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1-1

合集下载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1860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 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1610
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1450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2200
22
威海市所辖市 (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平阴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
、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
二档 、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
1740
17
三档
株洲市: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邵阳市 岳阳市: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 常德市:其他区县市(管理区、高新区) 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档 二档 三档
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序号 省份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天津市
4
重庆市
5
河北
6
山东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档次
一档 一档 一档 一档 二挡
一档
地区
北京
月最低工 资标准
2420
上海
2690
天津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 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 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北京市1986-2014年社保五险基数上下限及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含相关政策依据)

北京市1986-2014年社保五险基数上下限及最低工资标准明细表(含相关政策依据)

、封底224元
发放标准:842元/月、869元/
2012年 月、896元/月、923元/月、
951元/月、678元/月
2012年
年平均工资:62677元/年 月平均工资:5223元/月
缴费基数:1260元
2012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
14016元、下限1260元
单位缴费:10%
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
2011年 标准金额: 6.7元/小时
2011年 单位缴费:0.8%
基准线:10.5% 2011年 上线:15.5%
下线:5%
2011年 单位缴费:0.5%
2011年
单位缴费:1% 个人缴费:0.2%
单位缴费:9%
单位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2011年 个人缴费:2%
个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
金:3元
2011年
2013/1/1
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3/7/1
关于确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 限的通知
2013/7/1
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3/1/1
关于发布北京市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13/4/1
2010年 标准金额:960元/月
缴费基数:1615元 2010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限
12111元、下限1615元 缴费基数:1615元 2010年 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 12111元、下限1615元 用人单位支付:12% 2010年 个人支付:12%
2011/7/1
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冀人社[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12]5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法律底线,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解答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1、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2、“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解答: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双方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小时工”的法定化,突破了《劳动法》意义上劳动关系只能在一对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规定。

3、“小时工”可以兼职吗?解答: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小时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这里,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关系,法律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时间上的要求,只能在全日制工作之余,比如全日制用工下班之后,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实际上是全日制用工下的兼职问题。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