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尽职免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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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

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投资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投资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投资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对投资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进行说明和规范,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 定义- 投资银行:指提供金融工具交易、公司融资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 普惠信贷业务:指投资银行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信贷服务。

- 尽职免责:指投资银行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充分履行对客户、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和管理风险。

3. 实施细则为确保投资银行在普惠信贷业务中充分履行尽职免责的义务,以下实施细则适用于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个环节:3.1 客户尽职调查- 投资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业务用途等进行全面、准确的尽职调查。

- 尽职调查结果应记录并保存,并作为业务决策的依据。

3.2 风险评估与管理- 投资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属性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审慎设置授信额度、定期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3.3 合同规范- 投资银行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业务关系。

-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3.4 业务风险提示- 投资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业务风险提示,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业务风险,并做出知情的决策。

3.5 外部监管合规- 投资银行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 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纠正,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4. 实施与监督- 投资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尽职免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 内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尽职免责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5. 处罚与补救如投资银行在普惠信贷业务中违反尽职免责实施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 结论通过严格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投资银行可以有效降低业务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促进普惠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实施细则
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XX县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有效为“三农” 、中小微企业和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形成“能担、愿担、敢担”的制度激励措施,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XX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9)X号 )、《XX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国有或国有 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22)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没有及时与合作金融机构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风险化解方案,相互推诿
误风险处置时机,导致代偿的;
(七)发生担保代偿后,未及时履行追偿清收义务,导致担保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全部或部分丧失,或代偿损 失扩大的;
(八)向被担保人乱收费,直接或变相增加被担保人融资负担的;
(九)索取、接受被担保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实际控股,以服 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主体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或居民等社会经济主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全县国有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1. 背景为了规范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的运作,确保尽职免责原则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定义-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指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信贷服务。

- 尽职免责:银行机构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过程中,借贷双方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共同承担责任,确保风险控制和业务合规性。

- 实施细则:对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操作指南的规定。

3. 要求银行机构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3.1 尽职免责原则银行机构应积极履行尽职免责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充分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核实其提供的相关资料。

- 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水平,确保风险可控。

-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适时向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状况。

- 定期对普惠信贷业务进行自检和自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2 合规性要求银行机构应合规开展普惠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业务合规性。

-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监测和管理信贷业务风险。

- 保护借款方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当担保和滥用职权行为。

-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借款方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

3.3 效果评估和报告银行机构应定期进行普惠信贷业务的效果评估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统计普惠信贷业务的发放量、金额和覆盖范围。

- 分析普惠信贷业务的贷款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

- 评估普惠信贷业务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4. 其他规定- 银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完善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

- 监管部门将对银行机构的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以上为《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的内容要点,具体细则和操作指南详见相关文件。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信贷业务,促进金融资源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人群倾斜,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然而,由于实施普惠信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尽职免责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一、尽职免责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尽职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普惠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评估,确保借款人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并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做到真实性、合规性与准确性。

2.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普惠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合规合法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4.服务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客户放在首位,提高普惠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二、尽职免责的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尽职免责的责任,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风险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贷款条件、利率水平、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借款人了解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

3.担保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的贷款担保,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监管,减少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提高贷款追偿的成功率。

4.不良贷款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调查核实不良贷款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减少贷款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5.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导言
普惠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然而普惠金融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不可避免。

因此,制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对于规范银行机构行为、培育良好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落实普惠金融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1. 银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对于普惠信贷业务提供后的不良贷款进行有效降低和控制。

2. 银行机构在进行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合法、合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和发放。

3. 银行机构应当落实风险定价机制,合理分配贷款利率,对于不良贷款和风险较高贷款将收取更高利率。

4. 银行机构应当依据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完善贷款审查流程和贷后管理流程,增强尽职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5.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使之成为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文化和组织文化的一部分。

6.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特殊客户的风险管理与识别制度,落实实名制客户照会和特别程序。

7.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对于重点风险区域和行业类别进行监测和预警,制定应对方案,保证该领域的稳健运行。

结论
银行业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的制定,不仅是银行机构主动作为、主动管理的举措,同时也是对社会责任的应有体现。

对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行业风险管理文化、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持续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1. 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运作,加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制定本《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2. 定义- 个人信贷业务: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借款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贷款、信用卡业务等。

- 尽职免责:金融机构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合理遵循规章制度,但无法保证借款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3. 实施原则本细则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3.1 合规性原则金融机构必须合规经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个人信贷业务。

3.2 尊重借款人权益原则金融机构应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保护其隐私和信息安全。

3.3 风险控制原则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个人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4. 尽职免责的具体内容4.1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向借款人详细披露个人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

4.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在审批个人信贷业务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4.3 监测和提醒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

4.4 处理风险事件金融机构在发生借款人违约或其他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调整还款计划等。

5. 监督与处罚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的监管,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相应的处罚。

6. 实施和效果评估相关金融机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评估尽职免责措施的实施效果。

以上为《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确保风险可控,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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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结果与过程并重。

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实施尽职免责。

在小微贷款办理和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没有违规的责任人,按照尽职免责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责处理。

第七条实施尽职免责,免除责任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扣减、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二章尽职基本要求与免责情形第八条小微贷款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真实、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通过各种信息媒体搜寻有价值的资料,或通过自身网络或第三方机构等渠道开展调查,核实相关资料;4.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5.根据调查核查情况,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贷款风险程度。

6.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7.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

8.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严格落实相关准入条件。

9.其他应该调查的重要内容。

(二)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与贷款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1.未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押品权属进行核实,导致出现冒名贷款、虚假担保贷款。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虚构贷款用途或项目,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3.伪造、编造、虚构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

4.对押品价值明显高估,导致抵质押不足值。

5.掩盖借款人参与高利贷活动、违法犯罪活动,误导信贷决策。

6.故意隐瞒借款人重要不良信息,为借款人获取贷款提供便利。

7.蓄意以多个借款人名义获得贷款供一个借款主体使用。

8.其他应调查而没有调查,且与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九条小微贷款审查环节的尽职要求。

贷款审查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信贷业务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

(一)审查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资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资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系统内部信贷制度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5.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授信总量风险审查。

6.其他应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与贷款业务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1.审查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

2.发现信贷业务存在重大缺陷而不揭示风险,隐瞒不报、有意掩盖信贷业务风险。

3.调查内容存在重大缺失或前后矛盾、明显存在差错,直接审查通过,且未提示风险或要求补充调查。

4.审查通过直接或较为明显垒大户贷款。

5.审查通过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丧失法律效力的的贷款。

6.审查通过贷款的核心资料及证照失效,或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的信贷业务。

7.对明显属于禁止准入的贷款项目或风险,没有全面、客观、明确的进行提示,误导审批人审批。

8.其他应审查未审查,并且与信贷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小微贷款审议环节尽职要求。

贷款审议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查人员提报的贷款业务进行集体评议,为贷款审批提供决策支持。

(一)审议环节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提报的贷款资料,全面分析评估贷款收益与风险,遵照客观审慎的原则,确定投票意见;2.投票意见明确,表达真实,记录完整;3.出席会议人员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4.审议通过的贷款合法有效,没有明显潜在的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5.独立投票,做好保密。

(二)审议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与贷款业务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1.对明显潜在重大风险点的贷款,投票通过,并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授意、诱导或干预、阻挠他人独立表决,致使委员意思表达不真实;3.违背政策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议事规则、工作不作为等审议通过贷款,导致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贷款审批环节尽职要求。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政策、投向把关责任。

(一)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批同意办理的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业务。

3.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4.审批意见明确,至少包括借款人、贷款用途、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还款计划安排及贷后管理要求等。

5.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6.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信贷决策。

7.其他应审批把关的相关内容。

(二)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与信贷业务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1.审批通过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明令禁止的新增贷款业务。

2.超单户、集团客户行业集中度审批贷款业务。

3.贷审会参会人数、同意比例未达标,而审批通过相关贷款业务。

4.审批通过调查人员没有签字或审查人员提出不宜支持的贷款业务。

5.董事长未经贷审会审议通过而直接签批信贷事项。

6.对审查人员重大风险提示没有认真分析与甄别,直接审批通过,并且没有要求补充调查或提出限制性条款的贷款。

7.逆程序、省程序、超权限审批贷款业务。

8.其他违反规定审批贷款业务,导致贷款业务形成风险。

第十二条小微贷款合同签订及审查人员尽职要求。

合同签订管理是指按合法、严谨、科学的要求,对贷款业务合同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签订活动。

(一)贷款业务合同签订及审查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签订人员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应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2.客户面签。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填写完成后,合同签订人员应当与借款客户对合同条款共同审读、友好协商,借款客户审核无异议现场签字、捺印或盖章,并保留影像资料;合同签订人员对信贷客户签章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3.合同审查。

合同填写完整后,在正式签订前,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对合同文本适用和填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小微贷款业务合同签订及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与贷款形成风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免责:1.未执行面签制度,导致借款合同客户签署行为不真实,不具备法律效力。

2.未核实代理人权限,导致合同效力存在重大缺陷的,甚至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3.贷款合同使用错误,导致债权出现落空。

4.借款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没有对应关系,导致担保人(物)脱保。

5.未按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导致重要风控措施落空。

6.其他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人员尽职要求。

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发放贷款原则,对借款人贷款用途、支付方式、交易对手资料等进行审核。

(一)贷款发放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落实贷款审批意见书中提出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2.落实贷款申报资料中制定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3.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条件。

4.借款合同约定抵质押担保的,查看抵质押担保手续办理情况。

5.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办理保险的,查看保险手续办理情况。

(二)贷款支付审核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支付金额、交易对象、行业特征、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1)受托支付。

采取受托支付的,应与客户签订受托支付协议,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货物单据、共同签证单、付款文件、被置换融资的证明材料等,并提供受托支付所需相关业务凭证,如汇款申请书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A.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B.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C.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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