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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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典型案例

银行员工尽职免责典型案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它们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记录较差等原因,往往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小微企业纷纷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员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尽职免责行为对于保障贷款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银行员工小微企业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BC银行信贷员工李某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一家小型贸易公司的贷款申请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完好,通过审批程序后给予了该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支持。

然而,在贷款后期,该公司因市场变化出现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最终产生了坏账损失。

但经审查发现,李某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对该公司财务状况、营业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分析,并依法提交了审批报告。

银行对李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银行某信贷员工王某对一家小型制造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在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计划等一系列材料后,王某对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信用状况表示怀疑,拒绝了其贷款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给了上级领导。

后来,该企业因未能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断裂导致倒闭。

经审查发现,王某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合理的分析和判断,对该公司的拒绝贷款决定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员工在尽职免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他们通过审查企业的材料,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保护了银行的利益,有效防范了贷款风险。

可以说银行员工在尽职免责方面做得较好。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银行员工在小微企业贷款审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有的银行员工在审批中存在着流于形式、不够深入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判断不准确,从而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化,现代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小微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大,很多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经营更加艰难。

正确的免责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我们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尽职免责的概念尽职免责是指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经过了必要的考虑和具有行动能力的程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理规划: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问题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疏忽管理而导致的损失。

2、加强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项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的规范和有效。

3、正常审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正常审核,特别是对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避免财务风险。

4、合法经营:企业应合法经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风险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

1、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避免损失和风险,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

2、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减轻财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尽职免责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更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尽职免责制度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 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 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一)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提高市场风险监测和控制能力,银监会正式实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该指引将为商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风险评估,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调整。

以下是指引的主要内容:1. 客户调查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特征及业务实际情况,结合客户的特定需求,选择适用的客户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应协调、有序,覆盖面广、实际且能提供恰当的决策咨询。

2. 客户过程评估银行应在客户评估的过程中,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基础的风险评估。

这应包括客户营运情况、行业竞争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盈利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

3. 客户象征性评估客户象征性评估是银行为了更全面有效地评估其客户信用状况所做的补充性工作。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银行准确了解客户的行业地位、关键业务政策、必要的财务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业务的政策和机制。

4. 借款工业领域的风险评估银行应运用多项指标和产业分析技术,对借款工业领域素质进行利用、产品销售和存款管理。

此外,银行还应对借款单位的主要业务、竞争状况、现金流情况、财务指标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则进行全面评估。

5. 客户维持与关注客户维持和关注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客户信用状况的持续稳定和金融协议的有效执行。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分类进行分析,监督、调查客户风险潜在、违约风险和监测风险变化,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

6. 意外事件的应对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意外事件处置方案,充分准备应对突发风险。

在发生突发风险之后,银行应及时采取行动,展开适当的处置、调节计划,尽力保护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实行,将极大增强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和提升市场风险监测能力。

银监会发挥其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权利和地位,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对商业银行适当关心和措施的监督和管理,推进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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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
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明确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履职工作尽职要求,提高小微信贷管理水平,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文)的工作要求,结合《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求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项业务活动的授信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包括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活动中从事的业务受理、客户调查、授信审查(批)等各项业务活动。

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我行参与小微企业贷款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尽职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

是指授信调查相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授信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受人为外部因素的干扰,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二)利益回避原则。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联关系人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三)尽职免责原则。

是指对于已经按照规定尽职履责的授信尽职调查相关人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四)连带责任原则。

对存在违规行为且认定为未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未尽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审批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是我行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管理的主要参与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制定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免责制度,参与尽职免责管理工作,并对尽职免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尽职要求
第一节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尽职要求
第八条小微企业贷款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九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调查可采用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方式,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处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现场调查应双人或多人进行;非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
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有关信息。

第十条各支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业务经办机构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的主要责任机构,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客户经理牵头承担客户及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风险管控能力、小微企业业务特点等,细分市场,研究各类目标客户群的经营规律和风险特征,明确小微企业客户的基本准入条件。

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调查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授信申请人的成立时间、认缴资本与实际出资情况、经营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发展前景、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的品行及履历、业绩、能力、信誉等。

(二)经营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及发展前景、小微企业所处行业前景及未来效益、主营业务的发展潜力、经营特色、竞争优势等。

(三)财务状况调查。

对小微企业的财务调查应有别于其他一般性贷款,主要关注其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企业效益等内部真实财务状况。

(四)资信状况调查。

调查授信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偿还银行债务的记录及对外担保情况,核实
是否存在不良授信、不良担保或涉及诉讼等情况。

(五)授信用途与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

主要调查授信申请人的借款用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授信政策、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是否真实需要等内容。

(六)担保情况调查。

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资格权属及价值等其他担保情况调查。

第十二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核实、分析结果,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小微企业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事由、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信用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同意办理该笔业务,对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信条件、限制性条件、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最后由授信调查人员双人签字。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必要时,信贷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业务经办行联合进行实地调查。

重大事项包括:(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动。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二节小微企业贷款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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