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责任人尽职免责指导意见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结果与过程并重。
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有效为“三农” 、中小微企业和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形成“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XX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X号 )、《X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国有或国有 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2)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没有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相互推诿
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代偿的;
(七)发生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履行追偿清收义务,导致担保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或代偿损 失扩大的;
(八)向被担保人乱收费,直接或变相增加被担保人融资负担的;
(九)索取、接受被担保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实际控股,以服 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主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或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全县国有
尽职免责暂行规定

邳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家庭贷款管理尽职免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表达贷款“三查”制度的彻底别离,信贷管理实行“前、中、后台别离,相互制衡”的管理模式,到达“职责分明、环环相扣,做细做实、尽职免责”之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前、中、后台定义第二条前台是指通过采信、授信方式对“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的调查、论证、确认过程。
第三条中台是指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手续,在前台所确定的“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受理客户用信业务。
第四条后台是指贷后的回访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力保贷款用得好、周转灵、效益高。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五条前、中、后台工作人员〔授信组成员、信用社主任、贷款记账员、档案管理员〕在实施各自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内容、规定方式、规定手续实施标准化操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并有尽职尽责客观检查依据,在事后监督、组织检查验收中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一律不予追究其一切责任。
第六条联社对各岗位工作责任人的尽职尽责情况实行百分制积分方法考核。
第四章前台工作流程第七条前台工作总体流程:采信→调查〔论证〕→授信→调整〔调增、调减、取消授信〕。
第八条农户家庭贷款采取“逐村连片阳光信贷”方式,其前台工作流程是:〔一〕采信。
对服务区域内的每个农户家庭基本信息进行采集。
〔二〕问卷调查。
1、成立问卷调查组。
组长由联社部室经理担任,副组长为信用社主任,组员由联社抽调人员构成。
2、问卷调查。
〔1〕确定问卷对象。
问卷对象由问卷组长和副组长共同选定。
〔2〕问卷方式。
由问卷组成员逐村分别向被选定的5个以上知情人实施不低于5份“背靠背”式问卷调查。
〔3〕问卷要求。
问卷前向问卷对象说明问卷本意和答卷要求,形成共识;问卷中首先将“游手好闲、信用观念差、欠债较多、丧失劳动能力、长期不在家、有前科、服刑、赌博、放高利贷”等15种类型人员的家庭列为待授信对象,其次,对可授信的每个农户家庭现有的经营项目、家庭总资产、年总收入、外出务工、可授信额度进行问卷,真实记载随机问卷调查表,不得有随意性。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信贷业务,促进金融资源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人群倾斜,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然而,由于实施普惠信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尽职免责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一、尽职免责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尽职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普惠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评估,确保借款人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并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做到真实性、合规性与准确性。
2.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普惠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合规合法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4.服务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客户放在首位,提高普惠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二、尽职免责的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尽职免责的责任,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风险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贷款条件、利率水平、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借款人了解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
3.担保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的贷款担保,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监管,减少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提高贷款追偿的成功率。
4.不良贷款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调查核实不良贷款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减少贷款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5.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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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贷款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含县联社、合行、农商行)对客户(非自然人)提供的表内、外信用(信贷业务)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尽职免责是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五条尽职免责认定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贷款人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信贷业务。
(三)对符合第(一)、(二)条未且采取借新还旧等转贷的信贷业务,按照转贷手续办理时所在时段进行免责认定。
第六条对贷款责任人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各岗位人员尽职要求第七条贷前调查人员尽职要求贷前调查人员可分为贷款主办调查人和贷款辅助调查人,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是否直接修改为贷前调查人员均对真实性负责,具体责任大小在贷款形成风险后另行认定)贷前调查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
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财务状况、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八条贷款审查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有效,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贷款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签字负责。
第九条贷款审批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6.审批的重组贷款应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的,且符合相关重组条件规定。
7.贷款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
明确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内容。
贷款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发放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发放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贷款发放人不应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人员不应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发放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尽职要求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后管理期间,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贷后管理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贷后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按规定收集有关贷后信息,及时形成书面的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如实反映检查结果。
2.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3.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4.定期、不定期的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形态、价值、法律效力和权属的变化,及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及时进行担保风险提示。
5.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6.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调整并真实反映风险分类结果。
7.按规定提示客户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做好催收记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出现风险的贷款,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8.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贷款额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9.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风险预警信号或措施。
10.按规定需要完成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第十二条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1.贷款主办人包括信贷业务的主办调查人和辅助调查人,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2.贷款调查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查人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查人负次要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第十三条各县联社、合行、农商行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尽职评价小组对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并出具尽职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同一信贷工作人员在业务流程的多个环节中参与业务活动的,应达到所参与的各项活动的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在信贷业务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经评价,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可免除信贷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抵(质)押率不符合规定,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贷款。
(九)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十)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范、控制的。
(十二)发现贷款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三)不配合尽职免责评价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贷款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予纠正的;(十四)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