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15年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15年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北京的工资水平一直备受关注。
15年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15年来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
在2005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数字逐年上涨。
到了2020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达到2200元/月。
可以说,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这15年间有了显著的增长。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原因。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北京市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政府不得不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也是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
随着北京市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也促使了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
再次,我们来探讨一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其次,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另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我们来展望一下未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展趋势。
可以预见,随着北京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最低工资标准还将继续上涨。
政府将会继续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力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监督,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
总之,北京市15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随着北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最低工资标准还将继续上涨,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未来政府能够更加注重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让劳动者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导读: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居民收入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月11日发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14.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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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60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0.3%。
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
此项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市人社部门介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本次的调整旨在落实中央“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精神。
记者了解到,2014年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00元调整为1560元,增加160元,增幅为11.4%。
当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每小时15.2元提高到每小时16.9元,涨1.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36.6元提高到每小时40.8元,涨4.2元。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京人社劳字〔2023〕143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3〕14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企业: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有序调整行业工资增长关系,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继续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2023年共对24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1.通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8.3%,下线3.2%,平均线5.2%。
2.专用设备制造业。
上线7.8%,下线3.2%,平均线5.3%。
3.汽车制造业。
上线5.3%,下线2.2%,平均线3.2%。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上线9.7%,下线4.0%,平均线6.9%。
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上线9.7%,下线3.7%,平均线6.3%。
6.房屋建筑业。
上线6.9%,下线2.6%,平均线3.9%。
7.土木工程建筑业。
上线7.8%,下线3.0%,平均线4.8%。
8.建筑安装业。
上线7.5%,下线2.8%,平均线4.4%。
9.批发业。
上线7.0%,下线 2.6%,平均线4.0%。
10.零售业。
上线7.3% ,下线2.6%,平均线4.0%。
11.道路运输业。
上线4.6%,下线2.1%,平均线2.9%。
12.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上线8.2%,下线3.1%,平均线4.9%。
13.住宿业。
上线8.5%,下线3.2%,平均线5.0%。
14.餐饮业。
上线9.1%,下线3.5% ,平均线5.7%。
15.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上线5.8%,下线2.1%,平均线3.4%。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1994-2015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最全

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1720 1560 1400 1260 1160 960 800 730 640 580 545 495 465 435 412 400 320 310 290 270 240 21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文件字号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京劳资发[1999]82号 京劳资发[1998]93号 京劳资发[1997]88号 京劳资发〔1996〕161号 京劳资发字[1995]597号 京ZF[1994]25号令 适用时间 2015年4月1日起 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2013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 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2002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 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 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日 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日 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日 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日 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日 1995年7月1日—1996年6月30日 1994年12月1日—1995年6月30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现将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如下: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2018年5月25日关于201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说明一、统计范围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是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的重要依据,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
目前,我市已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就业群体的平均工资水平,从2010年起,本市扩大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
2010年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为全市法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私营、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等类型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
从2012年开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调查方法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9)发布时间:2019.5.11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6.30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2019.7.1起12.64 2200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1540。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及最低生活费标准(1994-2018)发布时间:2018.7.24 单位:元类别执行期限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生活费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依据月最低生活费标准 政策依据1994.12.1-1995.6.30 1.1 210 市政府25号令 150 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1995.7.1-1996.6.30 1.4 240 京劳资发[1995]311号 170 1996.7.1-1997.5.31 1.6 270 京劳资发[1996]161号 180 1997.6.1-1998.6.30 1.7 290 京劳资发[1997]88号 200 1998.7.1-1999.4.30 1.8 310 京劳资发[1998]93号 210 1999.5.1-1999.8.31 1.9 320 京劳资发[1999]82号 220 1999.9.1-2000.4.302.3400京劳社资发[1999]90号286京劳社资发[1999]90号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为1999.7.1-2000.6.30 2000.5.1-2000.6.302.39400京劳社资[2000]71号月工作天数由21.5天调整为20.92天,对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2000.7.1-2001.6.30 2.46 412 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296与当年最低工资的政策依据相同2001.7.1-2002.6.30 2.6 435 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3052002.7.1-2003.12.31 2.78 465 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326 2004.1.1-2004.6.30 2.96 495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346.5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142号令)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2004.7.1-2005.6.30 3.26 545 京劳社资发[2004]82号 381.52005.7.1-2006.6.30 3.47 580 京劳社资发[2005]86号 4062006.7.1-2007.6.303.82 640 京劳社资发[2006]93号 4482007.7.1-2008.6.304.36730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511自2008年1月3日起月工作天数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2008.7.1-2010.6.30 4.6 800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560 2010.7.1-2010.12.315.5960京人社劳发[2010]139号6722011.1.1至2011.12.31 6.7 1160 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812 2012.1.1至2012.12.31 7.2 1260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882 2013.1.1至2014.3.31 8.05 1400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980 2014.4.1至2015.3.31 8.97 1560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1092 2015.4.1至2016.8.31 9.89 1720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1204 2016.9.1至2017.831 10.86 1890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1323 2017.9.1至2018.831 11.49 2000 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1400 2018.9.1至2019.831 12.18 2120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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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5〕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8.97元、每月不低于15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
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