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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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

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一种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特定制度,旨在明确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担保业务中的职责和责任,并规定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如何认定和免除相关责任。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尽职免责的适用范围:该制度通常适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这些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 尽职免责的认定标准:当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启动有关调查流程。

如果认定该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各自岗位职责,那么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3. 责任免除的范围:责任免除可以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

这意味着,在尽职免责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因担保业务的代偿及损失而受到上述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融资担保机构可能有不同的尽职免责制度,具体内容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该制度通常是为了鼓励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更加审慎、负责地开展担保业务,同时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信贷业务过程中,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旨在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政策内容解析1.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本次政策明确提出,要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这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对于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处理将更加宽容。

这将有助于降低信贷业务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同时,也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2.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机制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遵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了合理审慎信贷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不良贷款的责任。

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时的后顾之忧,提高信贷业务效率。

3.政策效应预期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将有助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降低信贷业务风险: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加灵活地开展信贷业务,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2)支持实体经济:降低不良贷款门槛,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促进经济增长。

(3)激发金融创新:在尽职免责机制的保障下,金融机构有望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4)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融资周期。

三、政策实施与监管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总结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融资担保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实现业务扩张和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担保的风险本质以及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于融资提供方的选择十分谨慎。

为了规范担保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实施。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指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时,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将其记录和披露给相关方,以在出现债务违约风险时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尽职调查是担保机构重要的职能之一,它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为担保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投资建议。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的目的在于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并提高债权人、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心。

担保机构在实施尽职调查时,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市场前景,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方式。

这样一来,担保机构能够更加合理地估计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和透明度,帮助他们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了解担保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和风险有更清晰的认识。

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还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融资便利性和获得贷款的机会。

因为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进行了细致的尽职调查,借款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融资支持,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然而,尽职调查的实施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担保机构充分投入时间、人力和资源。

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主观判断和误判等问题。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担保机构应加强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和内部管理,确保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监督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

总结回顾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制度是为了规范担保行业、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1. 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运作,加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制定本《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2. 定义- 个人信贷业务: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借款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贷款、信用卡业务等。

- 尽职免责:金融机构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合理遵循规章制度,但无法保证借款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3. 实施原则本细则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3.1 合规性原则金融机构必须合规经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个人信贷业务。

3.2 尊重借款人权益原则金融机构应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护其隐私和信息安全。

3.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4. 尽职免责的具体内容4.1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向借款人详细披露个人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

4.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审批个人信贷业务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4.3 监测和提醒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4.4 处理风险事件金融机构在发生借款人违约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调整还款计划等。

5. 监督与处罚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监管,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相应的处罚。

6. 实施和效果评估相关金融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评估尽职免责措施的实施效果。

以上为《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确保风险可控,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首先,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在贷款审批、
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制定的贷款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合
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此外,员工在贷后管理中也应当积极跟踪不良
贷款,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和化解风险,以尽最大努力保障资产质量。

其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和激
励机制。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失职失责导致不良贷款的员工,也应当给予相应
的处罚和追责,以维护整个银行机构的良好运作秩序。

此外,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需要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员工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应当得到一定的合理免责,同时公司也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责任和
权利,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促进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是指在贷款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决策和风险评估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对其不良贷款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鼓励银行或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减少贷款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免责制度通常会要求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包括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在贷款期间,如果出现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例如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使得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免责制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减轻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责任。

具体的免责条件可能包括企业及时报告问题、积极与银行沟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还款责任。

然而,免责制度并不意味着银行或金融机构完全不承担风险。

在实施免责制度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仍需要对贷款决策和风险评估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贷款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总之,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是一种鼓励银行或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的制度安排,通过充分尽职调查和一定条件下的责任免除来平衡风险与支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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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五)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六)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七)定期(按季)、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八)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九)根据检查分析的结果,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出贷款风险分类意见;(十)根据检查分析分类情况,发现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十一)将检查、分析、分类、风险预警提示等形成检查报告,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

贷款协助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二) 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三) 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四) 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二)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三) 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四) 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五) 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第八条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 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 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其责任界定: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 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 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第九条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人全部或部分免责:(一) 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二) 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三) 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四) 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形成风险的;(五) 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六) 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七) 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八) 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九) 其它经责任认定委员会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二) 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三) 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四) 借名、冒名的贷款;(五) 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六) 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的贷款;(七)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八) 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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