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庭审话术小技巧

庭审话术小技巧《庭审话术小技巧:让公平正义更有趣味》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庭审话术小技巧这个有意思的话题。
咱们都知道,法庭那可是个严肃的地方,但严肃可不代表就得死气沉沉呀!谁说不能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加点小幽默、耍点小机灵呢?首先啊,说话得简洁明了。
可别像那绕口令似的,自己说着累,法官和其他人听着也费劲。
就简单直接,把事儿说清楚,不然法官大人没准儿都得打瞌睡咯!比如,咱别拽那些文绉绉的词儿,通俗易懂的才是最接地气的。
然后呢,得注意语气。
别跟那吃了枪药似的,凶巴巴的,法官可不是你的出气筒呀!温和点,亲切点,就像和朋友聊天一样,这样大家也能更好地接受你说的话。
幽默也是个大法宝呀!适当来点小幽默,能缓解紧张的气氛。
比如说啊,形容一个证据确凿得像太阳从东边升起一样,这既形象又有趣。
但可别过度哈,别把法庭变成了相声园子。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态度得诚恳。
千万别撒谎,那可是要出大问题的,法官的眼睛可尖着呢!你老实交代,法官没准儿还会觉得你这人挺靠谱。
再有就是,回答问题的时候要机灵点。
法官大人问啥,咱就答啥,别乱扯一气。
要是遇到不会的,也别硬撑着,大大方方地承认不知道,这也比瞎编强呀!比如说,法官问:“这事儿你当时咋想的?”你要是真没想好,就说:“哎呀,法官大人,我当时脑子可能卡壳了,真没想那么多呀!”这多实在呀。
我还见过有人在法庭上犯迷糊,本来该说证据,结果说成了证词,闹了个大笑话。
咱们可得吸取教训,别紧张得说错话。
总之呢,庭审话术小技巧就是要让严肃的法庭变得不那么可怕,让公平正义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得到伸张。
咱既要有理有据,又要有点小幽默、小机灵,这样才能在庭审中更好地表现自己呀!咱们可别把法庭当成一个恐怖的地方,要把它当成一个展现自己的舞台,用我们的话术小技巧在上面尽情地表演,让公平正义来得更有趣味!哈哈,大家觉得我说得有没有。
开庭与法官话术

开庭与法官话术开庭是法庭审理案件的环节之一,是法官和当事人进行正式交流的场合。
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恰当的话术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保证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开庭前、开庭中和开庭后三个阶段,探讨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话术应用。
一、开庭前开庭前,法官通常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身份、说明开庭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工作。
在这一阶段,法官可以运用以下话术:1.确认身份法官:请问您是被告/原告(当事人姓名)吗?当事人:是的,我是被告/原告(当事人姓名)。
法官:请问您的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当事人:我的身份证号码是(身份证号码)/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字是(法定代表人姓名)。
2.说明开庭程序法官:今天是(日期),我们将对(案件名称以及案号)进行开庭审理。
首先,我们将听取原告/被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然后再由对方当事人进行回应。
您有什么问题需要说明的吗?当事人:没有问题。
3.提醒权利义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尊重庭审秩序等。
您明白吗?当事人:明白。
二、开庭中开庭中是法官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最密切的阶段。
法官需要通过合适的话术引导当事人,正确了解案情和发现案件的事实。
下面是一些可能用到的话术:1.引导当事人陈述法官:请您简要陈述一下案件的经过和您的主张。
当事人:(陈述案件经过和主张)法官:谢谢,接下来我会对您所陈述的内容进行了解。
2.询问事实法官:据您所述,您认为(案件事实)是如何发生的?当事人:(说明案件事实)法官:非常清楚,但我还需要了解一些细节。
比如……(进一步询问细节)3.传唤证人法官:我现在宣布传唤证人(证人姓名)出庭作证,请您告知证人,要求其到庭作证。
当事人:好的,我会通知证人出庭的。
4.控制庭审秩序法官:请注意庭审秩序,不要打断对方当事人讲话,等对方讲完后再进行申辩。
当事人:明白。
法官:我认为可能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您愿意尝试一下吗?当事人:愿意。
三、开庭后开庭后,法官需要进行判决或宣告相关事项。
法官庭审技巧

法官庭审技巧
以下是 6 条关于“法官庭审技巧”的内容:
1. 嘿,法官审理案件得会倾听呀!就像侦探一样,得从当事人双方的陈述中找出关键线索。
比如在那个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法官耐心地听着双方各执一词,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后凭借敏锐的洞察力找到了真相。
咱法官要是不会倾听,那怎么能做出公正判决呢?
2. 法官庭审时提问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是在迷雾中点亮一盏明灯。
在那个抚养权争夺案中,法官恰到好处地提问,让双方的真实想法都暴露出来。
这不就是用提问这把钥匙打开真相的大门嘛!法官要是问不到点子上,那可不行呀!
3. 哇塞,法官控制庭审节奏,那得拿捏得死死的!就如同指挥一场交响音乐会。
想想看,在那个大案子庭审中,法官有条不紊地控制着节奏,该快的时候快,该慢的时候慢。
要是节奏乱了,那庭审不就乱套了吗?
4. 法官得会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啊!这简直就像读一本无字之书。
就说那次的刑事案件,法官从被告人细微的表情变化中察觉到了端倪。
只有会观察这些,法官才能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呀,这可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哟!
5. 法官要巧妙运用法律条文,这可不是简单地照本宣科呢!好比是一个大厨用各种调料烹饪出美味佳肴。
在那个知识产权案中,法官灵活运用相关条文,
让判决有理有据。
法官要是不会巧妙运用,那法律不就成了生硬的条文堆了吗?
6. 法官的威严也很重要哦!得有那种不怒自威的气势。
在那场喧闹的庭审现场,法官一个眼神就让全场安静下来。
没有威严怎么能把控好庭审呢?法官一定得有这股劲儿啊!
总的来说,法官庭审技巧太重要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每一个技巧都得用心去钻研和运用啊!。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庭语言表达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庭语言表达技巧在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院工作人员的语言表达技巧至关重要。
准确、简练、有力的语言表达不仅能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还能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形象。
本文将就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语言表达技巧进行探讨。
一、准确表达案情在法庭上,准确表达案情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
他们需要将案情以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达出来,确保法官、陪审团和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理解。
为了做到准确表达,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技巧:1. 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尽量使用简单、通俗的词汇和短句子,以便于当事人和听证人理解。
2. 重点突出关键信息:在表达案情时,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强调关键信息的方式,使其更加突出。
比如,在描述证人证言时,可以先简要介绍证人的身份,然后重点强调证人的关键证言。
3. 使用具体的事实和数据:为了增加案情描述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法院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具体的事实和数据来支持自己的陈述。
比如,在描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引用相关的时间、地点和目击证人的证言。
二、恰当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庭上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恰当地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以下是一些引用法律条文的技巧:1. 引用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在法庭上,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尽量引用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2. 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在引用法律条文时,法院工作人员应该解释其含义,以便于法官和当事人理解。
可以通过举例、对比等方式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
3. 引用相关判例:除了引用法律条文,法院工作人员还可以引用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判例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可以为法官提供参考。
三、掌握有效的辩论技巧辩论是法庭上常见的争论方式,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以便在辩论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观点。
法庭语言技巧

法庭语言技巧
法庭语言技巧是指在法庭环境中使用的一些语言技巧,旨在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引起法官和陪审员的共鸣,并最大限度地影响诉讼的结果。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庭语言技巧:
1. 清晰明确的陈述:法庭语言应该简洁明了,同时概括要点并避免废话。
确保用词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
2. 逻辑论证:在陈述中使用逻辑论证可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
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3. 切忌情绪化:在法庭中保持冷静和理智非常重要。
尽量避免过度表达情绪或激动,以免对自己的观点产生负面影响。
4. 有效的口头表达能力:在法庭上,清晰、准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非常重要。
练习口头表达能力,避免口误和重复,保持音量适中,并确保说话速度适当。
5. 耐心倾听:法庭语言技巧不仅涉及自己的表达,也包括对他人的倾听。
尊重对方的陈述,耐心倾听对方的观点,展示出你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态度。
6. 非语言沟通:除了语言表达,非语言沟通也很重要。
维持适当的身体姿势和面部表情,注重肢体语言和眼神交流,以便与审判人员和陪审员建立良好的互动。
7. 彻底准备:在法庭上,保持足够的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熟悉案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款,做好各种可能的辩护和反驳准备,以确保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
综上所述,法庭语言技巧涉及各种方面,包括清晰明确的陈述、逻辑论证、冷静理智的表达、有效的口头表达能力、耐心倾听、非语言沟通以及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些技巧可以帮助律师和诉讼当事人更好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观点和利益,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学习法官的庭审技巧与沟通技巧

学习法官的庭审技巧与沟通技巧在司法系统中,法官是执掌正义的人,他们的庭审技巧和沟通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专业素养,还需要掌握一系列的庭审技巧和沟通技巧。
本文将探讨学习法官的庭审技巧与沟通技巧的重要性,并从实践中总结出一些有效的方法。
首先,学习庭审技巧对法官来说至关重要。
庭审是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互动过程,是法官了解案情、调查证据、判断事实的重要环节。
因此,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庭审技巧,以确保庭审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项重要的庭审技巧是倾听能力。
法官需要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理解他们的观点和诉求。
通过倾听,法官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实质问题,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张和辩护理由,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倾听过程中,法官还需要善于提问,以引导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和解释。
通过提问,法官可以深入了解案情,揭示事实真相,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其次,学习沟通技巧对法官来说同样重要。
庭审是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沟通过程,良好的沟通能力有助于加强双方的理解和合作,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一项重要的沟通技巧是言辞的准确性和恰当性。
法官需要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判断,确保当事人和律师能够理解他们的意图。
同时,法官还需要注意言辞的恰当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和难以理解的词汇,以确保双方都能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另一项重要的沟通技巧是非语言表达能力。
法官的面部表情、姿势和动作都可以传达信息和情感。
通过适当的面部表情和姿势,法官可以表达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增强双方的亲近感和信任感。
此外,法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语气和声音的节奏来调整庭审的氛围和节奏,使双方更好地参与庭审过程。
在实践中,学习法官的庭审技巧和沟通技巧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首先,法官可以通过观摩其他优秀法官的庭审过程,学习他们的庭审技巧和沟通技巧。
观摩可以帮助法官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开庭与法官话术

开庭与法官话术开庭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用于审理诉讼案件并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交涉。
而在开庭时,法官的话术和表达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需要在开庭时准确、简练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裁决,并且要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处理案件。
一、引言在开庭时,法官需要以正式的表达方式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谈。
法官的话术要求逻辑严谨、表达明确,并且尽可能避免引起误解或不必要的争议。
同时,法官的话术还要表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的尊重,以体现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
二、询问当事人身份和理解权利开庭时,法官首先要询问当事人的身份,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例如,“请问你是被告吗?请向法庭介绍一下你的身份和代理人。
”、“你了解你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吗?”等等。
通过这些询问,可以有效地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并让他们了解自己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协助法庭进行审理。
三、明确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在开庭时,法官要清楚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并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相关情况。
例如,“请你们简要叙述一下案件的事实经过。
”、“你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何看法?”等等。
通过这些问题,可以让法官更好地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裁决,并且可以给当事人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
四、质询当事人和证人在开庭时,法官要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质询,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质询时,法官要以平和、客观的语气进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压力或不适。
质询的话术可以包括:“你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你的证词?”、“请说明你对本案的相关情况的了解情况。
”等等。
通过质询,法官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裁决。
五、引导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开庭时,法官要引导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例如,“请你就本案的相关情况陈述一下你的意见。
”、“你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如何解决?”等等。
通过这些问题,法官可以让当事人更fully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更好地判断案件的情况。
法官语言规范技巧心得体会

法官语言规范技巧心得体会在法官语言规范技巧方面,我有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此的探索和总结。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语言的使用应该具有规范性和准确性。
在语法和词汇方面,我们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要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术语和常用法律条款。
此外,我们应该避免使用生僻和模糊的词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来阐明观点。
其次,在庭审中,要尽量避免使用个人情感或主观评价的表达。
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员,我们的言辞应该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为了保证公正性,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并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来支持我们的论点。
此外,面对当事人的辩护和质疑,我们要保持平和的语气,给予充分的回应和解释。
此外,在法官语言规范技巧中,适当的掌握和运用理性和感性的表达方式也非常重要。
理性的表达方式是指以逻辑推理为主,通过分析事实和法律,给出合理的判断和结论。
感性的表达方式则是指用情感化的语言来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和需求,并通过温情的措辞来传递正能量。
在庭审中,我们可以适当运用这两种表达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达到更好的法官效果。
此外,对于法官来说,语言的简洁性和清晰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要尽可能避免啰嗦和冗长的表达方式,用最简洁明了的语言来表达我们的意图和观点。
尤其是在判决书的写作中,要尽量避免使用复杂的长句和长段落,要注重段落结构和连接词的使用,使判决书的逻辑连贯、层次清晰,易于阅读和理解。
此外,法官还需在庭审中展现出对其他人的尊重和关爱。
在与当事人、律师和证人的交流中,我们应该用和善的语气和友好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在进行法庭调查和询问时,要注意控制问话的方式和语气,避免给对方带来压力或困惑。
最后,对于法官而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更新的领域,我们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领域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反思和总结庭审中的语言表达方式,寻找改进和提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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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王姗姗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定纷止争的特定场所。
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一、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5、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二、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具体的: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
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
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
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
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
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
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
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
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
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
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
4、以中等语速为主。
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
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
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
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力求少而精。
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
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
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
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
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
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
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
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
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
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
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
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
1、刑事庭审中。
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
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
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
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
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
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
2、民事庭审中。
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
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
在辩论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
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3、行政庭审中。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
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政府不满的情绪。
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
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绝对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
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
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
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
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
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
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三、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官庭审语言应用的规定及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发[2005]19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的文件(如法律出版社2006年发行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中有关法官语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1、法官庭审中的言行规范关于法官语言(包括态势语),《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七项: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关于庭审语言中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况,《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其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其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2、法官庭审外的言行规范《规范》第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均要求法官庭审外应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3、法官着装仪表的规范《规范》第六条: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司法是一种专门技艺,同时也是一门艺术。
和谐的司法既能平息解纷,又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而法官正确运用法言法语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语言能力高低决定了法律质量的优劣”,即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司法的优劣取决于法官对法言法语驾御能力的高低。
具体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言辞运用方面,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言辞应规范法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在庭审时使用法言法语。
这样既有利于树立法官的威信,又能体现法官言辞的力度感。
如果法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口头言辞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
例如,一位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这样问双方当事人:“你们打群架的时候,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