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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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公账户向我的私人账户转账,这样公转私的风险分析

公司对公账户向我的私人账户转账,这样公转私的风险分析

公司对公账户向我的私人账户转账,这样公转私风险分析“公司对公账户经常转给我私人账户,这有没有风险?我不是法人,只是员工。

”这个问题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确实备受关注,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税务或其他风险。

对公户向员工账户转账的风险性,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详细分析。

以下是对不同情况的具体阐述:1、与公司员工之间的资金往来(1)发放工资薪金:公司可以对公发放工资薪金、年终奖金、补贴等。

在这类情况下,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小提示:许多老板可能会忽略给自己发放工资的重要性,实际上,通过合理筹划工资和奖金,老板可以利用工资和年终奖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合法地降低税负。

(2)发放备用金:企业可以向员工公转私发放备用金,如员工出差时的预支款项。

出差后,员工需要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行程的报销应谨慎处理,避免违规操作。

这类转账通常不需要交税。

但在日常账务处理中,必须清晰记录备用金的使用去向和相应发票,确保公司账目准确无误。

特别是老板在提取备用金时,应避免将企业资金与个人账户混淆,以防止因企业风险而影响到个人家庭财富。

(3)报销差旅费:企业可以将公户资金转给业务员用于出差费用,出差后按照实际费用报销、多退少补。

这种情况同样不需要交税,但需要定期清理账目,不可长期挂账。

同时,应保留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凭证。

2、转到个体私人账户当公司向自然人采购物资或租赁房屋、土地等时,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

但请注意,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个体名下没有企业的情况。

如果个体名下有公司但不提供发票或报税,税务部门可能会认为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

而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个体,可以考虑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规处理。

例如,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享受个税核定优惠政策,综合税负可以控制在3%以内.3、公司与股东或法人之间的款项(1)借款:公司股东或法人的个人账户与公司公户之间经常会发生资金往来,如借款和还款等。

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由该股东从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在向该股东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人问:股东产生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为其本人,支付利息的时候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吗?企业收到股东代开的发票时,应检查其因代开发票已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单价,确认其是否已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已向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企业应向该股东全额支付产生的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单位未进行扣缴个税,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其应税所得时,应扣除其应纳个税后向股东支付借款利息,并在纳税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会产生哪些涉税风险?1.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即12月31日)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年度终了的借款余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为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用于公众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对于企业无偿向个人股东借款,且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余额,企业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借款余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
税务处理
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
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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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时,把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

企业发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这类特殊借款业务时,双方如何进行与利息相关的涉税处理。

第一,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j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

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支付各类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企业向个⼈⽀付各类费⽤的税务处理内部差旅/培训/部门备⽤⾦的管理案例Z公司采⽤定额制备⽤⾦管理。

员⼯去外地出差,可以借款2000元的差旅备⽤⾦,回到公司后,再根据真实发⽣的票据向财务报销,遵守多退少补的原则。

另外Z公司会给采购、⼈事等部门不超过2万元的备⽤⾦申请额度,以应对⼀些⽇常设备购买的开⽀和紧急开销。

部门主管通过提交申请,得到现⾦备⽤⾦,年底清算将剩余的部分归还公司。

1.关于员⼯的差旅备⽤⾦,应该在借款时⼊账还是在报销时⼊账?员⼯报销⾦额为2100和1560时,分别如何处理?⾸先我们先弄清定额管理备⽤⾦中的“定额管理”是什么含义?定额管理指财会部门对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核定备⽤⾦定额,并按核定的定额付备⽤⾦,定额备⽤⾦使⽤后报销时,财会部门按照核准的报销⾦额付给现⾦,补⾜备⽤⾦,共两步:①按定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花多少补多少,花掉的计⼊成本费⽤,“补”是指⽤现⾦补⾜花掉的)分录如下: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库存现⾦如果备⽤⾦额为2000元,使⽤备⽤⾦部门报销了2100元,那么财务部门直接给予2100元,并及时补⾜2000元的备⽤⾦,以待经常需要使⽤备⽤⾦的部门使⽤。

铂略财务培训注:⾮定额管理备⽤⾦,⾮定额管理财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某部门或个⼈的实际需要,⼀次付给现⾦,使⽤后持有关原始凭证报销,报销时财会部门根据所付款项和应报销的⾦额进⾏清算,若有余款全部收回,若不⾜,则补⾜差额。

其核算过程如下:①按实际数额拨付备⽤⾦:借:其他应收款——备⽤⾦(××)贷:库存现⾦②使⽤后报销时(实报实销,多退少补)原借多了,由经办⼈员退回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原借少了,应补给经办⼈员的现⾦借:管理费⽤(销售费⽤等)贷:其他应收款——备⽤⾦(××)库存现⾦定额管理备⽤⾦和⾮定额管理的区别在于定额管理的备⽤⾦是恒定持有的,⽽⾮定额管理备⽤⾦是⼀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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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涉及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
1、纳税标准:按利息收入的20%征税
●征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的税
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
十。


●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
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
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采用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
利息收入只能支付所得的主体进行代扣代缴,款项在应付利息中直接扣除(民
间借贷中无论是企业向自然人借贷还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贷,均应由支付利息
的一方进行代缴)
概念说明:
●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
个人。

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

●扣缴义务人:为了便于征管,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是指税
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但该扣缴义务均是法定义务。

纳税依据:
●源泉扣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人所得税,以
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
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款项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
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3、法律后果: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按金融业缴纳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由收取利息一方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
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税目规定:上述办法所附注释中注明“(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
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起征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
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
税征收率为3%。


●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由收取利息一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
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
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按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的3%,由收取利息一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
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
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印花税: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各自贴花纳税
●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
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
同,银行及其他按借款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
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
额贴花。


综合结论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收入的20%纳税,由支付利息一方(债务人)
在交付利息时一并扣除并代扣代缴,无论债务人是企业或个人均需代扣代缴,否则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做出处罚
●增值税按利息收入的全额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由债
权人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增值税的7%(即利息收入*3%*7%=利息收入
*0.21%),由债权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即利息收入*3%*3%=利息收入
*0.09%),由债权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同时缴纳
●印花税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分别
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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