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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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计价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损失400万元人民币,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寻求调解解决。

二、调解过程1. 第一次调解会议调解员邀请双方公司代表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

会议开始时,甲、乙双方均表示了自己的诉求和看法。

甲公司代表提出了详细的账目和证据,指控乙公司在工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甲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反驳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和额外费用增加。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表示将通过调解方法尝试寻找双方的共同解决方案。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提出了质疑,要求双方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确认了各方证据情况后,调解员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并提出了调解建议。

2. 第二次调解会议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调解员要求甲、乙双方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以确保调解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资料后,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会议。

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向双方公司代表详细解释了他们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双方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意见。

调解员建议双方公司代表根据调解意见进行商讨和协商,并达成共识。

3. 最终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公司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协议中,乙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经济补偿,作为甲公司因工程纠纷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双方也商定了今后合作中避免类似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协助双方就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摘要:工程结算审核争议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正常遇到的问题,引起相关争议的原因错综复杂,本文结合某厂房结算,分析了由于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漏项、工程量误差、现场管理及合同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尽量减少争议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问题1 案例背景某厂房工程合同金额为482万元,结算送审价为612万元。

合同约定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合同已包含的根据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价中未包含的组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措施费相关条款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争议焦点2.1 建筑檐高20-30m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未列综合脚手架超过20米材料增加费相关措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结算时认为工程檐口高度超过20米,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2 建筑物檐口高度20m(7层)~30m(层高>3.6m)层高超高费招标控制价中未列建筑物层高超高增加费,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

工程建筑物实际檐口高度20m,层高超过3.6米,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3.6m层高超高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3 带E钢筋增加费招标清单中缺带E钢筋清单,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实调整;甲方审计处认为带E钢筋图纸及规范无相关要求,不应计取。

2.4 土石方单价招标清单中土方工程量为2300m3,结算工程量超过6100m3,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土方单价应参照合同单价执行;审计认为工程量超过清单计价规范风险范围,超出部分单价应按大型土石方相关规定重新计价并按投标让利幅度下浮。

2.5 签证变更及后增加单位工程总价措施费计取方式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投标费率执行,单价措施费按实计取;初审认为本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合同价包干计取(除不可竞争费),签证部分相关费用不予增加,单价措施按实计取。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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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品房,该工程一期为现浇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44968.8m2。

于2007年3月9日进入邀请招标程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007年4月3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会议室举行的项目施工招标中一举中标,该施工单位有梁板模板让利30%。

2007年4月27日双方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其他约定:如遇政策性调整文件,则按文件调整。

2008年3月该工程竣工。

2008年11月20日送审结算。

【争议焦点】
(1)天棚抹灰是否执行张建管(2008)17号文转发的苏建价便(2008)14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2)10cm板变更为12cm板,模板是否仍要进行让利处理?
【问题分析】
问题一:清单104“020********* 喷刷涂料”项目特征描述“1、位置:天棚面,柱梁面(板底不抹灰);2、腻子:801胶白水泥腻子二遍;”当时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施工单位套用“16-308注1”扣除乳胶漆费用。

2008年7月21日出台苏建价便【2008】14号文,第五条规定“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墙、板、柱等现浇框架构件表面不抹灰,直接批腻子的,其清水混凝土批腻子项目按附表二补充子目执行”本文下发后,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到底要不要调整,又如何来鉴定何谓“政策性”文件?
施工单位认为苏建价【2008】14号文,是政策性文件,应给予调整,这是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的文。

个人认为不予调整。

首先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在施工内容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其次政策性文件,应为涉及人工工资、规费及税金等内容的文件。

再其次工程量清单报价,核心是“控制量、放开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

业主在招标时提供完整的招标项目“工程实物量清单”,同时提供投标人须知、施工技术规范,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调款等全面完整的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和市场实际,以及自身的实力自行确定报价水平,而不必再按定额基价和有关费率报价。

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自主报价。

可见施工单位的报价并不受定额的限制,要不然又何必鼓励企业有自己的定额和增补定额的说法呢?
问题二:10cm板变更为12cm板。

该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是类似于工程的价格,即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1.1(2)“合同中只有类似
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适价款”,还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1.1(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执行?施工单位认为:10cm 板变更为12cm板,模板含量由10.7变为了8.07,在模板含量变小的情况下他们不会考虑让利,因此应该按照通用条款31.1(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予以调整。

以上两点希望与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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