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保障各方利益,规范经济行为和关系。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犯罪。
同时,政府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自由市场原则自由市场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供求自由调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生产、交易和消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
同时,自由市场原则也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活动,而是通过监管和监测市场,保持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企业在市场上遵守契约精神,不得实施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政府应该通过监管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活力。
知情权原则知情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支配权和知情权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消费者也要向企业公开消费意愿和需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着重强调经济活动中应重视整体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规范和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等。
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合法合规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鼓励企业遵循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情权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行为的法律体系,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经
济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制约和引导经济主体合法行为的规则和准则,是经济法规体系的核心。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与公平原则:经济法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兼顾自由与公平的原则。
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法鼓励个体和企业在法定框架内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实行自由买卖。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保障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性。
2.保护权益与诚信原则:经济法强调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
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倡导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精神,不得欺诈、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3.责任与法治原则:经济法强调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强调依法治理
经济活动。
在经济行为中,要求各方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也要求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效率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法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要求经济主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经济活动考虑生态环境、社会责任等可持续发展因素,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
只有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地运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经济法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约束经济行为。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济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法治原则的内涵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强调公平竞争原则,即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是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经济法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的内涵是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和损害。
4.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经济法重视整体经济安全原则,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要求。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要求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确保经济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整体经济安全原则的内涵是指国家对经济体系的自主控制权和安全保障。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约束,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
各种原则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
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
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
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
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
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
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
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
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
鉴于“政治权力能够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6],因此,我们必须把握国家干预的“度”。
我们认为,政府应适度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定,更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什么叫适度干预?我们认为,“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7]。
无可否认,如何把握这个“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命题,甚至有滑入主观主义的危险,但毕竟有一些基本面是可以把握的:(1)适度干预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我们强调国家干预,但是是在尊重市场运作规律基础上进行的介入,而不是对传统的国家统制的回归。
背离市场规律的干预,是行不通的和注定要失败的。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自由、公共利益、效益、合理等。
下面我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第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和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促进公平竞争。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也体现为要求合同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经济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自由选择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同方,并能够享受经济自由权。
自由原则的设立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推动了经济活动的发展。
同时,自由原则也要求市场主体在自由选择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仅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共利益体现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公共利益原则还体现为政府对市场领域的合理规制和公平竞争的维护。
第四,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这包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等方面。
效益原则还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第五,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合理经营和合理竞争。
合理原则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适当控制市场竞争的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和公正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保证法治的原则。
同时,原则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因素。
2. 经济效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率的原则,即通过制定合理的原则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 自由与平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即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能够自由进行交易和竞争。
4. 公共利益保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5. 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要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即原则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以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原则来制定合理的经济行为规划。
总的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合法性、社会公正、经济效率、自由与平等、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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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本位下的法律重心有什么不同?
国家本位 :“义务”;
个人本位 :“权利”;
社会本位: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 即“权
责”。
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
义的全面管制”; 在充分承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 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 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禁止甚至惩罚。 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 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归纳:法本位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是法律解决 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怎样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美]庞德(1984)将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与社会 利益相区别,并将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需求、需要或 愿望。”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1985)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 护经济上的弱者。” 王保树、邱本(2000)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众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 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归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其利益主体具有公众性,利益属性具有共享性 。 可以说,社会公共利益是特定多数个人共同利益的总和。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是三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不同范畴,它们彼此相辅相 成,但又不能相互代替 。 在有的情况下,如果从国家利益出发,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扩大积累、增加货币发行、加重税 赋等,可能暂时对国家有利,但是,却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 。 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 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 益为本位。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 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不同的法律部门,其 本位思想也不相同。 社会利益大致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种。由于国家一贯以代 表全社会或全国人民的利益自居,使得国家利益与 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比较模糊。正如哈耶克认为: “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术语直到今天是 最难给出明确定义的概念,因此,由统治集团的利 益所指向的几乎任何内容,都是可能被塞到这些概 念当中去。”事实上,社会本位即强调社会公共利 益至上,任何利益都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 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还有不同的看法。我 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同享有 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环境 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公害防治、产 品安全、公平竞争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法律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
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比如说行政法的本位思想是以国家利益为主 导的国家本位的思想; 民法的本位思想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个 体本位的思想。 而经济法的本位思想叫社会本位。社会本位 原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的思想。
李东方(2001)将法律本位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的基本目的、 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
(4)“四元论”顾功耘教授持该说,经济 法基本原则有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 正原则 (5)“六元论”刘隆亨教授认为经济法基 本原则有六: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 保护非公有制合法发展原则、国家宏观调 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按客观经济规 律办事原则,实行权责利相结合和国家集 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兼顾效率公平原 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表述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还很“年
轻”,且其调整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经 济关系,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经 济法典。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成文 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理上 亦存在广泛的争论。
(1)“一元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基本 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 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2)“二元论”,以杨紫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 济法基本原则有二: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另外邱本教授也持二元论,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由 市场竟争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构成 (3)“三元论”,依该说,史际春、邓峰认为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 竞争原则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
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 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贯彻在 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 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基本原则普 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 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 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指导性的价 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 方面,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价 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成了经济法规则和价值的 交汇点,它体现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 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是经济法的最高规则,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 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 律起到指导作用。
1、社会本位原则
1、什么是法律的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
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 指“中心”、“出发点”或者“立场”,当 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 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 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 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 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6)“七元论”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 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 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 展原则
以上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当然也存在着些
许不足,有一定程度的缺失,主要反映在: ①将非法律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 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 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 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 严格来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 法范畴,似有不妥。 ②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 本原则。不同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不同的原则, 否则部门法的划分就会失去意义。 ③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 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 则等,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 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 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 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 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的本位思想, 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 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 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 人本位”的; 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 的本位思想,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 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 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 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④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
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该原则固然 是经济法应确立的一项准则,然其并未反映 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 中,如行政法,亦言之有据。 ⑤将经济法的功能作为经济法的原则,如平 衡协调原则。有学者指出,平衡协调原则是 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 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 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 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 一。从其表述中可知,该原则主要强调的是 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 或手段。然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似有 不妥。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
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 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 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 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 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 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表现为: 1、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限定与保护完全符合社会公共 利益之目的,如消法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反垄断法对被限 制竞争的经营者群体的保护等,都是因为这些特定群公共性的社会关系,通过宏观 调控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3、经济法规制市场秩序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 市场秩序,而秩序在保护个人安全和效率的同时,也维护着 整个社会的安全和效率。
一、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
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 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 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 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 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 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 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