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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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5)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8)10 工程管理 (8)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10)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2)B.1土石坝、堆石坝 (12)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2)附表1 (13)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山塘整治导则

山塘整治导则

山塘整治导则一、总体规划山塘整治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山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整治方案。

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整治目标:确定山塘整治的具体目标,如防洪排涝、水库加固、生态修复等,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

2. 调查分析:对山塘的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环境等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制定整治方案提供依据。

3.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包括工程措施、生态修复措施等,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规划实施:按照整治方案,合理安排资金、人力等资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防洪排涝山塘防洪排涝是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应采取以下措施:1. 清理疏通河道:对河道内的淤泥、杂草等进行清理,保持河道的通畅,提高河道的行洪能力。

2. 修建堤防:根据需要,在河道两岸修建堤防,提高防洪能力。

3. 排水设施建设:在山塘周边建设排水设施,及时排出雨水,避免洪水泛滥。

4. 植被恢复:在河道两岸种植耐水性植物,增加植被覆盖率,减缓水流速度,防止水土流失。

三、水库加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应采取加固措施,提高水库的稳定性。

具体措施包括:1. 坝体加固:对坝体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坝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溢洪道改造:对溢洪道进行改造,增加溢洪道的泄洪能力,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3. 放水设施改造:对放水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放水设施的可靠性,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行。

4. 监测设施建设:建设水库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水库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生态修复山塘生态修复是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应采取以下措施:1. 水生生物保护:保护山塘内的水生生物,禁止捕捞、毒杀等行为,促进水生生物的繁衍和生长。

2. 植被恢复:在山塘周边种植适宜的植物,增加植被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3. 水质改善:采取适当的水质改善措施,如投放净水剂等,提高水质质量。

4. 生态沟建设:在山塘周边建设生态沟,利用生态沟净化水质、调节水位等作用,改善山塘生态环境。

山塘实施方案导则

山塘实施方案导则

山塘实施方案导则在山塘的实施方案导则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实施的顺利进行。

首先,我们需要对山塘的位置和周围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这包括地形地貌、水土保持情况、水资源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可以为后续的实施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其次,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在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到山塘的规模、用途、设计标准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特点和自然环境,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具体任务,以确保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方案和计划进行操作。

这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重山塘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最后,在实施完成后,我们需要对山塘进行验收和评估。

这包括对山塘的工程质量、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为今后类似项目的实施提供经验和借鉴,同时也可以为山塘的后期管理和维护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山塘实施方案导则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前期调查评估、方案制定、实施过程管理、环境保护和后期评估等。

只有在各个环节都做到科学、严谨和细致,才能确保山塘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山塘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山塘整治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水农〔2014〕3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我省数以万计的山塘是丘陵山区重要的农村水利设施,具有农田灌溉、农村防洪、人畜饮水、村居消防、乡村环境等多种功能。

这批山塘大都建于上世纪50~60年代,建设标准低、运行年久、管理薄弱、隐患较多,是当前防汛工作薄弱环节。

对此,我厅充分利用小农水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山塘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由于山塘整治量多面广,地方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屡屡发生质量问题。

今年我省入梅以来的几次强降雨过程中,有多处山塘险象环生。

8月23日,建德市航头镇航川村大塘山塘左坝头渗漏管涌造成坝体局部塌陷决口,且未执行险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6月22日,兰溪云山街道陈家井村上源垅山塘背水坡发生大面积滑坡。

该两处山塘虽经应急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暴露出山塘工程的质量隐患给我们现实警示。

各地要以建德、兰溪两起山塘出险事件为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做到“整治一座、安全一座”。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落实山塘整治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

要建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质量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为加强现场质量控制,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宜组织村民质量监督小组委派责任心强富有实际经验的村民旁站监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要发挥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体系。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山塘工程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1)1总则 (1)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3 洪水标准 (2)3.1洪水标准 (2)3.2坝顶超高 (2)4结构安全 (3)4.1土石坝、堆石坝 (3)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5渗流安全 (5)5.1土石坝 (5)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6 泄洪建筑物 (6)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9 工程环境 (7)10 工程管理 (8)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9)A.1设计暴雨 (9)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10)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塘管理,确保山塘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利用山区丘陵地区自然形成的或人工修建的,用于拦蓄地表径流或地下水的水利工程。

第四条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安全第一、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降等与报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山塘降等管理第八条山塘降等是指根据山塘实际情况,降低其工程等级或者报废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山塘降等:(一)工程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规模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二)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运行的;(三)工程效益严重下降,不能满足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四)其他需要降低工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山塘降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山塘降等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三)省水利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降低工程等级的山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因山塘降等而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山塘报废管理第十三条山塘报废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山塘功能完全丧失,无法修复或者修复不经济,经批准予以注销的行为。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2017〕1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5月10日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塘安全管理,保障山塘安全正常运行及下游防汛安全,发挥山塘效能,根据《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山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m3的蓄水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注册登记、运行管理、巡查管护、安全认定与评估、报废及综合整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组织拟订山塘的建设、综合整治、运行管理、巡查管护的技术标准。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对全省山塘统一工作平台进行信息数据更新。

第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山塘注册登记,建立山塘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设区市或县级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和监狱(以下统称山塘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所有的山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浙江省山塘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山塘安全管理,规范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明确山塘降等与报废条件及申请、公示、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总容积在1万方以上(含1万方)、10万方以下的已建山塘。

1万方以下山塘可参照执行。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山塘,可按其权属由相应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开展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三条降等是指山塘存在安全隐患或功能萎缩,将原溢洪道降低或拓宽,降低工程等别一个及以上,经必要加固可保证工程安全,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措施。

山塘工程等别划分参照《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第四条报废是指废除山塘蓄水功能所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

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途占用山塘的行为不属于报废。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降等:(一)工程原功能萎缩或部分被其他措施替代但尚存在利用价值,且工程实际防洪标准达不到《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降等可保证工程安全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原功能基本丧失但实施报废有难度,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塘,应当予以报废:(一)工程原功能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措施所替代,且无水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蓄水或挡水建筑物失去挡水功能,且山塘原有功能可采取其他工程措施替代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山塘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申请、公示、方案编制、技术审查、批复、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程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所辖范围内山塘的实际功能、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提出降等或报废建议,并将建议意见送达山塘所有权属所在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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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前言山塘承担着农业灌溉、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能,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浙江省现有1-10万方的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诸多问题,成为当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

为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的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治作为“强塘”工程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目前缺少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的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治工作中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及时反馈,以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郑敏生董浩苏玉杰吴加宁胡琳琳姜海军张民强蒋屏汪友平吕天伟二〇〇九年三月目录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2)1总则 0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03 洪水标准 (1)3.1洪水标准 (1)3.2坝顶超高 (1)4结构安全 (2)4.1土石坝、堆石坝 (2)4.2混凝土坝、砌石坝 (3)5渗流安全 (4)5.1土石坝 (4)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5)6 泄洪建筑物 (5)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6)8 土石坝坝下涵管 (6)9 工程环境 (6)10 工程管理 (6)附录A 设计洪水与调洪的简化计算 (8)A.1设计暴雨 (8)A.2洪峰流量的计算 (9)A.3洪水位计算 (9)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B.1土石坝、堆石坝 (11)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附表1 (12)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规范我省山塘综合整治工作,明确综合整治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治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屋顶山塘,非屋顶山塘可参照执行。

1.0.3 本导则所称的山塘是指在山区、丘陵地区建有挡水、泄水建筑物,正常蓄水位高于下游地面高程,总容积在1~10万m3的蓄水工程。

1.0.4 本导则所称的屋顶山塘是指位于人口居住地上游、如失事将直接造成下游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山塘。

1.0.5 山塘综合整治原则上不应加高大坝而改变原工程的规模,如防洪标准不足本规定要求的,应采用加大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确需改变规模的,须经当地的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

2 工程等级划分标准2.0.1 山塘的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级别按表2.0.1进行划分。

表2.0.1 山塘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建筑物级别总容积(万m3)Ⅵ山(1)型 6 5~10Ⅶ山(2)型7 1~52.0.2 总容积是指校核洪水位时,相应的山塘容积。

3 洪水标准3.1洪水标准3.1.1 山塘综合整治的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山塘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水工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土石坝、堆石坝混凝土坝、砌石坝6 20 200~100 100~507 10 100~50 50~303.1.2 坝高超过20m的山塘、串联型山塘的最上级山塘以及位于我省高暴雨区的山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3.2坝顶超高3.2.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静水位与坝顶超高之和。

1 土石坝、堆石坝:按设计洪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2 混凝土坝、砌石坝按正常蓄水位加正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非常运用条件的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3.2.2 当大坝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坝顶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

同时下列要求:1 土石坝、堆石坝:坝顶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2 混凝土坝、砌石坝: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校核洪水位。

3.2.3 土石坝、堆石坝坝顶超高可按下式计算:坝顶超高:Y= R5%+ A式中:Y—坝顶超高;R5%—累计频率5%的波浪爬高,可按附表1查算,也可采用当地经验数据;A—安全加高,按表3.2.3采用。

3.2.3 混凝土坝、砌石坝坝顶超高:Y=h5%+hz+A式中:Y—坝顶超高;h5%—累计频率5%的波浪波高;h z—波浪中心线至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h z +h5%)取值可按附表1查算;也可采用当地经验数据;A—安全加高,按表3.2.3采用。

表3.2.3 山塘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单位:m建筑物类型及运行工况建筑物级别6、7土石坝、堆石坝正常运用0.5 非常运行0.3混凝土坝、砌石坝正常运用0.3 非常运行0.24 结构安全4.1土石坝、堆石坝4.1.1 外观要求坝顶平整,排水良好;坝坡平整,无明显变形,坝面无高杆杂草、无杂树灌木;坝址区无明显隆起、变形现象。

4.1.2 要求坝顶宽度不小于3.0m。

上、下游坝坡坡比(多级坝坡指平均坡比)不小于表4.1.2要求。

表4.1.2 山塘土石坝、堆石坝坝坡要求边坡类型坝高(m)上游坝坡下游坝坡土质边坡≥151:2.25 1:2.00 5~15 1:2.00 1:1.75 <5 1:1.75 1:1.50堆石、砌石质边坡≥151:1.80 1:1.75 5~15 1:1.60 1:1.50 <5 1:1.40 1:1.304.1.3 坝体加固填筑应进行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

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6~1.7g/cm3;砂砾料含砾量在40%~70%时,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2.0g/cm3;堆石料的压实标准可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控制在25%~30%左右。

具体填筑标准可参照当地经验,按保证坝坡稳定,防止坝体出现裂缝的要求,由设计部门确定。

4.1.4 坝坡坡面应进行保护,护坡型式可根据大坝结构型式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1.5 照谷社坝型须进行改造,取消坝顶溢流、放缓下游坝坡,放缓后的坝坡应符合表4.1.2要求,改造后的坝体应设置可靠的防渗结构。

4.1.6 白蚁危害地区应结合综合整治进行白蚁防治。

4.2混凝土坝、砌石坝4.2.1 混凝土坝、砌石坝的上、下游坝面无明显风化、剥蚀情况,无危及坝体安全的结构裂缝。

4.2.2 混凝土坝、砌石坝结构稳定及应力需要计算时,可参照《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及《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中相应的要求执行。

5 渗流安全5.1土石坝5.1.1 坝体表面及坝基无明显的渗漏现象。

5.1.2 防渗体要求1 防渗体顶部应不低于校核工况下的静水位。

2 新设置的土质心墙、斜墙,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5cm/s;均质土坝坝体渗透系数宜不大于1×10-4cm/s。

3 新设置的其它类型防渗处理措施可参照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

5.1.3 新填筑的坝体料与相邻土层间如不满足层间关系时,应设置合理的反滤层和过渡层。

1 土质防渗体(包括均质坝、心墙、斜墙、铺盖和截水槽等)与坝壳排水体或坝基透水层之间应满足反滤原则,否则应设置反滤层或同时设置反滤层和过渡层。

2 当采用几种不同性质的土石料填筑坝体时,各土层之间应遵循反滤原则。

3 反滤料、过渡层料的选择参照《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5.1.4 下游坝面应设置坝体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有充分的排水能力,同时应满足反滤的要求,保证渗透稳定。

1 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

①棱体排水: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②贴坡排水: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2 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

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形式进行设置。

5.1.5 坝基及坝肩应满足渗透稳定安全的要求。

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5.2.1 大坝不存在明显的渗漏情况。

5.2.2 对采用混凝土面板、混凝土防渗心墙挡水的建筑物,面板或心墙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一般不低于W4,底部厚度应不小于50cm,顶度厚度应不小于30cm,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

6 泄洪建筑物6.0.1 泄洪建筑物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

6.0.2 泄洪建筑物进水口段与泄流段山体边坡应稳定。

6.0.3 靠坝溢洪道1 溢洪道靠坝一侧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其中与防渗体连接部位的边墙应采用混凝土浇筑,防渗处理可靠),边墙结构稳定。

边墙高度应高于泄流水面线50cm以上,且不低于相应部位的坝体高程。

对非靠坝一侧,则视山体岩土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护砌措施。

2 溢洪道底板根据基础情况,可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衬砌,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小于20cm,浆砌块石衬砌厚度不小于30cm。

若基础为坚硬岩体,也可不做衬砌保护。

6.0.4 溢洪道下游出水通畅,泄洪时不冲刷坝脚,不危及大坝结构安全。

消能设施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

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7.0.1 输水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进、出口边坡稳定。

7.0.2 闸门启闭机运行安全灵活。

不允许使用木制闸门。

7.0.3 闸门启闭设备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应设置启闭机房。

8 土石坝坝下涵管8.0.1 土石坝坝下涵管原则上应废除。

对于原有的钢管、钢筋混凝土管,若其基础位于基岩,并有可靠的保护及防渗措施的,经论证可保证运行安全的,可不废除。

其它类型的坝下涵管应废除。

8.0.2 废除的坝下涵管必须进行全部挖除或采用可靠的封堵进行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8.0.3 废除坝下涵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设置虹吸管、开挖隧洞或在坝头基岩中明挖设置埋入式的钢筋混凝土涵管等方式。

9 工程环境9.0.1 位于村庄附近的山塘,应结合整治工程进行生态环境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工程设施完整坚固,外形美观,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2 山塘整治应划定山塘的水域保护范围。

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山塘,应采取水源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10 工程管理10.0.1 综合整治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

10.0.2 水位观测应设置塘水位观测设施和溢流堰顶水深观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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