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诉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一审裁定驳回,高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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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开代与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审理法官】李勉徐沐阳苗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赵开代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赵开林【当事人-个人】赵开代赵开林【当事人-公司】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祁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祁娟【代理律所】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开代;赵开林【被告】宝应县安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赵开代作为入赘女婿,在离婚后将本人户口回迁至户口回迁至原家中,政府实施搬迁时,应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

一方面,被上诉人在处理“入赘男"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由于现行法律层面仅仅落实到保障像上诉人此类人员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的程度,并没有规定能否单独安置,且是否符合安置90㎡房屋的前置条件,需要安宜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先行作出判断。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在二审中,本院再查明:上诉人赵开代与原审第三人赵开林系弟兄,案涉的刘庄村梁庄组40号房屋系他们的父亲生前所建,建成后全家一直居住于此。

1999年,赵开代与侯志芳结婚(入赘)后,遂将本人户口迁户口迁至女方位于宝应县望直港镇北河村砖某某某某的家中,为家庭成员在该村享有承包地。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2•【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1.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医院不服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案5.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6.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酒店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变更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基本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某酒店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22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由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先后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作出罚款8000元并责令改正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行为是否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及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规定关于“及时改正”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或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申请人《营业执照》均提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报送时间长达6个月,而其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始终未进行年度报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明显不符合上述“及时改正”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

2021年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带答案)450道判断450道单选300道多选一、判断题(A对,B错)1.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2.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当旧法不存在时适用新法。

()正确答案:B3.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4.行政机关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5.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B6.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A7.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正确答案:B8.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B9.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正确答案:B10.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A1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正确答案:A12.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正确答案:A13.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只需要符合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两个条件即可。

()正确答案:B14.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15.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16.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史上最全:三大诉讼法 判决类型 一览表

史上最全:三大诉讼法 判决类型 一览表

三大诉讼法判决类型一览表诉讼判决三要素:事实(含证据,因事实要证据支撑)、法律、程序。

PS.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详解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法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有四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司法解释又增加了两类新的判决形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一,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

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是:(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部分或全部的否定,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整体予以否定;(2)部分撤销,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予以否定;(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与维持判决对照记忆)(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并责令重做)(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诉讼判决三要素:事实(含证据,因事实要证据支撑)、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行政公报案例

一、行政不作为1、【案例标题】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终审日期】1995.6.28【调解日期】【全文】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原告:王宗孝,男,1930年5月5日生,连云港市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墟沟仓库退休工人,住连云港市墟沟镇海棠路前进巷16号。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胡士斌,局长。

1992年至1994年间,王宗孝前邻韩学仁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

为此,王宗孝曾多次要求连云港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处理。

1994年间,韩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宗孝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宗孝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了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间,王宗孝再次前往连云港市规划局连云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

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学仁送达了《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宗孝送达。

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原告王宗孝于1995年4月22日以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为由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韩学仁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曾来规划局反映前邻韩学仁非法加盖二层楼问题,但被告已经于1994年10月26日下发了94(144)号《关于韩学仁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将该文送达韩学仁。

后原告没有主动查问,被告认为韩家已经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两家矛盾已经解决。

1995年4月底,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4(144)号文,但法院以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由而不予强制执行。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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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胜诉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一审裁定驳回,高院发回重

【案情简介】
本案是二审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史西宁、李小乐两位律师代理。

当事人王某等十三人所在村集体涉及征地项目,为了解相关信息,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关于村里地块建设项目征地公告的信息。

后因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而向当地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镇府逾期未答复。

京坤律师遂指导其向法院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后提起了上诉,经一番努力,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办案过程】
县政府在收到王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没有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而是对王某等人作出一份《关于对王某等1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的答复,该答复称:王某等十三人所申请的信息,早在多个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王某等人也通过质证而获得了相关信息。

因此,王某等人因此事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拿到该答复后,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提起诉讼,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史西宁律师和李小乐律师针对对方的答辩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对县政府所应当履行的程序和义务进行了研究讨论。

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获得,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因此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对于一审的裁定,两位律师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便指导王某等人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县政府针对上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在二审过程中,两位律师针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
第一,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复议申请书后未在法定两个月的期限
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且至今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二,原审裁定中所涉及的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王某等13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上诉人并未收到;
第三,上诉人并非向被上诉人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而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因此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应当由被申请部门作出; 第四,该答复也并非是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州分院(2017)新40行初3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某州分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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