算的精度有保障。 2.对于“快速”要求,通过实际工作中得出,测算业务中最费时

间的是绘制分层分户图,其次是计算面积,再次是分摊计算。对于“绘图”,该系统采用CAD作为绘图平台;对于“计算面积”,该系统在绘图平台上的二次开发,用最简单的操作方法且又能够保证精度,实现对所绘图形的面积采集。 3.对于测算数据长期存储,该系统采用数据库技术解决的。 4.对于测算业务规范化管理,该系统总结出其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用户权限划分、流程控制、多级审核,实施业务规范化管理。 三、系统环境 1.系统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对于网络版的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2000;单机版的和网络版客户端操作系统可采用Windows98、Windows2000或Windows XP; ·数据库系统,对于网络版的数据库系统可采用Oracle或MS SQL Server,单机版的可采用MS SQL Server或MS Access; ·CAD绘图平台,采用AutoDesk公司的AutoCAD2000或AutoCAD2002。 2.系统硬件环境 ·网络版的服务器,采用P4以上CPU,256M以上内存,10G以上硬盘; ·单机版或服务器版的客户端计算机,采用PIII以上CPU,128M 以上内存,10G以上硬盘,网络版的客户机需配有10/100M的网卡; ·打印机,配置A4幅面以上的喷墨打印机或激光打印机;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规则

北京市建筑工程绿化计算 规则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3.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具体规定如下: 1.凡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并按居住区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化用地, 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用地统一计算( 非配套建筑设施,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规划标准的, 按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 、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的比例执行。 2.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执行。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房产面积测绘规范

附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房产面积测算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 ∑δSi/∑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