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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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

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葛洪义目前,中国法理学界所热情关注的权利本位之争,可以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最重要、最热烈的理论是非争论之一。

这似乎能说明一个问题:无论我们持有何种自己视之极为神圣不可动摇的观点,都无法使我们回避这一在我们看来多少有些新鲜有趣而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甚至更早时期就已形成的重大理论问题。

换言之,理论的价值就在于我们可以支持它反对它但无法漠视它。

如果说,持续10年之久的法本质之争主要是侧重于对历史进行反思,那么,权利本位之争则已经是一次关于法学界如何面向未来的讨论。

笔者之见,这场讨论对实在法的实在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已超过了法本质之争所给予人们的启发。

在此,让我们回到问题的起点,即从权利重新谈起,意在说明认真看待权利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一、只要认真地看待法律,就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

从人的主观愿望讲,只要是真心实意地建设法治国家,就无法回避认真看待权利的问题;从人的社会实践看,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

法律与权利联系得如此紧密以至于有人(包括国内外著名学者)认为法就是权利,权利就是法。

权利与法律相混同的观念几乎是16世纪后的一个历史的观念。

在庞德看来,“法即权利、权利即法的观念完全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⑴。

“因此,这并非是一个科学精确无懈可击的表述,用它推导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一切法律甚至可能导致荒谬的结论”⑵。

然而,如果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特定条件下提出这一问题,如果把这一提法的含义仅视为象征性的,表明权利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表明权利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那么,它似乎也能成立。

权利何以是揭示法律现象独特性的深刻内容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法理学界曾就法学研究对象进行了一次广泛讨论,有学者就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⑶。

其后不少学者进一步阐发了这一思想。

公民文化论述

公民文化论述

1、试分析启蒙精神与近代公民文化的现代性转向(P102)答:1、在城市市民们的那种以经济为核心的生活模式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从人自身寻找生活的动力和意义,由此开始逐渐拜托了对上帝、王权等外在权威的依赖,“利己性”人格逐渐形成,“私有财产”等个人权益开始成立人们诠释外在世界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这些信念为基础,新式的、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也被人们创造出来,为“法治”时代的到来做好了准备。

2、由于有一个障碍阻挡着“法治”的到来,普遍性的封建割据限制了近代公民文化的传播,使近代公民文化诉求仅能局限于有限的私欲,而无法对国家的整体政治架构产生影响。

直到 15 世纪左右建立“民族国家”的君主们出面解决,民族国家带来的统一的市场及集权化的政治架构,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代公民文化不仅在私域流行,在政治领域也开始发挥影响力,从而演变具有强烈参与性的现代公民文化,最后以革命的形式推翻了君主制建立了近代法治国家。

2、我国正处于走向法治社会的起步阶段,如何发挥公民文化功能,培我国正处于走向法治社会的起步阶段,如何发挥公民文化功能,我国正处于走向法治社会的起步阶段育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P249—259)答:一、扬弃儒家文化传统,创造公民文化良好成长的时代氛围对当代法治进程中的乖哦歌迷文化塑造来说,儒家文化传统仍会在深层向度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4 个方面:1、自主与自律;2、个性于共性;3、德治与法治;4、世俗与超越二、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公民文化及其功能实现体制 1、积极推进民主政治改革,加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2、促进社会转型和多元化,推动简政放权和民间力量发展,大力培育市民社会; 3、加强法制建设,为公文文化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三、以公民文化推动内在自觉的法治秩序的形成 1、公民文化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性和理性秩序 2、公民文化能够寸金法治的对流开放与民主回应; 3、公民文化能够强化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的运行机制。

从权力范式角度下解读国家社会制度的变迁

从权力范式角度下解读国家社会制度的变迁

社会文化探析从权力范式角度下解读国家社会制度的变迁亓川明【摘 要】民族社会学中的范式概念是“一个共同体成员共享的价值、信仰、技术等集合。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世界上有超过2/3的社会可以被视为独裁社会。

但是从70年代起,情况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现在只有不到1/3的社会是独裁社会。

民主制不再主要集中于西方国家。

现在,许多地区至少在原则上把民主制作为理想的政府形式。

本文在综述权力、权力范式等相关概念的情况下,结合自己对权力范式的理解,在国际范围上从微观、客观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关键词】权力范式 解读 社会制度变迁一、权力范式基本概述(一)政府、政治与权力像当代社会的许多方面一样,政府与政治领域正处于重大的变革当中。

政府指的是在一个政治的事情机构中,官员对于政治、决策以及国家事务的常规性实施。

政治关注的是通过权利来影响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内容的方法。

政治的范围可能要超过国家机构本身。

权力指的是个体或群体使自己的利益和所关心的事情(甚至当其他人抵制时也能)受到重视的能力。

它有时包括直接使用武力。

几乎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权力都是一种要素。

本文集中于权力的一个小的方面,即政府权力。

(二)国家的概念一旦有一个政府机构(像议会或国会这样的机构)统治一块领土,一个国家就诞生了。

它的权威受到法律制度和用武力执行其政策的能力的支撑。

所有现代社会都是民族国家。

他们是一些国家,其中绝大多数的人口都是公民。

这些公民视自己为某一单一民族。

民族国家在不同时代已经在世界的不同地方存在。

它们的主要特点是主权、公民权和民族主义。

(三)政治统治的类型纵观整个历史,社会都是依赖于多种政治制度。

甚至在21世纪伊始的今天,全世界的国家继续根据不同的模式和结构来组织自己。

虽然大多数社会都声称自己是民主社会,但政治统治的其他形式仍继续存在。

主要是君主制,自由民主制和独裁制。

二、社会制度的变迁随着20世纪70年代自由民主制在全球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民主制度作为本国的发展道路。

张文显教授-从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

张文显教授-从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

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现代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之一,也是民主和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实际问题。

自从1988年6月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提出这个论题以来,它已成为我国法理学以至整个法学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力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论题略作探索。

一、“权利本位”之所指“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

以下六点是它的要义:(一)“权利本位”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

“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是在讨论“法的本位”的过程中引出的概念组合。

“法的本位”是关于在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义务本位”是“法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

“权利本位”观念的具体表述是各种各样的。

此处摘引几段论述为例。

“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即使是刑法,其逻辑前提也是公民、社会或国家的权利。

”⑴“权利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体系的许多因素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由它决定,受它制约。

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

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处于起始的位置:权利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和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

”⑵“权利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行为的可能性,是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人们行为的自由。

……权利是国家创制规范的客观界限,是国家在创制规范时进行分配的客体。

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

”⑶(二)“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凡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都有如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_毛寿龙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_毛寿龙

!(北京)毛寿龙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

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明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报刊杂志和新闻网站的关注。

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性交易,就不是卖淫嫖娼,自然也不属于违法范畴,不在禁止之列,属于公民的自由权利。

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

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

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自由而快乐的爱情生活,从而有助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

首先是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

审批治国的特征是,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明确允许,需要经过审批,合乎行政手续,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说话和思想都要与政府说的和想的一致,不允许说和想政府不让说和想的事情,只许说和想政府允许说和想的事情。

依法治国的特征是,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其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江苏省的做法,显然体现了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的精神。

其次是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

道德治国的特征是,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

个人行为,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要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

法律权利化_权利本位_征汉年

法律权利化_权利本位_征汉年

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征汉年1,章 群1,刘 玲2(1.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2.江苏省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 盐城 224002)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在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

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关键词:权利本位;权力;义务本位;法律化A bstract :With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oductivity ,peoples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has developed greatly .On the standard of the law ,right standard will replace obligation standard .The right standard theor y focuses on the necessity of rights and puts the standard in the field of metaphysics .The legal right is a gradual progressive course ,a result of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ights from different subjects that awaken from 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s ,especially the re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among different cr owds .The allocation of rights includes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citizens 'rights and state power .The total amount of rights is a process of c onservation ,dynamic development and dyna mic e -quilibrium .Keywords :right standard ;power ;obligation standard ;law【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7287(2005)03-0032-05 一、引言法律是调整和划分权利与义务,确定社会秩序的“构建器”。

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与正位

新时期领导干部权力观的“错位”与正位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 各级领导 干部必须牢记 “ 两个务必” 把“ , 讲党性 、 重品行 、 作表率” 真正落 实 到具 体 的工作 和生 活 中 。
1 坚持 思 想教 育 与 制度 建 设相 统 一 , 突 出 . 更
制 度 建设
更需强化外部监督体制。当前 , 应突 出抓好五个
方 面 的监督 : 是上 级 监 督 。上级 部 门要 通 过述 一 职、 汇报 、 话 等多种 方式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听取 和 谈 了解 下级 干部 的 工作 和思 想 情 况 , 必要 时还 可 采 取 明察 暗访 、 民意调查 等办法 , 深入 掌握 领导 干部 的深 层 次 问题 。二 是 同级 监 督 。要 充 分 发 挥 纪

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力理念体现着与义务的统


但少数领导干部完全割裂 “ 、 利” 权 责、 三者
的统一 , 只当官不做事 , 只要权不负责 , 只守摊不
进 取 , 中只有 “ 眼 无义 务 的权 利 ”, 害怕 承 担 责任 ,
个 “ 人 ”, 人 做 事 只 强 调 回报 、 益 。角 色 商 做 收

家长制作风严重 。有的人 口头上讲人 民群众是国 家的主人 , 自己是人 民群众 的公仆 , 而在灵魂深
处 、 行动 上却 主仆地 位倒 置 , 权力 运作 理念上 在 在
仍是“ 民做主” “ 为 、 当父母 官” “ 、 做官老爷” 把 ,
自己当成是 老 百姓 的“ 食 父母 ” 视人 民群 众 为 衣 , “ 民” 草 民 ”甚 至 “ 民” 子 “ , 贱 。
击, 权力 观 了发 生“ 位 ” 错 。
1 角色 错位 .
身, 公私权利往往发生 “ 串位” 即领 导干部个 ,

权利本位论综述

权利本位论综述

权利本位论综述本文通过对权利本位论及其理论有关文章的梳理,着重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开始综述:第一、权利本位论及其相关的理论;第二、权利本位论的完善和修正;第三、权利本位论的批判和质疑。

一、权利本位论1989年,张文显与张光博教授在《求是》第10期上联名发表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一文,正式提出了权利本位论。

张文显教授认为“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个语义和意义丰富的概念组合。

1有六点要义:(一)是一个派生的、概括的概念,简明地表达了“法是(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观念;(二)是一个表征的概念,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三)是一个关系性概念,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联系(四)是一个系统性概念,所揭示的是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则整体中、即在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系统中权利的起点、轴心或重心位置。

(五)反映了人们之间的平向利益关系。

(六)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

2张文显教授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权利本位论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范式,促使从阶级斗争的范式到权利本位的范式。

提供了法的本体论的理解系统为法学提供了基石范畴,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提供了审视、批判和重构的思想武器,为正在形成的“权利学派”提供了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

3张文显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1)哲学上的论证,在对立统一体中,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2)伦理上的论证,权利本位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这就是:承担和履行义务必须以享有权利为前提和条件;(3)经济学上的论证,权利本位的精神和制度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它是经济生活中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4二、权利本位论的完善和修正(一)葛洪义教授以权利为起点的分析葛洪义教授首先从人的主观愿望和人的社会实践看,只有认真地看待权利,才能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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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论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内容摘要】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

权力具有社会性、非对称性、强制性、与职责相对应性;权利体现自主性、公认性、与义务相对应性。

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

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复兴,就必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根本转变。

【关 键 词】权力;权利;权力本位;权利本位。

【作者简介】伍俊斌,哲学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原理、政治发展与政治变革、中国政治和公民社会研究。

□伍俊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科社教研部,广东 广州 510053)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

在国家驾驭社会,即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时代,必然坚持权力本位,即以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为整个社会体系的运行规则;在市场经济促使国家与社会开始两重分化,公民社会逐步发展壮大的时期,必然要求把属于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克服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

长时期以来,权力与权利两个概念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混淆不清,权力本位始终占主导地位,公民普遍缺乏权利意识。

本文力图在界分权力与权利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阐释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

权力与权利是两个既有重要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

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表征权力与权利的词的写法和读音均有明显不同,且经古希腊罗马至现当代思想家对两者内涵、外延及两者相互关系的厘清,人们通常对其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而在汉语中,两者读音相同,且与英文right 相对应的“权利”观念,只是到了近代才由西学东渐传递过来,至今其确切含义仍不为大众所知晓。

在应用两者时常将其混为一谈,或是语意交叉,或是界限不清[1],即使在学界也存在这种现象。

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缘起、内涵和特征进行梳理。

一、权力的内涵与特征英语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源于拉丁文的potestas 或potentia,意指“能力”(两者都源自动词potere,即能够)。

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 是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还有一个更狭义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

西塞罗从权力的这些特性得出“权力在于人民,权威在于元老院”的结论。

17世纪这些对权力的传统观念被修正,霍布斯则把权力重新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0世纪的政治哲学家表达了不同于霍布斯的观点,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的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

A.S.麦克法兰则认为:“力的观点本质上是一种推动的动因,权力的界定基于一种力与另一种力的作用与反作用时产生的力的差异,较强的推力或较强的力量就是较强的动因,也可以说是更有力量的行动者。

”权力像政治著述中的许多概念一样,不同的思想家对它有不同的界定和使用方式。

权力是一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对它的含义和适用标准始终存在争议。

尽管有分歧,但大多数分析家还是承认,“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2]。

在汉语中,“权力”是由“权”和“力”组成的复合词。

“权”最初意指测量物体重量的器具,即“锤谓之权”。

在春秋战国时期,“权”与政治联系起来,喻指“权势”“权柄”“权贵”等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力量,且此力量能对他人起制约作用。

“权”字经过引申,具有了新的含义和词性,经常被作为动词,有衡量、揣度之意。

孔子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3]《商君书》中也写道:“权制独于君则威。

”[4] 在这些用法中“权”已经体现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意蕴。

“力”的含义比较单一,主要指力量、效能。

在现代汉语中,权力通常意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力被引申、扩展为个人或组织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意志,能够排除阻抗、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它是一种组织性的支配力,是一种强制力和约束力。

权力主要表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权力具有社会性。

其一,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作用,只有在两个人以上的场合才会权力,且在政治分析中,权力通常意指人对人的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

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说:“我可以谈及人类对自然的权力,或者我对我的狗的权力;神学家可以谈及上帝的权力,或神对事物的影响力。

但在政治分析中,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

”[5]其二,权力的社会性也体现在权力普遍存在于各种群体、组织及其他形式的人类关系网络中。

小至社区组195织,大到国家、国际组织,为了协调人们的活动,建立某种秩序,达到一定目标,都要适用权力。

概之,人类社会的权力现象深深扎根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权力总是从一定的社会物质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中产生,并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发挥其效能。

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对权力的产生、分配和运行有着重大影响,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抽象地谈论权力问题。

二是权力具有非对称性。

通常人们把行使权力者称为权力主体,把行使权力的对象称为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互动关系之中。

没有权力主体就无所谓权力,但从根本上说,权力主体的权力源于权力客体,离开权力客体也不能独立存在。

权力意味着不平等,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发号施令,后者按前者的意愿办事。

“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后者”[6]。

权力的非对称性就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发号施令和权力客体对命令的服从。

三是权力具有强制性。

权力通常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并把这种强制力外化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关系之中。

权力的强制性意味着权力客体若不按权力主体的意愿行事就将受到制裁,承担后果;它同时意味着权力客体行动选择自由的丧失,因为权力主体已经为权力客体确定了某种行动方式,排除了其他行为方式[7]。

公共权力凭借其对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资源的控制而具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

马克思·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他人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

“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8]。

彼德·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

”[9]四是权力与职责相对应[10]。

权力主体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职务责任,其基本内容包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特定法律职责、遵守法律规范要求。

职责是权力的伴生物,两者不可分离。

任何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政府责任是公共权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体现着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权力主体不承担责任是权力腐败的根源之一。

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责任制度,政府权力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利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难以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11]。

二、权利的内涵与特征印欧语系中的“权利”(right)可追溯至拉丁文jus(ius)一词,比如法语中的droit,衍生于拉丁文drectum,而drectum 则是古典拉丁语rectum及jus的通俗用语。

Rectum的本意指“正确”“正当”“真实”,它是英文词right、德文词recht等词的词源。

因而印欧语系中的权利的内涵196与“正当”“正义”等价值评价密切相关。

汉语中具有现代含义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翻译而产生的新词。

据考究,清同治三年(公元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翻译万国公法时,首次将independent sovereignty译为“自主自立之权”,将right译为权利[12]。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比较精确地概括了政治哲学中权利的三种使用方式:“(1)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

(2)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

(3)表现这个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正当理由即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该原则赋予诸如平等、自主或道德等基本的个人价值以重要意义。

‘法律权利’这一术语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而‘道德权利’(以前又叫‘天赋权利’)则是在后两种意义上使用的。

‘人权’在以上三种意义上都可以使用。

”[13] 权利是与社会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紧密联系的范畴。

在法律上,“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的可能性,表现为社会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一定权利主体有资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出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

权利与自由紧密相连,享有某些权利,就意味着享有某些自由,权利是主体独立自由的必要条件。

权利是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在主体行为自由方面的表征,并有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体系所确认和保障,体现为法律化的利益。

与权力概念相比较而言,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自主性。

任何权利都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和采取旨在实现自己意志的行动的自由。

没有这种自由,就不存在所谓的权利。

自主性是界分权力与权利的根本标志。

二是公认性。

权利不是自赋的,作为主体的个人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表达自己意志和采取行动的自由,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规范,这种认可和规范就表现为个人的权利。

由于权利的公认性,虽然权利自身没有强制性,但当权利的行使遇到非法的阻碍,即权利的公认性遭遇挑战时,它可通过外部的强制性,即国家的公共权力保障其实现[14]。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一种制度化的产物,它必须得到社会规范系统的支撑,“权利体系存在于整个规则体系之中。

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则、游戏规则等等。

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15]。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在法理学上,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和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要旨就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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