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指引
银行员工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尽职免责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它们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记录较差等原因,往往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小微企业纷纷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员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尽职免责行为对于保障贷款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银行员工小微企业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BC银行信贷员工李某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一家小型贸易公司的贷款申请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完好,通过审批程序后给予了该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支持。
然而,在贷款后期,该公司因市场变化出现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最终产生了坏账损失。
但经审查发现,李某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营业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分析,并依法提交了审批报告。
银行对李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银行某信贷员工王某对一家小型制造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在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计划等一系列材料后,王某对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信用状况表示怀疑,拒绝了其贷款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给了上级领导。
后来,该企业因未能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断裂导致倒闭。
经审查发现,王某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对该公司的拒绝贷款决定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员工在尽职免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他们通过审查企业的材料,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保护了银行的利益,有效防范了贷款风险。
可以说银行员工在尽职免责方面做得较好。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银行员工在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有的银行员工在审批中存在着流于形式、不够深入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判断不准确,从而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促进各环节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系指对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办理过程中履行了尽职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合规责任(包括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等)的管理措施。
尽职义务,系指业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应尽职责,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总行成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由分管风险管理部门的行领导担任组长,总行纪检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法律事务、内控合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尽职免责情形进行认定,并对重大、复杂以及条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的尽职免责情形予以裁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牵头主办部门,履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工作。
总行其他相关条线管理部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
总行监察室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尽职免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公平公正。
即对待所有责任人不论职务高低均一视同仁,按照既定的标准予以认定尽职与否,既不偏不倚,又不矫枉过正。
(三)合法合规。
即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尽职以及是否应追责或免责,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为准绳,并遵循既定的程序。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垫款,已转入不良类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其他已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化,现代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小微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大,很多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经营更加艰难。
正确的免责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我们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尽职免责的概念尽职免责是指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经过了必要的考虑和具有行动能力的程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理规划: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问题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疏忽管理而导致的损失。
2、加强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项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的规范和有效。
3、正常审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正常审核,特别是对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避免财务风险。
4、合法经营:企业应合法经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风险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
1、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避免损失和风险,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
2、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减轻财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尽职免责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更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尽职免责制度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科学实施尽职免责制度 有效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融服务/行业2020.12科学实施尽职免责制度有效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内蒙古巴彦淖尔015000)内容摘要:小微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基)力量。
由于其自身发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授信风险正在逐渐加大,如何对小微企业授信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实现银行和小微企业的双赢,是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尽职免责小微企业授信中图分类号:F832.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8501(2020)12-0097-02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是指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授信发生风险后,经过审贷领导小组评估,证明授信人员确实是按照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有效履行了自身职责,按照规定应免除其相应责任,包括内部绩效考核、内部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等责任。
为了解巴彦淖尔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政策实施情况,中心行组织人员行了,并岀了策。
一、巴彦淖尔市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政策实施情况(一)夯实制度基础,确保尽职免责授信有据可依。
调查发现,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制定尽职免责制度,还有部分机构在此基础上了负,信贷人员有心放贷。
行对小贷负过程中,有发定为尽职,行实行负,小贷已实(二)优化制度操作流程,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高效。
被调查银行业机构中有半数以上对责任认定了明确规定,行业机构部分业实行责任定,T行业机构了责机制,有效责任定效行了贷责制度业管理规定小微业实行定免责定,小微企业贷业10上%。
有效了信贷人员,了性、主动性。
(三)合理设定容忍标准,放宽不良容忍度,提高免责力度。
调查显示,有半数的被调研银行业机构考核小微企业贷度其他贷为金融机构明确在一定度内信贷人员免责,有效信贷人员绩效考核:行自身小微企业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系度高于普通贷款,经营部门考核压力减轻,其投升。
(四)建立专项风险基金,减轻经济赔偿压力。
调查中,有22%的银行建立了专项风险金,用于扣贷款考核中经济处罚目,有效其业城商行按照权责相当原则,根据信贷人员履职和业拓展情况,建风险金、营销激励基金,抵扣经济处罚扣,了客户经理的负担。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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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吉农信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尽职要求第五条建档评级尽职要求(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
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12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测算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柜面放贷尽职要求(一)在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五)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接受借款人展期申请,并按县联社规定填写相关展期法律文件,同时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六)相关信贷档案应在规定时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进行交接登记。
第七条贷后管理尽职要求(一)贷款管理人员应按照省联社文件要求,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
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报告》。
(二)对即将到期的贷款上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并签发到(逾)期通知书。
(三)如出现本息逾期,原则上应在逾期之日起一月内展开现场检查,并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四)通过贷后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贷款发生风险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加强贷后管理力度。
(五)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第八条档案管理尽职要求(一)小微企业贷款档案资料包括1.借款人基础资料包括:企业证件、股东身份证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审批表、审批登记簿、责任书、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正式评估报告、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相关材料、借款合同、从合同(抵押、质押、担保)、出账通知书、支付方案相关材料、借据复印件、首次贷后检查报告、季度贷后检查报告。
(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处罚方式及标准第九条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中小企业部、稽核审计部、合规风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条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一)贷款形态进入损失的;(二)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三)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处罚标准以《此文需向稽核部门要》为准第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一)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二)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三)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四)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四条建档评级责任认定(一)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按照***号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按照***号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调查建档不真实。
1.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2.串通贷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3.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法人客户分类、授信不合规。
4.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而未进行法人客户分类的处信用社主任、管户客户经1000-5000元罚款。
5.擅自修改联社分类授信计算标准的处评级人员处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分类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实际情况形成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6.分类授信结果与资信调查计算真实结果不符的评级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处评级人员100-500元罚款。
7.信用社贷审小组未对客户分类结果进行评审的处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人员1000-5000元罚款。
8.对未进行资信调查的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9.对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客户进行评级授信的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此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10.分类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修改农户资信档案的,分别处评级人员及与授意领导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人员责任认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满足联社规定,柜面放贷人员对其发放贷款的,处贷款发放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三)对没有进行分类授信企业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5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四)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合规、不合法导致信贷合同、票据等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贷款发放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五)贷款发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分别贷款发放人员与授意领导500-2000元罚款,授意领导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六)办理还本、付息、或展期手续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柜面放贷人员100-500元罚款第十六条贷后管理责任认定(一)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二)贷后检查内容不真实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三)贷后检查要素不完整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四)贷款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到期通知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五)贷款本息逾期的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存档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六)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七)通过贷款监测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未对贷款进行调整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责任认定(一)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移交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处每户或每笔100-5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及信用社负责人分别处300-10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处档案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