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合集下载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有什么税务风险?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非常普遍,但是这其中的税务风险,都清楚吗?今天财会君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借款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费以及印花税,下面逐一来解析。

增值税风险1、贷款服务视同销售A公司从B公司借入往来款(借款),本质上是就是A公司占用了B 公司的资金,站在B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提供了借款服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这种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有人就会说了,B公司是无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对,因为税法里还有“视同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这就意味着,即使B公司不收利息,也需要视同B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并收取了利息来交增值税。

一句话,不是你说不收利息就可以不收,不收可以,但增值税还是要交。

既然B公司实际没有收取利息,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按多少来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财会君就遇到过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真实案例,实务中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很常见,各位要注意这类业务的增值税风险,建议避免企业间往来款的长期挂账,提前做好资金的偿付安排。

2、免征增值税情形正是因为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太常见,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特意对部分的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根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集中延续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就得到了延续,免征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关联方无息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借款金额除去本金外不支付任何利息。

这种借款方式常见于关联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实施资金调剂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面。

关联方无息借款一方面可以帮助实现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协调,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利益输送问题。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指将这种借款方式反映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一系列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

从会计角度来看,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并结合具体的财务状况和交易特点进行具体处理。

在本文中,将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将给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明确其特点和范围。

其次,将详细介绍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确认和计量、利息的计提和确认、以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披露等方面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以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和应对相关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通过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的研究,可以提升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展开探讨。

文章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Chapter 1)首先会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随后阐述文章的目的。

这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背景信息,并引发对这一话题的兴趣。

正文部分(Chapter 2)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将具体讲述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是否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是否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是否不需要交纳营业税在商业交易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财务活动。

当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无偿借款时,很多人可能会疑惑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偿借款实质上并不构成销售和交易,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营业税通常是针对销售、服务等商业交易征收的一种税费。

而借款的本质是借贷关系,不属于商品的买卖,因此无偿借款不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法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无偿借款的规模较大或用途涉及特定行业或领域时,可能会对其纳税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遵守法规和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此外,也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无偿借款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企业在行使这一活动时还是需要遵循其他法规和规定。

比如,要确保借款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的规定;要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确保借款决策经过合理的程序和审批;要遵守相关财务报告和会计准则,确保借款活动的准确记录和披露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述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合同条款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税收法规和商业运营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对相关税收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当企业面临无偿借款的情况时,建议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当地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税务咨询。

总结而言,一般情况下,无偿给其他企业借款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是,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企业在进行借款活动时还是需要注意确保借款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税收法规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准确的税务咨询。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无息借款,如果调整前,关联公司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到底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设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为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0万,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貌似已满足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条件。

那么到底该不该调整呢?下面让我们做一个模拟调整测算,母公司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 100调整后税负增加,需进行纳税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600 -400调整前应交所25 25 50得税调整后应交所得税150 0 150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00 10000调整后税负相同,不需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10500 9500调整前应交所得税2500 2500 5000调整后应交所得税2625 2375 5000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

他说,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6个月后还款时也确实没有支付利息。

这种情况该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企业从银行贷款而来,又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该企业用不用纳税调整?如果这些银行贷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该企业又该如何处理?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关联方让渡资金需纳税调整
无偿让渡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
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

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关联方交易不做调整仅仅限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独立企业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